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政策与总则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计划
Section § 50210
本节提供了与加州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项目相关的关键定义。它解释了“行政实体”是指管理联邦无家可归者援助资金的地方政府单位或非营利组织,并详细说明了“机构”和“理事会”所指为何。“县”的定义广泛,包括市。本节中“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与联邦法规保持一致,并提到了所使用的具体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所提及的“项目”是指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项目。
Section § 50211
“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计划”旨在向地方提供一次性灵活拨款,以解决紧迫的无家可归问题。一个机构将与一个理事会合作管理这些拨款。他们关于谁获得资金以及获得多少资金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质疑。他们必须记录资金申请的数量、被拒绝的申请以及资金接受者的姓名。该计划的管理无需遵循常规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这使其更具灵活性。
Section § 50212
为了获得项目资金,行政实体必须满足某些条件。首先,其所代表的地区需要宣布庇护所危机。其次,申请人必须与地方政府或非营利合作伙伴合作,并且可以提交区域计划。然而,无家可归者人数较低的城市和县可以申请豁免宣布庇护所危机,以获得资金资格。
Section § 502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分配5亿美元用于解决无家可归问题。首先,2.5亿美元根据不同地区的无家可归者人口规模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无家可归者人数较多的地区将获得更多资金。另有1亿美元根据2017年统计的无家可归者人口在该地区所占的比例进行发放。此外,还有1.5亿美元用于人口至少33万且已宣布庇护所危机的城市,同样根据其无家可归者人口所占的比例。
资金通过几轮申请发放:第一轮申请截止日期是2018年底,如果有剩余资金,第二轮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如果这些轮次后仍有资金剩余,将在2019年6月中旬前考虑进一步分配或返还州普通基金。100万美元用于项目运营。
Section § 50214
Section § 50215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0年1月1日,项目资金的接收方必须向机构报告合同支出、帮助了多少无家可归者以及在实现无家可归者目标方面的进展。如果需要,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至少50%的资金必须在2020年1月前通过合同约定,所有资金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合同约定,否则将退还给普通基金。机构可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以确保合规,并在必要时要求偿还或采取其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