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由执法机构或为其从事法医酒精分析测试的实验室,对涉及交通事故或交通违规的人员的血液、尿液、组织或呼吸样本进行测试,旨在确定乙醇浓度时,应当遵守《加州法规》第 17 篇第 1 分部第 2 章第 1 分章第 8 组(自第 1215 条开始)的规定,以其在2004年12月31日存在的版本为准,直至根据第 100703 条修订这些法规之日。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a)(2)(A) 经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实验室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法医酒精分析实验室,无需通过采用一级标准品的氧化还原滴定法,确定其使用的每批次二级酒精标准品的浓度,无论是自行制备还是购得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a)(2)(A)(B) 经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实验室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法医酒精分析实验室,不限于将分析结果报告到小数点后两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0700(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部门不得要求实验室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