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设立一个自愿性计划,允许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捐赠其尚未发给患者的多余药品,以帮助那些需要经济援助才能获得这些药品的人。其目标是帮助加州居民获得他们所需的药品,保护他们的健康,并通过重新分发那些原本会被闲置但仍然安全有效的药品来减少浪费。

Section § 150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律分部中使用的术语。它通过引用另一节来定义“捐赠组织”。“合格实体”可以是县属或与县签订合同的药房,也可以是初级保健诊所拥有的药房,前提是它们没有处于缓刑期。这些实体必须获得许可并符合特定标准。“药物”指根据特定法典分类的任何危险药物。“参与实体”是指已获得县卫生部门文件以运营药物储存和分发计划的实体。

为本分部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a) “捐赠组织”指第150202条(a)款所述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b) “合格实体”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b)(1) 经许可的药房,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37条(a)款,该药房为县属或根据本分部与县签订合同,且未处于加州药学委员会的缓刑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b)(2) 经许可的药房,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37条(a)款,该药房由初级保健诊所拥有和运营,初级保健诊所定义见第1204条,并经州公共卫生部许可,且未处于加州药学委员会的缓刑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b)(3) 初级保健诊所,定义见第1204条,并经州公共卫生部许可,且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180条(a)款(1)项(A)分项获准管理和配发药品,且未处于加州药学委员会的缓刑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c) “药物”或“药品”指危险药物,定义见《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022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1(d) “参与实体”指根据第150204条(a)款(3)项从县卫生部门收到书面或电子文件,并根据本分部运营储存和分发计划的合格实体。

Section § 150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捐赠未使用药物方面,哪些机构可以被认定为“捐赠组织”。它列出了可以捐赠这些药物的具体类型的持牌机构,例如医院、养老院、惩教机构和少年管教所等。

捐赠的药物必须未过期,并且之前已被指定销毁。这些药物必须直接从药房、批发商或制造商处接收,并由设施集中储存。来自患者或居民的药物不符合捐赠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分部而言,“捐赠组织”定义为指合法持有集中储存的未使用药物的以下设施、医院和实体: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 经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定义见第1250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2) 经许可的急性精神病医院,定义见第1250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3) 经许可的专业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包括被指定为精神疾病机构的专业护理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4) 经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5) 经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发育障碍-康复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6) 经许可的中间护理机构/发育障碍-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250节。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7) 经许可的惩教治疗中心,定义见第1250节。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8) 经许可的精神健康机构,定义见第1250.2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9) 经许可的化学依赖康复医院,定义见第1250.3节。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0) 经许可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定义见第1569.2节,拥有16名或以上居民。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1) 经批准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75节所述。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2) 合格实体,定义见第150201节(b)款。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3) 少年管教所,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08.3节所述。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4) 地方拘留所,如《刑法典》第6031.4节所述。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设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A) 经州社会服务部许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B) 经州公共卫生部许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C)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D) 经惩教与康复部许可或受其管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5)(E) 经少年司法司许可或受其管辖。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6) 经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定义见第1725节。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7) 经许可的临终关怀机构,定义见第1745节。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a)(18) 经许可的临终关怀设施,定义见第1250节(n)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b) 设施根据(a)款捐赠的药物应符合第150204节(c)款和(d)款的要求,且应为未过期药物,否则将由该设施或其他适当实体销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c) 设施根据(a)款有资格捐赠的药物应直接从配药药房、批发商或制造商交付给设施,并随后集中储存。源自患者或居民的集中储存药物不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捐赠条件。

Section § 150202.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获得许可且未被处以缓刑的药房,在特定条件下捐赠未使用和未过期的药物。这些药物必须是直接从制造商或批发商处获得的,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从医疗机构退回给药房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且未被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处以缓刑的药房,可以根据本分部设立的计划,捐赠符合第150204条(c)和(d)款要求的未使用、未过期的药物,并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5(a) 该药物是直接从制造商或批发商处收到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2.5(b) 该药物是从医疗机构退回给开具药房的,方式符合州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150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持有适当执照的批发商,或者经联邦法律批准的药品制造商,您可以将未使用的药物捐赠给由县级运行的项目。该项目旨在收集这些药物并分发给需要它们的人。

Section § 150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设立计划,用于收集和分发捐赠药物,这些计划由县监事会或公共卫生官员指导。符合条件的实体在参与前必须通知县卫生部门和州药学委员会,并且必须每季度披露药物来源的详细信息。

药物只有在未开封并符合特定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捐赠,并且不允许受控物质。药房和医生必须确保药物使用安全并遵守标准操作规范。捐赠药物必须妥善储存、贴标,并且只能分发给符合条件的患者、销毁或在必要时退回。

县负责制定程序以核实患者资格,并确保药物免费分发。综合记录必须与常规药房记录分开保存,并且规程必须符合现行药学法律,特别是关于药物处理和储存要求,包括冷藏药物的温度监测。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1) 县可以根据本分部之目的,经县监事会决议,或经县公共卫生官员在县监事会指示下决议,设立一个储存和分发计划。县应自设立储存和分发计划之日起30天内,告知加州药学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2) 根据第150201节,只有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以参与本计划,以分发捐赠给药品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3) 寻求参与本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实体,应书面告知县卫生部门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其参与本计划的意向。符合条件的实体在收到县卫生部门确认其已收到意向通知的书面或电子文件之前,不得参与本计划。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4)(A) 参与实体应每季度向县卫生部门披露其收到的所有捐赠药物的来源名称和地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4)(A)(B) 如第150201节所述的参与初级保健诊所,应向县卫生部门披露其持证医师的姓名,该医师应对加州药学委员会负责诊所根据本分部进行的计划运营。该医师应是专业主任,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182节(c)款所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4)(A)(C) 县监事会或县公共卫生官员应请求,向加州药学委员会提供本分部中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a)(5) 如果实体不遵守本分部的计划规定,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可以禁止符合条件或参与的实体参与该计划。如果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或加州药学委员会禁止符合条件或参与的实体参与该计划,应在作出此决定后的15天内向被禁止的实体提供书面通知。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应确保此通知也相互提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 根据本分部选择设立储存和分发计划的县,应至少为以下所有事项制定书面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1) 确定可以参与该计划的医疗贫困患者的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2) 确保符合该计划资格的患者不得被收取该计划下提供的任何药物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3) 制定适用于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处方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4) 确保参与实体收集和保管的任何药物的适当安全和管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b)(5) 确保药物最初为其开具处方的人的隐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c) 任何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要求。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c)(1) 该药物不得是受控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c)(2) 该药物不得被掺假、贴错标签,或在不符合美国药典 (USP) 或产品制造商设定的标准条件下储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c)(3) 该药物不得曾由患者或任何公众个人持有,并且,对于由第150202节所述的医疗或护理机构捐赠的药物,应一直由医疗或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控制,该工作人员在加州持有医疗专业执照,或至少已完成第1569.69节规定的培训要求。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d)(1) 只有以未开封、防篡改包装或符合USP标准的改良单位剂量容器捐赠的药物,且附有批号和有效期,才符合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条件。在已开封容器中捐赠的药物不得由储存和分发计划分发,一旦发现,应立即隔离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法案》(第104分部第14部分(自第117600条起))进行处理和处置。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d)(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d)(2)(A) 如果《美国法典》第21篇第355-1条规定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禁止此库存转移,或者如果库存转移需要药物制造商的事先授权,则不得捐赠属于该策略的药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d)(2)(A)(B) 属于《美国法典》第21篇第355-1条规定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的药物,其捐赠未根据(A)项被禁止的,应根据该策略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分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e) 参与实体的药剂师或医生在接受或分发储存和分发计划下的任何药物之前,应运用其专业判断,确定捐赠药物是否符合本分部的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f) 药剂师或医生在分发所有药物时,应遵守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的标准药房操作规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 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1) 分发给符合条件的患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2) 销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3) 退还给逆向分销商或持证废物运输商。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4)(A) 转移到县内另一个参与实体,以便根据本分部分发给符合条件的患者。尽管有本款规定,参与的县属药房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捐赠药物转移到另一个已根据本分部采纳计划的邻近县的参与县属药房,如果转移药物的药房之间有书面协议,该协议概述了与本分部一致的安全和适当药物转移的规程和程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4)(A)(B) 根据本分部捐赠的药物,任何参与实体不得转移超过一次,并且在转移后,应分发给符合条件的患者、销毁,或退还给逆向分销商或持证废物运输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g)(4)(A)(C) 根据本款转移的药物应附带文件进行转移,该文件应标明药物名称、规格和数量,并且药物的原始捐赠机构应在药物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标明。该文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药物不得转移给其他参与实体,并且必须根据(B)项进行处理。转移药物的参与实体和接收药物的参与实体均应保留此文件副本。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h) 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但不符合本分部要求的药物,不得在本计划下分发或转移,并且应销毁或退还给逆向分销商。不符合本分部要求的捐赠药物不得出售、分发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任何其他实体。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i)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i)(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保留在捐赠的包装单位中,直到根据本计划分发给持有有效处方的符合条件的患者。当根据本计划分发给符合条件的患者时,药物应装在新且正确贴有标签的容器中,该容器应专用于该符合条件的患者,并确保最初为其分发药物的个人的隐私。过期药物不得分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i)(2) 专门为运营储存和分发计划而存在的药房,可以重新包装合理数量的捐赠药物,以备分发给其患者群体。该药房应制定重新包装政策和程序,用于识别和召回药物。重新包装的药物应标明最早的有效期。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j) 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通过物理方式与参与实体的其他药品库存分开,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盘点、会计和检查。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k) 参与实体应保存根据储存和分发计划捐赠、转让、配发和销毁的药物的完整获取和处置记录。这些记录应与参与实体的其他获取和处置记录分开保存,并应符合《药房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4000条起)),包括易于检索。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l)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地方和县级规程应符合《药房法》关于所有药物的包装、运输、储存和配发规定。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m) 为包装、运输、储存和配发需要冷藏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条(42 U.S.C. Sec. 262)所定义的任何生物制品、静脉注射药物或输注药物)而设立的县级规程,应包括具体程序,以确保这些药物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包装、运输、储存和配发,并符合USP标准和《药房法》。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n)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参与实体应遵循与从批发商或直接从药品制造商购买的药物相同的捐赠药物程序性药品溯源要求。

Section § 150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圣克拉拉、圣马特奥和旧金山设立了一个试点项目,旨在评估建立一个处方药储存和分发系统的可行性和益处。该项目将运行至2030年1月1日。

参与该项目的药房必须由上述县或市拥有或运营,获得适当许可,并且在药学委员会没有不良记录。这些药房在项目期间必须遵守所有常规的药房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这个特定的试点项目可以豁免某些通常适用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a) 可以在圣克拉拉县、圣马特奥县以及旧金山市县设立一个区域试点项目,以确定实施和维护一个储存和分发项目的可行性及益处。该区域试点项目应运行至2030年1月1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b) 参与该区域试点项目的药房应由圣克拉拉县、圣马特奥县或旧金山市县拥有或运营,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且未被加利福尼亚州药学委员会处以缓刑。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c)(1) 区域试点项目的参与者应根据本分部制定并实施其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c)(2) 在参与区域试点项目期间,参与者应继续履行与药房服务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责任和要求,并在管理其项目时遵守所有相关的州和联邦法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5(d) 第150204条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和第150204.6节设立的试点项目。

Section § 1502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设立药物捐赠和分发计划。县在启动此类计划时必须通知加州药学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以通过通知县卫生部门来加入该计划。只有未开封且不含受控物质的药物才能捐赠,以确保安全和妥善处理。所有捐赠药物必须符合严格的安全准则,且不得来自普通公众。必须有一名指定人员监督运营,并且该计划必须有书面程序,用于处理和免费向患者分发药物。所有交易记录必须妥善保存。加州药学委员会将评估这些计划,并于2028年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该法律将于2030年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1) 第150204.5条中规定的县可以经县监事会决议,或经县监事会指示,由县公共卫生官员决议,为本分部之目的设立一个储存和分发计划。该县应自设立储存和分发计划之日起30天内告知加州药学委员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2) 只有符合第150201条规定的合格实体,方可参与本计划以分发捐赠给药品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3) 寻求参与本计划的合格实体应书面告知县卫生部门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其参与本计划的意向。合格实体在收到县卫生部门确认其已收到意向通知的书面或电子文件之前,不得参与本计划。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4)(A) 参与计划的初级保健诊所,如第150201条所述,应向县卫生部门披露执业医师的姓名,该医师应根据本分部对诊所的计划运营向加州药学委员会负责。该医师应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182条 (c) 款所定义的专业主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4)(A)(B) 县监事会或县公共卫生官员应根据要求,向加州药学委员会提供本分部中的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a)(5) 如果实体不遵守本分部规定的计划条款,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可以禁止合格或参与实体参与该计划。如果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或加州药学委员会禁止合格或参与实体参与该计划,应在作出此决定后15天内向被禁止的实体提供书面通知。县监事会、县公共卫生官员和加州药学委员会应各自确保此通知也提供给其他两个实体。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 根据本分部选择设立储存和分发计划的县,应至少为以下各项制定书面程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1) 确定可能参与该计划的医疗贫困患者的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2) 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不被收取计划下提供的任何药物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3) 制定适用于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处方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4) 确保参与实体收集和保管的任何药物的适当安全和管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b)(5) 确保最初为其开具药物的个人的隐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c) 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或在参与实体之间转让的药物应符合本分部规定的要求。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的药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c)(1) 该药物不得是受控物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c)(2) 该药物不得被掺假、贴错标签,或在不符合美国药典 (USP) 或产品制造商设定的标准条件下储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c)(3) 该药物不得曾由患者或任何公众个人持有,且对于由第150202条所述的医院、机构或实体捐赠的药物,应一直由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至少已完成第1569.69条规定的培训要求的医疗或护理机构工作人员控制。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4.6(d)(1) 只有以未开封、防篡改包装或符合USP标准的改良单位剂量容器捐赠的药物,才有资格捐赠给储存和分发计划,前提是附有批号和有效期。以已开封容器捐赠的药物不得由储存和分发计划分发,一旦发现,应立即隔离,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法》(第104分部第14部分(自第117600条起))进行处理和处置。

Section § 150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人员和实体,例如药品制造商、药剂师、医生和特定机构,如果有人因处方药而受伤,只要这些药物是按照本分部的规定捐赠、接受或分发的,他们就免于被起诉。

此外,协助收集和分发剩余药物的中介机构,在按照规定行事时,也免于承担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5(a) 以下人员和实体,在任何实体或个人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捐赠、接受或分发处方药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5(a)(1) 处方药制造商、批发商、政府实体或参与实体。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5(a)(2) 接受或分发处方药的药剂师或医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5(a)(3) 如第150202条所述的许可机构,或如第150202.5条所述的药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5(b) 如第150208条所述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在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协助药物捐赠或药物转让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Section § 1502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定、恶意行事或极其粗心大意,他们将不受第150205条中提到的法律保障的保护。

第150205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不遵守本分部规定、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Section § 1502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特定分部中的规则不改变或干预许可和监管机构已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许可和监管机构所采取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150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被称为“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的组织,协助在经批准的团体之间转移药物。这些中介机构不得实际接触药物,但必须在发货时通知相关方。他们不能选择哪个团体获得药物;这个决定不属于他们。然而,他们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与县合作支持药物捐赠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组织不能直接将药物提供给任何参与团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a)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169.5条获得许可,为促进根据本分部设立的计划下向参与实体捐赠药物或在参与实体之间转移药物而设立的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获准根据本条运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b) 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b)(1) 它不得占有、保管或控制危险药物和器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b)(2) 当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知晓发货并提供物流支持以促进包裹直接从捐赠组织(定义见第150202条(a)款)运送至参与实体时,它应当确保向参与实体提供包裹已发货的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b)(3) 它不得选择,或指示捐赠组织(定义见第150202条(a)款)选择,接收剩余药物的特定参与实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c) 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获准进行以下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c)(1) 收取足以弥补所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的会员费、管理费或间接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c)(2) 直接与县签订合同,以促进药物捐赠给参与实体或在参与实体之间转移药物,并在县实施根据本分部设立的计划时提供一般支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0208(d) 任何参与实体均不得直接从剩余药物收集和分发中介机构接收捐赠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