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办理建筑相关许可证的市和县必须有一个特定的申请流程。业主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交详细的许可证申请。此流程包括确认业主身份,并确保符合《承包商州执照法》等法规。如果非业主本人提交申请,业主必须对此进行授权。法律还概述了“业主-建造者”的责任和潜在风险,包括财务责任和工人赔偿要求。最后,在颁发许可证之前,业主必须完成一份“业主-建造者确认书”,以表明其理解并接受其法律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5(a) 任何市、县或市县(无论是普通法城市还是特许城市),凡要求将许可证的签发作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建造、改建、改进、拆除或维修的先决条件的,均应要求提交一份许可证申请,其形式应与本分节规定的形式基本相同,并要求签署“业主-建造者声明”的任何个人出示足以证明业主身份的文件,并在必要时核实业主的签名。市、县或市县可以在许可证申请中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许可证申请
建筑项目识别信息
申请人邮寄地址
物业地点或地址
业主姓名
业主电话号码
负责项目的持证设计专业人员(建筑师或工程师)

持证设计专业人员的邮寄地址
 
许可证号
持证承包商声明
我在此以伪证罪的惩罚为前提声明,我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自第7000条起)的规定获得许可,且我的许可证完全有效。
许可证类别
许可证号
日期
承包商签名
业主-建造者声明

Section § 198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或县不得签发建筑许可证,除非许可证中包含第19825条要求的所有声明,并且这些声明必须由相关方填写完成。这些声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但地方当局不负责核实其真实性。如果他们不核查准确性,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法律还允许城市或县要求在建筑许可证签发后15天内,将其副本送交县评估员。最后,出于法律目的,申请建筑许可证被视为一项商业交易,所有必要文件均被视为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6(a) 任何城市或县,无论是普通法城市或县还是特许城市或县,均不得签发建筑许可证,如果该许可证不包含第19825条要求的所有适用声明,且这些声明未由业主、申请人、承包商或业主、承包商或申请人的代理人妥善签署。妥善签署的声明应是签发建筑许可证的条件。妥善签署的声明可包括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签署和传输的声明。但是,任何城市或县及其雇员均不负责确定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且因其未能核实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而产生的任何金钱责任或针对他们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6(b) 城市或县可以要求在签发后15天内,城市或县的签发机构将所有建筑许可证的副本送交县评估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6(c) 就本节而言,“建筑许可证申请”应被解释为“交易”,且所有要求的声明应被解释为“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

Section § 19826.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某个城市或县获得了建筑许可证,那么颁发该许可证的机构可能需要在最终检查发生后的15天内,将你物业的最终检查情况告知县估价员。

Section § 198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确保建筑承包商遵守与执照和工人赔偿保险相关的法律的重要性。它强调需要保护业主在作为自己的承包商时免受诈骗、未支付劳务和材料的责任问题以及其他财务风险。该法律还强调了全州范围内统一执法的必要性。本节于1980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7(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确保建筑承包商遵守《承包商执照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第7000条起))以及与建筑施工工人赔偿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业主了解并免受欺诈性陈述、工人受伤责任、承包商未支付的材料和劳务费用责任、许可要求以及业主作为自建者改善其财产时的雇主税务责任,具有紧迫的全州性公共利益,并且执法的一致性要求本章规定在全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7(b)  本条于198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827.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拆除建筑物的许可证,通常需要向市或州提交一份石棉通知的副本,该通知是您根据法律要求发送给环保局或州机构的。如果石棉规定不适用于您的拆除项目,您可以简单地声明这一点。市政府可以要求您将此声明作为申请的一部分书面提交。此规定不取代任何联邦石棉法律——您仍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

Section § 19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在官方地图记录之前,为新地块上的建设签发建筑许可证。但是,这只有在当局确信与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相关的所有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任何市、县或市县,如果要求将许可证的签发作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改建、改进、拆除或维修的先决条件,并且其确信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且该地图可以被记录,则可以在该地图记录之前,根据《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二分编第三章第6条(自第66464条起)的规定,针对该地图所创建的地块上的建设签发建筑许可证。

Section § 198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当新城市设立或城市兼并新土地时,建筑许可证的处理方式。如果建筑许可证是在某区域成为新城市一部分之前由县颁发的,它通常在180天内保持有效。但是,如果县有不同的规定,则以县的规定为准。

如果土地被兼并到现有城市,许可证将保持有效,除非该市有明确规定。新扩大的城市负责执行与许可证相关的任何县级规定。

受本法律影响的许可证,即使对于继承人,也根据原始规定保持有效。本法律不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前设立或兼并的区域,也不包括因1991年之前某些政府暂停令而暂停的许可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35441条的规定,如果在就新城市设立进行投票之前,向县提交了建筑许可证申请,并且该县随后在设立生效日期之前颁发了建筑许可证,且颁发建筑许可证的物业位于新设立的城市范围内,则该建筑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180天内仍然有效。如果县在设立投票日期之前颁布的地方条例规定建筑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的有效期短于或长于180天,或者县条例授权延长这些建筑许可证的有效期,则该地方条例适用于在设立投票日期之前申请的任何建筑许可证。
如果设立的生效日期在设立投票后超过90天,县可以接收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用于在新设立城市公司边界内的物业上进行建设。这些建筑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180天内仍然有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b)  县为随后并入城市的房地产建设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应在颁发时规定的建筑许可证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已通过条例明确规定本款不适用于并入该市的区域的城市,除非该市启动了兼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c)  受影响区域所属的城市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延长建筑许可证的有效期。受影响区域所属的城市应负责持续执行县条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d)  受本条影响的建筑许可证授予被许可人的所有权利,可以由被许可人或其权益继承人依照颁发机构在建筑许可证颁发时生效的适用规则、规章和条例行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e)  本条不适用于在1985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任何设立或兼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829(f)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858条通过的任何暂停令条例或其延期而暂停或撤销的任何建筑许可证,该暂停令条例或其延期是在1991-92常会1991年部分颁布的本条生效日期之前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