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无家可归者项目相关的关键术语。这些术语包括“机构”,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申请人”,可以是持续照护体系、市、县或部落;以及市、持续照护体系和紧急避难所的其他具体定义。

法律阐明了“协调式准入系统”是什么,详细说明了它如何帮助个人找到住房和服务。它还解释了“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遵守联邦报告要求。“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的含义也得到了澄清,这是管辖区用于报告无家可归者统计数据的一种方法。

法律还涵盖了“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项目”的不同阶段,这些阶段被称为不同的资金轮次,并澄清了“导航中心”、“住房优先”、“无家可归青年”和“管辖区”等其他术语。

为本章之目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a) “机构”指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b) “申请人”指持续照护体系、市、县或部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c) “市”指依法注册成立,为其居民提供地方政府服务的市或市县。市可以根据本州普通法或根据当地选民通过的章程组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d) “持续照护体系”的含义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在《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3节中定义的相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e) “协调式准入系统”指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7节(截至2019年1月10日该节的规定)制定的集中或协调流程,旨在协调无家可归者项目参与者的接收、评估和转介服务。为满足本款规定,集中或协调评估系统应覆盖地理区域,易于寻求住房或服务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广为宣传,并包括全面和标准化的评估工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f) “理事会”指机构间无家可归者理事会内的相关工作人员,该理事会前身为无家可归者协调和融资理事会,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7节设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g)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h) “紧急避难所”的含义与第50801节(e)款中定义的相同。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i) “无家可归者”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3节(截至2019年1月10日该节的规定)中定义的相同。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j) “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指由持续照护体系指定的,用于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3节中定义的联邦报告要求的信息系统。“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一词还包括受害者服务提供者或法律服务提供者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6部分经联邦政府允许使用的可比数据库。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k)(1) “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指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3节进行的2019年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管辖区可以选择使用其2017年即时统计,如果他们能证明2017年和2019年即时统计之间发生了重大的方法学变化,该变化旨在使统计更紧密地符合HUD(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最佳实践,并在与HUD代表协商后进行。管辖区应在HUD对2019年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的认证最终确定之日前向该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该机构应审查并批准或拒绝前一句所述的请求,同时审查管辖区的无家可归者资金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k)(2) 为第50218.7节所述项目第4轮的目的,“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指所有申请人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24卷第578.3节完成的、要求进行有住所和无住所统计的最近一次即时统计。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l) “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在12至24岁(含)之间,正在经历无家可归的无人陪伴青年,如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第725节(2)款(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34a(2)节)所定义。“无家可归青年”包括怀孕或为人父母的无人陪伴青年。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m) “住房优先”的含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5节中的相同,包括其中列出的所有核心组成部分。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n) “管辖区”指本节定义的市、既是市又是县的城市、县、持续照护体系或部落。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o) “导航中心”指一个住房优先、低门槛、服务丰富的避难所,旨在帮助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入住永久性住房,提供临时居住设施,同时个案经理将无家可归者与收入、公共福利、医疗服务、住所和住房联系起来。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p) “项目”指根据本章设立的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p)(1) 项目的“第1轮”指在2019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内拨款的、根据项目分配的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p)(2) 项目的“第2轮”指在2020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内拨款的、根据项目分配的资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p)(3) “第三轮”项目指根据该项目分配的、使用在2021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内拨款的资金。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p)(4) “第四轮”项目指根据该项目分配的、使用在2022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内拨款的资金。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q) “项目拨款”指项目资金中可用于扩大或发展地方能力以应对紧迫的无家可归问题的那一部分。
(r)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r) “受款人”指为该项目目的从理事会获得资金的管辖区。
(s)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6(s) “部落”或“部落申请人”指根据《美国法典》第25篇第4103节的规定,获得联邦认可的部落政府。

Section § 502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旨在向城市、县、部落实体及其他团体提供一次性拨款。这些资金帮助他们通过关注永久性住房解决方案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该计划已通过多轮拨款获得资金,从2019年到2023年拨付了大量资金。负责该计划的委员会决定谁能获得资金以及获得多少,其决定是最终的。委员会还会记录所有申请和拨款情况,并在网上公开这些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管理该计划时,不受常规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a) 特此设立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和预防计划,旨在向各管辖区提供一次性拨款资金,以支持区域协调,并扩大或发展地方能力,解决其当前的无家可归问题,同时以最佳实践框架为指导,重点是将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安置到永久性住房中,并支持这些个人和家庭维持其永久性住房的努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委员会应根据本章规定分配以下款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b)(1) 对于该计划的第1轮,在2019-20财政年度拨款六亿五千万美元 ($650,00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b)(2) 对于该计划的第2轮,在2020-21财政年度拨款三亿美元 ($300,000,00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b)(3) 对于该计划的第3轮,在2021-22财政年度拨款十亿美元 ($1,000,000,00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b)(4) 对于该计划的第4轮,在2022-23财政年度拨款十亿美元 ($1,000,000,000)。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c) 委员会应管理该计划。该计划应向市、县、持续照护体系和部落提供拨款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d) 委员会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以及确定提供资金数额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并向公众提供以下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1) 委员会收到的计划资金申请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2) 委员会拒绝的计划资金申请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3) 每位计划资金接受者的姓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4)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每位申请人应提供所有向次级接受者拨款的清单。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e)(5) 接受者根据第50221、50222和50223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7(f) 在管理本章时,委员会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第1134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则制定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5021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用于解决加州无家可归问题的6.5亿美元资金。这些资金主要分为三类:1.9亿美元用于地方无家可归者照护网络;2.75亿美元用于截至2019年1月1日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根据其在无家可归人口中的比例分配;1.75亿美元用于各县,采用类似标准。资金分配依据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确保资金按比例分配给无家可归者人数较多的地区。

在2019年最终无家可归者统计数据公布后,将宣布每个管辖区的具体金额。重要的是,这些资金不得用于取代现有的地方无家可归者服务资金。至少8%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无家可归青年,且总额中用于州行政管理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5%。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本章管理的资金中,六亿五千万美元 ($650,000,000) 将用于实施该计划的第一轮,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1)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一亿九千万美元 ($190,000,000) 将用于持续照护体系。该机构应根据每个持续照护体系在全州无家可归总人口中所占的相应比例,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计算对持续照护体系的拨款。该机构根据本节进行的拨款,向作为持续照护体系的申请人发放的金额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40%,且不得少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2)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两亿七千五百万美元 ($275,000,000) 将提供给截至2019年1月1日人口达到300,000或以上,且根据财政部互联网网站公布数据确定的每个城市,或既是城市又是县的城市。该机构应根据该城市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城市所占的相应比例,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计算对城市的拨款。该机构向一个城市发放的计划拨款不得超过总额的45%。如果持续照护体系内有多个受助方符合本款要求,则资金的相应份额应平等分配给这些管辖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3)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一亿七千五百万美元 ($175,000,000) 将提供给每个县。该机构应根据该县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县所占的相应比例,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计算对县的拨款。该机构根据本节进行的拨款,向一个县发放的金额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4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4) 一旦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最终确定并公布2019年即时统计数据,并且公布了第50216节 (j) 款所述的任何决定,该机构应计算每个管辖区的最终计划拨款金额,并将该信息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此信息。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a)(5) 计划受助方不得使用该计划的资金来取代现有的地方资金,用于无家可归者住房、援助或预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b) 计划受助方应将至少8%的资金用于为无家可归青年群体提供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c) 根据 (a) 款提供的金额中,不得超过5%用于州政府运营。

Section § 50218.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概述了如何通过区域协作分配3亿美元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它旨在加强现有工作,并必须与其他资金协同作用,以实现显著影响,特别是对于永久性住房等长期解决方案。

这些资金分为三类:9000万美元用于持续照护体系,1.3亿美元用于大城市,8000万美元用于各县,每类分配都基于其在无家可归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鼓励城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之间联合申请。

申请人必须遵守某些要求,并且5%的资金预留用于项目管理。此外,8%的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无家可归青年,所有资金都必须按照“住房优先”计划使用。重要的是,这些资金不能取代当前地方政府用于无家可归者计划的资金。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1) 关于根据本节提供的资金,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1)(A) 这些资金应在通过“无家可归者紧急援助计划”(第5章(自第50210节起))前几轮资助所形成的区域协调基础上,以及本章设立的计划和用于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COVID-19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1)(B) 这些资金应继续在特定区域内,无论人口多少,在持续照护体系、县和市之间建立区域协作,并最终用于制定统一的区域性无家可归问题应对方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1)(C) 这些资金应与其他为解决无家可归问题而提供的地方、州和联邦资金进行战略性搭配,以实现最大效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1)(D) 这些资金应以通过投资长期解决方案(例如永久性住房)来减少特定区域内无家可归者人数为目标进行部署,并且州政府应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分享最佳实践以及实施问责框架来指导当前和未来州投资的结构,从而成为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未来预算年度提供额外的州级无家可归者资金,应增加永久性住房的退出率,进一步推广针对无家可归个人和家庭的循证解决方案,在进行未来拨款时考虑先前资金奖励的成果,并包含强有力的问责措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B)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B)(i) 根据本款,针对2024年7月1日或之后拨付的额外州级资金的申请或规划材料,应在可行范围内,包含数据和一份叙述性总结,说明申请人已采取的具体且可量化的步骤,以改善向在交通机构拥有和运营的交通设施上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员提供住房和服务的状况。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B)(i)(ii) 就本分款而言,“交通机构”指以下任一: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B)(i)(ii)(I) 符合STA资格的运营商,如《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2节所定义。
(II) 负责州支持的城际铁路或通勤铁路服务,并有资格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312.3节获得资金的公共机构,包括联合权力机构。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a)(2)(A)(B)(i)(iii) 根据第50237节和第50238节提供的资金不受本分款要求的约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本章管理的3亿美元($300,000,000)资金将用于实施该计划的第二轮,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b)(1) 根据本节提供的9000万美元($90,000,000)资金将用于持续照护体系。委员会应根据每个持续照护体系在全州无家可归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基于2019年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持续照护体系的拨款。委员会向作为持续照护体系的申请人拨款时,不得超过根据本节所作拨款的40%,且不得少于25万美元($25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b)(2) 根据本节提供的1.3亿美元($130,000,000)资金将提供给截至2020年1月1日人口达到30万或以上,且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数据确定的每个城市,或既是城市也是县的实体。委员会应根据该城市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城市所占的比例(基于2019年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城市的拨款。该机构向一个城市拨款不得超过该计划拨款的45%。如果持续照护体系内有多个受助方符合本款要求,则资金的相应份额应平等分配给这些管辖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5(b)(3) 根据本节提供的8000万美元($80,000,000)资金将提供给每个县。委员会应根据该县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县所占的比例(基于2019年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县的拨款。该机构向一个县拨款不得超过根据本节所作拨款的40%。

Section § 502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2021-2022财政年度的第三轮计划拨款10亿美元,以解决加州的无家可归问题。资金分配如下:

1. 8亿美元用于市、县和持续照护体系,每个类别根据其在无家可归人口中的比例获得特定百分比。持续照护体系获得30%,人口超过30万的市获得42%,县获得28%。

2. 1.8亿美元预留用于其他拨款,如果到2023年中期仍未支出,则有重新分配的规定。

3. 2000万美元根据需求分配给部落申请人,并要求在2022年中期前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遵守某些要求,例如不得用这些州资金替代地方资金,并且必须将10%的资金专门用于无家可归青年服务。该计划强调遵守“住房优先”方针,并设定了2026年的支出截止日期,同时对行政费用进行了封顶和详细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本章管理的资金中,十亿美元($1,000,000,000)应在2021-22财政年度提供,用于实施该计划的第三轮,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1)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80%,即八亿美元($800,000,000),应提供给作为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的申请人,具体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1)(A) 本款所述资金中,30%,即两亿四千万美元($240,000,000),应提供给持续照护体系。理事会应根据每个持续照护体系在全州无家可归总人口中的按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计算对持续照护体系的这些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进行的拨款的40%以上授予任何一个持续照护体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1)(B) 本款所述资金中,42%,即三亿三千六百万美元($336,000,000),应提供给截至2020年1月1日人口达到30万或以上的每个市,或兼具县职能的市,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理事会应根据该市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市的按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计算对该市的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进行的计划拨款的45%以上授予任何一个市。如果持续照护体系内有多个受助方符合本分段的要求,则资金的按比例份额应平等分配给这些管辖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1)(C) 本款所述资金中,28%,即两亿两千四百万美元($224,000,000),应提供给每个县。理事会应根据该县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县的按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计算对该县的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进行的计划拨款的40%以上授予任何一个县。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2)(A)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18%,即一亿八千万美元($180,000,000),应预留用于资金授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2)(A)(B) 本分段(A)所述的、截至2023年7月1日尚未授予的任何资金,应根据第6.5章(自第50230条起)重新分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2%,即两千万美元($20,000,000),应提供给部落申请人。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款所述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A) 部落可以申请计划资金,理事会应根据需求向部落拨款。根据本分段(B)申请计划资金的部落,应获得不超过其申请金额的资金,或所有部落申请人合计不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如果资金总申请额超过此数,理事会应根据每个部落申请人相对于所有提交资金申请的部落的需求按比例份额,确定分配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B) 根据本节寻求资金的部落申请人,应不迟于2022年6月30日,采用理事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并附上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B)(i) 部落申请的拨款金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B)(ii) 对部落当地需求的解释,包括对需要无家可归者服务的人数估算以及现有资源。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B)(iii) 部落计划将拨款用于哪些服务的说明。这些活动应符合第50220.7条(e)分段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C) 根据本款提供给部落申请人、截至2024年7月1日尚未分配的任何资金,应根据第6.5章(自第50230条起)重新分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a)(3)(D) 部落申请人可以与当地的持续照护体系或协调入境系统合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b) 根据本节申请第三轮计划资金的申请人,应遵守第50220.6条中规定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c) 项目受助方不得使用根据本节分配的项目资金替代现有地方无家可归者服务资金,否则将面临委员会决定的未来项目资金被否决、削减或两者兼有的处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d)(1) 根据 (a) 款可用的资金中,用于支付委员会管理本节的费用(包括州运营支出、全州能力建设、向受助方提供持续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衡量数据和绩效)的金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五,或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d)(2) 委员会可支出行政资金直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完成拨款结案活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e) 项目受助方应将根据本节分配的至少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为无家可归青年群体提供的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f) 根据本节分配的资金应按照“住房优先”原则支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g) 除 (d) 款 (2)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第三轮项目资金应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6(h)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02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2022-23财政年度的无家可归者计划拨款10亿美元,并将资金分配给不同的实体。市、县和持续照护体系将根据其在无家可归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获得最高8亿美元的资金。1.8亿美元预留作为奖励资金,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将在2023年7月1日之后重新分配。部落可根据需求获得最高2000万美元,并有具体的申请要求和截止日期。受助方不得取代现有的无家可归者资金,并且必须至少将10%的资金用于无家可归青年服务。行政费用上限为5000万美元,所有资金必须符合“住房优先”原则,并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使用完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根据本章管理的十亿美元($1,000,000,000)资金应在2022-23财政年度提供,用于实施该计划的第四轮,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1)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80%(即八亿美元($800,000,000))应提供给作为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的申请人,具体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1)(A) 本款所述资金的30%(即两亿四千万美元($240,000,000))应提供给持续照护体系。理事会应根据每个持续照护体系在全州无家可归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持续照护体系的这些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作出的拨款的40%以上授予任何一个持续照护体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1)(B) 本款所述资金的42%(即三亿三千六百万美元($336,000,000))应提供给截至2021年1月1日人口达到30万或以上的每个市,或兼具县职能的市,根据财政部网站上公布的数据。理事会应根据该市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市所占的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该市的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作出的计划拨款的45%以上授予任何一个市。如果持续照护体系内有多个受助方符合本分段的要求,则资金的比例份额应平等分配给这些管辖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1)(C) 本款所述资金的28%(即两亿两千四百万美元($224,000,000))应提供给每个县。理事会应根据该县所在持续照护体系所服务区域内无家可归总人口中该县所占的比例份额(基于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数据)来计算对该县的拨款。理事会不得将根据本分段作出的计划拨款的40%以上授予任何一个县。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2)(A)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18%(即一亿八千万美元($180,000,000))应预留用于奖励资金的拨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2)(A)(B) 截至2023年7月1日尚未拨付的本分段(A)项所述资金,应根据第6.5章(自第50230节起)重新分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 根据本节可用的资金中,不超过2%(即两千万美元($20,000,000))应提供给部落申请人。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款所述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A) 部落可以申请计划资金,理事会应根据需求向部落拨款。根据本分段(B)项申请计划资金的部落,其获得的拨款应不超过其申请金额,或所有部落申请人合计不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如果资金总申请额超过此数,理事会应根据每个部落申请人相对于所有提交资金申请的部落的需求比例份额来确定分配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B) 根据本节寻求资金的部落申请人,应不迟于2023年6月30日,以理事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理事会提交申请,并附以下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B)(i) 部落申请的拨款金额。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B)(ii) 对部落当地需求的解释,包括对需要无家可归者服务的人数以及现有资源的估计。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B)(iii) 对部落计划使用其拨款资金的服务项目的描述。这些活动应符合第50220.7节(e)分节的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C) 截至2025年7月1日,根据本款可供部落申请人使用但尚未分配的任何资金,应根据第6.5章(自第50230节起)重新分配。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a)(3)(D) 鼓励部落申请人与当地持续照护体系或协调入境系统合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b) 根据本节申请第四轮计划资金的申请人应遵守第50220.6节中规定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c) 项目受助方不得使用根据本条分配的项目资金替代现有地方无家可归者服务资金,否则将面临未来项目资金被委员会决定取消、削减或两者兼有的处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d)(1) 根据 (a) 款提供的资金中,不超过5%或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应用于支付委员会管理本条的费用,包括州运营支出、全州能力建设、向受助方提供持续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数据和绩效衡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d)(2) 委员会可使用行政资金直至2027年12月31日,以完成拨款结案活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e) 项目受助方应将根据本条分配的至少10%的资金用于为无家可归青年群体提供的服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f) 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按照“住房优先”原则支出。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g) 除 (d) 款 (2)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第4轮项目资金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支出。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8.7(h)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2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申请特定项目资金以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说明他们如何与邻近地区协调以满足区域无家可归需求,并解释资金将如何使用。他们需要识别目前用于无家可归者服务的资金来源,评估现有项目,并指出服务中的任何空白。申请人还必须概述他们对所申请资金的计划,并设定可衡量的目标,例如他们希望安置多少人。对于“全方位照护”组织等特定申请人,存在特殊的数据要求。

资金必须用于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成熟方法,例如租金援助、新建避难所或将酒店改建为住房。一小部分资金可用于满足联邦要求和行政费用,但对此类支出有严格限制。

所有接受者必须遵循“住房优先”方针,该方针侧重于在解决就业和健康等其他问题之前提供稳定的住房。县可以从各种来源存入资金来运营这些项目,但协助管理这些资金的官员不能从他们监督的项目中获利。最后,所有提交的申请都将在网上公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 为申请第一轮项目拨款,申请人应按照第50220条规定的时间表提交申请,并以机构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以下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1) 说明该管辖区如何与其他管辖区协调,以确定其在解决区域无家可归问题方面的份额,以及所申请的资金将如何帮助满足该管辖区应承担的需求份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2) 识别申请人目前用于为该管辖区内无家可归者群体提供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服务的所有资金,包括所有联邦、州和地方资金,以及关于由已识别资金支持的项目的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3) 对现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项目的评估,以及识别该管辖区内无家可归者群体在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服务方面的空白,如根据 (7) 款由“全方位照护”组织识别的,包括由申请人以外的实体提供的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4) 识别申请中请求的资金将如何补充 (2) 款所述的资金,弥补根据 (3) 款识别出的空白,并服务根据 (7) 款识别出的无家可归者群体。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5) 拟议资金用途的概述,以及解释拟议资金用途如何满足 (4) 款所述的各项要求。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6) 可衡量目标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数和成功安置在永久性住房中的个人百分比。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7) 如果申请人是“全方位照护”组织,则需提供该管辖区内无家可归者群体的人口统计学和特征数据,以及该管辖区内目前提供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服务的项目数据,这些数据应通过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和即时统计向联邦政府报告。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8) 对于根据第50218条 (a) 款 (2) 项申请可用资金的城市,或根据第50218条 (a) 款 (3) 项申请可用资金的县,需提交一项计划,说明这些资金将如何补充“全方位照护”组织计划中描述的区域需求,以建立一个协调的住房和服务系统,满足个人、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和经历无家可归的家庭的需求,如《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7(c)条所定义。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9) 与“全方位照护”组织协调入境系统连接的证据。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a)(10) 同意参与全州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可用时),并按照第50220.6条向该系统提供数据要素。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b) 机构可以就第一轮项目拨款向申请人要求提供符合 (a) 款要求的额外文件和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 除 (d) 款和 (e) 款另有规定外,第一轮项目拨款的接受者应将资金用于解决和预防符合条件的群体无家可归问题的循证解决方案,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1) 租金援助和快速再安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2) 新建和现有经济适用房或支持性住房单元、紧急避难所和导航中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可包括运营储备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3) 对房东的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和预留费。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4) 外展和协调,其中可包括获得就业项目的机会,以协助弱势群体获得永久性住房,并促进支持性住房的住房稳定性。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5) 系统支持,用于建立区域伙伴关系和维护无家可归者服务和住房交付系统所需的活动,特别是针对包括家庭和无家可归青年在内的弱势群体。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6) 提供永久性住房和创新住房解决方案,例如酒店和汽车旅馆改造。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7) 预防和避难所分流至永久性住房。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8) 根据已证明的需求新建导航中心和紧急避难所。为本款目的的已证明需求应基于以下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8)(i) 由“全方位照护”组织服务的城市、县或区域内可用避难所床位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8)(ii) 夏季和冬季月份的避难所空置率。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8)(iii) 从紧急避难所离开转向永久性住房解决方案的百分比。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c)(8)(iv) 将居民连接到永久性住房的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d) 申请人第一轮项目拨款的最多5%可用于以下旨在满足联邦住房资金要求的用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d)(1) 战略性无家可归计划,依照《联邦法规典籍》第24篇第578.7(c)节的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d)(2) 支持协调式准入系统和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开发。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e) 申请人不得将第一轮项目拨款的超过7%用于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为管理其项目拨款而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就本款而言,“行政管理费用”不包括与实施由项目拨款资助的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或其他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f) 第一轮项目拨款的接受者应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部第6.5章(第8255节及后续条款)规定的住房优先原则。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7011节或任何其他管辖县金库资金存入的法规的规定,县可接受或将来自任何来源的资金存入县金库,用于管理本章下的项目、提案或计划。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h) 就《政府法典》第1090节而言,在主要目的是管理资金或根据本章为申请提供资金建议的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任职的县代表,不得因其作为县代表担任公职或公共雇佣所获得的报酬,而对该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投票表决的任何合同、计划或项目拥有经济利益。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19(i) 理事会应将其收到的最终申请公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502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计划第一轮资金的规则和截止日期。申请人必须在2020年2月15日前提交资金申请,并在2020年4月1日前做出决定。如果资金未完全分配,剩余部分可用于第二轮。截至2023年5月31日,受助方需要合法承诺至少50%的资金,对于县级受助方,则需承诺全部资金,否则资金将被重新分配。如果受助方未能履行义务,他们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交一份备用计划以供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资金需要退回,以用于另一轮奖励。截至2025年6月30日,任何剩余资金将归还至州普通基金。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在不遵守规则时要求偿还资金,或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 第一轮计划的时间表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1) 不迟于2020年2月15日,每位申请人应向机构提交其计划拨款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2) 不迟于2020年4月1日,机构应根据即时统计数据对计划拨款作出奖励决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3) 如果在本节规定的第一轮奖励后,机构尚未拨付所有资金,机构应将任何剩余资金留作第二轮奖励。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 (i) 在2023年5月31日或之前,受助方应通过合同约定至少50%的第一轮计划拨款。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ii) 作为县的受助方应通过合同约定机构此时授予其的全部拨款。任何未在此日期前通过合同约定的资金应归还给服务该县的持续照护体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B) 如果在2023年5月31日之后,约定比例低于50%,作为持续照护体系和城市的受助方不得支出根据分段(A)要求已约定但未支出的第一轮计划拨款的任何剩余部分,除非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B)(i) 在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受助方提交一份替代性支付计划,其中包含延迟的解释。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B)(ii) 机构批准该替代性支付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a)(4)(A)(C) 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为持续照护体系和城市的受助方应将根据分段(B)批准的替代性支付计划未支出的任何资金退还给机构,以供机构进行后续轮次的奖励。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b) 机构可根据需要请求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c) 除第50221节的要求外,机构可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监督申请人的支出和活动,以确保符合第一轮计划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d) 机构可根据其认为的适当或必要性,要求申请人偿还资金,或因未能遵守第一轮计划要求而依法追究其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e)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未支出的任何第一轮计划拨款剩余金额,应归还并支付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502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旨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第二轮项目拨款的申请流程和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详细说明资金用途、协调工作和预期成果。理事会将审查申请,要求进行必要的修订,并在符合标准时予以批准。资金应应用于快速安置、运营补贴和外展计划等循证解决方案。

一定比例的资金可用于战略规划和基础设施支持,但行政费用上限为7%。申请人必须遵守“住房优先”原则,确保没有财务利益冲突,并满足义务时间表。理事会监督合规情况,如果未遵循指导方针,可要求偿还。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将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归还总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 为获得第二轮项目拨款,申请人应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时间表提交申请,并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1) 理事会应不迟于2020年11月30日提供第二轮项目拨款的申请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2) 申请应在理事会根据 (1) 款提供申请表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提交至理事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3) 在收到根据 (2) 款提交的申请后60天内,理事会应批准该申请,或将其退还给申请人,附带书面详细意见,并要求对申请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修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3)(A) 提供申请任何方面的更详细信息,以便理事会能够确保与申请人拟议的资金使用以及在 (b) 款的 (4) 和 (5) 项中分别定义的可衡量目标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3)(B) 修改或提供申请人拟议资金计划的额外信息,以确保与在 (b) 款的 (3)、(4) 和 (5) 项中分别定义的申请人声明的可衡量目标以及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循证解决方案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3)(C) 任何其他修改或信息提供,以使理事会能够更好地监督和评估申请人根据第50221和50222条达到客观绩效标准的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4) 根据 (3) 款申请被退回的申请人应在45天内回应理事会要求的修订并提交修订后的申请。如果修订后的申请与理事会的要求不同,申请人应说明差异以及偏离理事会所要求修订的理由。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a)(5) 理事会应在30天内批准经修订的申请,以解决理事会的关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 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应以理事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1) 证明该管辖区如何已与其他管辖区协调并将继续协调,特别是关于其在解决区域无家可归问题需求中的份额,以及所请求的资金将如何帮助满足该管辖区在该需求中的份额并与其他区域资金协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2) 识别申请人目前正在使用或预期将用于为该管辖区内的无家可归人口提供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服务的所有资金,包括所有联邦、州和地方资金。本款所述资金特别包括根据联邦紧急解决方案赠款计划 (42 U.S.C. Sec. 11371 et seq.)、联邦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 (42 U.S.C. Sec. 5301 et seq.) 或根据联邦《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 提供的联邦冠状病毒救济基金 (42 U.S.C. Sec. 801)(如适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3) 对当前无家可归人数、该管辖区内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现有项目和资金的评估,以及利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持续照护住房存量统计、纵向系统分析和Stella工具的任何相关可用数据,以及任何近期进行的当地需求评估,详细识别该管辖区内无家可归人口在住房和无家可归者服务方面的差距。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4) 所请求资金的拟议用途概述,以及解释拟议的资金用途将如何补充 (2) 款所述的资金并公平地弥补根据 (3) 款识别出的差距。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5) 一系列明确界定和可衡量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数,以及在所服务的人群中,因所请求资金而成功安置在永久性住房中的人数。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6) 与当地无家可归者协调入境系统连接的证据。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b)(7) 同意参与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并根据当地协议,将由该资金服务的人员录入当地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c) 理事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第二轮项目拨款的额外文件和信息,并应符合 (b) 款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c)(B) 委员会批准替代性支付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c)(3) 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为持续照护体系和城市的受助者应将根据第(2)款(B)项批准的替代性支付计划尚未支出的任何资金返还给委员会,以用于委员会后续轮次的拨款。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l)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m) 除了第50222条的规定外,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监督申请者的支出和活动,以确保符合第二轮项目要求。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n) 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的适当或必要性,要求申请者偿还第二轮项目资金,或因未能遵守项目要求而依法寻求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5(o) 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未支出的任何第二轮项目拨款余额,应归还至普通基金,并存入其中。

Section § 502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签订了相关协议的特定接收方,在加州全州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可用后,向其提供特定数据,包括健康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共享。

负责的理事会将决定需要提供哪些数据以及提供频率,并可在必要时修改这些要求。重要的是,任何共享的健康信息都不会向公众公开,也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的约束。

此外,“健康信息”的定义将遵循联邦和加州标准,以确保其受到保密处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签订了第50219条(a)款第(10)项、第50225.5条(b)款第(7)项、第50220.7条(b)款第(3)项(B)分项第(iii)条以及第50220.8条(b)款第(3)项(C)分项所规定的协议的接收方,在全州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可用时,应当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向该系统提供数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b)(1) 理事会应当规定所需数据要素的形式和内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b)(2) 理事会可以根据运营需要,修订或修改数据要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c) 任何提供给全州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或在该系统内维护的健康信息,均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接受公众查阅或披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6(d) 就本款而言,“健康信息”指《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0.103部分所定义的“受保护健康信息”,以及《民法典》第56.05条(j)款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Section § 5022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城市、县和其他实体申请旨在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第三轮资金的要求和流程。申请人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并达到具体的绩效衡量标准。这些资金主要必须用于系统改进、能力建设以及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循证项目。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所需文件或达到绩效衡量标准,其资金可能会被重新分配。对于合作、数据报告以及遵守“住房优先”原则,存在各种规定。该法规还进一步规定了资金合同和使用方面的义务,确保大部分资金在2024年5月31日前到位,并对未使用的资金、监督以及不合规情况下的潜在偿还做出了计划。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1) 不迟于2021年9月15日,理事会应发布一份标准协议,供申请人申请第三轮项目资金,该协议应至少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一份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和基于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绩效衡量标准的具体系统绩效衡量指标,如分节 (b) 所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2) 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协议应不迟于理事会根据第 (1) 款发布标准协议之日起30天提交给理事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3) 如果申请人未在第 (2) 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完整的标准协议,理事会可将该申请人应得的第三轮项目资金份额分配给由理事会确定的符合条件的重叠管辖区。
(4)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4)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4)(A) (i) 收到标准协议后,除非 (ii) 项另有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50218.6条 (a) 款分配符合条件的城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总拨款的20%。
(i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4)(A)(ii)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4)(A)(ii)(I) 城市、市县、单一持续照护体系或县可与对应实体或多个实体联合申请。根据本款联合申请的申请人,应获得联合申请管辖区总拨款的25%,而非20%,根据第50218.6条 (a) 款。
(II) 根据本项提交的联合申请应至少包括联合申请人之间合作的证据,以及联合申请人将如何根据本节管理分配给他们的资金的说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4)(A)(B) 受益人可使用根据本款获得的初始资金,完成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该计划是根据第 (1) 款以及分节 (b) 第 (3) 款 (A) 项的要求规定的,包括支付任何技术援助或签约实体以支持无家可归行动计划的完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 初始资金的优先使用,在完成申请的费用之上,应主要用于系统改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A) 管辖区内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和劳动力发展,包括消除与特定文化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的障碍,以及建设提供者提供特定文化服务的能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B) 资助现有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循证项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C) 投资数据系统以满足报告要求或加强受益人的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D) 改进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a)(5)(E) 改进协调入境系统,以加强协调入境系统,消除种族偏见,创建青年专用协调入境系统或青年专用协调入境接入点,或改进协调入境评估工具,以确保其考虑无家可归青年的具体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 为获得其第三轮项目拨款的剩余余额,申请人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理事会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一份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和具体的系统绩效衡量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1) 申请人应在提交完整申请之前,就其地方计划和系统绩效衡量指标与理事会进行沟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2) 对于城市、县和持续照护体系的申请人,根据第 (3) 款 (A) 项的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以及根据第 (3) 款 (C) 项的系统绩效衡量指标,应在理事机构的例会上列入议程,包括听取公众意见,然后提交给理事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 根据本节提交的完整申请应提供以下信息,采用理事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A) 一份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 申请人应制定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以在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预防和减少无家可归现象,这些标准应参考(A)分段所述的当地情况分析结果以及管辖区在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Homeless Data Integration System)中2020日历年的基本系统绩效衡量数据。这些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应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设定明确的指标,以实现以下目标: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I) 减少无家可归者人数。
(II) 减少首次无家可归者人数。
(III) 增加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入住永久性住房的人数。
(IV) 缩短无家可归者持续无家可归的时间。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V) 减少在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入住永久性住房后又重返无家可归状态的人数。
(VI) 增加街头外展服务的成功安置率。
(VII) 与上述系统绩效衡量标准相关的、可在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Homeles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中追踪的数据目标,适用于服务不足人群和受无家可归问题影响尤为严重的人群。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ii) 每位申请人应经与理事会协商确定其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且在与理事会协商之前不得提交其最终系统绩效衡量标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iii) 理事会应根据当地无家可归者行动计划中提供的信息以及申请人关于本分段所述系统绩效衡量标准的基线数据,评估申请中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并确定这些系统绩效衡量标准是否充分促进了根据本分段减少和预防无家可归现象的目标。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b)(3)(C)(i)(iv) 初步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应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达到,且随着资金的持续,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应定期更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c) 理事会可在协商期间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文件和信息,需符合第三轮项目拨款的相关规定,并与(b)款的要求一致。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1) 在收到根据(b)款提交的最终申请后30天内,理事会应批准申请并发出拨款通知,以根据第50218.6条(a)款分配申请人剩余的资金百分比,或将其退回给申请人,并附上书面详细意见,要求对申请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1)(A) 申请中任何方面的更详细信息,以便理事会能够确保申请人拟议的资金使用与商定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1)(B) 对申请人拟议资金计划的修改或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与申请人声明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以及基于证据的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解决方案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1)(C) 任何其他修改或信息提供,以便理事会能够更好地监督和评估申请人根据第50221、50222和50223条达到客观成果标准的能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2) 根据(1)款被退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理事会的详细意见和具体修改要求后30天内,对理事会要求的修改作出回应并提交修订后的申请。如果修订后的申请与理事会的要求有所不同,申请人应说明差异以及偏离理事会要求修改的理由。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d)(3) 如果修订后的申请解决了理事会的关切,理事会应在30天内批准该修订申请;或者,在有文件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向受助人提供额外指导并延长截止日期,以便进一步修改以充分解决理事会的关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e) 除(f)款另有规定外,第三轮项目拨款的接受者,包括部落接受者,应将资金用于解决和预防符合条件人群无家可归问题的循证解决方案,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e)(1) 快速重新安置,包括租金补贴和对房东的激励措施,例如保证金和预留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7(e)(2) 新建和现有经济适用房或支持性住房单元、紧急避难所和导航中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可包括运营储备金。

Section § 5022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第4轮无家可归者项目资金的程序和要求。资金申请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包含一份详细的计划,以解决地方无家可归问题,并提出减少和预防措施。委员会审查申请,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建议,并在批准后提供资金。资金必须用于循证解决方案,例如快速重新安置和街头外展。受助方有特定的截止日期来分配和使用资金,委员会将监督合规情况。申请必须展示为确保种族和性别平等所做的努力,受助方必须遵守“住房优先”政策。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未使用的任何资金将归还给州政府。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1) 委员会应不迟于2022年9月30日提供第4轮项目拨款的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2) 申请应不迟于委员会根据第 (1) 款提供申请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委员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3) 在收到根据第 (2) 款提交的申请后30天内,委员会应批准该申请,或将其退回给申请人,并附上书面详细意见,要求对申请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修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3)(A) 提供申请任何方面的更详细信息,以便委员会能够确保与申请人拟议的资金使用和声明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3)(B) 修改申请人拟议的资金计划或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与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的循证解决方案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3)(C) 任何其他修改或信息提供,以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监督和评估申请人根据第50221、50222和50223条达到客观绩效标准的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4) 根据第 (3) 款申请被退回的申请人应在30天内对委员会要求的修改作出回应并提交修订后的申请。如果修订后的申请与委员会的要求不同,申请人应说明差异以及偏离委员会所要求修改的理由。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a)(5) 委员会应在30天内批准申请,如果修订后的申请解决了委员会的关切,或者向受助人提供额外指导并设定进一步修改的截止日期,以充分解决委员会的关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 为获得第4轮项目拨款,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根据本节提交的完整申请应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1) 一份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数据应根据第50220.7条 (b) 款第 (3) 项 (A) 分项中包含的第3轮项目拨款申请中的地方无家可归行动计划进行更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1)(A) 一项地方现状分析,评估当前无家可归者的人数以及管辖范围内现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项目和资金,利用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无家可归者即时统计、持续照护住房存量统计、纵向系统分析和Stella工具中的任何相关和可用数据,以及任何近期进行的地方需求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1)(B) 确定所服务个人和家庭的数量,包括人口统计信息和提供的干预类型,以及相对于其在管辖区内无家可归者中所占比例而言服务不足的人口统计亚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1)(C) 确定所有当前正在使用和预算将用于向无家可归者或面临迫在眉睫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住房和无家可归相关服务的资金,包括州、联邦和地方资金,以及这些资金如何服务于亚群,以及通过这些资源资助了哪些干预类型。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 新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应具体、有雄心、可实现且可量化,用于预防和减少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无家可归现象,并参考第 (1) 款 (A) 分项所述的地方现状分析结果以及管辖区根据第50220.7条 (b) 款第 (3) 项 (C) 分项在其第3轮项目拨款申请中指定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应基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包括: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i) 减少无家可归者人数。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ii) 减少首次无家可归者人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iii) 增加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进入永久性住房的人数。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iv) 缩短无家可归者的持续时间。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v) 减少在摆脱无家可归状态并进入永久性住房后再次无家可归者的人数。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vi) 增加街头外展服务的成功安置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A) 申请的任何方面的更详细信息,以便理事会能够确保与申请人拟议的资金使用和商定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保持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B) 对申请人拟议的资金计划进行修改或提供额外信息,以确保与申请人声明的系统绩效衡量标准以及减少无家可归的循证解决方案保持一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A)(C) 任何其他修改或信息提供,以使理事会能够更好地监测和评估申请人根据第50221、50222和50223条达到客观成果标准的能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b)(2) 根据本节批准申请后,理事会应根据第50218.7条(a)款拨付符合条件的城市、县或持续照护体系总拨款的50%。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 除(f)款另有规定外,第四轮计划拨款的接受者,包括部落接受者,应将资金用于解决和预防符合条件人群无家可归问题的循证解决方案,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1) 快速再安置,包括租金补贴和对房东的激励措施,例如保证金和预留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2) 新建和现有经济适用房或支持性住房单元、紧急避难所和导航中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可包括运营储备金。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3) 街头外展,以帮助无家可归者获得永久性住房和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4) 服务协调,其中可能包括获得劳动力、教育和培训计划,或在支持性住房中促进住房稳定所需的其他服务。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5) 系统支持,用于创建区域伙伴关系和维护无家可归者服务和住房交付系统所需的活动,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包括家庭和无家可归青年。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6) 永久性住房的交付和创新性住房解决方案,例如酒店和汽车旅馆改造。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7) 预防和避难所分流至永久性住房,包括租金补贴。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 临时避难,仅限于新建的临床强化型集体避难所、新建或现有的非集体避难所,以及根据已证明的需求运营现有导航中心和避难所。本段所指的已证明需求应基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A) 城市、县或由持续照护体系服务的区域内可用的避难所床位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B) 无家可归者实时统计中无住所无家可归者的人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C) 夏季和冬季的避难所空置率。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D) 从紧急避难所转移到永久性住房解决方案的百分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E) 将居民与永久性住房连接起来的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8)(F) 任何由第四轮资金资助的新临时避难所必须是低门槛的,符合《福利和机构法》第八部第6.5章(自第8255条起)规定的“住房优先”原则,并优先考虑集体避难所以外的干预措施。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e)(9) 改进现有紧急避难所,以降低门槛并增加隐私。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f) 申请人用于城市、县、持续照护体系或部落管理其计划拨款所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第四轮计划拨款的7%。就本款而言,“行政费用”不包括与实施由计划拨款资助的活动直接相关的员工或其他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g) 第四轮计划拨款的接受者应遵守《福利和机构法》第八部第6.5章(自第8255条起)规定的“住房优先”原则。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h)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7011条或任何其他关于县财政库资金存放的法律规定,县可以接受或存入县财政库来自任何来源的资金,用于管理本章下的项目、提案或计划。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i) 就《政府法典》第1090条而言,在主要目的为管理资金或为根据本章提出的申请提供资金建议的委员会、机构或团体中任职的县代表,不得因其作为县代表担任公职或公共雇佣而获得报酬,从而在委员会、机构或团体投票的任何合同、计划或项目中拥有经济利益。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j) 委员会和受助方应在向申请人拨付资金后30天内,将其第4轮最终项目申请公布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
(k)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1) 受助方应不迟于2025年5月31日,通过合同约定不少于75%的资金,并支出不少于50%的,根据(d)款第(2)项向其作出的第4轮初始项目拨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2) 经受助城市、县或连续照护体系证明其已遵守根据第(1)项通过合同约定和支出其第4轮项目拨款最低金额的要求,并且经委员会根据第50223节确定其仍在按计划实现其系统绩效衡量标准,委员会应根据第50218.7节(a)款向该受助方拨付其总拨款的剩余5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3) 如果在2025年5月31日之后,受助方根据(d)款第(2)项获得的第4轮项目拨款中,通过合同约定的金额少于75%,或该金额中支出的少于50%,则受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支出其第4轮项目拨款的任何剩余部分,且委员会不得向受助方分配其总拨款的剩余50%,除非同时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3)(A) 在2025年6月30日或之前,受助方提交一份替代拨付计划,其中包含延迟的解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3)(B) 委员会批准根据(A)项提交的替代拨付计划。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k)(4) 在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受助方应将根据第(3)项(B)分项批准的替代拨付计划未支出的任何资金退还给委员会,以便根据第6.5章(自第50230节起)重新分配。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l) 受助方应不迟于2025年6月30日证明其是否已根据(b)款第(2)项成功达到其系统绩效衡量标准。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m)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索取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n) 除了第50222节的要求外,委员会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监督申请人的支出和项目活动,以确保符合第4轮项目要求,并确保在达到系统绩效衡量标准方面取得充分进展。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o) 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或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偿还第4轮项目资金,或因未能遵守项目要求而依法寻求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p) 截至2027年6月30日未支出的任何剩余第4轮项目拨款资金,应归还给普通基金,并支付和存入其中。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0.8(q)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收到项目资金的人每年向部门报告,从收到资金的次年4月1日前开始,每年持续报告,直到所有资金用完。报告应包括资金如何使用、帮助了多少无家可归者、提供了哪些类型的住房援助以及受助个人的结果。对于收到第一轮资金的人,需要在2026年4月1日前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详细说明所有资金用途。部门必须在30天内将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并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a) 收到项目资金后,受益人须在收到资金次年的4月1日前,并在之后每年该日期前,直至所有资金用尽,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形式和方法的报告,报告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以及部门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a)(1) 持续追踪任何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支出,按所列的合格用途细分,包括这些资金的当前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a)(2) 该年度项目资金所服务的无家可归者人数,以及项目所有年度所服务的无家可归者总人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a)(3) 提供的住房援助类型,按个人数量细分。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a)(4) 通过项目资金服务的个人的结果数据,包括个人迁入的住房类型、成功迁出住房的百分比以及不成功迁出住房的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b) 不迟于2026年4月1日,每个获得第一轮项目拨款的申请人须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形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项目资金的详细用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1(c) 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30天内将其发布到其互联网网站上,并通知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以及相关预算委员会。

Section § 50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申请人从2021年开始提交有关其项目的额外数据。他们需要报告他们帮助了哪些人、如何与其他团体合作,并衡量他们的成功,例如帮助人们搬入永久性住房和确保种族平等。

申请人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绩效报告,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情况。第二轮资金的最终报告截止日期是2027年4月1日。

数据必须遵守隐私法,并且不能根据公共记录法进行查阅,但应符合联邦标准,以帮助简化公共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 从2021年开始,除了根据第50221节报告要求的数据外,申请人还应通过部门建立的数据收集、报告、绩效监控和问责框架,为两轮项目拨款提供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1) 数据收集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所服务个人和家庭的信息,包括人口统计信息、实体之间合作(或缺乏合作)的信息,以及参与者和区域成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2) 绩效监控和问责框架应包括明确的衡量指标,这些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2)(A) 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定义,因本资金而从无住所环境和临时住房中迁出并入住永久性住房的个人数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2)(B) 种族平等,由部门与州和地方机构代表、服务提供者、立法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定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2)(C) 部门认为适当并与州和地方机构代表、倡导者、服务提供者和立法机构协调制定的任何其他衡量指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a)(3) 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应支持项目的有效和高效管理,并能够监控管辖区绩效和项目成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b) 根据部门根据(a)款建立的数据收集、报告、绩效监控和问责框架,所有项目拨款的接受者,应在收到资金后的次年4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日期之前(直至所有资金用尽),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报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c) 不迟于2027年4月1日,每个收到第二轮项目拨款的接受者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项目资金的详细用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d) 根据本章进行的数据收集和数据共享应按照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隐私和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和维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e) 根据本章提供的客户信息和服务记录应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0850节的要求,并应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部分第10分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进行检查。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2(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本章的行政和运作收集的数据应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规定的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以及部门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获取,并可与其他项目共享,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福利和服务的效率和有效性,并评估本章或其对其他公共福利和服务项目的影响。

Section § 5022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获得特定类型计划拨款的申请人,除了常规数据提交外,还需提供额外信息。申请人必须每年报告其在绩效衡量指标方面的进展,如果进展不足,则需说明遇到的障碍,并可能需要接受部门的帮助。他们还需要提交月度财务报告,详细说明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

最终的资金使用详细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因所获得的拨款轮次而异。对于第3、4、5和6轮拨款,这些报告必须分别不迟于2027年、2028年、2029年或2030年的4月1日提交。部门将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并通知相关的住房和预算委员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 除了第50221节和第50222节要求的数据外,申请人应通过部门建立的数据收集、报告、绩效监测和问责框架,为所有轮次的计划拨款提供以下信息: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1)(A) 关于申请人实现其系统绩效衡量指标进展的数据,该数据应在计划的整个期间内,每年4月1日提交,报告截至前一年的12月31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1)(A)(B) 如果申请人未在其系统绩效衡量指标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申请人应提交一份障碍描述及针对这些障碍的可能解决方案。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1)(A)(C) 未能在实现系统绩效衡量指标方面表现出显著进展的申请人,应接受部门的技术援助,并且可能被要求限制这些计划资金的允许用途,具体由部门决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a)(2) 一份月度财务报告,说明在他们申请计划资金时批准的每个允许的预算类别中,已支出和已承诺的计划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b) 不迟于2027年4月1日,每个获得第3轮计划拨款的接收方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计划资金的详细用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c) 不迟于2028年4月1日,每个获得第4轮计划拨款的接收方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计划资金的详细用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d) 不迟于2029年4月1日,每个获得第5轮计划拨款的接收方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计划资金的详细用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e) 不迟于2030年4月1日,每个获得第6轮拨款的接收方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部门提供的格式的最终报告,以及所有计划资金的详细用途。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23(f) 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的3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本节所述信息,并通知参议院住房委员会、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以及相关预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