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 凡根据本章规定,利用每期债券发行所得款项融资,或已获得或承诺融资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在合格项目期内,应始终符合分段 (A) 或 (B) 的要求,具体由发行人在每期发行时为每个开发项目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A) 开发项目中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的住宅单元应由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个人居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B) 开发项目中百分之四十或以上的住宅单元应由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个人居住。
本节所使用的“合格项目期”、“收入”和“区域中位收入”应具有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142条 (d) 款所规定的含义,并应根据该款以及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和裁定进行确定。
对于发行人已选择符合分段 (A) 要求的开发项目,符合分段 (A) 要求的单元的居住者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居住者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发行人已选择符合分段 (B) 要求的开发项目,符合分段 (B) 要求的单元的居住者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居住者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三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 管理机构应确保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购置、建设、改造、再融资或开发发放许可证的地方机构,应考虑通过优惠和激励措施,为单元的经济可行性以及为极低收入家庭提供单元做出贡献,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A) 降低施工和设计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B) 降低退界和建筑面积要求,以及原本所需的车辆停车位比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C) 授予密度奖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D) 提供快速许可证办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E) 修改分区法规要求以允许混合用途分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F) 减少或取消申请、请愿、许可证、规划服务、水和污水连接以及其他费用和收费的提交和办理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G) 减少或取消与金钱征收、土地捐赠、土地保留或公共设施建设相关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H) 经管理机构确定,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提供其他可带来可识别成本降低的财政激励或优惠。管理机构应确保为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的地方机构考虑其在本节下的责任,并真诚努力提高项目的可行性,为较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3) 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对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节(42 U.S.C. Sec. 1437f)的证书持有者适用比对所有其他潜在租户更繁重的选择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机构应资助有助于满足为较低收入家庭、极低收入家庭以及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所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为此,材料质量和提供的便利设施不应过于奢华,以免阻碍实现既定目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机构应资助有助于满足为家庭提供住房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为此,拥有三居室和四居室单元且大型家庭负担得起的开发项目应优先于竞争性开发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b) 作为根据本章提供融资的条件,住房发起人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规定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应优先供其居住,直至债券赎回。作为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的条件,住房发起人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规定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应在合格项目期内优先供其居住。该监管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协议中的契约和条件对住房发起人的权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该监管协议应在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该监管协议应在出让人-受让人索引中,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作为出让人,以市或县的名义作为受让人进行备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c) 管理机构应确保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单元具有可比的质量,并提供与可供其他租户使用的住房单元相当的面积和卧室数量范围。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1) 市或县应优先处理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或可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减少贷款费用或其他地方费用,针对那些采用创新和节能技术以降低开发或运营成本,并根据设计效率或取消适用建筑标准未要求的改进措施,由市或县确定具有最低可行单位成本的多户租赁开发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 市或县应同等优先处理以下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或可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减少贷款费用或其他地方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A) 利用联邦住房或开发援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B) 利用重建资金或其他地方财政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捐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C) 由非营利性住房组织发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D) 根据市或县的决定,作为市或县采纳的协调就业和住房计划的一部分,提供大量住房单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E) 超出(a)款(1)项(A)或(B)分项中规定的比例,或将这些单元的居住限制在超出所需最低年限的最长时期。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1) 新建和现有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可在获得管理机构事先书面批准后进行联合销售。管理机构仅在市或县确定联合销售的条款和条件符合本节规定后方可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2) 联合销售的条款和条件不得减少或限制本章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签署的文件。市或县的任何要求均不得从属于联合销售协议。联合销售不得导致提供的受援助单元减少,或任何福利或服务少于联合销售协议签订之前的情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f) 经市或县选择,1983年第907号法规对本分款所作的修订可适用于任何由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在1982年9月3日或之后提供融资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 在合格项目期届满或终止后,除非发生抵押品赎回权丧失和债券赎回、以契约代替赎回权丧失、征用权行使或联邦机构阻止执行的情况,根据(a)款规定必须保留供居住且由根据本节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收益提供融资或再融资的单元,或由根据《政府法典》第53583节或任何特许市权力机构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收益提供再融资的单元,应继续供在届满或终止之日居住在保留单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租金不得高于(a)款规定的金额,直至以下任一情况最早发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1) 该家庭的收入超过(a)款中规定的最高合格收入的14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2) 住户自愿搬离或因“正当理由”被驱逐。就本节而言,“正当理由”是指未支付租金,或指控足以证明严重违反或反复轻微违反租赁协议实质性条款的事实,这些违反行为对其他人员或建筑物的健康和安全、开发项目的财务完整性,或开发项目的宗旨或特殊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3) 合格项目期开始之日起三十年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4) 赞助商按照《政府法典》第7264条(b)款的规定,向租户支付搬迁援助和福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5) 立法机关在2005-06年度常会期间对本款所作的修订,旨在阐明现有法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h) 在合格项目期届满前的三年内,赞助商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户提供已腾空的预留单元,其程度应与向不符合条件的住户提供非预留单元的程度相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市或县监督赞助商遵守(g)款规定的情况。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j)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j)(g)至(i)款(含)的规定,应包含在根据(b)款要求签订的监管协议中。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k) 尽管有《民法典》第1461条的规定,本节的规定应随土地而转移,并且可以由任何居民、地方机构、实体,或因业主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人,通过法律或衡平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