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住房金融局财务规定
Section § 51000
Section § 51000.1
本法律规定,州机构的任何资金都不能由任何政府官员或部门转移,除非获得该机构执行董事或其指定人员的授权,或者由指定受托人通过与该机构发行的债券或票据相关的适当决议授权。
Section § 51000.3
本条规定,第51000.1条不凌驾或取代《政府法典》第2卷第3编第3章内始于第11270条的第2条的任何部分。这意味着该条中概述的规则或法律不受第51000.1条的影响,仍然有效且保持不变。
Section § 51002
本节规定,任何来自物业改善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收入都必须存入一个特别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偿还债务和保障基础资产,直到债务和储备金得到充分拨付。
Section § 51003
本条允许机构指示司库将非当前所需资金(包括债券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政府法典》中列出的特定证券。这些投资可以包括回购协议(即一方出售证券并同意日后回购)或与信用评级高的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机构还可以将资金存入在加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银行的计息账户。
机构也可以将资金投资于董事会决议允许的债务,并将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所有这些投资的收益都必须回到原始基金中,并且除了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外,不得转入其他任何地方。
Section § 51004
这项法律允许该机构使用立法机关提供的资金来履行其各项职能。这包括设立应急资金,用于偿还债券、支付利息、溢价以及其他与债券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51004.5
Section § 51005
Section § 51006
Section § 51007
本节概述了机构应如何使用盈余资金,即在确保所有义务(如债券偿付、行政费用和准备金)都已覆盖之后。这些额外资金应有助于特别利息减免计划,为住房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支持,为居住者或所有者提供补贴,或资助与现有住房相关的咨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