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明,加州立法机关认为,县和市发行免税债券是一个好主意。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借给免缴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团体。目标是将这笔资金用于特定的住房项目。

Section § 5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和县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些债券筹集的资金可以借给免征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这些非营利组织利用贷款资助多户租赁住房项目(包括移动房屋园区)的各个方面。重点是提供经济适用房选择,居民可以租赁或拥有移动房屋。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税收要求,以确保这些项目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宗旨。

Section § 5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通过市或县债券融资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占用和租金限制,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至少20%的单元必须优先租给低收入家庭,其中10%租给极低收入家庭,除非该项目根据联邦税法符合“合格低收入住房项目”的条件。

对于非移动房屋租赁,极低收入家庭的租金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移动房屋公园的居民也有类似的租金限制,具体规则取决于移动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居民是否支付抵押贷款。

如果在收购期间单元被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占用,这些家庭不会被驱逐,但未来的空置单元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获得融资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签署一份监管协议,期限为债券期限或30年,以确保这些单元继续优先供低收入居住者使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  关于根据本章获得的住房的占用和租金限制,应符合第 (1) 款的 (A) 和 (B) 项的要求,或符合第 (2) 款的要求,具体如下: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  根据本章,由市或县每次债券发行所得的债券收益提供资金,或已获得或承诺提供资金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至少20%的单元总数应优先供第50079.5节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居住。如果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位于美国法典第26篇第103(b)(12)(A)节所定义的特定区域项目内,则根据本章提供资金或已获得或承诺提供资金的单元总数中,至少15%应优先供低收入家庭居住。低收入家庭优先居住所需的单元中,至少一半应优先供第50105节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居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  对于非移动房屋公园的多户租赁开发项目,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单元的租金支付,由居住这些单元的人支付(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这些人或代表这些单元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如果非营利组织选择为低收入家庭和极低收入家庭的所有或部分单元设定基本租金,则基本租金应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为此目的调整家庭规模租金时,应假定一人居住单间公寓,两人居住一居室单元,三人居住两居室单元,四人居住三居室单元,五人居住四居室单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ii)  对于移动房屋公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1)(A)(B)(i)(ii)(I)  如果居民同时租赁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该家庭为移动房屋和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支付的总租金(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I)  如果居民是移动房屋的注册合法所有者,未支付购买该移动房屋的抵押贷款,并租赁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占用该空间的总租金,不包括非营利公司收购移动房屋公园时确定的其他相关住房成本的合理津贴,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30%,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II)  如果居民是移动房屋的注册所有者,正在支付购买该移动房屋的抵押贷款,并租赁移动房屋所占用的空间,对于极低收入家庭居住所需的空间和移动房屋,移动房屋占用空间的租金,不包括任何水电费和存储费(不包括州、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向该家庭或代表该空间和移动房屋提供的任何补充租金援助),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的15%,并根据占用该空间的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IV)  在调整家庭规模租金时,可以采用 (a) 款 (1) 段 (B) 项 (i) 目中规定的入住标准,或者采用替代标准,即假设一辆休闲车由一人居住,一辆单宽移动房屋由两人居住,一辆多节移动房屋由三人居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a)(2)  该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是《国内税收法典》第 42(g) 条(26 U.S.C. Sec. 42)含义内的“合格的低收入住房项目”,因为它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 42(g)(1)(B) 和 (2) 条中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b)  如果在收购时,任何单元或移动房屋空间被不合格家庭占用,仅此事实不应构成驱逐租户的理由,也不应使项目不合格。任何最初由不合格家庭占用的单元腾空后,该单元应出租给合格家庭,直至达到合格家庭所需的居住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2(c)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融资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应与市或县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该协议应要求为低收入家庭保留的单元在提供融资的债券期限或30年(以较长者为准)内,优先供其居住。该监管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协议中的契约和条件对非营利组织的权益继承人具有约束力。该监管协议应在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该监管协议应在授予人-受让人索引中,以财产所有者的名义作为授予人,以市或县的名义作为受让人进行记录。

Section § 5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为多户出租住房和附近的商业地产提供资金。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债券资金中只有不超过10%可用于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必须靠近或属于住房开发项目的一部分;并且商业租赁的任何额外收入必须用于帮助降低住房项目中低收入居民的租金。

市或县可以结合根据本章对多户出租住房的融资,为租赁商业地产的购置提供融资,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3(a)  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收益债券的收益中,不得超过10%可用于购置租赁商业地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3(b)  所购置的商业地产将位于与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相同的地块上或相邻地块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3(c)  作为融资条件,任何收取的租赁款项,超出用于偿还债务、运营费用以及与该地产相关的任何所需准备金的款项部分,应被用于降低多户出租住房开发项目中,为低收入住户和极低收入住户保留的单元的租金。

Section § 521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违反了某些限制规定,市或县必须迅速调查。他们需要向投诉人报告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持续,以及将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如果发现违规,就必须采取行动消除它。

即使市或县没有收到通知或没有采取行动,任何受违规行为影响的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解决。

凡收到关于违反根据第52102条施加的限制的投诉时,市或县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交报告,说明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市或县将采取何种行动纠正该违规行为。当市或县确定存在违规行为时,无论是通过调查投诉确定还是自行发现,市或县应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包括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迅速消除该违规行为。
尽管本条有其他规定,任何因违反根据第52102条施加的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寻求司法补救,无论是否已向市或县提出投诉,或市或县当时是否正在采取任何行动纠正该违规行为。

Section § 5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的市和县权力,可以发行债券来支付与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相关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研究、调查、保险、承销、法律、会计、营销、准备金账户以及受托人、托管人和评级机构的费用。

Section § 5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城市或县如何利用债券为住房项目提供贷款。这些债券仅通过偿还这些贷款的款项来偿付。负责发行债券的官员不承担个人责任。这些债券旨在造福公众的健康和福祉,并免除州税,但遗产税除外。该法律还为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了为多户租赁住房开发或改善项目融资的途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6(a)  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应仅从因此类贷款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中偿还。发行城市或县可以质押所有或任何部分此类支付以担保债券。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6(b)  发行城市或县管理机构的成员以及任何签署债券的人员均不对债券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因债券的发行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或问责。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6(c)  本章所授予权力的行使应在所有方面为了本州人民的利益及其健康和福祉。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债券、其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除遗产税外,应始终免除本州以及本州各市和政治分区征收的各种税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106(d)  本章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用于发行债券和出借资金,以供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26 U.S.C. Sec. 501(c)(3))免除联邦所得税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收购、建造、翻新、再融资或开发多户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