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 自2027年1月1日起,每家持有执照的诊所,以及尽管有第1206节 (h) 款的规定,每家由持照诊所运营且免于执照要求的间歇性诊所,应在每年3月15日或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报告,报告应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并显示与前一公历年相关的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1) 服务患者数量及描述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种族、民族、首选语言、残疾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支付方类别。如果患者拒绝提供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信息,诊所不应因此受到任何不利行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2) 按服务类型划分的患者就诊次数,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2)(A) 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筛查、治疗及后续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2)(B) 医疗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2)(C) 牙科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2)(D) 其他医疗服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3) 参与Medi-Cal计划或县级贫困人口计划的初级保健诊所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3)(A) 每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县级贫困人口计划的指定成员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3)(B) 每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和县级贫困人口计划中至少有一次诊所就诊的指定成员数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4) 诊所总运营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5) 按支付方类别划分的患者总费用,包括医疗保险(Medicare)、Medi-Cal、儿童健康残疾预防计划、县级贫困人口计划、其他县级计划、私人保险、自费患者、免费患者和其他支付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6) 按支付方类别划分的收入扣除额、坏账和慈善护理费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7) 诊所平均每周运营小时数以及诊所是否持有执照或为间歇性诊所。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8) 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a)(9) 本款不适用于专科诊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b) 为促进本节的及时执行,部门应向未能根据本节或第127285节或第128910节及时提交报告的每家诊所(无论是其自身还是其运营的任何间歇性诊所)发送书面违规通知。部门还应向州公共卫生部提供一份收到书面违规通知的诊所名单,并在名单上的诊所完成并提交所有逾期报告时通知州公共卫生部。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这些通知和名单,包括名单上的诊所完成并提交所有逾期报告的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c) 为促进准确数据的有效报告,部门在设计本节所需数据收集表格时,应考虑不同类别持照诊所的独特运营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某些专科诊所提供的有限服务范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d) 为管理从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基金中拨付用于支持持照诊所的资金,接受这些资金的诊所可能被要求报告部门或州公共卫生部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数据,以确保这些资金的公平分配和适当支出。这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服务患者的贫困水平信息以及向地方卫生部门报告的传染病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e) 本节适用于所有持照初级保健诊所,以及由这些持照初级保健诊所运营的所有间歇性诊所,尽管有第1206节 (h) 款的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 专科诊所应报告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1) 前一年的患者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2) 从患者处收取的行政或其他费用或收费总额。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3) 前一年来自其他来源的收入总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4) 前一年诊所的总运营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8905(f)(5) 部门法规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