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保护地震危险建筑重建
Section § 19160
这项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州面临发生大地震的风险,并强调需要减少地震危害,尤其是在建筑物方面。它指出,许多建筑物,特别是“软弱层”住宅结构,在地震期间构成严重风险。软弱层建筑的下层较弱,容易倒塌。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允许重建项目采用与新建项目不同的建筑标准来促进安全。该法律侧重于识别和减轻此类脆弱建筑物的风险,倡导在2020年前强制实施安全改进措施。此外,它鼓励地方政府优先考虑其建筑物的抗震安全,特别是那些在地震中容易遭受重大损坏的老旧住宅建筑。
Section § 1916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评估哪些建筑物在地震中可能存在危险。它明确指出,在抗震规范实施之前建造的未加固砖石建筑,以及某些老旧的木结构住宅建筑,都可能是潜在的危险。法律描述了使这些建筑物存在风险的特征,例如薄弱的墙体和可能坠落的装饰物。
法律还规定,结构评估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如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按照特定的注册和许可标准进行。
Section § 19162
加州的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建筑标准,以使某些建筑在地震中更安全。他们可以通过颁布法令来设定这些标准。这些规定适用于被认定为在地震中可能危险的建筑,直到州级标准建立。如果某个地方在2006年之前已经为某些特定结构制定了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将继续有效,直到州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地方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或仅在特定区域适用。“抗震改造”是指加固建筑,使其在地震后更安全,并确保居住者能够方便安全地进出。
Section § 1916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特定区域的建筑物在地震中安全。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危险,则必须进行抗震改造以承受地震力。这包括加固未加固的墙体、确保屋顶构件牢固,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来应对地震应力。如果建筑物具有潜在危险,则必须遵循公认的改造安全规范或同等标准,并且任何地方性修改都必须符合州标准。
此外,建筑物应按照特定的应力指南,设计成能够承受来自各个方向的地震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来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1916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为某些重要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以使其在地震中更安全。这些建筑物包括医院、消防局、警察局以及其他对处理紧急情况至关重要的地方。目标是确保这些设施在地震后仍能正常运行,以支持公众安全和健康。
Section § 19164
Section § 19166
Section § 19167
这项法律规定,市、县及其雇员不对因地震或其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负责,如果这些损害是由于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评估、评价、法令或行动造成的。这也包括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这种免于被起诉的保护是他们已有的其他法律保护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