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临终关怀
Section § 442
本节定义了与绝症患者照护相关的术语。“临终阶段”指死亡临近之时。“疾病靶向治疗”旨在改变疾病进程,不一定是为了治愈。“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医生、执业护士和在特定指导下工作的医师助理。“临终关怀”提供姑息治疗,以减轻不适并在生命末期支持家庭,同时符合特定标准。“姑息治疗”侧重于减轻痛苦和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治愈。“拒绝或撤回维持生命治疗”是指在尝试足够长时间后,停止支持重要身体功能的程序,例如心肺复苏或透析。
Section § 442.5
当医生诊断出绝症时,他们必须告知患者(或其决策者)有权获得关于临终选择的信息。这可以在诊断时或之后讨论治疗方案时进行。
如果患者提出要求,医生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临终关怀等选择、继续或停止治疗的后果,以及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患者还享有疼痛管理和制定预先指示的权利。
这些信息不一定是书面的,可以通过咨询提供。讨论应考虑文化敏感性,如果患者要求,还应包括潜在的治疗费用。如果患者已被告知,则无需再次告知。
本法律不会限制医生关于治疗的医疗建议。
Section § 442.7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愿向患者提供关于临终选择的信息,他们必须做两件事。首先,他们需要将患者转介或转诊给另一位会提供这些信息的提供者。其次,他们必须向患者或授权人提供如何转诊到能够满足此请求的提供者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442.9
这项法律规定,患有绝症的医疗补助受益人从急症医院出院前,病例经理或出院规划师必须评估患者出院后对服务的需求以及他们获取这些服务的能力。如果患者可能需要居家个人护理,医院工作人员应询问患者或其授权代表是否需要居家支持服务 (IHSS) 计划的信息。
如果他们表示有兴趣,医院必须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如何申请以及家庭成员在 IHSS 计划中成为护理人员的可能性。此外,如果患者决定申请 IHSS,病例经理应告知患者的主治医生,以帮助及时完成必要的医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