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a) 当任何人 (1) 为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购买了预制房屋,或 (2) 为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出售了预制房屋,并获得针对任何预制房屋制造商、预制房屋经销商或销售人员,或其他卖方或买方的终局判决,且该判决基于以下理由:(1) 未履行保证或担保,(2) 与任何财务条款相关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3) 对所售或所购产品的种类或质量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4) 侵占,(5) 故意违反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规范托管账户的规定,或根据本部分通过的法规,或 (6) 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一点七章第三章 (始于第 1797 条),导致直接源自 198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的实际直接损失时,该人可在所有程序(包括上诉)结束后,向部门提交索赔,要求从基金中支付该交易中的实际直接损失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b) 如果任何人从一个正在或曾经是破产程序对象的个人或实体处购买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的预制房屋,或向其出售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或投资目的的预制房屋,该人可向部门提交索赔,要求从基金中支付该交易中的实际直接损失,基于以下原因:(1) 未履行保证或担保,(2) 与任何财务条款相关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3) 对所购或所售产品的种类或质量的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4) 侵占,(5) 故意违反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包括规范托管账户的规定,或 (6) 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一点七章第三章 (始于第 1797 条),导致直接源自 198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交易的实际直接损失。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1) 索赔总额不得超过任何来源未予偿付的实际直接损失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2) 根据本条规定,就任何一项新旧预制房屋销售交易而言,最高支付金额应为实际直接损失金额,由部门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以及索赔人提供的信息确定。任何情况下,与单笔交易相关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c)(3)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为投资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的人,只能为此目的从基金中获得一次付款。任何已为投资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而从基金中获得付款的人,此后将无资格根据本章提出索赔,无论是作为自然人、合伙企业成员、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夫妻共同财产成员,还是以任何其他身份。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 在支付任何针对基金的索赔之前,索赔人必须首先: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1) 如果索赔基于终局判决,则已勤勉地对判决债务人的所有资产进行追偿,或已向部门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已向部门证明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追偿成本可能超过可追偿的金额。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索赔人或其代表就判决债务人可被出售或用于清偿判决的资产所进行的调查和查询的描述、所发现资产的逐项估价,以及索赔人为使资产用于清偿判决而采取行动的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 如果索赔不基于终局判决,则已向部门提交以下任一令人满意的证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A) 该个人或实体正在或曾经是破产程序的对象,并且,为任何民事诉讼或破产程序中的索赔之目的,已将其在 (c) 款所述的实际直接损失中的任何权益,以索赔人从基金中获得的金额,转让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2)(B) 索赔人的索赔符合本章规定,且索赔人已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已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追偿成本可能超过可追偿的金额。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索赔人或其代表就判决债务人可出售或用于清偿判决的资产所进行的调查和查询的描述、对已发现资产的逐项估价,以及索赔人要求将资产用于清偿判决的行动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d)(3) 如果索赔是基于违反《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7章第3章(自第1797条起)规定提供的担保中的条款,索赔人须向部门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索赔人在试图根据担保行使其权利后,被拒绝获得担保下的全额赔偿或纠正。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 对基金的索赔应在以下期限内向部门提交: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1) 如果索赔基于最终判决,则应在判决日期起两年内提交。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e)(2) 如果索赔不基于最终判决,则应在破产程序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或根据第18070.2条(a)款确定的销售日期起两年内,或自发现根据本条导致实际和直接损失的违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交,但不得迟于根据第18070.2条(a)款确定的销售日期起五年,以较晚发生的事件为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 任何人提交要求从基金支付款项的申请时,索赔人应通过平信将该申请的副本邮寄至判决债务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部门应对申请及其持有的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且可以根据(a)至(e)款(含)的规定,在(a)至(e)款(含)的限制下,发布从基金支付款项的命令,如果索赔人或多名索赔人证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1) 他或她不是判决债务人、破产个人或实体、或代表配偶的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2) 他或她正在(e)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3) 索赔人已满足(d)款的适用要求。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f)(4) 如果索赔人是出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预制房屋的卖方,索赔人已真诚努力充分担保因出售该预制房屋而产生的债务,且该索赔是针对此债务提出的。就本款而言,真诚努力担保债务可通过但不限于向部门提供由债务人签署的期票来证明,该期票根据其条款由价值至少等于期票所证明债务的抵押品担保。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g) 部门发出从基金支付款项的命令后,审计长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为部门批准的索赔金额开具支付凭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h) 在从基金中拨付资金时,部门有权优先考虑曾试图为个人或家庭居住目的购买或出售预制房屋的索赔人。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i) 所有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基金索赔,应在提交完整申请后一年内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070.3(j) 部门应立法机关成员的要求,提供以下信息:基金索赔数量、在申请日期和提交完整申请后一年内处理和决定的索赔数量、支付给索赔人的基金金额,以及分配给部门费用的基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