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数据医疗机构数据
Section § 12868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由于医疗保健市场和支付方式的重大变化,加州政府打算将健康数据收集整合到一个州机构中。该机构将使用统一的表格,仅收集所有州所需的基本信息。此外,它旨在撤销某些健康委员会,并将其职能整合到这个新办公室。该办公室必须定期审查所收集的数据,并在进行更改前咨询相关实体,除非联邦法律要求调整。该法律还旨在继续已建立的会计和报告系统,并为医疗机构维持透明的成本披露做法。
Section § 128685
本节规定,专门为发展迟缓者康复而设的中级护理机构免受本章的规章制度约束。
Section § 128690
本节规定,某些类型的护理机构,特别是为智障人士提供护理和持续护理服务的中级护理机构,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2870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门诊手术程序”指的是在医院或诊所进行的各种门诊手术。“急诊科”是医院中提供急诊服务的地方。“就诊”是指患者与主要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面对面接触。“独立门诊手术诊所”是指获得州许可的手术诊所。“医疗机构”包括所有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但某些专门机构除外。“医院”包括大多数医疗机构,但不包括护理和临终关怀机构。“部门”指的是医疗保健可及性和信息部。“风险调整结果”是指根据不同因素调整后的患者治疗结果。
Section § 128705
Section § 128730
本节指定了一个特定部门,负责收集医疗机构或诊所的数据供所有州机构使用,这项工作始于1986年。该部门收集的数据包括Medi-Cal成本报告要求的数据以及加州医疗机构委员会以前收集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和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共享,同时确保维护患者的保密权。
该部门应整合报告以减轻医院的报告负担,但除非联邦法律或法院裁决强制要求,否则未经新立法批准不得更改数据项。此外,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必须在2023年8月前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收集这些数据对其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健康计划保费率的影响。
Section § 128734
如果你在加州经营一家专业护理机构,你需要向州政府报告,如果你本人,或你的主要合伙人或高管之一,在向你的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中拥有5%或以上的个人所有权。这份报告必须包括关联方为你的机构提供的服务详情、涉及的人员数量以及任何其他要求的信息。
如果这些服务的年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0美元,你还必须提供关联方的财务报表和按季度划分的员工数据。本条文还给出了一些定义,例如“直接护理人员”和“关联方”的含义。所有人都必须从2020年1月1日起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128734.1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熟练护理机构的组织从2023年12月31日开始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这份报告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并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
报告应包括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患者收入信息、现金流量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组织还必须披露其拥有重大控制权的关联实体的财务数据。
办公室会将这些文件在线公布,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文件被视为公共记录。办公室将制定提交指南,但不负责核查数据的准确性。
法律对“关联方”进行了广泛定义,但豁免了由医疗保健区运营的机构以及除要求提供结构表示文件外没有关联方的组织。
Section § 1287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机构向州卫生部门提交某些财务和运营报告。这些机构必须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涵盖资产、负债、按支付方划分的收入以及现金流量。
具体而言,医院还需要提交医院出院摘要数据记录,其中包括详细的患者人口统计和医疗信息,例如出生日期、种族以及入院和出院信息。
这些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患者隐私;社会安全号码和其他敏感数据必须保密。机构不会因部门对这些报告数据的任何滥用而承担责任。
最后,法律规定在报告医疗诊断和手术时必须使用 ICD 编码,并且部门将制定法规以确保正确实施。
Section § 128736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为每位到急诊科就诊的患者提交一份详细的急诊护理数据记录。该记录必须包含患者的出生日期、性别、种族、族裔、语言、邮政编码、社会安全号码(如果可用)、诊断、操作、患者处置和付款来源等信息。根据另一条款,还可以包含其他要素。
该法律强调通过豁免某些识别数据免于公开披露来保护患者隐私。医院或报告这些数据的个人,不会因患者可识别信息的任何滥用而承担责任。数据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该法律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8737
这项法律要求医院和独立手术诊所为每位接受手术的患者提交一份门诊手术数据记录。该记录必须包含患者的出生日期、性别、种族、族裔、语言以及社会安全号码(如果可用)等详细信息,以及其他医疗和手术数据。法律确保患者隐私受到保护,并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禁止披露社会安全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法律还保护那些按照规定报告数据的人,即使数据被不当使用,他们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数据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些要求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8738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院和手术诊所必须报告的患者信息数据元素的增减规则。在进行任何更改之前,部门必须考虑诸如使用抽样、可行性、成本效益以及是否可以交换数据而非增加数据等因素。除非数据属于联邦要求的一部分,否则部门每五年每个数据集净增的数据元素不得超过15个。部门还应通过精简所收集的数据来尽量减少成本和行政负担。
Section § 128740
加州的医院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的财务和使用数据。这些报告必须包含许可床位和配备人员床位数量、出院人数、住院天数、门诊就诊次数等详细信息,以及按支付方类型(如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划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基于审计财务报表的调整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报告必须遵循州报告手册规定的统一格式,涵盖总运营费用、资本支出和净资产等多种指标。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或增加这些要求,并有权制定法规来执行此报告流程。
Section § 12874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从1993年7月开始,每年发布报告,总结医疗程序和病症的结果,并根据风险因素进行调整。这些报告旨在根据医疗结果比较医院、医疗组和医生。所涵盖的程序包括内科、外科和产科类别,部门会使用标准来确保公平有效的比较。
特别是,这些报告不应歧视服务低收入患者的医院。部门还关注特定程序,例如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提供不同置信水平的更新和比较,以评估其有效性。数据保密性,特别是患者身份,受到公共记录法的保护。
报告旨在提供清晰的结果比较,例如优于预期、平均或差于预期水平。该法律还允许临床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和进行修改,以改进数据收集和报告。
Section § 128747
Section § 128748
本法律描述了创建与医疗、外科或产科程序相关的风险调整后结果报告的流程和要求。
医院需要向部门提供必要数据,如果需要,还要从医生诊所获取数据。部门仅收集开发和验证风险调整模型所需的基本数据,任何报告发布前都需获得临床专家小组的批准。
一个由来自不同医学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成员组成的临床专家小组,负责监督风险调整模型的开发。该小组可以参与专业领域,例如冠状动脉搭桥术。
报告必须包含每位医生的风险调整数据。为帮助消费者,部门可能会添加解释或比较信息;尽管小组成员无偿服务,但其必要开支会得到报销。
Section § 1287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的医院、医生和医疗团体如何在州卫生部门公开发布初步结果报告之前,审查并质疑这些报告。医院有 60 天的时间,而医生和医疗团体有 30 天的时间来审查这些报告,如果他们认为数据未能准确反映其提供的护理质量,可以提交一份声明。如果提交了声明,该声明将包含在最终的公共报告中。
如果医生或医疗团体对数据的准确性或风险调整方法提出异议,部门将评估其主张,并作出回应,可能包括排除有缺陷的数据、修正风险调整模型,或维持原始报告。如果存在分歧,这些争议可以由一个公正的临床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其决定是最终的。
部门的任务是开发更详细的数据报告,以协助质量保证,并鼓励考虑收集额外数据,如果这些数据对于准确的报告分析是必要的。部门在权衡数据收集成本与新信息对临床评估的益处之间取得平衡非常重要。这项法律强调了健康结果研究数据收集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Section § 128755
本节概述了医院和某些医疗保健机构的报告要求。医院和机构必须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如果其执照状态发生变化,则需提前提交。报告通常以电子形式提交,但特定豁免情况除外。部门会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进行审查,并在批准后不久向公众提供。如有需要,机构可获得有限的电子提交豁免。所有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电子标准,部门确保公众可以查阅这些报告,但涉及保密问题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28760
Section § 128765
本节要求部门在其萨克拉门托办公室保存所有健康数据报告,并向公众开放查阅,除非这会侵犯患者隐私。这些报告还应在线发布,并附有易于理解的摘要,突出显示调查结果和趋势,并与医院和消费者团体等各种利益相关者共享。如有需要,经认证的报告副本可在与医疗报销相关的政府程序中用作证据。
部门还将在线发布不涉及患者个人信息的摘要,并可开展研究以实现本章目标。为确保公众获取数据,将设立一名公共联络员,协助公众理解和使用健康数据,并就改进数据可访问性提出建议。
Section § 12876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卫生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加州医院、地方卫生部门以及特定的联邦卫生机构披露某些健康信息。披露必须符合隐私标准,以保护患者信息。接收到这些信息的医院不得进一步披露,除非在特定的法律情况下,例如法院命令或搜查令。此外,任何人都不得试图从共享的数据中识别出个体患者。如果部门主管认为共享信息会危及患者隐私,他们可以拒绝请求,并且必须在 60 天内书面解释这一决定。
Section § 12877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机构或独立手术中心必须按时向部门提交所需报告,否则将面临每日 $100 的罚款。如果它们未对这些报告使用经批准的会计系统,则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 的罚款。所有罚款都通过法律诉讼收取,但如果存在正当理由,机构可以上诉以减少或免除这些罚款。这些罚款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28775
本法律允许医疗机构和门诊手术诊所,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对部门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听证会必须在提交申请后的 60 天内开始,由部门雇员或法官主持。法官或雇员将提出建议决定,部门的最终决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该决定是最终的,但如果缺乏证据,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相关人员有权发出传票。本法律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Section § 128782
这项法律允许小型和乡村医院请求协助,以满足财务和医疗保健报告的电子申报要求。如果这些医院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没有使用电子媒体进行财务报告,它们可能会被免除电子申报要求,或者获得一次性费用减免,以支付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部门提供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支持,协助在线提交患者出院、急诊护理和门诊手术数据,确保报告符合所需标准。
Section § 128785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加州卫生设施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现有规章仍然有效且可执行。但是,它们必须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这需由该部门决定。这些规章将一直有效,直到该部门决定重新通过、修改或废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