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 本章适用于以下所有结构,这些结构在加州建筑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第3章中定义,且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或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建造但在此日期之后根据(b)款所述进行修改、翻新或租户改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1) 人员容纳量超过300人的A类集会建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2)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B类商业建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3)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E类教育建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4)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F类工厂建筑。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5)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I类机构建筑。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6)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M类商业建筑。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a)(7) 人员容纳量为200人或以上的R类住宅建筑,不包括独户和多户住宅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b) 就(a)款而言,如果结构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应被视为已修改、翻新或租户改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b)(1) 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十万美元 ($100,000) 的租户改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b)(2) 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十万美元 ($100,000) 的建筑翻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b)(3) 用于集会场所的任何租户改进,包括礼堂、表演艺术场所和电影院。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c)(1) 本章也适用于由地方政府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在(a)款或(b)款中列出的结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c)(2)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第1250条(a)、(b)、(c)或(f)款许可的医疗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c)(3) 除(b)款中规定的结构外,本章不适用于空置或在施工或翻新期间空置的结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c)(4) 如果放置(设备)构成安全或安保隐患,本章不适用于惩教与康复部设施。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d)(1) 遵守(e)款的个人或实体,对于因使用创伤急救包提供紧急护理而产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民事损害不承担责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d)(2) 物业管理实体对于妥善储备的创伤急救包内设备或材料的故障、不当操作或失灵所导致的任何民事损害不承担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e) 为确保公共安全,负责管理(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已占用结构(包括其建筑物、设施和租户)的个人或实体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e)(1) 根据第19300条的要求,购置并至少在建筑物或设施内放置六个创伤急救包,放置在易于取用和识别的容器中,并位于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 旁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e)(2) 自安装之日起每三年检查一次在建筑物或结构内购置和放置的所有创伤急救包,以确保创伤急救包内包含的所有材料、用品和设备未过期,并根据需要更换任何过期或缺失的材料、用品和设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e)(3) 如果物业管理实体或个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创伤急救包已被使用,则应在每次使用后重新补充创伤急救包,并根据需要更换任何材料、用品和设备,以确保创伤急救包中应包含的所有材料、用品和设备都已包含在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e)(4) 每年至少一次通知建筑物或结构的租户创伤急救包的位置,并向租户提供有关创伤急救包使用培训联系信息。为遵守此通知要求,物业经理可引导租户参考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止血”全国宣传活动、美国外科医师学会创伤委员会、美国红十字会、战术紧急伤员护理委员会,或美国国防部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或信誉良好的提供商。物业经理只需确定一个潜在的培训来源,但可以选择确定多个培训来源。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9310(f) 就本节而言,“地方EMS机构”是指第1797.200条中描述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