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总务负责人获得里士满的房地产,为州卫生服务部建造或翻新实验室和办公室。该项目可通过收益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获得最高545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需要,还可能额外增加最高10%的资金。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根据《州建筑法案》发行这些债券,也可以从一个特定的州投资账户借款来支付项目费用。这些资金将用于土地购置、设计、施工及其他相关开支,包括未来的扩建和融资成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a)  总务局局长可为州卫生服务部在里士满市购置不动产,以建造实验室和办公设施,或改造现有设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b)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1955年《州建筑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10b部分(自第15800条起))发行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为州卫生服务部在里士满市购置和建造新的实验室和办公设施,或改造现有设施提供资金。债券金额加上设备成本不得超过五千四百五十万美元 ($54,500,000),此金额用于土地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和办公设施计划未来扩建所需的土地)、环境研究、初步规划、施工图、建造、家具、设备以及所有相关的改良和改进。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32.11条的规定,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授权将本项目根据本条批准的金额增加,增幅不超过为本项目拨款金额的1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c)  州公共工程委员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和第16313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借入项目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0(d)  拟出售的收益债券、可转让票据或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的金额应等于购置成本,包括土地、建造、初步规划和施工图、施工管理和监督、与设施设计、建造或改造相关的其他成本,以及支付临时和永久融资成本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额外款项可包括利息和合理的所需准备金。

Section § 1005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立法机关关于特定州财产使用的立场。州卫生服务部计划在里士满的新设施准备就绪后,迁出其在伯克利的设施。州政府希望加州大学能将其项目整合到伯克利校区附近,并且还旨在以一种有利于当地经济的方式重新利用伯克利路物业。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5(a)  充分利用州不动产资产符合州的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5(b)  州卫生服务部计划在里士满市的新设施建成后,腾空其目前位于伯克利市伯克利路2151号的设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5(c)  加州大学能够将其项目整合到其伯克利校区附近符合州的利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05(d)  以有助于城市经济活力的方式重新利用伯克利路2151号物业符合州的利益。

Section § 1005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将伯克利市伯克利大道2151号的房产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事宜。州政府的意图是,该房产应通过涉及多个部门的商定程序进行转让,并且大学在规划其用途时应与伯克利市协商。转让过程包括一个固定的谈判期限,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该房产可能会作为剩余资产出售。此外,与污染相关的房产评估报告必须与大学共享。在获得该房产后,大学应在一年内将其一部分用于出售或租赁。最后,大学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对该房产的使用情况。然而,这些要求仅在大学校董会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位于伯克利市伯克利大道2151号的房产应根据州卫生服务部、总服务部和加利福尼亚大学共同商定的程序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伯克利大道2151号的房产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应就该房产的规划用途与伯克利市进行协商。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伯克利大道2151号的房产在产权转让后,应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重新利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c)  在伯克利大道2151号房产腾空前不少于36个月且不迟于18个月,总服务部应代表州卫生服务部,根据州卫生服务部认为合理和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提议将该房产的产权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自该提议之日起的24个月内,总服务部应与加利福尼亚大学进行谈判,并且不得将该房产提供给除加利福尼亚大学以外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如果在提议后的24个月期限结束时,总服务部和加利福尼亚大学尚未就房产转让达成最终协议,或尚未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则该房产可作为剩余房产处置。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各方在更早日期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d)  州卫生服务部应向加利福尼亚大学提供所有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相关的报告副本。州卫生服务部应在报告生成后60天内提供这些报告,或者,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前生成的报告,应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提供。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e)  在伯克利大道2151号房产产权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后不迟于12个月,加利福尼亚大学应将该房产中西临沙塔克大道、南临伯克利大道、北临赫斯特大道、东临沙塔克大道上距房产最西边界线75英尺以内的部分,用于非免税用途的出售、租赁或交换。出售、租赁或交换所得款项应记入加利福尼亚大学名下。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f)  在伯克利大道2151号房产产权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大学后一年内,以及此后每年,加利福尼亚大学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对仍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占有的该房产部分的使用计划的进展情况。本款的报告要求应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实施其房产计划后终止。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510(g)  本节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除非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通过决议使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