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35

Explanation

在采纳新的建筑标准之前,机构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公布其提案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拟议的标准和理由必须由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政府指导方针。一旦获得批准,它们将被送交行政法办公室发布。

听证会必须在获得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安排,以防止日程冲突并确保公众参与。

如果委员会在审查标准后要求进行修改,且这些修改是轻微的或语法性的,那么如果公众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修改,则无需举行额外听证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5(a) 采纳机构应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要求,在采纳建筑标准并提交委员会批准之前,发出拟议建筑标准的通知并举行听证会。拟议建筑标准的通知以及拟议建筑标准的初步理由说明应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节(自第11346条起)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建筑标准的采纳机构或州机构应将拟议建筑标准的通知和初步理由说明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委员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节(自第11346条起)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委员会认定提出建筑标准的采纳机构或州机构已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节(自第11346条起)第五条的规定,委员会应批准拟议建筑标准的通知和初步理由说明,并将该通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仅为纳入《加州法规通知登记册》之目的。行政法办公室仅应公布经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该办公室的拟议建筑标准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5(b) 为确保听证会之间没有冲突,并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最大程度的听证机会,采纳机构不得举行听证会,除非其时间和地点已在采纳机构发出听证会公告之前获得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5(c) 如果建筑标准提交委员会批准后,委员会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作为批准条件,且这些修改已完成,当委员会认定这些修改是非实质性的、仅属语法性质的,或与提交委员会批准的文本充分相关,以致公众已充分获悉该修改可能源自最初拟议的建筑标准时,受影响的州机构无需就进行这些修改举行额外听证会。

Section § 18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向设计专业人士、消费者团体和政府机构等相关团体发出关于拟议建筑标准行动的会议通知。然而,如果委员会未能这样做,其决定也不会因此失效。

委员会应就其拟议的任何建筑标准行动,向已提交书面请求的任何设计专业组织、商会、消费者团体、建筑和施工行业组织、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各方和组织,在任何相关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邮寄会议通知,但未能如此行事不应使委员会的任何行动失效。

Section § 1893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紧急建筑标准的采纳流程。如果相关机构能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并符合《政府法典》中某些条款的要求,建筑标准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对此类标准采取行动。委员会需要至少六张赞成票,或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才能批准这些标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标准必须符合特定的备案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7(a) 紧急标准应由委员会在30天内采取行动,并且仅当采纳机构或提出建筑标准的州机构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6.5条的要求作出了紧急情况认定,且采纳机构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采纳了紧急标准,并且委员会同意该认定。委员会对紧急建筑标准的同意和批准,均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或不少于六张赞成票,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7(b) 委员会根据 (a) 款批准的紧急标准,应由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进行备案,并受该条约束。

Section § 18938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加州建筑标准如何获得批准、备案和生效。它规定建筑标准必须先获得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然后才能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并且不能包含在加州法规的其他部分中。建筑标准通常在发布后180天生效,除非另有规定,但紧急建筑标准可以在批准后立即生效。使得法规限制性更小的修订可以在备案后30天生效。紧急标准在获得批准并备案后立即生效。该法律还提到,某些统一规范和地方性修改不受这些时限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a) 建筑标准应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州务卿并编纂成法,且不得在《加州法规》的任何其他标题中公布。紧急建筑标准应提交给州务卿,且仅在按照第18937条要求获得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根据本部分通过或批准的建筑标准,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认证,向州务卿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机构提交,应仅由委员会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b) 第18916条所述并以引用方式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示范规范中所包含的建筑标准,以及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任何其他建筑标准,应适用于全州所有占用类型,并应在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后180天生效,或在委员会确定的发布后的更晚日期生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c) 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建筑标准的采纳、修订或废止应在其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三年版或其补充版本中发布后180天生效,或在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更晚日期生效,但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5402条采纳的标准以及实施或执行建筑标准的法规除外。实施或执行建筑标准的法规应在委员会向州务卿提交后30天生效。本小节不适用于紧急建筑标准。《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经委员会认定将导致限制性较小的法规的建筑标准的修订或废止,应在委员会向州务卿提交修订或废止后30天生效。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d) 第18913条 (a) 小节中定义的紧急标准应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州务卿后生效,或在其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生效,并按照《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本法典第18937条的规定保持有效。紧急标准应在发布后尽快分发给所有相关方和受影响方。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在规定期限内废止第18913条 (a) 小节中定义的紧急标准的通知,也应由受影响机构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规定的法定期限结束后立即告知各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e) 本条不适用于第17922条和第17958条中规定的统一规范批准以及地方机构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进行修改的时限。

Section § 189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示范规范不再出版时,加州如何确定其使用的建筑标准。如果示范规范没有更新,州将使用为2007年建筑标准规范采纳的最新版本。然而,如果示范规范仍在更新,它将继续作为建筑标准的基础。此外,只要其他示范规范不重复州已为2007年标准制定的内容,它们也可以被考虑。

对于在第17922条和第18938条中指定作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基础但已不再出版的示范规范,委员会采纳和批准的建筑标准应为委员会采纳或批准的、作为2007年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基础的示范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所包含的标准。在第17922条和第18938条中指定并继续出版和更新的示范规范应继续作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基础。对于第17922条,其他示范规范可被考虑用于、提议、批准或采纳,或其任何组合,前提是它们不重复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议并经委员会采纳的建筑标准,即作为2007年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基础的示范规范的主题事项。

Section § 1893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建筑标准和地方条例何时适用于建筑许可证。只有经委员会批准且在申请建筑许可证时生效的建筑标准才适用于该项目。修改住宅建筑标准的地方条例,仅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许可证申请。

例外情况包括市或县处于紧急状态、因工程在一年内未开工而失效的许可证,或因错误而撤销的许可证。针对新型建筑的规范不适用于在这些规范生效之前提交的许可证。对于示范住宅设计,提交许可证时生效的建筑标准最长可适用 10 年,除非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a) 只有那些经委员会批准的、且在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时在地方层面生效的建筑标准,才适用于该建筑许可证的规划和规范,以及在该许可证下进行的施工。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1) 增加或修改住宅用途建筑标准并已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地方条例,仅适用于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建筑许可证申请,以及该许可证的规划和规范,以及在该许可证下进行的施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2) 第 (1) 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2)(A) 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1 部第 7 章(第 8550 节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市或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2)(B) 随后被视为失效的许可证,原因是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开工许可证授权的建筑或工程,或被许可人已放弃许可证授权的工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b)(2)(C) 随后被视为暂停或撤销的许可证,原因在于建筑官员已书面暂停或撤销该许可证,因为其错误签发或基于提供的不正确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c) 任何适用于额外用途的示范规范,不适用于在该示范规范生效日期之前已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的任何项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5(d) 尽管有 (a) 至 (c) 款的规定,在提交建筑许可证申请时生效的州和地方建筑标准,针对根据这些标准批准的示范住宅设计建造的住宅,应适用于同一管辖区内所有基于该批准的示范住宅设计的未来住宅,除非示范住宅设计在后期发生实质性变更,或自管辖区批准该示范住宅设计的建筑许可证之日起已满 10 年,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8938.6

Explanation

如果你获得一份在某个场地施工的许可证,只要你在12个月内开始施工,这份许可证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你放弃了这项工作,许可证将不再有效。

如果你需要更多时间来开始施工,你可以申请延期。你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需要更多时间的充分理由。每次延期不能超过180天,但如果需要,你可以申请多次延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6(a) 就本部分而言,如果许可证授权的现场工程在其签发后12个月内开始,则每份许可证应当保持有效,除非被许可人已放弃该许可证授权的工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38.6(b) 被许可人可以请求延期许可证。建筑官员可以书面形式批准一次或多次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180天。被许可人应当根据本款规定书面请求延期,并证明延期的正当理由。

Section § 189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委员会批准建筑标准,这些标准必须直接纳入主要法规,而不是分散在各个州机构的不同章节中。

Section § 189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绿色建筑标准更新时,应尽可能在规范的其他相关部分中引用或包含这些标准。这确保了这些绿色标准在不同建筑法规中的一致应用,并且将这些标准复制到多个章节不被视为重复违规。

Section § 189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中使用再生水制定标准。首先,它解释了“再生水”是根据加州特定法规定义的。接着,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将与各利益相关方合作,研究并制定安装再生水系统的绿色建筑标准。这包括考虑户外和室内用水、成本、节水以及健康和安全问题。将特别关注确保这些系统的安全性,例如使用颜色编码的管道。最后,法律规定,除非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水用于饮用目的或供水不可行),否则仅在能够接入再生水设施的区域强制安装这些系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a) 就本节而言,“再生水”的含义与《水法》第13050条(n)款所定义的该术语相同,并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1)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供水系统、再生水生产商、产品制造商、地方建筑官员、公寓及其他租赁物业业主、加州持证承包商以及建筑行业)协商,开展研究以协助制定用于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的再生水系统安装的强制性绿色建筑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2) 在本节下研究、制定和提议强制性建筑标准时,委员会有权根据第18931.7条的拨款规定,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3) 为根据本节提议建筑标准而进行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3)(A) 再生水的潜在户外应用,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3)(B) 再生水的潜在室内应用,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关于室内应用,委员会应考虑是否采纳或建议除《加州法规》第24篇《加州管道规范》中当前已采纳的标准之外的措施,以确保室内再生水管道或系统的安全安装,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再生水管道或系统上使用紫色管道或特殊标记,明确说明其是否获准用于室内,或建议限制谁可以购买或安装用于室内的再生水管道。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3)(C) 各种再生水系统的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3)(D) 在商业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场地景观区域中,不同程度应用再生水所节省的水量估算。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b)(4) 委员会可以研究不同类型水循环系统(包括非集中式系统)的标准,但仅在这些系统符合本节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时,才能强制要求使用。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c)(1) 委员会应为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的再生水系统安装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委员会应在2016年过渡性规范采纳周期中审议拟议的强制性建筑标准,并可在未来的规范采纳周期中根据需要修订这些强制性标准,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部第3章(自第60301.100条起)中规定的再生水使用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c)(2) 在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的适用规定时,委员会应将商业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场地景观区域内安装再生水系统的强制要求限制在仅限于地方管辖区内那些能够可行且经济高效地接入水循环设施的区域,或地方管辖区在规划的再生水供应服务区域内已确定,且公共供水系统在其最新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中已明确具体实施时间表的区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c)(3) 安装再生水管道的强制要求不适用于其中唯一的再生水用途是饮用水目的的服务区域,或由于饮用水再利用项目,预计非饮用水净供应量将保持不变或减少的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6(c)(4) 委员会应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公共供水系统、再生水生产商和水资源研究协会协商,制定第(1)款所要求的强制性建筑标准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18940.7

Explanation

本节将“水回用系统”定义为使用再生水用于非饮用目的(如景观美化或冲洗马桶)的系统,以及通过各种方法在现场回用水的系统。委员会将研究并提出新规定,以减少新建非住宅建筑的饮用水使用,可能要求安装水回用系统或为未来系统预先布管。这些规定将每三年审查一次,以确保其最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制定这些标准所需的资金可以从一个特定基金中支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a) 就本节而言,“水回用系统”包括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a)(1) 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的系统,该系统使用再生水、中水、雨水或其他非饮用水源,用于非饮用室内或室外建筑用途,包括景观美化、冲洗马桶和小便池、地漏补水或冷却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a)(2) 经《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批准安装的系统,该系统收集中水、雨水、建筑地基排水或其他现场替代水源,用于现场非饮用回用,或作为多建筑、区域或校园范围处理系统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b) 委员会应从下一版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开始,研究、制定并提出建筑标准,包括《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的自愿性一级或二级标准,以减少新建非住宅建筑的饮用水使用,包括考虑要求安装水回用系统,并考虑要求对建筑物进行预布管,以允许未来使用再生水、现场处理的中水或其他替代水源。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委员会可以根据入住率、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开发规模、再生水的可用性或计划可用性,或根据其他适当的决定,限制或豁免标准的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c) 委员会应此后每三年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用水效率和水回用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0.7(d) 在本节下制定和提出建筑标准时,委员会经根据第18931.7节拨款后,有权从建筑标准管理特别周转基金中支出资金。

Section § 18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建筑标准在应用和执行时,如果可能,应侧重于性能,而不仅仅是遵循规定。这些标准应与州和国家建筑施工标准保持一致,并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和占用情况,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得到维护。

Section § 189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对建筑标准(包括绿色建筑标准)的修订,如何在委员会发布后180天生效。然而,市县可以在因当地条件需要时,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前提是作出某些认定。

从2025年10月1日到2031年6月1日,市或县如何制定更严格的住宅建筑标准受到限制。它们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这样做:变更与截至2025年9月30日已生效的变更相似;为健康和安全紧急情况所必需;与房屋加固有关;由消防区提议;或作为与特定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同时促进混合燃料和全电力建筑的地方规范修订的一部分。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a)(1) 市、县或市县根据第18941.5条或第17958.7条采纳的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订、增补和删除,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标准,连同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所有适用部分,应在委员会发布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后180天生效,或在委员会确定的发布后的更晚日期生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a)(2) 委员会确定的发布日期不得早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可供公众购买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b) 本部分所载的州建筑标准法,以及本条所载建筑标准的适用,均不应限制市、县或市县制定更严格建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标准)的权力,这些标准因当地气候、地质或地形条件而合理必要。管理机构应作出第17958.7条所要求的认定,且第17958.7条规定的其他要求应适用于该认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消防区根据第13869.7条 (a) 款的权力。此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超出目前对与住房相关的更严格建筑标准所要求的第17958.7条规定的认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 尽管有 (b) 款规定,且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6月1日(含),市或县不得制定适用于住宅单元的更严格建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建筑标准,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1) 这些变更或修改与市或县管理机构先前备案且截至2025年9月30日已生效的变更或修改基本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2) 委员会认为这些变更或修改作为紧急标准是必要的,以保护健康和安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3) 这些变更或修改与房屋加固有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4) 建筑标准与房屋加固有关,且由消防区根据第13869.7条提议采纳。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5(c)(5) 这些变更或修改是实施地方规范修订所必需的,该修订旨在与2025年6月10日或之前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允许符合联邦法律的混合燃料住宅建筑,同时作为已采纳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一部分,鼓励全电力建筑。

Section § 1894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1993年之前制定的任何旨在加固潜在危险建筑物的地方法规,必须包含特定建筑规范中的某些安全标准,除非当地条件使得这些标准不适用。这些当地条件可能涉及保护历史建筑、历史保护项目或经济适用房。如果一个城市或地区希望根据未列出的当地需求获得额外豁免,他们必须已经研究过这些需求,并考虑地震风险和成本等因素。

只要地方法规达到或超过这些规定标准,就被视为符合1991年的州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包含旨在根据《政府法典》第8875.2条(b)款加固潜在危险建筑物的标准的条例和计划,应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发布的国际建筑官员会议《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的建筑标准,但当地条例认定根据(b)款定义的当地条件或根据(c)款批准的研究不适用的标准除外,或两者兼有。条例和计划应及时更新以反映示范规范的变化,如果地方管辖区认为必要,则应更频繁地更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b)  就(a)款而言,尽管本部分和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其他地方使用的“当地条件”一词的含义,“当地条件”一词应仅限于影响以下方面抗震加固标准实施的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b)(1)  合格历史建筑的保护,受《州历史建筑规范》(第2.7部分(自第18950条起))管辖。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b)(2)  历史保护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加州主街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b)(3)  经济适用房的保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c)  任何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的条例或计划,如果管辖区已于1993年1月1日或之前批准了一项描述例外情况影响的研究,则可包含针对(b)款中未定义的当地条件的例外情况。该研究应包括地震灾害评估、抗震改造费用比较以及重大地震的地震破坏估算,包括完全遵守《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与该条例或计划之间在费用、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方面的差异。如果针对(b)款中未定义的当地条件的例外情况导致的标准或要求比《统一建筑保护规范》附录第1章中的标准或要求更为严格,则根据本款无需进行研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6(d)  根据本条通过的条例和计划,应被推定为符合1991年法规第173章的要求。

Section § 189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地方机构为灰水系统制定比州级标准更严格的建筑标准。但是,这些更严格的标准只能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正式通过条例或决议后才能制定。

Section § 18941.8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州非住宅建筑中使用“灰水”(即洗衣或洗浴等活动产生的废水)的规定。州委员会必须在2011年之后的下一次重大更新时,制定灰水系统的建筑规范。这些规定需要保护水质,并考虑对健康的影响、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影响、现有研究以及其他地方的做法。

这些规定应以《统一管道规范》为起点,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一旦这些新规范生效,水资源部将不再制定非住宅建筑中灰水系统的相关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a) 在本节中,“灰水”具有第17922.12节所界定的相同含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b) 尽管有《水法》第7部第22章(自第14875节起)的规定,作为2011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下一个三年版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制定用于非住宅类场所室内和室外用途的灰水系统建造、安装和改造的建筑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 在根据本节制定建筑标准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1) 确保根据州和联邦水质法律的适用规定保护水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2) 考虑已制定的用于住宅建筑室内和室外用途的灰水系统建造、安装和改造的建筑标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3) 考虑关于短期和长期灰水用于灌溉目的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后果的现有研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4) 考虑灰水使用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5) 考虑在何种情况下推荐在非住宅类场所使用灰水处理系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6) 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灰水的使用和监管。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c)(7) 使用由国际管道和机械官员协会通过的《统一管道规范》第16章作为建筑标准的起点,并根据需要修订这些标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d) 委员会可随时修订和更新根据本节通过的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8(e) 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灰水系统建筑标准后,应终止水资源部根据《水法》第7部第22章(自第14875节起)制定和更新非住宅建筑中灰水系统安装、建造和改造标准的权力。

Section § 189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其下一次定期更新期间,审查并可能将交通部制定的一项新标准规范纳入《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该规范旨在提供更多选择来缓解热岛效应,热岛效应是指由人类活动和路面等结构物造成的城市地区温度升高现象。

Section § 18941.1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委员会制定强制性标准,用于在多户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中安装未来的电动汽车(EV)充电基础设施。自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建筑规范版本开始,这些标准必须被采纳、批准、编纂和公布。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负责为多户住宅提出这些标准并提交审批。《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现有条款将作为基础,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制定过程必须包括与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例如公用事业公司、地方建筑官员和建筑行业,以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a)(1) 委员会应自2014年1月1日之后通过的下一版《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三年期版本生效之日起,制定、批准、编纂并公布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多户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项目中的停车位安装未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a)(2) 就 (1) 款而言,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提出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多户住宅中停车位安装未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将拟议的强制性建筑标准提交委员会审议。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b)(1) 在根据本节提出和通过强制性建筑标准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委员会应以《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的 A4.106.6、A4.106.6.1、A4.106.6.2、A5.106.5.1 和 A5.106.5.3 节作为强制性建筑标准的起点,并根据需要修订这些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0(b)(2) 在根据本节提出和通过强制性建筑标准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委员会应积极咨询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州能源资源保护和发展委员会、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市政公用事业公司、制造商、地方建筑官员、商业建筑和公寓业主以及建筑行业。

Section § 1894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制定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现有的多户住宅、酒店、汽车旅馆和非住宅建筑中安装电动汽车(EV)充电站。这包括在需要建筑许可证的特定升级或改建期间,对停车设施进行改造。法律规定要与包括公用事业公司、汽车制造商和公众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合作,以确保这些标准与全州的零排放车辆目标保持一致。这些标准每三年审查和更新一次,以跟上充电需求和容量要求。本法律将于2033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a)(1) 从下一版三年期《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开始,委员会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研究和制定,并可提议由委员会采纳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对现有停车设施进行特定改造、增建和改建期间,在现有 multifamily dwellings (多户住宅)、hotels (酒店)、motels (汽车旅馆) 和 nonresidential developments (非住宅开发项目) 中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前提是这些项目的许可申请是在这些建筑标准生效日期或之后提交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a)(2) 就 (1) 款而言,尽管有第17922条 (d) 款、第17912条或第17958.8条的规定,住房与发展部应研究、制定并提议采纳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服务于多户住宅、酒店和汽车旅馆的现有停车设施中安装配备低功率2级或更高等级电动汽车充电器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该部门应将拟议的强制性建筑标准提交委员会审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a)(3) 就 (1) 款而言,委员会应研究、制定并提议采纳强制性建筑标准,用于在服务于现有非住宅建筑的停车设施中安装配备低功率2级或更高等级电动汽车充电器(包括直流快速充电器)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b) 在根据本条研究、制定并提议采纳强制性建筑标准时,委员会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b)(1) 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市政公用事业公司、车辆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制造商、地方建筑官员、商业建筑和公寓业主以及建筑行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b)(2) 邀请广大公众参与这些建筑标准的制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b)(3) 提议仅适用于现有停车设施的某些增建和改建的标准,前提是需要建筑许可证且(经机构确定)正在进行其他重大施工或维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c) 委员会和住房与社区发展部应根据第18942条,在每个三年期规范周期内审查根据本条提议和采纳的建筑标准,并在需要时更新这些建筑标准,以确保这些建筑标准支持全州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需求,并与州的零排放车辆目标保持一致,直到实现以下两个目标: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c)(1) 考虑到近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电设施有足够的可用性。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c)(2) 有足够的充电容量以支持实现全州100%电动汽车的长期目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1(d) 本条仅在2033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894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预先批准的平面图来重建在灾害中被毁的住宅。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这些条件包括平面图必须在2020年至2022年间获得批准,并且房屋必须在因州政府宣布的灾害而被毁的同一地块上重建。业主不能拥有规范升级保险,新房必须用于业主自住,而非出租。平面图也应在其批准之日起六年内使用。2024年7月1日之后,除了上述条件外,地方机构还必须核实使用旧标准不会对居民或社区造成危害。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 尽管委员会根据本章批准了后续的建筑标准更新,提交住宅开发拟议开发计划的个人可以使用,且地方机构应允许使用模板平面图,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2024年7月1日之前使用模板平面图,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A) 该模板平面图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由拟议住宅开发项目所在地负责开发审批的地方机构批准,且该计划符合当时所有生效的建筑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B) 拟议的新开发项目位于同一地块上,该地块上曾有一栋住宅建筑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因灾害而受损或被毁,该灾害发生区域已由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8550条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C) 被毁或受损住宅建筑的所有者在建筑受损或被毁时未购买规范升级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D) 拟议的新住宅开发项目将用于业主自住,不打算用作租赁或度假物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1)(E) 该模板平面图在其批准日期后不超过六年内使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2) 对于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使用模板平面图,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2)(A) 第 (1) 款中的所有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a)(2)(B) 地方机构在每次发布新的州建筑标准后,均已批准一项决议,其中包含的调查结果表明,在不考虑后续建筑标准变更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模板平面图,不会对建筑物居住者或社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风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2(b)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894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制定并提出与加州居住/工作单元建造相关的建筑标准澄清。这项工作必须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下一个建筑标准制定周期中完成。目的是确保《加州建筑规范》和《加州住宅规范》明确规定居住/工作单元的建造方式。

在下一个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三年期建筑标准制定周期中,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当制定并提交审批《加州建筑规范》和《加州住宅规范》中有关居住/工作单元建造要求的澄清。

Section § 1894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作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更新的一部分,每三年将举行一次研讨会或合作流程,讨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标准。

这项合作将包括各个州政府部门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他们将根据加州的目标,重点预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并整合与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相关的最新评估和预测。

如果推荐新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在基础设施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与过去的实践相比具有成本效益,同时要考虑对住房成本和全州经济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7(a) As part of each triennial California Building Standards Code rulemaking cycle that commences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23, the commission shall convene a workshop or other collaborative process on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standards.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7(b) The workshop or other collaborative process shall include the commission, 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the Division of the State Architect, the State Air Resources Board,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and other relevant stakeholders.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7(c) The workshop or other collaborative process shall consider, among other things, projected demand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based on the state’s goals.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7(d) As part of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s participation in the workshop or other collaborative process,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shall incorporate the most recent update to the statewide assessment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prepared pursuant to Section 25229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any relevant electric load forecasts, and the statewide transportation electrification goals.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1.17(e) If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recommends any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standard as part of the workshop or other collaborative process, the recommended standard shall be cost effective when taken in its entirety and when amortized over the economic life of the infrastructure compared with historic practice. When determining cost effectiveness, the State Energy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mission shall consider other relevant factors, as required by Sections 18930 and 18935,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impact on housing costs, the total statewide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standard over its lifetime, the economic impact on California businesses, and any alternative approaches and their associated costs.

Section § 189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每三年发布一次完整的建筑法规,并在其间发布必要的更新或补充文件。在此期间,只允许进行特定修改,例如技术性更新、紧急标准以及州消防局长的修订。这些修改不能大幅改变现有规定。此外,还允许进行与联邦无障碍标准相关的更新以及国家示范法规的勘误修正。

委员会还必须在法规中发布特定条款,并注明地方政府可能会修改这些规定。法规及相关材料应以合理价格提供,并且每个市或县都必须保留一份最新版本供公众查阅,除非他们将执行工作委托给其他机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1) 委员会应每三年发布或促使发布一次完整版法规。在间隔期内,委员会应发布或促使发布必要的补充文件。对于第18913条(a)款所定义的紧急建筑标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发布紧急建筑标准补充文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 在第(1)款所述的间隔期内采纳的修改应仅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A) 对现有法规要求的技术性更新,仅限于为实现支持或促进现有法规要求的纳入或实施所必需的范围。这些更新应限于澄清性、符合性或协调性修改,不实质性改变现有法规条款的实质或意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B) 紧急建筑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C) 州消防局长对《加州野地-城市交界区法规》(《加州法规》第24篇第7部分)中建筑标准的修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D) 建筑标准是纳入第18916条中规定的国家示范法规中勘误或紧急更新所必需的,以及任何支持或促进将勘误或紧急更新纳入示范法规的必要和相关的州修订。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E) 根据第17958条(b)款第(6)项、第17958.5条(c)款第(6)项或第17958.7条(c)款第(6)项进行的修改或修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a)(2)(F) 为纳入符合联邦最低无障碍法律、标准和法规的无障碍要求更新所必需的建筑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b) 委员会应在《加州法规》第24篇第2.5部分所包含的独户住宅占用要求中,发布第104部第10部分第5章第2.5条(从第115920条开始)的文本,并附以下说明:
“注意:这些法规可能受地方政府修改。您在申请建筑许可证时应核实适用的地方政府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c) 委员会应在《加州法规》第24篇第2部分中发布第116064.2条的文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d) 如果委员会认为法规及其通过引用纳入的材料对公众供应不足,或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则可以发布、储备并以合理价格出售。各相关州部门以及各市、县或市县应备有一份最新版法规供公众查阅。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e)(1) 各市、县和市县,包括特许市,应获取并持续维护所有修订,至少一份发布在《加州法规》第8、19、20、24和25篇中的建筑标准和其他与建筑物相关的州法规。这些法规应由负责本部分管理和执行的建筑官员办公室保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e)(2) 本款不适用于与另一遵守本条规定的地方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本部分条款的管理和执行的市或县。

Section § 18942.1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涉及建筑标准的新规定或废止令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但尚未获得相关委员会的批准,行政法办公室会与委员会核实其状态。如果该规定未获适当批准,它将不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相反,它会被退回给委员会,并且提交该规定的机构会收到通知。

另一方面,如果一项规定提交给委员会,但它不直接涉及建筑标准的执行,委员会将不会对其采取行动。相反,它会被转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并且提交该规定的机构会收到通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1(a) 如果一项法规或废止令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并且其似乎是第 (18909) 条所定义的、未经委员会批准的建筑标准,则行政法办公室应咨询委员会或委员会工作人员,以确定所提交法规或命令的性质和状态。任何根据本条确定为不当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的建筑标准,不得随后提交给州务卿,而是由行政法办公室将该建筑标准转交委员会,并将此行动通知采纳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2.1(b) 如果一项行政法规或废止令提交给委员会,且其不直接适用于建筑标准的实施或执行,则不应提交委员会采取行动,而是由委员会将该法规转交行政法办公室,并将此行动通知提交机构。

Section § 18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任何不属于《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建筑标准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作用。简而言之,只有官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包含的标准才是有效的。

在《加州法规》的各个独立篇章中,除了《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之外的建筑标准,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

Section § 189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制定规定,明确指出他们负责执行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的具体章节。这些规定必须在《加州法规汇编》中公布,以便人们更容易查阅相关的执行细节。

Section § 189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该法规对州和公共机构(包括联邦机构)的适用方式,与对私人个人和组织的适用方式是相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限于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

该法规对州和其他公共机构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联邦机构具有约束力,其方式与对私人当事方或实体具有约束力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1894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州历史建筑规范》为历史建筑制定的替代性建筑法规和标准,必须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作为单独的章节予以保留。

Section § 1894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在2009年7月1日之前,考虑制定关于使用无水小便器的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提交给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审查。

Section § 1894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废止加州建筑和卫生法规中的特定条款。(a)部分要求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一起,废止一项与建筑标准相关的条款。他们拥有紧急权力来执行此操作,并且这些变更将立即永久生效,无需遵循常规程序。

(b)部分要求州公共卫生部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废除有关初级保健诊所堕胎服务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8(a) 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应与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合作,尽快废止《2013年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三年版第1226.7节,包括所有对该节的交叉引用。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被授予紧急监管权力以实施本款。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无需进一步监管行动即可永久生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8(b) 州公共卫生部应不迟于2014年7月1日,废止《加州法规法典》第22篇第5部第7章第5条(自第75040节起)中有关初级保健诊所堕胎服务的法规。

Section § 18944.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之后,《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更新时,将会有新的自行车停放要求。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和委员会必须为多户住宅建筑、酒店、汽车旅馆以及非住宅建筑制定强制性的自行车停放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不能依赖于现有汽车停车位的数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9(a)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下一次《加州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加州法规》第24篇第11部分)三年期更新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9(a)(1)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当研究和制定,并可提议采纳多户住宅建筑、酒店和汽车旅馆中短期和长期自行车停放的强制性建筑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9(a)(2) 委员会应当研究和制定,并可采纳非住宅建筑中短期和 长期自行车停放的经修订的强制性建筑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19(b) 在根据(a)款第(1)项和第(2)项制定标准时,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和委员会应当采用一种独立于车辆停车位数量的方法,制定最低强制性自行车停放标准。

Section § 1894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2023年7月1日前决定是否将某些制冷剂安全标准纳入《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包括ASHRAE标准15-2019、ASHRAE标准34-2019以及特定的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

如果这些标准未被采纳,那么从2024年7月1日起,任何州或地方建筑规范都不得禁止使用联邦《清洁空气法案》下可接受的制冷剂,只要这些制冷剂是按照最新的ASHRAE标准15和相关列名标准进行安装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21(a)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7月1日考虑是否采纳以下最新版本的共识性安全标准,并将其编纂并发布在《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中: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协会 (ASHRAE) 标准15-2019;ASHRAE标准34-2019;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L) 60335-2-89 第二版;以及UL 60335-2-40 第三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44.21(b) 如果委员会未采纳 (a) 款中列出的所有共识性安全标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任何州或地方建筑规范条款均不得禁止使用根据联邦《清洁空气法案》(42 U.S.C. Sec. 7401 et seq.)第7671k节列为可接受的制冷剂,前提是每次使用均按照ASHRAE标准15的最新版本和适用的列名标准(例如UL 60335-2-89或UL 60335-2-40)进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