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发行收益债券,为多户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此类住房的建造、购置、翻新或再融资。它还涵盖了这些物业所需的资本改善。

在此背景下,“住房抵押贷款”一词的范围扩大,包括了多户住房项目的贷款。相关规定应以有助于市县实现这些住房相关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5(a) 受本章限制,任何市或县,除本部分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可以按照第4章(自第52030条起)的规定发行收益债券,旨在为多户租赁住房的购置、建造、翻新、再融资或开发,以及为与该多户租赁住房相关并被认定为必需的资本改善提供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5(b) 为此目的,第4章(自第52030条起)中使用的、并由第52013条定义的“住房抵押贷款”一词,应进一步定义为包括向住房发起人提供的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旨在为多户租赁住房的购置、建造、翻新、再融资或开发,以及为与该多户租赁住房相关并被认定为必需的资本改善提供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5(c) 在可能的情况下,第4章(自第52030条起)应以使市或县能够遵守本章宗旨和要求的方式进行解释。

Section § 52075.1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无论何时使用“市或县”一词,均旨在包括联合的市县政府。

Section § 52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向开发或翻新公寓楼及其他多户租赁住房的组织提供建筑和抵押贷款。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建造、修缮、再融资或开发此类住房。

为了确保一切合法合规,市或县必须与这些组织签订协议,以确保他们遵守本章规定的所有规则。

受本章规定的限制,市或县可以向住房发起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以资助多户租赁住房的购置、建造、翻新、再融资或开发。为此目的,市或县应与接受本章项下贷款的住房发起人签订监管合同及其他协议,以确保本章的所有要求得到满足。

Section § 52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为多户出租住房的开发提供资金。他们可以直接操作,也可以与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合作。该法律授权他们购买或承诺购买用于购置、建设、修缮、再融资或开发这些出租物业的贷款。此外,它还允许他们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而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将这些资金用于为类似的住房项目提供贷款。

受本章规定的限制,市或县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贷款机构购买或承担购买承诺、建设贷款和抵押贷款,这些贷款是根据与市或县的融资协议发起的,旨在为多户出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翻新、再融资或开发提供资金。市或县还可以根据条款和条件向贷款机构提供贷款,这些条款和条件除市或县确定的其他规定外,应要求贷款机构将贷款净收益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建设贷款或抵押贷款,以资助多户出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翻新、再融资或开发。

Section § 52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发行债券,以支付与准备、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研究、保险、法律和营销服务、债券管理费以及任何相关开支。

Section § 52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或县在多户出租住房项目的同时为商业地产提供融资。但是,只有不超过10%的收益债券收益可用于此目的,并且商业地产必须位于住房项目所在的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上。

此外,商业租金收入中扣除必要开支后的任何额外资金,必须用于降低住房开发项目中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的租金。

城市或县可以,在根据本章为多户出租住房提供融资的同时,为租赁商业地产的购置、建设、翻新、再融资或开发提供融资,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9(a) 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收益债券的收益中,用于开发租赁商业地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9(b) 所开发的商业地产将位于同一地块或与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相邻的地块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79(c) 作为融资条件,任何超出偿债、运营费用以及与该地产相关的任何所需准备金的租金收入,应用于降低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中为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保留的单元的租金。

Section § 52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多户租赁住房项目通过债券销售获得资金时,一部分公寓必须预留给低收入租户。项目可以选择两种方案:要么20%的单元必须提供给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50%的人群,要么40%的单元提供给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60%的人群。这些指定单元的租金不得超过其收入水平的特定百分比。

为了帮助这些项目在经济上可行,地方机构被鼓励提供支持,例如降低施工要求、提供密度奖励以及减少或取消各种费用。他们还应确保不同收入水平的住房质量保持一致。

市或县的任务是优先考虑或放宽对采用成本效益高和创新技术、利用联邦援助或由非营利组织支持的项目的贷款。在项目相关债券偿清后,单元必须继续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直到满足特定条件。

该法律包括维持可负担性协议的规定,并允许受影响方强制执行这些义务。这些要求旨在提供长期可负担的住房选择,同时考虑经济可行性和创新。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 凡根据本章规定,利用每期债券发行所得款项融资,或已获得或承诺融资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在合格项目期内,应始终符合分段 (A) 或 (B) 的要求,具体由发行人在每期发行时为每个开发项目选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A) 开发项目中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的住宅单元应由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个人居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a)(1)(B) 开发项目中百分之四十或以上的住宅单元应由收入低于或等于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个人居住。
本节所使用的“合格项目期”、“收入”和“区域中位收入”应具有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142条 (d) 款所规定的含义,并应根据该款以及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和裁定进行确定。
对于发行人已选择符合分段 (A) 要求的开发项目,符合分段 (A) 要求的单元的居住者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居住者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发行人已选择符合分段 (B) 要求的开发项目,符合分段 (B) 要求的单元的居住者支付的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居住者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三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 管理机构应确保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购置、建设、改造、再融资或开发发放许可证的地方机构,应考虑通过优惠和激励措施,为单元的经济可行性以及为极低收入家庭提供单元做出贡献,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A) 降低施工和设计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B) 降低退界和建筑面积要求,以及原本所需的车辆停车位比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C) 授予密度奖励。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D) 提供快速许可证办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E) 修改分区法规要求以允许混合用途分区。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F) 减少或取消申请、请愿、许可证、规划服务、水和污水连接以及其他费用和收费的提交和办理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G) 减少或取消与金钱征收、土地捐赠、土地保留或公共设施建设相关的要求。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2)(H) 经管理机构确定,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提供其他可带来可识别成本降低的财政激励或优惠。管理机构应确保为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的地方机构考虑其在本节下的责任,并真诚努力提高项目的可行性,为较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3) 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对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节(42 U.S.C. Sec. 1437f)的证书持有者适用比对所有其他潜在租户更繁重的选择标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机构应资助有助于满足为较低收入家庭、极低收入家庭以及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所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为此,材料质量和提供的便利设施不应过于奢华,以免阻碍实现既定目标。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机构应资助有助于满足为家庭提供住房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为此,拥有三居室和四居室单元且大型家庭负担得起的开发项目应优先于竞争性开发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b) 作为根据本章提供融资的条件,住房发起人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规定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应优先供其居住,直至债券赎回。作为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提供融资的条件,住房发起人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规定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住房单元应在合格项目期内优先供其居住。该监管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协议中的契约和条件对住房发起人的权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该监管协议应在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该监管协议应在出让人-受让人索引中,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作为出让人,以市或县的名义作为受让人进行备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c) 管理机构应确保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单元具有可比的质量,并提供与可供其他租户使用的住房单元相当的面积和卧室数量范围。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1) 市或县应优先处理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或可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减少贷款费用或其他地方费用,针对那些采用创新和节能技术以降低开发或运营成本,并根据设计效率或取消适用建筑标准未要求的改进措施,由市或县确定具有最低可行单位成本的多户租赁开发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 市或县应同等优先处理以下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建筑贷款和抵押贷款,或可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减少贷款费用或其他地方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A) 利用联邦住房或开发援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B) 利用重建资金或其他地方财政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捐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C) 由非营利性住房组织发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D) 根据市或县的决定,作为市或县采纳的协调就业和住房计划的一部分,提供大量住房单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d)(2)(E) 超出(a)款(1)项(A)或(B)分项中规定的比例,或将这些单元的居住限制在超出所需最低年限的最长时期。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1) 新建和现有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可在获得管理机构事先书面批准后进行联合销售。管理机构仅在市或县确定联合销售的条款和条件符合本节规定后方可批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e)(2) 联合销售的条款和条件不得减少或限制本章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或签署的文件。市或县的任何要求均不得从属于联合销售协议。联合销售不得导致提供的受援助单元减少,或任何福利或服务少于联合销售协议签订之前的情况。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f) 经市或县选择,1983年第907号法规对本分款所作的修订可适用于任何由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在1982年9月3日或之后提供融资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 在合格项目期届满或终止后,除非发生抵押品赎回权丧失和债券赎回、以契约代替赎回权丧失、征用权行使或联邦机构阻止执行的情况,根据(a)款规定必须保留供居住且由根据本节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收益提供融资或再融资的单元,或由根据《政府法典》第53583节或任何特许市权力机构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债券收益提供再融资的单元,应继续供在届满或终止之日居住在保留单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租金不得高于(a)款规定的金额,直至以下任一情况最早发生: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1) 该家庭的收入超过(a)款中规定的最高合格收入的14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2) 住户自愿搬离或因“正当理由”被驱逐。就本节而言,“正当理由”是指未支付租金,或指控足以证明严重违反或反复轻微违反租赁协议实质性条款的事实,这些违反行为对其他人员或建筑物的健康和安全、开发项目的财务完整性,或开发项目的宗旨或特殊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3) 合格项目期开始之日起三十年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4) 赞助商按照《政府法典》第7264条(b)款的规定,向租户支付搬迁援助和福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g)(5) 立法机关在2005-06年度常会期间对本款所作的修订,旨在阐明现有法律。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h) 在合格项目期届满前的三年内,赞助商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户提供已腾空的预留单元,其程度应与向不符合条件的住户提供非预留单元的程度相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i)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市或县监督赞助商遵守(g)款规定的情况。
(j)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j)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j)(g)至(i)款(含)的规定,应包含在根据(b)款要求签订的监管协议中。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k) 尽管有《民法典》第1461条的规定,本节的规定应随土地而转移,并且可以由任何居民、地方机构、实体,或因业主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人,通过法律或衡平法强制执行。

Section § 520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市或县在对用于资助多户住宅的收益债券进行再融资时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市或县必须确保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预留的住房单元在特定时期内仍可供他们使用。这一要求必须持续到最初规定的日期,或者直到债券全部偿清,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如果住房开发项目通过某些联邦合同获得补贴,则可用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债券因强制赎回或违约而进行再融资,则此要求可能不适用。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a)(1)  当对先前依照第52080条发行的多户住宅收益债券进行再融资时,市、县或市县应确保依照本章或原始债券发行时适用的联邦法律要求预留给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租赁单元,至少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之前,继续由这些人居住或向这些人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a)(1)(A)  最初如此要求的日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a)(1)(B)  只要与该开发项目相关的任何债券仍未偿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a)(2)  对于先前为资助某个开发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如果所有单元(管理单元除外)在再融资时均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42 U.S.C. Sec. 1437f)第8条的新建和重大翻修住房援助付款合同获得补贴,则第 (1) 款第 (B) 项应指直到合同终止的期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080.5(b)  市、县或市县可以决定,第 (a) 款第 (1) 项规定的期限不适用于因现有贷款协议或其他担保文件条款下的违约而导致强制赎回或加速到期的先前发行的收益债券的再融资。

Section § 52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住房发起人”一词指在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52016条)中定义的人。

Section § 52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需求。为此,它允许市县发行债券。这些债券及其产生的任何收入,除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外,均免除州和地方税。其目标是造福本州居民的健康和福祉。

Section § 5208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同一县内的两个或多个城市,或一个县及其辖区内城市的组合,或多个县,进行合作。它们可以签订协议,共同利用其权力,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Section § 520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另一法律(具体而言是《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中规定的通知要求,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获得财政帮助的多户出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