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总计7.5亿美元的债券,其中不包括任何用于再融资的债券。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资助特定项目,并偿还一个政府费用基金。一旦这些债券售出,它们就成为州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加州承诺会按时偿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总金额为七亿五千万美元 ($750,000,000) 的债券,不包括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本部分所述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偿付一般责任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特此承诺以其全部信用和支持,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Section § 1179.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部分批准的任何债券,将按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规定的程序处理。这包括从准备到赎回的所有环节,并且该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将自动适用于本部分,如同逐字逐句包含在内一样。

Section § 117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儿童医院债券法案财务委员会,专门负责儿童医院债券的发行和销售。该委员会由审计长、财政局长和司库组成,司库担任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以做出决定。

法律还将负责的机构指定为“董事会”,负责管理与债券相关的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2(a)  仅为授权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部分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儿童医院债券法案财务委员会。就本部分而言,儿童医院债券法案财务委员会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委员会由审计长、财政局长和司库或其指定代表组成。司库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多数成员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2(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该机构被指定为“董事会”,并应根据本部分管理该基金。

Section § 1179.3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有必要或是一个好主意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行动。如果他们决定进行,他们还将决定这些债券的金额。债券可以分阶段出售和发行,并且不需要一次性发行或出售所有债券。

Section § 1179.34

Explanation
每年,州政府必须与征收其他州税款的时间和方式相同,征收资金以偿还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法律要求所有参与征收州税款的人员确保征收这笔额外资金。

Section § 1179.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总基金将拨出一笔持续的预算,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开支。这包括在债券本金和利息到期时支付它们。它还包括为另一节(第1179.36节)中提到的必要活动提供资金,且不考虑这些活动属于哪个财政年度。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特此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持续拨款,用于本部分的各项目的,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部分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79.35(b)  为执行第1179.36条所需的款项,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1179.3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财政部长暂时动用普通基金的资金,用于资助特定项目。动用的金额不能超过等待出售的特定债券的总价值。一旦这些债券成功售出,从普通基金中取出的资金必须用债券销售所得的款项偿还。

Section § 1179.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从债券溢价和利息中获得的资金都保存在一个专项基金中。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帮助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

Section § 1179.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发行债券所涉及的费用将由发行这些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支付。此外,这些费用将由该债券法案支持的不同项目分摊,每个项目承担其应分摊的份额。

Section § 1179.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相关机构向州投资账户申请贷款,以帮助实施特定项目。他们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为这些项目批准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该机构必须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才能获得并偿还这笔贷款。一旦收到贷款,资金将由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分配。

该机构可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的规定,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请求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用于执行本部分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该机构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款项应存入基金,并由委员会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1179.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州普通义务债券法》对债券进行再发行或“再融资”。当选民批准发行这些债券时,他们也批准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原始债券或之前已再融资的债券。

Section § 117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财务长单独管理某些免税州债券的资金。当这些债券出售时附有法律意见,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免税时,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所得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还被允许使用这些资金来支付任何罚款或其他联邦要求,以确保债券保持其免税地位,并为州资金最大限度地获取联邦法律下的利益。

尽管本部分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部分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认为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可免计入总收入,且符合指定条件,则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所产生的收益的投资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其所产生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支付的任何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或认为可取的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179.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特定条款下的“税收所得”。因此,这笔资金不像税收那样受到支出限制。

Section § 1179.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适用,那么该无效部分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只要其他部分能够独立于无效部分运作,它们仍然有效并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