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筑标准建筑检查员、方案审查员和楼宇官员
Section § 18949.25
这项法律将“施工检查员”定义为由地方机构临时或永久雇用来检查建筑物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施工符合既定规范或标准中关于结构、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系统的安全标准。这项规定适用于住宅、商业和工业建筑。
Section § 18949.26
本法律将“图纸审查员”定义为任何受地方机构临时或永久雇佣,负责审查建筑图纸的人员。他们审查这些图纸,以确保其符合住宅和商业等建筑的安全和建造标准。这包括根据相关规范或标准,检查结构完整性、抗震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建筑系统要求。
Section § 18949.28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检查员、规划审查员和建筑官员在其领域内获得至少一年的经验,然后从一个认可的协会获得认证。认证必须与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相关,并由当地机构决定。
如果某人在法律生效前已连续从事这些职位至少两年,则无需此认证,除非他们更换雇主。
地方机构可以在本法律之外设定额外的认证要求。此外,本法律不影响建筑师、工程师或土地测量师的执照或专业执业范围。
Section § 18949.29
这项法律规定,建筑检查员、规划审查员和建筑官员每三年必须完成至少45小时的继续教育。在这45小时中,至少有8小时必须涵盖残疾人无障碍要求。地方政府可以提高检查费,以弥补这项教育的任何额外费用。
教育提供者可以是社区学院或由地方机构确定的相关专业组织。继续教育应侧重于执行《加州法规》和其他地方建筑标准,在选择教育提供者时,应优先考虑制定这些标准的组织。
特别是对于残疾人无障碍方面,培训应涵盖联邦和州法律,包括关于《美国残疾人法案》(ADA) 和相关法规的实用指导。必须由在这些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教育者提供此培训。
Section § 18949.30
本法律规定,注册专业工程师、持证土地测量师或持证建筑师在提供施工检查、图纸审查或建筑官员服务时,可免于遵守本章规定。但是,如果他们作为地方机构的雇员工作,则本章适用。此外,受雇于市或县消防部门或区域的检查员或图纸审查员也不受本章约束。
Section § 18949.3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支付为遵守规定所需的认证、续期和继续教育相关费用。为了弥补这些费用,机构可以收取费用,例如施工检查费或规划审查费。他们可以使用这些费用来支付培训课程、认证考试、员工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以及差旅费等。这些费用应与实际合规成本相符,并且不受某些其他财务法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