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某章中与无家可归问题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申请人”、“持续照护体系”、“理事会”、“县”、“无家可归者”、“地方管辖区”、“项目”和“受助方”的定义。这些术语对于理解谁可以申请与无家可归相关的项目、“无家可归者”涵盖的范围以及谁获得资金支持至关重要。

就本章而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a) “申请人”指一个持续照护体系、市或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b) “持续照护体系”具有《联邦法规汇编》第24篇第578.3节(截至2021年5月1日该节的文本)所规定的含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c) “理事会”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7节设立的无家可归者协调和融资理事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d) “县”包括但不限于市县。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e) “无家可归者”具有《联邦法规汇编》第24篇第578.3节(截至2018年5月1日该节的文本)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f) “地方管辖区”指一个市(包括特许市)、一个县(包括特许县)或一个市县(包括特许市县)。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g) “项目”指根据本章设立的家庭无家可归挑战补助金和技术援助项目。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5(h) “受助方”指为项目目的从理事会获得资金的管辖区。

Section § 50256

Explanation

家庭无家可归挑战补助金和技术援助计划旨在提供一次性财政补助和帮助,以解决地方的家庭无家可归问题。

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负责运营该计划,直接或通过合作方发放补助金并提供技术帮助。优先考虑鼓励快速创新、推广新兴有效实践以及适应新情况以解决家庭无家可归问题的项目。

优先考虑那些展示出跨系统和跨资金来源协作的地区。委员会对申请和资金数额的决定是最终的。他们将记录收到的和被拒绝的申请数量、资金获得者以及每位申请者获得的金额。

委员会在管理此计划时,无需遵循某些规则制定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a) 特此设立家庭无家可归挑战补助金和技术援助计划,旨在向地方管辖区提供一次性补助金和技术援助,以解决和终结家庭无家可归问题。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b)(1) 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负责管理该计划,该计划应提供补助金和技术援助。技术援助可由委员会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或通过签约实体提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b)(2) 该计划应优先考虑那些促进快速创新、加速新兴项目、推广有前景的实践以及满足针对终结家庭无家可归问题的新需求和条件的提案。计划资金应优先拨付给能够证明跨系统协作、多方资助倡议以及协调不同资金来源和系统的创新努力的管辖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c) 委员会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以及确定提供资金数额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d) 委员会应保存以下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d)(1) 委员会收到的计划补助金申请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d)(2) 委员会拒绝的计划补助金申请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d)(3) 每位计划资金接受者的姓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d)(4) 分配给每位申请者的资金数额。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6(e) 在管理本章时,委员会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条款约束。

Section § 50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分配资金以解决家庭无家可归问题的规则。一旦立法机关拨款,四千万美元或另一笔金额将用于此目的。这笔资金的百分之七十五将通过两轮竞争性拨款分配给地方社区,目的是加快地方消除家庭无家可归现象的努力。第一轮将分配这些资金的一半,第二轮将把剩余金额授予那些表现出显著进展和创新实践的拨款接受者。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将用于技术援助,以帮助社区达到基本消除无家可归现象的状态。最多百分之五可由委员会用于管理该计划,任何剩余资金将用于技术援助或增加现有拨款。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他们将如何使用这笔资金进行创新和扩大对抗家庭无家可归现象的有效努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四千万美元 ($40,000,000) 或为该计划拨款的任何更大或更小的金额,应根据本分节进行分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1) 所拨款项的百分之七十五应通过两轮竞争性拨款分配给申请人,用于加速地方管辖区消除其社区内家庭无家可归现象的努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1)(A) 本款所指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应通过首轮竞争性拨款资金进行分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1)(B)  本款所指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应通过第二轮竞争性拨款资金进行分配。首轮计划资金的接受者,如果能证明在实现其计划目标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遵守本计划的所有要求,并展示出最有前景和创新性的实践,这些实践可以推广和复制以支持全州范围内消除家庭无家可归现象的努力,可以申请第二轮拨款资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2) 所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应预留用于向地方管辖区提供强化技术援助,以支持本州实现家庭无家可归“功能性零”的努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a)(3) 根据本分节拨款的金额中,最多百分之五可由委员会用于计划管理。委员会可将为计划管理预留资金中任何未使用的资金用于技术援助或增加现有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7(b) 资金申请应包括申请人打算如何使用计划资金进行快速创新、加速新兴计划、推广有前景的实践,或满足针对结束家庭无家可归现象的实际工作发生的新需求和条件的完整说明,以及委员会确定的与此拨款相关的任何额外财政和计划信息。

Section § 5025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理事会申请和拨款的时间表和程序。对于第一轮,申请必须在2022年3月1日前提供,并在60天内提交,决定则在提交截止日期后60天内作出。资金接收方必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使用至少一半的资金,否则需偿还部分拨款。未使用的或已偿还的资金将被重新分配。

第二轮申请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提交和决定的时间表类似。如果本轮之后仍有资金剩余,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拨款。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使用完毕,否则将归还至普通基金。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a)(1) 理事会应不迟于2022年3月1日提供第一轮拨款的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a)(2) 申请应不迟于理事会根据第 (1) 款提供这些申请之日起60天内提交至理事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a)(3) 初步授奖决定应不迟于提交申请截止日期后60天内作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b) 资金接收方应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支出其第一轮拨款的至少50%。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b)(1) 未能遵守本款规定支出其已拨款项的接收方,应向理事会偿还不低于其总拨款金额的25%。偿还金额应由理事会根据其对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支出已拨款项的原因的评估来确定。偿还的资金应由理事会在第二轮资助期间重新分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b)(2) 在第一轮授奖中未分配的或根据第 (1) 款偿还的任何资金,应在第二轮资助中分配。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c)(1) 理事会应不迟于2023年12月31日提供第二轮拨款的申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c)(2) 申请应不迟于理事会根据第 (1) 款提供申请之日起60天内提交至理事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c)(3) 初步授奖决定应不迟于提交申请截止日期后60天内作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d) 如果在本节规定的第二轮授奖之后,并非所有资金都已授出,理事会可以作出额外授奖或增加现有拨款,直到所有资金都已分配。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8(e) 所有项目资金应不迟于2026年6月30日支出。任何未在此日期前支出的资金应归还至普通基金,并支付和存入其中。

Section § 50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特定资金的组织,与其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特定数据,例如健康信息,以帮助追踪全州的无家可归者数据。理事会将决定需要共享哪些数据,并可在必要时更改这些要求。重要的是,任何共享的健康或个人信息都受到保护,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公开披露。

在此背景下,“健康信息”一词包括特定法规所定义的“受保护的健康信息”和“医疗信息”。此外,这些资金接收方必须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提供关于有助于解决家庭无家可归问题的服务提供模式的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a) 本章规定的所有资金接收方,应当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向其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以便在全州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中进行追踪。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b)(1) 理事会应当规定所需数据要素的形式和实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b)(2) 理事会可以根据运营需要,修订或修改数据要素、披露格式或披露频率。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c) 任何提供给无家可归者数据整合系统或在该系统内维护的健康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均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进行公共检查或披露。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d) 就本款而言,“健康信息”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0.103部分所定义的“受保护的健康信息”,以及《民法典》第56.05条(j)款所定义的“医疗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259(e) 所有资金接收方应当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框架,提供利用拨款资金开发的信息和产品,内容涉及服务提供模式,以支持为家庭无家可归问题创建可扩展解决方案的总体项目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