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职权
Section § 189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机构提出的建筑标准在正式记录之前,必须如何由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这些建筑标准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确保它们不与现有标准重叠,符合公共利益(如健康和安全考量),并且不会不必要地复杂或昂贵。这些标准还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除非有正当理由不符合。
委员会根据提议机构的记录和分析来审议提交的材料。该法律对建筑标准(特别是旨在提高公共安全和节能的建筑标准)的审查和采纳方式规定了具体条件,其中一些需要州消防局长的批准。
从2025年到2031年,住宅建筑标准的修改将受到限制,除非它们符合某些紧急或法定要求、纳入必要的更新,或与联邦无障碍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189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没有州机构负责为某些类型的建筑物制定绿色建筑标准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承担这项任务。它还描述了其他州机构如何通过提出修改建议来协助制定这些标准。
该过程包括考虑关于时间安排的意见、标准应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以及提供技术和财政分析。此外,所有提出的建议都应向公众公开。
如果州机构通过咨询小组提出自愿性绿色建筑措施,它应指出哪些措施未来可能成为强制性的。
Section § 18931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加州建筑标准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在120天内审查并决定拟议的建筑标准,可以批准、建议修改或驳回,同时必须为任何修改或驳回提供具体理由。如果委员会在此期限内未采取行动,这些标准将自动获得批准。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将所有建筑标准整理并发布到《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确保没有重叠或冲突,并保持格式一致。他们还处理与这些标准相关的上诉,并可以采纳任何必要的程序性规定。
Section § 18931.5
Section § 18931.6
负责该基金的委员会如果认为维持其项目所需的资金减少,可以降低费率。
Section § 18931.7
本法律条款在州财政部设立了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它规定,委员会根据本法律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存入该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在获得批准后,可由委员会、部门和州消防局使用。他们的目标是执行与建筑标准相关的法律特定部分。
重点尤其放在制定和更新绿色建筑标准、一级和二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验证指南,以及对当地建筑官员进行这些标准的培训。
Section § 18931.8
本节赋予委员会权力,使其能够接受各种形式的资金以履行其职责。具体来说,它可以接受由国会或行政命令提供的联邦资金,以及用于其目的的任何礼物、捐赠、拨款或遗赠。
Section § 18932
Section § 18933
本节解释了当州机构需要更新或废除建筑标准时,委员会所遵循的程序。委员会可以为机构修订其标准设定一个截止日期。如果机构未能在此截止日期前完成,委员会将组建一个由这些机构代表和其他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审查并提出建筑标准的修改建议。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30天内提交建议,委员会可以自行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整个过程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于与三年一次的法规更新相冲突的现有标准,委员会可以建议废除。如果机构不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再次介入,组建委员会,并可能废除这些冲突的标准。
Section § 18934.5
Section § 18934.7
Section § 18934.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采纳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改,这些修改类似于示范规范组织发布的紧急更新。如果这些修改不属于州机构管理,它们可以在正常的 18 个月周期之外进行。委员会必须在 180 天内完成此程序,其中包括公众参与、发布公告、技术审查以及咨询机构提供意见的时间。
一旦委员会采纳这些修订,它们将在 60 天后生效。重要的是,任何修改都不能降低现有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水平。
Section § 18934.9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体育场内的新闻记者席可供残疾人使用。本质上,它规定任何新建新闻记者席的标准都必须包含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小型新闻记者席。具体来说,如果新闻记者席是看台的一部分,且只有一个入口层,或者如果它高出地面12英尺,那么只要所有新闻记者席的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英尺,就可以免除无障碍要求。如果一个体育场有多个活动区域,每个区域的新闻记者席面积将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