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规范某些服装和织物物品的安全性。它解释了“物品”的含义——基本上是指由天然或合成纤维制成的任何东西,比如衣服或窗帘。“销售商”是指制造或销售这些物品的人。

“易燃物品”被定义为任何经消防局长认定极易燃烧,构成火灾或人身伤害风险的此类物品。目标是防止在制造这些物品时使用高度易燃的纤维,以减少火灾隐患。

由于缺乏具体的现有测试方法,消防局长负责研究这些材料并开发合适的测试。这对于预防日常物品中高度易燃纤维相关的危险至关重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10(a)  在本章中使用的“物品”指并包括由任何天然或合成纤维制成或含有任何天然或合成纤维的任何服装、布料、帷幔或其他织物或材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10(b)  在本章中使用的“销售商”指从事本文所定义物品的制造销售或销售的任何个人、商行或公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10(c)  在本章中使用的“易燃物品”是指由天然或合成纤维制成或含有天然或合成纤维,并经消防局长认定具有高度易燃性,以致构成危险的火灾风险和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伤害的危险的任何物品,同时考虑到该物品的制造和设计用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10(d)  最近注意到,在制造本文所定义的物品时,各种适用且可适用的天然或合成纤维中,有些具有高度易燃性,以致构成危险的火灾风险和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伤害的危险。应制定规定,通过阻止使用此类高度易燃纤维来避免此类风险和危险。通过法规规定比本文所规定的更具体的测试是不可行的,因为似乎尚未完全开发出此类测试。因此,有必要委托州消防局长对这些事项进行研究,开发这些材料的测试方法,并执行本章的规定,以预防所述风险和避免所述危险。

Section § 1981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消防局长和州消防副局长可以在营业时间进入任何供应商的场所。这是为了检查是否有易燃物品正在那里制造或出售。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取走整件物品或样品进行分析。

Section § 19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法规取走的任何物品或样品将由消防局长进行检测。消防局长负责根据既定标准判断这些物品是否易燃。

根据本法第19811条的规定取走的任何物品或样品,应由消防局长进行检测,并由其确定该物品或样品是否属于第19810条所定义的易燃物品。

Section § 19813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可以制定关于易燃物品的规则,以防止火灾并保护人员和财产。这些规则的任何更新都将发送给那些书面请求的供应商和行业团体。

州消防局长可制定与第19810条所定义的易燃物品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是为实现本法案宗旨、防止火灾风险以及避免本章所述的对生命和财产造成伤害的危险而合理必要的。他应将所有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本邮寄给所有向他提交书面通知请求的供应商和行业协会。

Section § 19814

Explanation
如果供应商持有违反州消防局长规定的易燃物品,州消防局长或其副手可以没收这些物品。没收后,他们可以在没收之日起至少30天后,或在任何法律程序结束10天后(以较晚者为准)销毁这些物品。

Section § 1981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财产根据特定法规被州政府扣押,他们有10天时间可以向州消防局长提出请求,要求返还财产,声称其被错误扣押。消防局长有60天时间审查该请求,并且必须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如果财产确实被错误扣押,可能会被命令返还。然而,这项决定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在60天内向加州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追回其财产。

任何根据第19814条规定其财产被扣押的供应商,可在扣押后10天内向州消防局长提出申请,要求返还被扣押的财产,理由是该财产被非法或错误扣押。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任何申请,州消防局长应在提交后60天内进行审议,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应准予口头听证。消防局长的决定通知应送达申请人。如果财产被非法或错误扣押,消防局长可命令根据本法扣押的财产予以处置或返还给申请人。消防局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除非在60天内,在加利福尼亚州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被消防局长扣押的财产。

Section § 19816

Explanation
如果商家故意违反消防局长关于易燃物品的任何规定,他们将构成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

Section § 19817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制造、销售、交换或试图销售或交换由硝酸纤维素或类似高度易燃材料制成的眼镜架或太阳镜架。

Section § 19818

Explanation

州消防局长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制定医院和护理机构(如病号服和床上用品)所用织物的消防安全标准,以保护公众安全。这些规定适用于除医院手术室以外的所有区域。这些标准自1976年1月1日起生效,不遵守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州消防局长应在州消防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并采纳此类易燃性标准,并颁布相关法规,涉及在州内急性综合医院和急性精神病医院(医院手术室除外),或熟练护理机构和中级护理机构中使用的织物和类似织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服、睡衣、床单和枕套等物品,以其认为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
此类法规应于1976年1月1日生效。
任何违反州消防局长根据本节颁布的法规的行为均属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