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44500
本节指出,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法案》。它主要说明了这部法律的这一部分叫什么。
Section § 44501
这项法律表明加利福尼亚州需要与联邦政府合作,通过控制污染、提供清洁水和鼓励可再生能源来改善环境。它承认工业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工业需要适应更严格的污染标准。工业需要融资方法来更新其污染控制措施,并修复受污染的场地以供再利用。
通过焚烧和填埋处理废物会损害空气和水质。需要开发新的、危害较小的废物管理工艺,并从中回收资源。此外,受污染的土地,即“棕地”,需要清理以实现经济再利用。
该法规支持可持续发展,其中包括振兴现有社区和减少污染,这在加利福尼亚州人口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并保护开放空间。
棕地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尤其是在经济困难地区。这些场地缺乏初步评估的资金,这阻碍了它们的清理和再开发。
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被鼓励与各种公共和私人实体合作,为受污染场地的评估和修复提供资金,从而帮助社区振兴和实施安全的环境实践。
Section § 44502
本法律旨在通过提供各种帮助和替代融资方案,以实现加州的环保和能源目标,从而支持公众健康和福祉。
它鼓励为工业界提供资金,用于建立或升级污染控制、清洁水供应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设施。
该法律还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制定减少污染和环保的增长政策。
此外,它还协助资助与清理和开发受污染场地(即棕地)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44504
本节将“机构”定义为加利福尼亚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它不仅包括最初设立的该机构,还包括任何依法接管其职责或被授予其权力的未来实体或个人。
Section § 44504.1
Section § 44505
Section § 44506
本法律将“参与方”定义为在加州境内从事活动,并需要资金支持以帮助管理、减少或消除本州环境污染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无论是个人、公司、公共机构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44507
Section § 44508
本节解释,“项目”或“污染控制设施”一词包括任何旨在管理或改善环境条件的财产、构筑物或设备。这可能涉及控制或减少污染、改善空气、水或土壤质量、确保材料的安全处理,或清理和恢复环境。它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能是那些可以利用联邦免税或税收抵免融资的项目,并包括《美国税法》中列出的某些设施。
Section § 44509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公共机构”。它包括州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县、市、区域机构、公共区以及其他类型的政治分区。
Section § 44510
“收入”一词指该机构通过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污染控制设施所获得的所有各类资金。它还包括为这些设施融资的贷款偿还款,以及从该机构资金投资中获得的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