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住房金融机构收益债券
Section § 52030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市或县在住房融资方面的权力。它们可以发行债券来支付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费用,或为贷款机构提供资金以发放住房贷款。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购置抵押贷款、各种费用以及法律和营销等必要服务。该法律还允许出售或出借住房抵押贷款,并利用这些抵押贷款的收入来确保债券支付。此外,市或县可以将这些抵押贷款作为债券的担保,出售它们,或对旧债券进行再融资。它们还可以签订合同来履行这些权力。
Section § 52031
本节规定,市或县可以利用本法律部分赋予的权力,为特定的公共项目发行债券。此项行动需通过一项决议或条例来完成,该决议或条例一经通过即刻生效。该决议或条例必须包含一份声明,确认债券发行的公共目的,并申明此行动是根据本法律部分授予的权力采取的。这份声明将作为目的和授权的最终证据。
Section § 52032
Section § 52033
Section § 52034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或县发行的债券必须有指定官员的签名。即使这些官员在债券交付和支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债券的合法性不取决于与发行债券所涉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程序的有效性或合规性。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声明债券是根据本法律规定发行的,这使得其有效性无可争议。
Section § 52035
Section § 52036
Section § 520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州的一个市或县根据本特定条款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只能从特定收入中偿还,例如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款项或贷款机构的债务。这些债券不受市或县的税收权力支持,也不算作发行机构的债务。简单来说,如果你持有其中一种债券,你不能强迫市或县使用纳税人的钱来偿还你。每份债券都必须明确声明它不是市或县的债务。
Section § 52038
本法律规定,市或县的官员、雇员以及根据本部分发行债券的任何相关人员,均不对这些债券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不会因为这些债券而面临个人财务责任。
Section § 52039
Section § 52040
Section § 52041
Section § 52042
这项法律允许已经发行债券的市或县,或者代表它们持有资金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投资这些资金。这些投资必须遵循批准发行债券的决议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2042.5
这项法律允许投资包括从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购买的单户住宅抵押贷款债务。这些购买附带一个条件:金融机构必须同意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以特定价格回购该抵押贷款。此外,该抵押贷款或回购协议必须由一家持牌抵押贷款保险公司承保,该公司能够为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或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等主要机构的抵押贷款提供保险。
这种投资方式是对法律授权的其他投资方式的补充。
Section § 52043
本条规定,根据法律本部分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来自收益债券或抵押保险索赔的资金,都必须被视为信托资金。这意味着这些资金只能用于法律本部分明确规定的特定目的。此外,任何处理这些资金的银行或信托公司都必须充当受托人,确保资金按照收益债券决议的指导方针,按预期用途使用。
Section § 5204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发行新的收益债券来替换旧的,并支付旧债券可能产生的溢价或利息。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可以用来偿还旧债券,在等待使用期间,这些钱可以存入托管账户并进行投资。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也可以帮助支付被替换的债券。在所有债务都清偿后,剩余的资金可以由城市或县用于任何合法目的。此外,债券收益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新的住宅建设,并投资于安全的、政府担保的证券。根据本节发行的新债券都必须遵守现有的收益债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