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销售之前,地震燃气切断阀不需要经过加州州建筑师的认证。

Section § 19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类型燃气切断装置的定义。“地震燃气切断装置”是指安装在客户自有燃气管道上并经州建筑师认证的装置。它不适用于公共事业燃气系统上的装置。“超流量燃气切断装置”与此类似,但它专门用于在检测到泄漏时阻止燃气流动,也需经州建筑师认证。这两种装置都必须安装在客户自有的燃气管道上,而不是公共燃气分配系统上。“客户自有燃气管道”包括公用事业交付点、计量表和任何旁路三通之后的所有燃气管道。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1(a)  “地震燃气切断装置”指安装在客户自有燃气管道上,并经州建筑师根据第19202条认证的地震燃气切断装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震燃气切断装置”不包括安装在公共事业公司拥有或运营的燃气分配系统上的任何装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1(b)  “超流量燃气切断装置”指安装在客户自有燃气管道上,并经州建筑师根据第19202条第 (a) 款第 (2) 项所述的燃气切断装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超流量燃气切断装置”不包括安装在公共事业公司拥有或运营的燃气分配系统上的任何装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1(c)  “客户自有燃气管道”指燃气管道系统中燃气公用事业交付点下游的所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燃气公用事业计量表和维修三通(也称为旁路三通)下游的部分。

Section § 192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建筑师必须为对地震有反应的特殊燃气切断装置建立认证流程。法律还要求对这项认证收取费用,该费用应覆盖相关成本。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维持认证计划的运行。

Section § 19202

Explanation

加州州建筑师负责批准地震燃气切断装置。这些装置必须符合特定法规并满足各种设计要求。它们应操作简便,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切断燃气。尽管通常设计用于响应地震活动,但如果装置符合所有其他标准,对重大燃气泄漏或压力升高作出反应的装置也可以获得认证。此外,设计应避免因误报而切断燃气,并方便消费者安全地重置。这些装置的有效性必须达到或超过先前认证型号的水平。

州建筑师应认证地震燃气切断装置,经州建筑师认定,这些装置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4篇第12部分第12-23章(自第12-23-101节起)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a)(1) 该装置的设计应操作简便,并具有一体化工艺设计,以确保最佳控制水平和无故障功能运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但非由运动激活,而是由重大燃气泄漏或超压波动激活的自动燃气切断装置,如果其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也应由州建筑师认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b) 该装置的设计应提供一种经证实的方法,以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实现快速安全的燃气切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c) 该装置的设计应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排除因错误振动、外力或错误振动和外力共同作用而导致的燃气流中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d) 该装置的设计应提供消费者或所有者易于重置的功能,且无需担心安全问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202(e) 该装置的操作和功能设计应至少等同于州建筑师根据第6条(自第19180节起)认证的装置。

Section § 19203

Explanation
在加州销售任何新型地震燃气切断装置之前,该装置必须获得州建筑师的认证。

Section § 19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独立建筑物如何连接到主燃气管道,以及器具如何连接到这些管道。它不包括燃气管道内部的任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