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应拥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150) 的规定。
加州卫生服务部部门组织
Section § 100100
这项法律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卫生服务部更名为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此前提及州卫生服务部的任何内容,现在都应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但已移交给州公共卫生部的职能除外。原部门未移交的所有剩余职责和责任将继续由更名后的部门负责处理。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州卫生服务部 卫生部门更名
Section § 100105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由一名主任领导,该主任由州长任命,并需获得参议院批准,其任职期限由州长决定。主任的薪资根据州关于行政人员薪资的法律规定。
州长还可以任命最多两名部门首席副主任,同样需要参议院批准,他们的任职期限也由州长决定。这些首席副主任的薪资由现有法律确定。
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 州长任命 参议院确认
Section § 100115
乡村健康司是该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管理与健康相关的特定章节和条款,这些章节和条款侧重于乡村健康倡议和项目。这包括第106部中的某些条款和条文。
部门内设乡村健康司。该司负责管理第106部第4编的第3章(始于第124550条)和第4章(始于第124575条)、第101300条,以及第106部第4编第5章的第1条(始于第124600条)。
乡村健康司 乡村健康倡议 卫生项目管理
Section § 100125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计划,以整合加州各项有益于母婴健康的计划。目标是简化服务并节省行政成本。为制定此计划,该部门将咨询相关卫生委员会和组织,并确定必要的州和联邦豁免。提案必须在1984年1月1日前提交,并将针对儿童服务、免疫接种、WIC、计划生育等计划。通过合并这些计划或统一针对相同目标人群的计划的规划和报告,该部门希望提高效率。财政部将协助简化这些整合计划的预算编制,如果需要,可以提交多份提案。
此外,该部门将审查地方县级工作,并调整州级计划以支持这些工作。财政部还将调整财务系统以适应这些变化,确保从1983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相关政策计划中包含这些建议。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部门应制定一项关于整合影响母婴健康的各项计划的提案。部门在制定提案时,应咨询州母婴和青少年健康委员会、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加州县协会、初级保健诊所咨询委员会,以及部门确定的其他对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感兴趣的组织,这些组织应协助部门识别实施该提案所需的州和联邦要求豁免。提案应考虑此次整合可能带来的行政成本节约。部门应获得部门认为使提案可行所需的州和联邦要求豁免。任何在获得豁免方面的问题应与提案一并报告给立法机关。部门应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其提案。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a)
加州儿童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b)
WIC—特殊补充食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c)
儿童健康和残疾预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d)
加州免疫援助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e)
儿童和青少年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f)
牙科疾病预防。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g)
农村卫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h)
印第安人健康。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i)
小儿肾衰竭中心。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j)
预付健康计划。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k)
计划生育。
(
l)
婴儿医疗调度中心计划。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m)
儿童铅中毒计划。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n)
结核病控制计划。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o)
性病。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p)
SSI残疾儿童计划。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
其他母婴健康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1)
镰状细胞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2)
产前检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3)
泰萨克斯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4)
亨廷顿病。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5)
产前服务可及性。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6)
高风险随访。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7)
产科服务可及性。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8)
围产期健康诊所。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9)
初级保健诊所。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25(q)(10)
母婴健康补助金。
整合可包括合并两个或多个专业计划,或为两个或多个共享共同目标人群的计划制定单一的规划、评估、预算和报告流程。如果两个或多个计划组值得整合,部门可以提交多份整合提案。
每份提案应在部门审查各县提议或已开展的整合工作后制定。在提案设计中,部门应考虑州级计划如何协助进一步发展这些地方工作。
部门应与财政部协商,为建议整合的计划制定简化的预算和报告格式。
财政部应根据其认为的需要,对加州财政信息系统进行修改,以适应拟议的计划整合。
该办公室应就本节的实施与部门协商。该办公室应将母婴和青少年健康服务整合的建议纳入1983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适用政策计划中。
母婴健康 计划整合 行政成本节约
Section § 100130
本法律规定了将不同州级项目整合为统一系统所必需的计划内容。提案的关键要素包括制定通用的资格标准和共享的资格确定方法,创建一个用于从个人收集信息的单一表格,以及一个用于向州报告所提供服务的单一表格。此外,计划还应确保共享的财务计划和监督、共同的服务接入点、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满足特殊群体需求的方法,以及解决任何服务缺口的方案。
各州级整合提案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开发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a)
整合提案所涵盖项目的通用资格标准,或者,如果联邦法律要求这些项目采用不同的资格标准,则应采用通用的资格确定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b)
用于从个人收集必要数据的单一表格,或整合提案中所有项目共享的统一格式。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c)
用于向州报告服务交付情况的单一表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d)
共享的计划、预算和财政问责机制,包括审计程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e)
整合系统中服务的通用接收点,包括资格确定、转介服务和后续跟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f)
统一的案件管理系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g)
确定特殊人群需求并为其开发服务的方法。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130(h)
提出解决任何已识别的重大障碍或服务缺口方案的实施计划。
州级项目整合 通用资格标准 单一数据收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