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利福尼亚州面临发生大地震的风险,并强调需要减少地震危害,尤其是在建筑物方面。它指出,许多建筑物,特别是“软弱层”住宅结构,在地震期间构成严重风险。软弱层建筑的下层较弱,容易倒塌。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允许重建项目采用与新建项目不同的建筑标准来促进安全。该法律侧重于识别和减轻此类脆弱建筑物的风险,倡导在2020年前强制实施安全改进措施。此外,它鼓励地方政府优先考虑其建筑物的抗震安全,特别是那些在地震中容易遭受重大损坏的老旧住宅建筑。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a) 鉴于加利福尼亚州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经历中度至重度地震这一公认事实,应鼓励和支持加大力度减少地震危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b) 数以万计面临严重地震危害的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仍对居住和工作在其中的数十万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生命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c) 提高生命安全是建筑物重建以减少地震危害的首要目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d) 为了使地震危险建筑物的重建在经济上可行,并提高其中居住者的生命安全,地方政府为建筑物重建制定的建筑标准可以不同于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建筑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e) “软弱层”住宅建筑是多层木结构建筑的一个子集,其下层可能支撑不足,无法抵抗地震运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f) 软弱层住宅建筑是本州住房存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生大地震时面临损毁的危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g) 在洛马普列塔地震中,软弱层住宅建筑导致16,000个无法居住的住房单元中的7,700个;在北岭地震中,导致超过34,000个无法居住的住房单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h) 在地震期间,软弱层住宅建筑可能造成危险状况,正如北岭草地公寓倒塌事件所表明的,该事件夺走了16名居民的生命。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i) 软弱层住宅建筑的倒塌可能引发火灾,威胁被困人员和邻近建筑物,并使应急响应复杂化。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j) 湾区政府协会(ABAG)估计,在海沃德断层发生地震后,软弱层住宅建筑将导致66%的住房无法居住。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k) ABAG估计,软弱层住宅建筑的倒塌将导致公共避难所人口中不成比例的份额,因为这些建筑往往由极度贫困者、极度年长者和极度年幼者居住。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l) 地震安全委员会建议制定立法,要求州和地方建筑规范执行机构识别潜在危险建筑物,并采纳强制性减灾计划,以在2020年前显著减少建筑物中不可接受的危害。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m) 当前全国公认的与现有建筑物改造相关的示范规范是《国际现有建筑物规范》附录A4章。然而,如果开发出其他与现有建筑物改造相关的示范规范,立法机关无意根据第19162条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或地方政府采纳特定的示范规范。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0(n)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市县解决软弱层住宅建筑的抗震安全问题,并鼓励地方政府启动努力,降低脆弱软弱层住宅建筑的地震风险。

Section § 19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评估哪些建筑物在地震中可能存在危险。它明确指出,在抗震规范实施之前建造的未加固砖石建筑,以及某些老旧的木结构住宅建筑,都可能是潜在的危险。法律描述了使这些建筑物存在风险的特征,例如薄弱的墙体和可能坠落的装饰物。

法律还规定,结构评估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如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按照特定的注册和许可标准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 各市、市县或县可评估其管辖范围内的地震危险,并识别其管辖范围内在地震发生时可能危及生命的建筑物。潜在危险建筑物包括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1) 在当地建筑规范要求抗震设计之前建造的未加固砖石建筑,其由未加固砖石墙体结构构成并具有以下任何特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1)(A) 可能坠落的外部女儿墙或装饰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1)(B) 未锚固到楼板或屋顶的外部墙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1)(C) 缺乏有效的抗震力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a)(2) 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木结构多单元住宅建筑,其结构的首层部分包含停车场或其他类似的开放式楼层空间,导致出现软弱、薄弱或开放式前墙线,如与现有建筑物改造相关的国家认可示范规范或基本等同标准所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1(b) 根据本节进行的结构评估应由《商业与职业法典》第5500条所定义的建筑师,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7章(第6700条起)注册的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或第17960条所述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并由本款授权进行结构评估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监督。

Section § 19162

Explanation

加州的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建筑标准,以使某些建筑在地震中更安全。他们可以通过颁布法令来设定这些标准。这些规定适用于被认定为在地震中可能危险的建筑,直到州级标准建立。如果某个地方在2006年之前已经为某些特定结构制定了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将继续有效,直到州政府制定自己的规则。地方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或仅在特定区域适用。“抗震改造”是指加固建筑,使其在地震后更安全,并确保居住者能够方便安全地进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a) 尽管有第19100条或第1915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市、市县或县的理事机构均可通过法令,制定适用于由该市、市县或县根据第19161条(a)款第(1)项确定为在地震发生时可能危及生命的任何建筑的抗震改造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b)(1) 尽管有第19100条、第1915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市、市县或县的理事机构均可通过法令,制定适用于由该市、市县或县根据第19161条(a)款第(2)项确定为在地震发生时可能危及生命的任何建筑的抗震改造标准。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标准应适用,直至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现有建筑改造的建筑标准(如有)生效之日,届时,经市、县或市县根据第17958.5条修订的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应适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b)(2) 在2006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制定适用于软弱层住宅结构的建筑抗震改造标准的地方法令,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现有建筑改造的建筑标准生效之日,除非市、县或市县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根据第(1)项通过一项法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c) 根据本条通过的建筑抗震改造标准可在全市、市县或全县范围内统一适用,或可在市、市县或县指定的特定区域适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2(d) 就本章而言,“抗震改造”是指结构加固或提供必要的手段来修改现有建筑在地震中原本预期的地震响应,以显著降低生命和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地震后建筑居住者能够安全进出。

Section § 19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特定区域的建筑物在地震中安全。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危险,则必须进行抗震改造以承受地震力。这包括加固未加固的墙体、确保屋顶构件牢固,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来应对地震应力。如果建筑物具有潜在危险,则必须遵循公认的改造安全规范或同等标准,并且任何地方性修改都必须符合州标准。

此外,建筑物应按照特定的应力指南,设计成能够承受来自各个方向的地震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来满足这些要求。

根据第19162条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应要求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 根据第19161条(a)款第(1)项认定在地震发生时对生命构成危险的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抗震改造,应合理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1) 未加固砌体墙抵抗法向和平面内地震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2) 外部女儿墙和装饰物的锚固和稳定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3) 未加固砌体墙与楼板和屋顶的锚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4) 楼板和屋顶隔板。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a)(5) 建立完整的支撑系统以抵抗地震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b) 根据第19161条(a)款第(2)项认定为潜在危险的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抗震改造,应符合与现有建筑物改造相关的国家认可示范规范或基本等同的标准。如果市、县或市县对这些规定通过地方修正案,则应确定这些修正案符合第17958.5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c) 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抗震改造,应按照本条通过的允许工作应力,设计成能够抵抗和承受建筑物抗震改造标准中规定的来自任何方向的地震力。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163(d) 任何市、市县或县的理事会可以通过条例制定标准和程序,以实现(a)款第(2)项的意图,而不必考虑上述其余要求。

Section § 191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为某些重要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以使其在地震中更安全。这些建筑物包括医院、消防局、警察局以及其他对处理紧急情况至关重要的地方。目标是确保这些设施在地震后仍能正常运行,以支持公众安全和健康。

除非第107部第7部分第1章(自第129675条起)另有规定,市、市县或县根据第19163条通过的条例,可以为那些在地震后用于应急目的的结构或建筑物设立更高的抗震改造标准,以维护公众的和平、健康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设有手术室或急诊区的医院及其他医疗设施、消防局和警察局、政府灾害行动中心,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通信建筑。

Section § 19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根据研究或工程判断,设定现有材料能够承受的应力安全限度。这些限度必须考虑材料对安全的重要性。如果地方区域无法自行确定这些限度,他们可以聘请州建筑师办公室作为顾问。由州建筑师设定的任何应力限度都必须获得地震安全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19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制定规则以提高地震中危险建筑物安全性的市或县,将这些规则的副本(包括任何未来的修改)提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备案。

Section § 19166

Explanation
被认定为地震危险并已按照特定安全标准进行抗震改造的建筑物,在15年内不能再次被重新认定为地震危险。此豁免权适用,除非未来的检查发现它们不再符合最初改造时所达到的安全标准。

Section § 19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县及其雇员不对因地震或其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负责,如果这些损害是由于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评估、评价、法令或行动造成的。这也包括未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这种免于被起诉的保护是他们已有的其他法律保护的补充。

任何市、市县或县,及其任何此类实体的雇员,均不对因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无论损害是否由地震或其他原因造成,如果损害是基于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评估或评价、任何通过的法令、或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无论此类行动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或基于未能采取本条授权的任何行动。本文提供的责任豁免是对市、市县或县依法享有的所有其他豁免的补充。

Section § 19168

Explanation

本规定指出,某些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受本特定条款的约束。具体而言,它不适用于受《健康与安全法典》其他部分、《教育法典》某些部分管辖的建筑物,或位于任何市或县的州有建筑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受本法典第12.5部第1章(自第15000条起)的规定、或《教育法典》第23部第2章第3条(自第39140条起)的规定、或《教育法典》第49部第1章第7条(自第81130条起)的规定管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位于任何市、市县或县的任何州有建筑物或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