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发展卫生人力试点项目
Section § 128125
Section § 128130
本节定义了与医疗保健教育和培训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是指医疗保健获取与信息部。“获批项目”是指经该办公室批准的试点教育或培训项目,其重点是教授新技能、开发新的人员类别、加速现有培训,或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医疗保健工作。“受训者”是指学习医疗保健技能的人员,而“主管”是指已具备技能并获得认证可以培训他人的人员。“医疗保健服务”涵盖了医疗、牙科和护理等各种医学领域。
Section § 12813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批准实验性医疗卫生人力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由社区医院、诊所、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或从事医疗卫生或教育的政府机构赞助。法律还允许这些项目使用各种临床环境作为培训场所,例如医生、牙医和药剂师的诊室。
Section § 128145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领域的学员及其监督员必须达到与完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人相同的护理标准。他们也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他们被视为其领域内受过充分培训的专业人员。
Section § 128155
本节介绍了在加州设立医疗试点培训项目的流程。部门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为这些项目制定标准和指导方针,并提前通知相关方,分享拟议的标准。组织必须申请项目批准,详细说明目标受训人员、培训任务、参与人数以及所涉医疗机构。申请还需要详细说明评估方法、数据收集流程、患者安全措施以及该组织在类似医疗服务方面的过往经验。
Section § 128160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特定医疗保健领域批准试点项目。这些领域包括医疗、护理、牙科、药房、心理健康及其他医疗保健人员的职责扩展。这些项目旨在拓宽这些领域人员的职能。
在农村和中心城区运营的试点项目将获得优先权,这意味着它们将首先被考虑批准。
Section § 128165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获批的医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他们会评估多个方面,包括教授的新技能、对执业许可法律的潜在影响、对医疗服务教育和提供系统的影响、教学方法、护理质量、患者接受度、具备新技能人员的潜在就业机会以及提供护理所涉及的费用。所有收集到的数据都将公开,但会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并可供查阅。部门必须允许相关方对报告提出质疑或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其发布的报告中。
Section § 128175
Section § 128180
Section § 128185
本法律旨在解决长期医疗护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特别是65岁以上人群的增加,对长期护理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在招聘和留住足够的护理人员方面存在困难,并且预计医疗工作者数量的减少可能会加剧这一问题。
为解决此问题,法律建议引入“老年病技师”这一新角色。目标是通过为护士助理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来改善现状,而不是取代执业护士,而是支持他们并提高护理质量。
Section § 128190
这项法律允许老年技术员试点项目在赞助机构重新申请的情况下,至少再延长四年。它还规定,最多可以有五家赞助商参与该项目,前提是它们符合部门设定的必要要求。
Section § 12819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老年技术员试点项目运行24个月后,撰写相关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涵盖各种细节,例如受训人员是谁、培训内容以及讲师的资质。报告还会审查所提供的服务、教授的新技能以及为未来项目提出的任何修改建议。报告必须考虑对医疗保健提供的影响和护理质量,包括任何错误和患者反馈。此外,报告还需要评估受训人员的就业机会,以及他们提供的护理与现有提供者相比的成本影响。
重要的是,准备这些报告并不意味着试点项目必须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