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识别信息
地方建筑许可证内容
Section § 198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办理建筑相关许可证的市和县必须有一个特定的申请流程。业主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交详细的许可证申请。此流程包括确认业主身份,并确保符合《承包商州执照法》等法规。如果非业主本人提交申请,业主必须对此进行授权。法律还概述了“业主-建造者”的责任和潜在风险,包括财务责任和工人赔偿要求。最后,在颁发许可证之前,业主必须完成一份“业主-建造者确认书”,以表明其理解并接受其法律责任。
建筑项目识别信息
Section § 1982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城市或县不得签发建筑许可证,除非许可证中包含第19825条要求的所有声明,并且这些声明必须由相关方填写完成。这些声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但地方当局不负责核实其真实性。如果他们不核查准确性,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法律还允许城市或县要求在建筑许可证签发后15天内,将其副本送交县评估员。最后,出于法律目的,申请建筑许可证被视为一项商业交易,所有必要文件均被视为记录。
Section § 19826.5
Section § 19827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确保建筑承包商遵守与执照和工人赔偿保险相关的法律的重要性。它强调需要保护业主在作为自己的承包商时免受诈骗、未支付劳务和材料的责任问题以及其他财务风险。该法律还强调了全州范围内统一执法的必要性。本节于198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9827.5
Section § 198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在官方地图记录之前,为新地块上的建设签发建筑许可证。但是,这只有在当局确信与最终地图或地块地图相关的所有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发生。
Section § 19829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当新城市设立或城市兼并新土地时,建筑许可证的处理方式。如果建筑许可证是在某区域成为新城市一部分之前由县颁发的,它通常在180天内保持有效。但是,如果县有不同的规定,则以县的规定为准。
如果土地被兼并到现有城市,许可证将保持有效,除非该市有明确规定。新扩大的城市负责执行与许可证相关的任何县级规定。
受本法律影响的许可证,即使对于继承人,也根据原始规定保持有效。本法律不适用于1985年1月1日之前设立或兼并的区域,也不包括因1991年之前某些政府暂停令而暂停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