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5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本法条的这一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所载的定义应适用于本部的解释。

Section § 50051

Explanation
平权行动是指由某个机构制定的项目,旨在为来自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祖籍或民族出身的弱势群体的个人增加就业机会。这些项目应包括教育和宣传活动,旨在提升这些群体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50052

Explanation
“平权营销计划”是相关机构批准的一项计划,旨在为因种族、性别、宗教、祖籍或民族出身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提供更多住房机会。该计划包括教育和宣传等活动,以帮助这些群体获得住房。 如果社区中有许多人英语说得不好,这些住房计划的信息必须以他们的母语提供,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机会。

Section § 50052.5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规定了获得财政援助的房屋业主应支付的金额,以确保住房成本保持可负担,该金额根据其收入水平确定。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的房屋,成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对于在此日期之后获得援助的房屋,成本根据收入类别(极低收入、超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而异,并基于区域中位收入的百分比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该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对于租赁住房和合作社住房,可负担成本被视为可负担租金,并提供了如何计算最高建筑成本、销售价格和抵押贷款的指导方针。最后,它明确了如何根据不同家庭规模调整中位收入数据,以及在必要时法规可与联邦住房规定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a)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且援助条件是遵守本条规定的任何业主自住住房,就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负担住房成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b)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援助且援助条件是遵守本条规定的任何业主自住住房,“可负担住房成本”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b)(1) 对于极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3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b)(2) 对于超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5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b)(3) 对于总收入超过超低收入家庭最高收入且不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区域中位收入的70%的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7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此外,对于总收入等于或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区域中位收入的70%的任何低收入家庭,任何州或地方资助机构可选择要求可负担住房成本不得超过该家庭总收入的30%。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b)(4) 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成本不得低于该家庭总收入的28%,且不得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110%乘以35%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此外,对于总收入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区域中位收入的110%的任何中等收入家庭,任何州或地方资助机构可选择要求可负担住房成本不得超过该家庭总收入的3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c) 本部门应通过法规采纳标准,以界定并规定总收入、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调整以及住房成本的确定方法,从而确定本条规定的可负担住房成本。这些法规可在必要时提供替代标准,以符合管理联邦援助住房的相关联邦法规和规章。该机构可通过法规采纳替代标准,且根据第50462条 (f) 款,可为机构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采纳替代的收入百分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d) 关于作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租户以及合作住房开发项目或有限产权合作社的成员或股东的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可负担住房成本”与第50053条所定义的可负担租金具有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e) 本部门的法规还应包括确定最高建筑成本、抵押贷款或销售价格的方法,以使住房能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给某个收入群体。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f) 就本条而言,“区域中位收入”应指本部门根据第50093条公布的区域中位收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g) 就本条而言,“中等收入家庭”应与第50093条所定义的“中等收入人士和家庭”具有相同含义。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2.5(h) 就本条而言,且在没有适用于项目或计划的相关联邦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应指:对于单间公寓,指一个人的家庭;对于一居室公寓,指两个人的家庭;对于两居室公寓,指三个人的家庭;对于三居室公寓,指四个人的家庭;以及对于四居室公寓,指五个人的家庭。

Section § 50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获得政府财政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可负担租金”的定义。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可负担租金不得低于租户收入的15%,也不得超过25%。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后获得援助的项目,可负担租金的基准有所不同:对于特低、极低和超低收入家庭,租金是根据当地中位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至少80%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并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后获得某些财政奖励,则租金限制将遵循特定的协议。法律还规定了机构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可以采用替代的收入百分比,前提是与联邦规定一致。此外,法规还定义了如何计算“总收入”,并根据卧室数量对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a) 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且该援助的条件是遵守本节规定的任何租赁住房开发项目,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可负担租金”不得超过由部门法规确定的居住者个人或家庭总收入的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低于总收入的15%,也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在1991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援助,且该援助的条件是遵守本节规定的任何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可负担租金”(包括合理的公用事业补贴)不得超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A)(i) 对于第50063.5节所定义的特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15%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A)(ii) 本分段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B) 对于极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3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C) 对于超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5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D) 对于总收入超过超低收入家庭最高收入的低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6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此外,对于总收入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区域中位收入的60%的低收入家庭,任何州或地方资助机构可选择要求将可负担租金设定在不超过该家庭总收入30%的水平。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E) 对于中等收入家庭,为区域中位收入的110%乘以30%的乘积,并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此外,对于其总收入超过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区域中位收入的110%的中等收入家庭,任何州或地方资助机构可选择要求将可负担租金设定在不超过该家庭总收入30%的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对于第 (1) 款所述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如果其将80%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且该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以下任何一项奖励,则“可负担租金”(包括合理的公用事业补贴)不得超过根据该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公共融资或公共财政援助条款,由地契限制或监管协议规定的租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2)(A) 联邦或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2)(B) 免税私人活动债券或一般责任债券。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b)(2)(C) 地方、州或联邦贷款或赠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c) 部门法规应允许机构援助的租赁和合作住房开发项目采用替代的收入百分比,但须符合根据第50462节 (f) 款通过的法规。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标准,界定并规定本节所指的总收入、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的调整以及租金的确定方法。这些法规可在必要时提供替代标准,以与管辖联邦援助租赁和合作住房的相关联邦法规和规章保持一致。机构可通过法规采用替代标准,并且根据第50462节 (f) 款,可为机构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采用替代的收入百分比。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d) 就本节而言,“区域中位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应具有第50093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53(e) 就本节而言,且在没有与本定义相冲突的适用于项目或计划的相关联邦或州法规或规章的情况下,“根据适用于该单元的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应指:对于单间公寓,指一个人的家庭;对于一居室公寓,指两个人的家庭;对于两居室公寓,指三个人的家庭;对于三居室公寓,指四个人的家庭;对于四居室公寓,指五个人的家庭。如果存在冲突,则应适用该项目或计划的相应州或联邦法规或规章。

Section § 50054

Explanation

本节将“机构”一词定义为指加州住房金融局。

“机构”指加州住房金融局。

Section § 50055

Explanation

“援助性住房”是指通过各种类型的贷款或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的住房。这些融资方案可以包括来自联邦部门(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美国农业部)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带有租金或利息补贴的贷款,或为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赠款。它也可能涉及符合本分部要求的贷款,无论这些贷款是来自公共、私人还是其他授权项目。

“受资助住房”是指由以下方式资助的住房: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或美国农业部农场主住房管理局承保或购买的低于市场利率的抵押贷款,或由其发放的贷款;或由市场利率抵押贷款承保或购买,或结合或通过联邦法律现在或将来授权的租金补贴或补助、利息补贴、租赁、捐款或赠款计划或其他项目予以补充,以服务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贷款;或根据本分部发放的抵押贷款或贷款;或来自任何私人或公共来源,其利率和条款令该机构满意并符合本分部要求和宗旨的抵押贷款或贷款。

Section § 50056

Explanation

“低于市场利率”指的是一种低于通常水平的利率。这种特殊利率仍必须覆盖机构的所有成本,例如与机构提供的贷款相关的义务、准备金和费用。该利率在机构承诺资金用于永久性融资时确定。

“低于市场利率”是指足以向机构返还足够收入以履行其义务、满足准备金要求并支付与机构提供资金的贷款相关的费用,且该利率由机构在承诺资金用于永久性融资时确定的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

Section § 50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董事会”一词具体定义为某个机构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该机构的董事会。

Section § 5005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此语境下“债券”一词的含义。它不仅指传统债券,还包括由某个机构根据法典的某些部分发行的各种金融工具,例如票据、信用债券、凭证以及其他形式的债务。

“债券”指该机构根据第3部分 (自第50900条起) 或第6部分 (自第52500条起) 发行的债券、票据 (包括债券预期票据和建筑贷款票据)、信用债券、临时或其他凭证,或金融债务的其他凭证。

Section § 50058.5

Explanation
“利率下调抵押贷款计划”是一项帮助房地产购买者降低利息成本的计划。该计划通过一个机构向抵押贷款贷方支付额外款项来实现,从而使买方支付的利率低于通常水平。作为回报,该机构会从买方那里获得一张附息票据,该票据由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贷款担保。

Section § 50058.8

Explanation
“资本化运营储备金”是指为经济适用房单位预留的资金,用于应对未来预期的资金短缺。这包括用于物业运营、提供支持性服务和提供租金援助的资金。

Section § 50059

Explanation

“事由”一词指的是严重疏忽职责、进行欺诈行为,或违反第50904条或第50905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事由”指严重渎职、欺诈或违反第50904条或第50905条规定。

Section § 50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社区保护区的融资或贷款保险援助背景下,“公民参与”的含义。它概述了地方机构必须采取的步骤,以使居民和业主参与这些计划的规划和执行。

首先,在任何关于指定社区保护区的立法决定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然后,应与一个包含当地业主和居民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此外,他们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向拟议区域内的业主和居民提供有关任何听证会的信息。

最后,地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公民参与方式。如果已为不同的住房社区计划开展了类似的参与过程,则在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使用该过程,而无需创建新的过程。会议应由指定官员主持,并安排在方便居民的时间和地点。

“公民参与”指地方机构采取的行动,该行动经机构批准为足以向将受本分部第3部分第6章(自第51300条起)的规定或本分部第4部分(自第51600条起)的规定下,在社区保护区内受融资或贷款保险援助影响的人员,提供参与规划和实施融资或贷款保险援助计划的机会。“公民参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按以下顺序进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0(a) 在立法机构审议将该区域指定为社区保护区之前,举行公开会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0(b) 与由选举或任命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该委员会由拟议社区保护区内的业主和居民代表组成,以制定公共改善计划以及实施拟议援助计划的规章制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0(c) 在原定听证会前至少七天,通过向拟议社区保护区内财产所有者(按最新评估名册上所示地址)邮寄,并通过地方机构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拟议社区保护区居民分发,传播有关听证会时间地点、拟议区域边界以及拟议援助计划一般描述的信息。
除了包括(a)至(c)项在内的要求之外,经立法机构认定适当的任何其他公民参与方式均可实施。
地方机构无需启动新的公民参与程序,已开展或正在开展作为现有住房社区发展计划一部分的公民参与程序的机构,如果委员会批准该程序符合本节要求,则可以替代使用该公民参与程序。
为实施公民参与要求而举行的公开会议和协商,应由立法机构指定的规划或重建官员主持。公开会议应在方便居民和财产所有者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Section § 50061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明确定义为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委员会”指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

Section § 500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每当本分部中提及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时,实际上是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该部门有权执行委员会原本应做的一切事务。

Section § 50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集中改造区”定义为拥有大量破旧房屋的区域,并且该区域已被某个机构根据特定标准正式认定为需要改善。

Section § 500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养老集合住宅”定义为一种专为老年人或残疾人设计的住房,提供支持独立生活的设施和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由住房管理方直接提供的餐食、家政、交通和娱乐活动。其他支持服务,如社交活动和居家照护,应由管理方根据居民请求协调提供,以帮助他们独立生活。

“养老集合住宅”是指第50073.5条所定义的住房开发项目,该项目经过规划、设计和管理,旨在包含设施和公共空间,以提供直接服务和支持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居民独立生活的潜力,并由第50067条和第50072条所定义的老年人或残疾人或家庭居住。所提供或可获得的直接服务和支持服务应与居民的营养、社交、娱乐、家政和个人需求相关,并应在必要水平上提供或可获得,以协助居民独立生活。
本节所称的“直接服务”是指餐食、家政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有计划的娱乐和社交活动,这些服务应由集合住宅的管理方直接向居民提供。
本节所称的“支持服务”是指社交服务、日间照护服务和居家服务,集合住宅的管理方应根据居民的请求,协助居民获得这些服务。

Section § 50063

Explanation

“建筑贷款”是一种以房地产为抵押的临时贷款,用于支付建造或修缮住房项目或住宅所涉及的费用。

“建筑贷款”是指以不动产作担保的短期贷款,用于支付住房开发项目或住宅结构的建造或翻新过程中产生的开发成本。

Section § 50063.5

Explanation

本节将“极低收入家庭”定义为那些家庭收入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15%的家庭,该收入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并每年更新。这些限额在《加州法规》中公布,适用于州内所有地区。“区域中位收入”指的是特定地理区域内家庭的中间收入水平。

“极低收入家庭”指其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5%的个人和家庭,该收入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并每年修订。这些限额应由该部门在《加州法规》中公布,适用于州内所有地理区域。在本节中,“区域中位收入”指州内某一地理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

Section § 50064

Explanation

“部门”一词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Section § 5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住房项目相关的“开发成本”,涵盖了广泛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购买土地和建筑物、场地准备、建筑和法律服务等专业费用以及施工成本。还包括施工期间的许可费、保险费和税费,以及使建筑物方便老年人或残疾人使用的费用。法律指出,成本还应考虑首次入住费用和任何必要的修改。但它也明确,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没有义务涵盖所有列出的成本。

“开发成本”是指与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所有发生费用的总和,经机构批准为合理且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a)  土地及其上任何建筑物的再融资或购置成本,包括为拟议住房开发项目场地上的物业支付的佣金、期权费、定金或购买合同款项,或为此类物业的购买支付的款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b)  场地准备、拆除和清理的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c)  与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执行和融资以及为住房开发项目寻找合格抵押权人相关的建筑、工程、法律、会计、咨询及其他已付或应付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d)  必要的调查、勘测、规划和许可的成本。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e)  保险、利息和融资、税费和评估费的成本,以及在施工或翻新期间发生的其他运营和持有成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f)  建造、翻新、重建和固定装置、医疗设施、家具、设备、机械、仪器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类似设施和设备的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g)  土地改良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场地准备以及街道、下水道、公用设施和其他场外改良,无论此类成本是以现金还是非现金形式支付。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h)  机构法规中定义的合理利润和风险费,此外还包括总承包商的工程管理费,以及(如适用)有限分红住房发起人的工程管理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i)  机构为营运资金设定的备用金,以及为支付意外额外开发成本而预留的合理准备金。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j)  与住房开发项目首次入住相关的必要费用,包括为施工期和首次入住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任何运营赤字而设的准备金。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k)  开发贷款的偿还。
( l)  修改住房开发项目或结构的成本,以使其方便老年人或残疾人使用。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65(m)  机构认定为住房开发项目开发合理且必要的其他此类项目的成本,包括租户和房主搬迁以及租户和房主咨询。
本节中列出的特定成本项目绝不意味着机构在为任何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时必须为此项目提供资金。开发成本不应包含有限分红住房发起人拥有的住房开发项目总成本中超出与足以确保该发起人在住房开发项目中拥有实质性和持续性权益的股本投资相符的部分。

Section § 50066

Explanation

“开发贷款”是一种在建筑贷款之前发放的贷款,用于支付住房建设或改善的早期费用。它可以支付规划、购地、场地准备以及获取必要服务和许可等费用。其目标是支持在实际施工或翻新开始前所需的初步步骤。

“开发贷款”指在授予建筑贷款之前发放的贷款,用于住房开发或住宅结构的规划、土地购置及其上的改良,以及场地准备。开发贷款可包括建筑、工程、法律和咨询服务的费用,必要的调查、勘测和政府许可的费用,以及机构认为对住房开发或住宅结构的建设或翻修的初步准备合理且必要的任何其他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50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住房及相关项目定义了“老年人”。“老年人”群体可以是户主60岁或以上的家庭,60岁或以上的单身人士,或由老年或残疾成员组成的家庭(具体定义见另一条款)。机构可以调整这个年龄限制,以便与其他的项目规定保持一致。

“老年人”指户主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家庭,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单身人士,或第19903条所定义并受第13部第4.5部分(从第19902条开始)约束的老年或残疾家庭。该年龄可由机构调整,以便利参与其他市级、州级或联邦项目。

Section § 50068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政府法典》第87103条中对“经济利益”的定义来界定该术语。简单来说,如果你想知道本法律下什么是经济利益,你需要查阅该法典中其他章节的定义。

“经济利益”具有与《政府法典》第87103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0068.5

Explanation
“首次购房者”指的是购买房屋作为主要居所,且在过去三年内未曾拥有过此类房屋的人。但是,如果他们在需要更多购房者的指定区域(即目标区域)购房,则此三年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0068.6

Explanation
“首次购房者基金”是普通基金内的一项专项基金。它与加州住房金融基金是分开的,后者是根据第52504条设立的另一项财政资源。

Section § 50068.7

Explanation

“首次购房者政策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制定与首次购房者相关的关键政策决定并执行具体政策相关任务的团体,其职责依据从第52500条开始的规定。该委员会的成立依据第52502条的规定。

“首次购房者政策委员会”或“政策委员会”是指根据第6部分(自第52500条起)履行某些政策职能并作出某些政策决定,且根据第52502条设立的委员会。

Section § 50069

Explanation
“基金”一词指的是加州住房金融基金。
“基金”系指加州住房金融基金。

Section § 500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政府机构”。它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市或县,以及加州或美国的任何部门或公共机构。它还涵盖了两个或多个此类实体共同运作的情况,以及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rancheria)的管理机构。

“政府机构”指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本州内的任何市、县或市县,以及本州或美国的任何部门、司、公共公司或公共机构,或两个或多个此类实体联合行动,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rancheria)的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5007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有担保应税债券”,指由美国政府的充分信用担保其本金和利息的债券。然而,这些债券的利息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如果联邦担保覆盖的债券价值低于75%,则需要额外的市政、州、私人担保、债券保险或抵押贷款保险。这确保了债券本金和利息至少有75%得到担保。

“有担保应税债券”是指根据本分部的授权发行的、由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其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且其利息不免除联邦所得税的债券。如果联邦担保低于负债的75%,则应获得市政、州或私人担保、债券保险或抵押贷款保险,以使所有此类担保的总额不低于该等债券本金和利息的75%。

Section § 5007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残障人士”一词指的是因特定残疾而需要特殊照护的家庭或个人。它包括户主患有影响行动能力或就业机会的骨科或身体残疾、发育障碍,或使其有资格获得公共康复或社会服务的精神障碍的家庭。它还涵盖了住房法规中另行定义的老年或残障家庭。

“残障人士”指的是一个家庭,其中户主患有影响个人行动能力的骨科残疾,或影响其就业能力的身体残疾,或患有此类身体残疾的单身人士,且该家庭或个人需要在家中获得特殊照护或设施。“残障人士”也包括户主患有第 38010 条 (a) 款所规定的发育障碍,或患有精神障碍,使其有资格参与由公共机构或代表公共机构开展的康复或社会服务项目,或患有此类发育障碍或精神障碍的单身人士。“残障人士”还包括第 19903 条所定义并受第 13 编第 4.5 部分(自第 19902 条起)管辖的老年或残障家庭。

Section § 50073

Explanation

本节将“住房开发”定义为旨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安全、体面住房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通过新建建筑、翻新现有建筑或购买状况良好的现有房屋来实现。它特别涵盖由特定计划资助的住房,但不包括社区改善贷款。如果主要目标是支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包括其他经济群体的住房。如果这些开发项目是住房项目的一部分,它们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和社区设施,例如公园和托儿所。此外,非营利组织为创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而购买住宅建筑也算作住房开发。

就部门资助的住房而言,“住房开发”指任何新建或翻新工程或项目,或收购状况良好的现有住宅结构,旨在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提供住房,其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住房开发”也指根据本部分规定资助的、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租赁、转售或出售的住房。尽管本节有其他规定,“住房开发”不包括由社区改善贷款资助的工程或项目。住房开发可以包括为其他经济群体提供的住房,作为开发新建或翻新社区或街区的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其中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是主要目标。住房开发可以包括机构根据其规章制度确定为根据本分部提供住房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建筑物、土地、设备、设施或其他不动产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街道、下水道、公用设施、公园、场地准备、园林绿化以及其他非住房设施,例如行政、社区、健康、娱乐、教育、商业设施和托儿设施,机构确定这些设施是住房开发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住房开发”包括非营利住房发起人收购住宅结构,无论是否包括翻新,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 (817) 条的定义组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

Section § 50073.5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金融局所称的“住房开发项目”,是指任何现有或新建的、包含五套或以上住宅单元的建筑,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安全、体面的住房。这些开发项目也可以服务其他收入群体,但支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群体仍应是主要目标。此外,住房开发项目还可以包括任何必要的设施或便利设施,如街道、公用设施、公园和社区中心,只要这些被认为是住房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Section § 50074

Explanation

本节将“住房发起人”定义为有资格参与部门支持的住房项目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这可以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和公共机构,他们根据部门的规定有资格拥有、建造、购买或修缮住房开发项目。这适用于无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还是有限营利性的项目。它还包括经批准有资格拥有和居住这些房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通过机构获得房产改善贷款的个人。

就部门资助的住房而言,“住房发起人”是指任何个人、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合作社、地方公共实体、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经正式组成的管理机构、部落指定住房实体或其他法律实体,或其任何组合,经机构根据机构的规章制度认证,有资格拥有、建造、购置或翻新住房开发项目,无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还是有限营利性组织,并受机构根据机构规章制度以及本分部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所享有的监管权力约束。“住房发起人”包括经机构批准有资格拥有和居住住房开发项目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通过机构获得房产改善贷款的个人和法律实体。

Section § 50074.5

Explanation
本节将“住房发起人”定义为经加州住房金融局批准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他们可以拥有、建造、购买或改善住房开发项目或非业主自住的住宅结构。这包括合伙企业、公司甚至地方公共机构等各类实体。

Section § 50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立法机构”定义为市议会、监事会或任何为地方政府机构充当立法实体的类似团体。

Section § 50076

Explanation
“有限股息住房发起人”指的是拥有住房项目的机构,但其可获得的利润或现金回报受到限制,具体规定在第51202条和相关的董事会法规中。

Section § 50076.5

Explanation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是一种根据加州特定法律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它本质上是一种非营利性住房团体,依照《民法典》和《商业与职业法典》中规定的规则运作。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指根据《民法典》第 (817) 条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11003.4) 条组建的公司。就本分部而言,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是非营利公司或非营利住房发起人。

Section § 5007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特定机构相关语境下的“贷款”,指偿还该机构为资助住房而提供的资金的承诺。该偿还义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例如期票。该贷款可能由房地产或个人财产作担保,但并非必须如此。

Section § 5007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特定法规中,“地方机构”指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市、县,或市县合一的政府,以及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管理机构。重要的是,本节允许这些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将其职责委托给其他政府机构或地方公共实体。

“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并包括市、县、市县,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经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根据本分部向其委托职能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地方公共实体。

Section § 500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住房代理机构”定义为任何市、县,或两者的组合,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管理机构。这些实体必须获得部门认证,才能在特定条件下审查其区域内住房开发项目的贷款申请。

“地方住房代理机构”是指一个市、县、市县(合一),或其联合行动的组合,或经部门根据第51252条认证的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正式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潜在住房发起人就本分部项下提供或协助的、在地方住房代理机构属地范围内提议的住房开发项目贷款的申请。

Section § 50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住房开发背景下“地方公共实体”的含义。它包括县、市、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地、特定的部落住房实体、重建机构和住房管理局。它还涵盖了协助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开发或运营住房的州机构、公共区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此外,两个或多个此类实体可以作为一个“地方公共实体”共同运作。

“地方公共实体”指任何县、市、市县、经正式设立的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地的管理机构、如《美国法典》第25篇第4103节和第50104.6.5节所定义的部落指定住房实体、根据第24部第1部分(从第33000节开始)组建的重建机构,或根据第24部第2部分(从第34200节开始)组建的住房管理局,并且还包括任何州机构、公共区或州的其他政治分支机构,以及其任何机构,经授权从事或协助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开发或运营住房。“地方公共实体”还包括两个或多个地方公共实体联合行动。

Section § 5007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低收入家庭”定义为那些收入不超过联邦指导方针为低收入家庭设定的限额的家庭。这些限额在联邦当局确定后不久,就会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如果联邦标准不再适用,州法规将把这些限额设定为该地区中位收入的8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每年更新。

此外,这个定义还包括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极低收入和特低收入家庭。“区域中位收入”指的是特定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79.5(a) “低收入家庭”指收入不超过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不时制定和修订的低收入家庭合格限额的个人和家庭。这些限额应由部门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通过后尽快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公布。如果联邦标准停止适用,部门应通过法规,为本州所有地理区域的低收入家庭设定收入限额,该限额为区域中位收入的8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每年修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79.5(b) “低收入家庭”包括第50105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以及第50106条所定义的特低收入家庭。本款的增加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79.5(c) 在本条中,“区域中位收入”指本州某一地理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

Section § 50080

Explanation
“市场利率”指的是由某个机构确定的、在私人市场中对于类似的住房贷款来说是典型的利率。

Section § 50081

Explanation
市场租金是指由机构根据其自身规定设定的每月租金数额,以确保其具有竞争力,除非联邦规定指示如何设定市场租金。如果产权所有人提出请求,这种市场租金可以每年审查一次,但此审查必须遵守任何相关的联邦法规。

Section § 50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都会区”定义为由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确定的标准都会统计区。

Section § 500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移动房屋公园”这个词的定义与第18214条中给出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50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抵押”在法律上的含义。它包括任何对房地产设定担保的法律文件,例如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此外,它还涵盖了由此类文件作担保的实际贷款协议(票据)。

Section § 50084

Explanation
“抵押贷款匮乏区”是指私人贷款机构未能为新建或翻新房屋提供充足抵押贷款资金的区域。这种资金不足正在导致或可能导致该区域的住房变得破旧或质量下降。

Section § 50085

Explanation
“抵押贷款援助区”是指一个难以获得抵押贷款的地区,但与某些地区不同的是,那里的房屋普遍状况良好。该机构会根据法律的另一部分(第51304条)来识别和指定这些区域。

Section § 5008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抵押贷款”的含义。它特指以抵押为担保的贷款,旨在为加州的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或再融资。目标是维持或提高这些住房的长期可负担性。它还包括针对业主自住房屋的“买断式”贷款。

Section § 50087

Explanation
“互助自建住房”是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人们共同建造安全、清洁的住房。他们通过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建造家园。

Section § 50089

Explanation

“社区保护区”是指那些获得重点支持以改善住房和社区的特定区域。这可以包括存在集中改造、分散地点改造或抵押贷款援助的区域。

“社区保护区”指任何集中改造区、分散地点改造区或抵押贷款援助区。

Section § 50090

Explanation

本节将“非大都市区”定义为不属于大都市区的任何区域。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地点未被归类为大都市区,那么它就是非大都市区。

“非大都市区”指不属于大都市区的区域。

Section § 5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非营利性住房发起人”或“非营利性公司”。它指的是可以包括合作住房组织、非营利性学生住房或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非营利性公司。这些实体必须获得认证,才能拥有由住房机构资助或协助的住房开发项目。它还包括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

Section § 50092

Explanation

本法将“业主自住住房开发项目”定义为一种住房安排,其中最多包含四个住宅单元。这些单元中的一个必须由该开发项目的业主居住,尤其是在获得住房援助的情况下。

“业主自住住房开发项目”,就部门资助的住房而言,指一个包含不超过四个住宅单元的住房开发项目,其中一个单元由该住房开发项目的业主居住。

Section § 5009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某些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背景下“业主自住住房单元”的含义。它指的是业主居住的房屋,包括独户住宅、股份合作社、社区公寓和公寓项目。

Section § 50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含义。它规定,这些人的收入不超过该地区中位收入的120%,并根据官方联邦指南,按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在某些地区,如果120%的收入限制过低,导致没有补贴就无法负担住房,州政府可能会允许更高的收入限制。

该法律包括各种收入类别,例如极低收入、超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它概述了每个类别的标准,包括获得财政援助的资格或根据联邦或州指南设定的收入限制来确定资格。州政府部门负责公布这些收入限制并每年进行调整。

如果联邦停止确定收入,州政府将设定自己的限制,确保它们在不同地区保持一致。最后,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或部门在特定项目需要时,制定替代的收入定义。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指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20%的个人和家庭,该收入由部门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根据 (Section 8) 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不时采纳和修订的调整系数,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然而,机构和部门共同,或任何一方经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同意后,可以允许机构在该州指定地理区域使用更高的收入限制,经认定特定地理区域中位收入的120%过低,无法使大量能够负担根据 (Part 3)(自 (Section 50900) 起)资助的住房(租赁或购买)且无需补贴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符合资格。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包括 (Section 50105) 中定义的极低收入家庭、(Section 50106) 中定义的超低收入家庭,以及 (Section 50079.5) 中定义的较低收入家庭,并包括超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极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低收入个人和家庭、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以及中产家庭。在本分部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3(a)  “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或“低收入个人”指有资格获得政府机构为本分部资助的住房居住者专门提供的财政援助的个人或家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3(b)  “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或“中产家庭”指收入超过较低收入家庭收入限制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3(c)  “中位收入个人和家庭”指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个人和家庭,该收入由部门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根据 (Section 8) 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不时采纳和修订的调整系数,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在本节中,“区域中位收入”指该州某一地理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根据 (Section 8) 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每年估算。如果这些联邦对区域中位收入的确定停止,部门应为该州所有地理区域的中位收入个人和家庭设定并发布收入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的100%,并为该州所有地理区域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设定并发布收入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的120%。这些收入限制应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并每年修订。
就本节而言,部门应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确定的区域中位收入和收入限制的任何变更,以及部门根据本节确定的其他衍生收入限制的任何相应变更。这些备案不受《政府法典》 (Title 2) (Division 3) (Part 1) (Chapter 3.5) 的 (Article 5)(自 (Section 11346) 起)或 (Article 6)(自 (Section 11349) 起)的约束,但应在向行政法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应尽快在《加州法规补充》和《加州法规》中公布。
部门应为符合本节以及 (Sections 50079.5)、(50105) 和 (50106) 规定的收入限制的个人,制定并公布一个通用的收入定义,包括纳入项、排除项和津贴,以适用于没有其他联邦或州收入定义的情况。该定义无需通过法规确立。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机构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纳单独的家庭规模调整系数或项目性收入定义,以使家庭、个人和家庭符合机构或部门项目的资格。

Section § 500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交通走廊”定义为距离某些关键公共交通设施四分之一英里范围内的区域。这包括服务水平至少达到系统平均水平的线路、常规公共交通站点,或靠近多式联运的交通车站或枢纽。“服务水平”通常指服务的运行频率和每日使用的车辆数量,除非交通运营商另有定义。

Section § 50093.6

Explanation

“房屋修缮贷款”是指用于帮助修缮和维修房屋的资金。它会附带一份说明贷款详情的票据。这种贷款可能由信托契据担保,但并非必须。如果贷款是在指定的社区保护区之外发放的,则不能以任何财产作担保,且金额不得超过15,000美元。

“房屋修缮贷款”指一笔以票据为凭证的资金预支,用于资助符合本分部宗旨的住宅翻新、一般维修和改进。房屋修缮贷款可以但不必须以信托契据担保。然而,在社区保护区外发放的房屋修缮贷款应为无担保贷款,且不得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Section § 50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在特定住房和建筑相关融资活动中的含义。合格抵押贷款机构是指经加州相关机构或政策委员会认证的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它们有能力为房屋的建设或购买提供融资。例如,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都可能成为合格机构。如果贷款机构违反州法律或与机构的协议,其认证将被取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合格抵押贷款机构”指经机构依照其规章制度认证、与该机构开展业务的抵押贷款机构,或经该机构认证具备为住宅结构建设或翻新提供融资能力的住房管理机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4(b) 在第6部分(自第52500条起)中使用的“合格抵押贷款机构”,指经政策委员会依照政策委员会通过的机构规章制度认证、与该机构开展业务并具备为住宅建设或购买提供融资能力的抵押贷款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094(c) 经(a)款或(b)款定义的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信托公司、抵押贷款银行、联邦或州特许的储蓄贷款协会、服务公司,或其他被认为有能力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建设贷款和抵押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且州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阻止此类贷款机构或政府机构在本分部下担任合格抵押贷款机构。经机构认定违反州法律或与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的“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应立即取消其认证。

Section § 5009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不动产”指的是所有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和改良物,以及与土地相关或一同使用的任何事物。这包括某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合法权利或主张,例如租赁、抵押和留置权。

“不动产”指所有土地,包括其上的改良物和附着物,以及附属于或与该土地相关的任何性质的财产,以及其中所有的产权、权益和权利,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包括租赁权、定期租赁权以及通过判决、抵押或其他方式产生的留置权。

Section § 5009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整修”指的是为修复和改善不达标的房屋,使其符合特定的整修标准所需进行的工作。“不符合标准的住宅结构”的定义与另一法律条款中“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的定义相同。

“整修”是指对不符合标准的住宅结构进行修理和改进,以使其达到整修标准所必需的工程。在本节中,“不符合标准的住宅结构”具有与第 17920 节 (f) 款所定义的“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50097

Explanation

“改造标准”一词指的是州或地方当局根据《州住房法》制定的建筑或住房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而言,就第6.5章而言,这包括增建房间以防止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过度拥挤,以及根据地方规定,在移动房屋公园进行排水和防洪等重要改进。这些调整对于希望根据第50662.2条获得贷款的移动房屋公园是必要的。

“改造标准”是指根据《州住房法》第13部第1.5章(自第17910条起)通过或根据该法继续有效的适用州或地方建筑或住房标准。
就第2部第6.5章(自第50660条起)而言,“改造标准” (a) 包括为防止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过度拥挤而必需的房间增建,并且 (b) 此外,包括坡度、排水设施或其他与防洪相关的改进,且作为申请或根据第50662.2条获得贷款的移动房屋公园持续运营的条件,由地方条例或法规要求的。

Section § 50098

Explanation
“租金”是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为居住在本法律支持的住房开发项目中而支付的费用。这适用于无论是出租的房屋还是作为合作社运营的房屋。

Section § 500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部门资助的住房项目中的“住宅结构”。它包括用于居住或居住与商业混合用途的建筑物。即使是商业结构,如果它们在人们居住的社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被视为“住宅”。

“住宅结构”,就部门资助的住房而言,指用于或拟用于住宅或混合住宅和商业用途的不动产改良物,或经部门判断其是住宅社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商业用途不动产改良物。

Section § 50099.5

Explanation

在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语境下,“住宅结构”指的是任何一至四单元的现有建筑或项目,旨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此术语还涵盖与住房相关的任何必要建筑、土地和设施,例如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医疗和教育设施等其他社区服务,这些都有助于提升居住区的品质。

就加州住房金融局而言,“住宅结构”是指任何现有的一至四单元结构,或任何一至四套住宅单元的新建或改造工程或项目,旨在根据本分部的规定提供住房融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住宅结构”可包括该局认定为与根据本分部提供住房相关的必要或便利的任何建筑物、土地、设备、设施或其他不动产或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街道、下水道、公用设施、公园、场地准备、园林绿化,以及该局认定为住宅社区组成部分的非住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社区、医疗、娱乐、教育、商业和儿童保育设施。

Section § 50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规则”、“规章”或“规章制度”定义为特定政府法典中详细规定的规章。它指出,部门和机构的所有规章都必须遵循该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规则”、“规章”或“规章制度”指《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所定义的规章。部门和机构的所有规章均应受此类规定约束。

Section § 50101

Explanation

“乡村地区”一词指的是人口在10,000人或以下的地方,或者如果位于非大都市区,人口可达20,000人。它还包括大都市区内人口在20,000人或以下的地方,只要它们不被视为城市地区并具有乡村特征。该定义可由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更新,以与联邦项目保持一致。

“乡村地区”指任何开阔地带或任何地方、城镇、村庄或城市,其本身以及与它所属或相关的任何其他地方、城镇、村庄或城市合计:(a) 人口不超过10,000人;或 (b) 人口不超过20,000人且位于非大都市区内。“乡村地区”还包括位于标准大都市统计区内的任何开阔地带、地方、城镇、村庄或城市,如果其人口不超过20,000人,且该地区不属于或不与城市地区相关联,并具有乡村特征。本定义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酌情修改,以符合联邦项目的变化。

Section § 50102

Explanation

“乡村抵押贷款区域”指的是不在任何城市、大都市区或城市县范围内的地点。这些术语在《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中有解释。

“乡村抵押贷款区域”指任何城市、大都市区或城市县以外的区域,这些术语的定义见《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第102条 (P.L. 93-383)。

Section § 50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统计区域”是什么,其目的是根据特定的融资规则设定自住住房的最高购置成本。统计区域可以是都市区、不在都市区内的县,或者是一组(非都市区的)缺乏足够近期数据的县。

“统计区域”指由政策委员会通过行动确定的区域,用于确定依照第6部分(自第52500条起)进行融资的自住住房单元的最高购置成本。此类区域应为以下任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3.5(a) 大都市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3.5(b) 不在大都市区内的县。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3.5(c) 由政策委员会确定的、不在大都市区内的县组,如果该组内任何县的近期统计数据不足以满足本分部的目的。

Section § 50104

Explanation

本节将“补贴”定义为政府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财政帮助。其目的是降低他们的住房成本。但是,如果利益来源于贷款或州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则不计入本目的的“补贴”。

“补贴”是指政府机构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利益提供的任何财政援助,该援助支付给根据本部分提供资金的住房的居住者以支付住房费用,或减少该居住者的住房费用。“补贴”不包括机构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任何利益,也不包括由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征收的税款减免所产生的任何利益。

Section § 501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系统性执法”定义为一种有条不紊的方法,用于执行建筑物的整修标准。它涉及根据明确的标准定期检查住宅结构,而不仅仅是响应投诉。这种方法可以侧重于出租房或多户住宅,但不仅仅针对特定地理区域或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

“系统性执法”是指根据系统性计划,按照客观的选择标准或选择顺序对住宅结构进行检查,从而执行整修标准。系统性执法可以仅限于出租或多户住宅。它不指仅响应投诉和检查请求的政策。它不包括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检查。它不包括在管辖范围内的指定地理区域内集中执行整修标准。

Section § 50104.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目标区域”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它指的是城市或社区的某个特定区域,在该区域中,至少 70% 的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 80%。它还包括根据特定联邦指导方针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区域。

“目标区域”,为第 6 部分(自第 52500 条起)之目的,指由美国商务部长指定的人口普查区,其中 70% 或以上的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 80%,或指由政策委员会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26 卷第二节 6a. 103A-1 (b) (3) 中所载的此类区域设立标准确定的经济困难区域 (参见 1981 年 7 月 1 日第 46 卷联邦公报第 4315 页)。

Section § 5010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落指定住房实体”是根据联邦法律定义的,并且在申请加州某些住房资助计划时,可以被视为与当地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组织相同。简而言之,它确保了这些部落实体在寻求住房资助时,与其他团体享有相同的机会。

“部落指定住房实体”指美国法典第25篇第4103节所定义的实体。为了确定申请人根据第2部分(从第50400节开始)授权的计划获得资金的资格,任何法规中或为实施第2部分(从第50400节开始)而颁布的任何法规中提及的当地公共实体、非营利公司、非营利住房赞助商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地的管理机构,均应被视为包括部落指定住房实体。

Section § 50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区域”是指一个县或州中,所有不属于乡村区域的地方。

“城市区域”指县或州的任何非乡村区域的部分。

Section § 50105

Explanation

本节将“极低收入家庭”定义为收入不超过联邦住房法规定限额的家庭。这些收入限额在联邦更新后由州政府部门公布。如果联邦标准停止使用,该部门将把这些限额设定为该区域中位收入的一半,并每年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极低收入家庭”也包括“超低收入家庭”。这种包含只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而非修改。

“区域中位收入”一词指的是特定地理区域的家庭收入中位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5(a)  “极低收入家庭”指收入不超过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不时制定和修订的极低收入家庭合格限额的个人和家庭。这些合格限额应由该部门在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采纳后尽快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如果联邦标准停止使用,该部门应通过法规,为全州所有地理区域的极低收入家庭设定收入限额,该限额为区域中位收入的5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每年修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5(b)  “极低收入家庭”包括第50106条所定义的“超低收入家庭”。本款的增加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105(c)  在本条中,“区域中位收入”指本州某一地理区域的家庭收入中位数。

Section § 50106

Explanation
本节将“极低收入家庭”定义为收入低于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定期设定的特定限额的家庭。这些限额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如果联邦标准停止,加州将根据区域中位收入的30%(并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制定自己的收入限额,每年更新。中位收入指的是该州特定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