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劳动力培训项目颂布朗医疗保健劳动力培训法案
Section § 128200
这项被称为《宋-布朗医疗卫生人力培训法案》的法律,旨在解决加利福尼亚州目前家庭医生和护士短缺的问题,以增加其数量。州政府认识到,由于医学教育侧重于专业化,导致家庭医学从业人员不足。为应对此问题,法案优先考虑招募和改进医学生及住院医师在家庭医学方面的培训,并鼓励医学院校发展强大的家庭医学项目。
社区医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社区医院,被敦促设立家庭医学住院医师项目,以满足区域需求。该法案还强调了培训初级保健医师助理和执业护士的重要性,以提高初级保健服务的可及性。此外,法案指出护士也存在短缺,增加护士供应被视为至关重要。
该计划旨在扩大在家庭医学、内科和儿科等初级保健专业的优质培训,并涉及与经认证的医学院和医疗中心的合作。目标是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将医疗专业人员部署到需求量大的地区。
Section § 12820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医疗保健教育和培训相关的重要术语。“家庭医生”是指提供全面护理并完成了三年家庭医学住院医师培训的医生。“初级保健医生”也提供全面护理,并在内科或儿科等领域接受过培训。
“理事会”指的是加州卫生人力教育和培训理事会。“研究生医学教育”是指医学院毕业后的住院医师项目。“卫生专业教育和培训”涵盖了为获得医疗保健技能而进行的有组织教育,但不包括住院医师项目。
该法规还列出了培养初级保健医师助理、执业护士、注册护士和助产士的项目,并明确了这些项目与服务不足地区的病人护理中心的合作关系。最后,“教学卫生中心”被定义为设有初级保健住院医师项目的社区中心。
Section § 128210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州医疗合同计划,与医学院和医院等各类医疗和教育机构合作,旨在改进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该计划侧重于增加在家庭医学、内科和儿科等初级保健领域接受培训的学生和住院医师的数量。该计划还旨在提升加州最需要这些服务的地区的初级保健服务。
Section § 128230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资助医疗保健培训项目时,特别是针对初级保健和家庭医学职位,应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表现出有效性的项目。这些领域包括培养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招收医学领域代表性不足群体的学生、将主要培训地点设在医疗服务不足地区,以及主要服务Medi-Cal受助者的患者群体。
Section § 128235
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主任负责根据医疗保健劳动力需求制定申请和合同标准。他们将评估针对初级保健医生、执业护士和助产士等各种医疗保健角色的培训提案,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
主任还负责选择并与经认证的机构签订合同,以培训医学生和住院医师,特别是在需要初级保健医生、护士和助产士的地区。这包括签订专注于家庭医学、内科、妇产科、儿科和注册护士培训的项目。这些合同应符合既定标准,并证明有能力提供高质量培训并在关键领域留住学生。
如果任何签约机构未能达到标准,主任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