(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a) 在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内,特此设立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教育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b)(1) “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指经心理学委员会许可的心理学家、注册心理学家、注册心理学助理、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0条在豁免环境下受雇的博士后心理学实习生,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751.2条,依据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豁免受雇的博士后心理学实习生,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助理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助理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和助理专业临床咨询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b)(2) “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指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健康资源与服务管理局 (HRSA) 指定为该类别的地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c) 自2005年1月1日起,任何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包括在公共资助的精神健康机构或与县精神健康实体或机构签订合同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公共或非营利性私人精神健康机构受雇的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在公共资助机构或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提供直接患者护理者,可根据该项目申请补助金,以偿还其与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职业相关的教育贷款。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d) 本部门应采纳以下所有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d)(1) 一份标准合同协议,由主任和任何在公共资助机构或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服务的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签署,该协议将要求根据该项目获得补助金的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在公共资助机构或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工作至少一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d)(2) 每位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最高允许补助金总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d)(3) 每位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最高允许年度补助金金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e) 本部门应制定该项目,该项目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e)(1) 根据该项目,每位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提供者因执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职业而产生的教育贷款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e)(2) 该项目应将不同执业提供者缴纳的费用分开管理,以确保所有补助金均由从相应执业提供者群体收取的费用资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e)(3) 贷款减免补助金可分期提供,与已完成的服务义务量成比例。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e)(4) 可考虑纳入该项目的人数,应受根据第128458条提供的资金限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454(f) 本节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