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政策与总则定义
Section § 50051
Section § 50052
Section § 50052.5
本加州法律规定了获得财政援助的房屋业主应支付的金额,以确保住房成本保持可负担,该金额根据其收入水平确定。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的房屋,成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5%。对于在此日期之后获得援助的房屋,成本根据收入类别(极低收入、超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而异,并基于区域中位收入的百分比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该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对于租赁住房和合作社住房,可负担成本被视为可负担租金,并提供了如何计算最高建筑成本、销售价格和抵押贷款的指导方针。最后,它明确了如何根据不同家庭规模调整中位收入数据,以及在必要时法规可与联邦住房规定保持一致。
Section § 50053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获得政府财政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可负担租金”的定义。对于在1991年1月1日之前获得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可负担租金不得低于租户收入的15%,也不得超过25%。对于1991年1月1日之后获得援助的项目,可负担租金的基准有所不同:对于特低、极低和超低收入家庭,租金是根据当地中位收入的百分比计算的,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如果一个开发项目至少80%的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专门用于低收入家庭,并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后获得某些财政奖励,则租金限制将遵循特定的协议。法律还规定了机构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可以采用替代的收入百分比,前提是与联邦规定一致。此外,法规还定义了如何计算“总收入”,并根据卧室数量对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Section § 50055
“援助性住房”是指通过各种类型的贷款或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的住房。这些融资方案可以包括来自联邦部门(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美国农业部)的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带有租金或利息补贴的贷款,或为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赠款。它也可能涉及符合本分部要求的贷款,无论这些贷款是来自公共、私人还是其他授权项目。
Section § 50056
“低于市场利率”指的是一种低于通常水平的利率。这种特殊利率仍必须覆盖机构的所有成本,例如与机构提供的贷款相关的义务、准备金和费用。该利率在机构承诺资金用于永久性融资时确定。
Section § 50058
本法规定了在此语境下“债券”一词的含义。它不仅指传统债券,还包括由某个机构根据法典的某些部分发行的各种金融工具,例如票据、信用债券、凭证以及其他形式的债务。
Section § 50058.5
Section § 50058.8
Section § 50059
“事由”一词指的是严重疏忽职责、进行欺诈行为,或违反第50904条或第50905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50060
本法律解释了在社区保护区的融资或贷款保险援助背景下,“公民参与”的含义。它概述了地方机构必须采取的步骤,以使居民和业主参与这些计划的规划和执行。
首先,在任何关于指定社区保护区的立法决定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会议。然后,应与一个包含当地业主和居民的公民咨询委员会进行协商。此外,他们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向拟议区域内的业主和居民提供有关任何听证会的信息。
最后,地方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公民参与方式。如果已为不同的住房社区计划开展了类似的参与过程,则在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使用该过程,而无需创建新的过程。会议应由指定官员主持,并安排在方便居民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0061.5
Section § 50062.5
本法律将“养老集合住宅”定义为一种专为老年人或残疾人设计的住房,提供支持独立生活的设施和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由住房管理方直接提供的餐食、家政、交通和娱乐活动。其他支持服务,如社交活动和居家照护,应由管理方根据居民请求协调提供,以帮助他们独立生活。
Section § 50063
“建筑贷款”是一种以房地产为抵押的临时贷款,用于支付建造或修缮住房项目或住宅所涉及的费用。
Section § 50063.5
本节将“极低收入家庭”定义为那些家庭收入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15%的家庭,该收入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并每年更新。这些限额在《加州法规》中公布,适用于州内所有地区。“区域中位收入”指的是特定地理区域内家庭的中间收入水平。
Section § 50065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住房项目相关的“开发成本”,涵盖了广泛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购买土地和建筑物、场地准备、建筑和法律服务等专业费用以及施工成本。还包括施工期间的许可费、保险费和税费,以及使建筑物方便老年人或残疾人使用的费用。法律指出,成本还应考虑首次入住费用和任何必要的修改。但它也明确,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没有义务涵盖所有列出的成本。
Section § 50066
“开发贷款”是一种在建筑贷款之前发放的贷款,用于支付住房建设或改善的早期费用。它可以支付规划、购地、场地准备以及获取必要服务和许可等费用。其目标是支持在实际施工或翻新开始前所需的初步步骤。
Section § 50067
这项法律为住房及相关项目定义了“老年人”。“老年人”群体可以是户主60岁或以上的家庭,60岁或以上的单身人士,或由老年或残疾成员组成的家庭(具体定义见另一条款)。机构可以调整这个年龄限制,以便与其他的项目规定保持一致。
Section § 50068
本节通过引用《政府法典》第87103条中对“经济利益”的定义来界定该术语。简单来说,如果你想知道本法律下什么是经济利益,你需要查阅该法典中其他章节的定义。
Section § 50068.5
Section § 50068.6
Section § 50068.7
“首次购房者政策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制定与首次购房者相关的关键政策决定并执行具体政策相关任务的团体,其职责依据从第52500条开始的规定。该委员会的成立依据第52502条的规定。
Section § 50070
本节定义了何为“政府机构”。它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市或县,以及加州或美国的任何部门或公共机构。它还涵盖了两个或多个此类实体共同运作的情况,以及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rancheria)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50071
本节定义了“有担保应税债券”,指由美国政府的充分信用担保其本金和利息的债券。然而,这些债券的利息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如果联邦担保覆盖的债券价值低于75%,则需要额外的市政、州、私人担保、债券保险或抵押贷款保险。这确保了债券本金和利息至少有75%得到担保。
Section § 50072
在此语境下,“残障人士”一词指的是因特定残疾而需要特殊照护的家庭或个人。它包括户主患有影响行动能力或就业机会的骨科或身体残疾、发育障碍,或使其有资格获得公共康复或社会服务的精神障碍的家庭。它还涵盖了住房法规中另行定义的老年或残障家庭。
Section § 50073
本节将“住房开发”定义为旨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安全、体面住房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通过新建建筑、翻新现有建筑或购买状况良好的现有房屋来实现。它特别涵盖由特定计划资助的住房,但不包括社区改善贷款。如果主要目标是支持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包括其他经济群体的住房。如果这些开发项目是住房项目的一部分,它们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和社区设施,例如公园和托儿所。此外,非营利组织为创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而购买住宅建筑也算作住房开发。
Section § 50073.5
Section § 50074
本节将“住房发起人”定义为有资格参与部门支持的住房项目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这可以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和公共机构,他们根据部门的规定有资格拥有、建造、购买或修缮住房开发项目。这适用于无论是营利性、非营利性还是有限营利性的项目。它还包括经批准有资格拥有和居住这些房屋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以及通过机构获得房产改善贷款的个人。
Section § 50074.5
Section § 50076.5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是一种根据加州特定法律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它本质上是一种非营利性住房团体,依照《民法典》和《商业与职业法典》中规定的规则运作。
Section § 50076.6
Section § 50077
本节解释了在特定法规中,“地方机构”指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市、县,或市县合一的政府,以及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管理机构。重要的是,本节允许这些机构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将其职责委托给其他政府机构或地方公共实体。
Section § 50078
本法律将“地方住房代理机构”定义为任何市、县,或两者的组合,或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的管理机构。这些实体必须获得部门认证,才能在特定条件下审查其区域内住房开发项目的贷款申请。
Section § 50079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住房开发背景下“地方公共实体”的含义。它包括县、市、印第安保留地或牧场地、特定的部落住房实体、重建机构和住房管理局。它还涵盖了协助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开发或运营住房的州机构、公共区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此外,两个或多个此类实体可以作为一个“地方公共实体”共同运作。
Section § 50079.5
这项加州法律将“低收入家庭”定义为那些收入不超过联邦指导方针为低收入家庭设定的限额的家庭。这些限额在联邦当局确定后不久,就会在加州法规中公布。如果联邦标准不再适用,州法规将把这些限额设定为该地区中位收入的80%,并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每年更新。
此外,这个定义还包括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极低收入和特低收入家庭。“区域中位收入”指的是特定区域的家庭中位收入。
Section § 50081
Section § 50083
Section § 50084
Section § 50085
Section § 50086
Section § 50089
“社区保护区”是指那些获得重点支持以改善住房和社区的特定区域。这可以包括存在集中改造、分散地点改造或抵押贷款援助的区域。
Section § 50090
本节将“非大都市区”定义为不属于大都市区的任何区域。简而言之,如果一个地点未被归类为大都市区,那么它就是非大都市区。
Section § 50091
Section § 50092
本法将“业主自住住房开发项目”定义为一种住房安排,其中最多包含四个住宅单元。这些单元中的一个必须由该开发项目的业主居住,尤其是在获得住房援助的情况下。
Section § 50092.1
Section § 50093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含义。它规定,这些人的收入不超过该地区中位收入的120%,并根据官方联邦指南,按家庭规模进行调整。在某些地区,如果120%的收入限制过低,导致没有补贴就无法负担住房,州政府可能会允许更高的收入限制。
该法律包括各种收入类别,例如极低收入、超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它概述了每个类别的标准,包括获得财政援助的资格或根据联邦或州指南设定的收入限制来确定资格。州政府部门负责公布这些收入限制并每年进行调整。
如果联邦停止确定收入,州政府将设定自己的限制,确保它们在不同地区保持一致。最后,这项法律允许机构或部门在特定项目需要时,制定替代的收入定义。
Section § 50093.5
Section § 50093.6
“房屋修缮贷款”是指用于帮助修缮和维修房屋的资金。它会附带一份说明贷款详情的票据。这种贷款可能由信托契据担保,但并非必须。如果贷款是在指定的社区保护区之外发放的,则不能以任何财产作担保,且金额不得超过15,000美元。
Section § 50094
这项法律定义了“合格抵押贷款机构”在特定住房和建筑相关融资活动中的含义。合格抵押贷款机构是指经加州相关机构或政策委员会认证的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它们有能力为房屋的建设或购买提供融资。例如,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都可能成为合格机构。如果贷款机构违反州法律或与机构的协议,其认证将被取消。
Section § 50095
在本节中,“不动产”指的是所有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和改良物,以及与土地相关或一同使用的任何事物。这包括某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所有权权益、合法权利或主张,例如租赁、抵押和留置权。
Section § 50096
简单来说,“整修”指的是为修复和改善不达标的房屋,使其符合特定的整修标准所需进行的工作。“不符合标准的住宅结构”的定义与另一法律条款中“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50097
“改造标准”一词指的是州或地方当局根据《州住房法》制定的建筑或住房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而言,就第6.5章而言,这包括增建房间以防止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过度拥挤,以及根据地方规定,在移动房屋公园进行排水和防洪等重要改进。这些调整对于希望根据第50662.2条获得贷款的移动房屋公园是必要的。
Section § 50099
本法律定义了部门资助的住房项目中的“住宅结构”。它包括用于居住或居住与商业混合用途的建筑物。即使是商业结构,如果它们在人们居住的社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被视为“住宅”。
Section § 50099.5
在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语境下,“住宅结构”指的是任何一至四单元的现有建筑或项目,旨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此术语还涵盖与住房相关的任何必要建筑、土地和设施,例如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医疗和教育设施等其他社区服务,这些都有助于提升居住区的品质。
Section § 50100
Section § 50101
“乡村地区”一词指的是人口在10,000人或以下的地方,或者如果位于非大都市区,人口可达20,000人。它还包括大都市区内人口在20,000人或以下的地方,只要它们不被视为城市地区并具有乡村特征。该定义可由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更新,以与联邦项目保持一致。
Section § 50102
“乡村抵押贷款区域”指的是不在任何城市、大都市区或城市县范围内的地点。这些术语在《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中有解释。
Section § 50103.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统计区域”是什么,其目的是根据特定的融资规则设定自住住房的最高购置成本。统计区域可以是都市区、不在都市区内的县,或者是一组(非都市区的)缺乏足够近期数据的县。
Section § 50104
本节将“补贴”定义为政府专门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财政帮助。其目的是降低他们的住房成本。但是,如果利益来源于贷款或州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则不计入本目的的“补贴”。
Section § 50104.5
本法律将“系统性执法”定义为一种有条不紊的方法,用于执行建筑物的整修标准。它涉及根据明确的标准定期检查住宅结构,而不仅仅是响应投诉。这种方法可以侧重于出租房或多户住宅,但不仅仅针对特定地理区域或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情况。
Section § 50104.6
本节定义了“目标区域”在特定情况下的含义。它指的是城市或社区的某个特定区域,在该区域中,至少 70% 的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州家庭收入中位数的 80%。它还包括根据特定联邦指导方针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区域。
Section § 50104.6
本节解释了“部落指定住房实体”是根据联邦法律定义的,并且在申请加州某些住房资助计划时,可以被视为与当地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组织相同。简而言之,它确保了这些部落实体在寻求住房资助时,与其他团体享有相同的机会。
Section § 50105
本节将“极低收入家庭”定义为收入不超过联邦住房法规定限额的家庭。这些收入限额在联邦更新后由州政府部门公布。如果联邦标准停止使用,该部门将把这些限额设定为该区域中位收入的一半,并每年根据家庭规模进行调整。
“极低收入家庭”也包括“超低收入家庭”。这种包含只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而非修改。
“区域中位收入”一词指的是特定地理区域的家庭收入中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