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机构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低收入到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需求。

Section § 50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特定贷款资助的住房单元中,至少30%必须以可负担的租金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但是,如果无法获得必要的补贴,这项要求可能会被豁免。此外,如果发放新的开发、翻新或建设贷款会危及用于满足这些要求的现有补贴的使用,则不得发放此类贷款。

为满足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本部分通过抵押贷款或物业改善贷款资助的单元中,不少于30%应以可负担的租金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或由其居住,除非无法获得满足该要求的必要补贴。如果机构认定其利用现有补贴以满足本节要求的能力将因此受到损害,则根据本部分不得发放任何开发贷款、翻新贷款或建设贷款。

Section § 50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的住房选择。它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获取住房补贴资金,创造设计良好、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的多元化居住环境,并增加少数族裔的住房选择。该机构的任务是降低租赁和购房的抵押贷款成本,使其更经济实惠,并解决空置率低和不达标住房区域的住房需求。

它确保了城乡需求之间以及家庭住房和特殊住房之间的平衡。该法律强调有效利用联邦援助,与地方实体协调,并在城市地区开展振兴工作,以促进经济融合和复苏。此外,它还支持在公共交通附近建设住房,并努力降低各类住房的融资成本以吸引投资。

机构还应努力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a) 获取根据本部分资助的住房单位中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获得的最高额度补贴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b) 住房开发项目通过满足极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住房需求,并避免极低收入家庭过度集中可能导致开发项目恶化的情况,从而提供一个社会和谐的环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c) 强调设计优越、规模适中、设施完善的住房开发项目,以及位于靠近就业、购物和公共设施区域的便利地段。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d) 增加低收入家庭中的少数族裔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选择范围,而不是维持或增加低收入区域的冲击,并配合实施由市、县以及由县市组成的联合权力实体通过的本地和区域性住房分配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e) 降低租赁和合作住房的抵押贷款融资成本,以便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更低的租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f) 降低购房抵押贷款融资成本,以便使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能够实现置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g) 识别空置率低、需要建设的区域,识别住房不达标、需要改造的区域,以及识别信贷短缺、现有住房转让需要融资的区域,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融资活动对就业、降低住房成本和维持地方经济活动的影响。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h) 在城市大都市区、非大都市区和农村大都市区住房开发项目之间,以及在家庭住房和老年人及残疾人住房之间取得平衡,总体上与加州全州住房计划中确定的需求相符。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i) 在符合可接受绩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住房发起人的费用和利润津贴,以最大化机构资助的住房单位中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j) 充分利用联邦补贴援助,以造福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k) 与本州地方公共实体充分合作和协调,在尽可能贴近其服务对象的地方政府层面,满足城市、县、市县以及印第安保留地和牧场的住房需求。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l) 促进位于少数族裔集中区和抵押贷款不足区的经济不景气企业的复苏和增长。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m) 通过吸引各种收入群体到市中心区域,与这些区域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实现经济融合,从而振兴正在恶化和已恶化的城市区域。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n) 实施加州全州住房计划的目标、政策和宗旨。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o) 将住房安置在服务水平高的公共交通走廊。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p) 降低租赁住房开发的抵押贷款融资成本,以吸引私人和养老基金对此类开发的投资。
(q)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2(q) 降低附属住宅单元(定义见《政府法典》第66313条(a)款)的抵押贷款融资成本,以使老年人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租赁住房。

Section § 509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负责住房融资的机构设定了一个目标,以确保用于独户住宅融资的资金中至少有一半用于首次入住者的贷款。该机构还必须每年评估并报告其实现该目标的程度。

Section § 50953

Explanation

本节确认,这里的规定不限制或约束地方机构或公共实体根据州法律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力。这是一套可以与其他法律一起使用的额外规则。它规定,在发行债券或建造/购置住房时,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机构无需遵守其他法律。他们必须制定规则来审查其资助的住房项目的施工合同,并确保工人至少获得当地的现行工资,维护工作或互助自建住房除外。学徒必须按照劳动标准雇用,并根据授予住房施工合同的具体方法进行调整。

本分部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对机构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根据本州任何法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的限制或局限,并且本部分与这些权力是累积的。本分部应被视为提供了一种完整、额外和替代的方法来执行其授权的事项,并应被视为对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补充和附加。根据本部分发行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无需遵守适用于债券发行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并且根据本分部建设或购置住房开发项目或住宅结构时,机构无需遵守适用于公共工程建设或购置的任何其他法律要求,除非本分部另有明确规定。机构应制定规定,审查根据本分部融资的住房开发项目和住宅结构的建设或翻新施工合同,并应要求,对于由机构建设贷款融资的此类住房建设(互助自建住房开发项目除外),所有受雇于建设工作的工人(维护工作除外)应获得不低于施工所在地同类工作的普遍现行工资率或日薪,以及不低于节假日和加班工作的现行日薪率。机构应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或要求确定普遍现行日薪率。学徒应根据机构的规定受雇于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这些规定应施加与《劳动法》第1777.5条所含要求相同的要求,但因根据本分部融资的住房开发项目施工合同授予方法所必需的差异除外。

Section § 5095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机构拥有的任何财产及其所得收入均免税。此外,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其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也免征州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除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造福人民,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改善经济和社会状况。

本分部规定的权力行使,在所有方面均应为了本州人民的利益、福祉和繁荣,以及改善其社会和经济状况;并且,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该机构无需就其拥有的任何财产或其所得收入缴纳任何税款或评估费。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该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其转让及其所得收入,在任何时候均应免于本州或本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其他机构征收的税款,遗产税和赠与税除外。

Section § 50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人们在居住或参与州政府资助的住房项目时不会受到歧视。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或残疾等因素的歧视,住房开发商必须拥有经批准的平权行动计划。这些计划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广泛吸纳少数族裔群体参与住房项目的开发、管理和建设。

此外,该法律还侧重于通过培训、就业机会以及放宽某些财务和合同要求,让低收入居民和小型企业参与到住房项目中。然而,对于老年人住房,在家庭状况方面会有例外。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955(a) 机构和每个住房赞助商应要求,根据本部分援助的住房开发项目的入住应向所有人开放,无论其基于《政府法典》第12955条(a)款或(d)款中列出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第12926.1条、第12955条(m)款和(p)款第(1)项以及第12955.2条;从事住房开发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中列出的任何理由进行歧视,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但《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在施工或翻新开始前提交并获得平权行动计划的批准。关于学徒制的平权行动要求应符合《劳动法典》第3部第4章(自第3070条起)。
所有住房开发项目的管理、建设或翻新合同,以及住房赞助商、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执行管理、建设或翻新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均不得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中列出的任何理由进行歧视,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但《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根据平权行动计划进行,该计划的标准不得低于联邦住房管理局的平权行动标准,除非董事会作出特定认定,认为该特定要求不可行。机构应定期审查本条所要求的平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
机构和住房赞助商的政策应是鼓励少数族裔开发商、建筑商和企业家在住房开发项目的所有建设、规划、融资和管理层面参与所有项目。在少数族裔集中地区,机构应要求少数族裔在住房开发项目的赞助、建设、规划、融资和管理方面有显著参与。机构应 (1) 要求,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将根据本部分资助的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翻新和运营所产生的培训和就业机会提供给居住在该住房所在地区的低收入人群,以及 (2) 确定并实施措施,以确保小型企业参与住房开发项目的工作合同履行,并发展这些小型企业的能力,使其更高效、更有竞争力地参与经济主流。为实现小型企业的这种参与,机构除其他外,可以免除机构法规对承包商或分包商施加的保留金要求,并可以授权或支付预付款以进行工作。机构应制定小型企业参与的相关选择标准,以确保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参与者具备必要的非财务能力。机构可以,对于这些小型企业,免除机构法规对承包商或分包商施加的担保要求,但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应通过 (1) 集合风险担保计划,(2) 与其他联邦或州机构合作的担保计划,或 (3) 开发具有充足储备的自保担保计划来大幅降低风险。
机构应制定规则和条例以实施本条。
在抵押贷款承诺之前,机构应要求每个住房赞助商(互助自建住房除外)提交一份符合机构法规规定标准的平权营销计划。机构应要求每个住房赞助商执行经批准的平权营销计划。此外,机构应通过在州层面开展住房平权营销计划来补充个别住房赞助商的努力。

Section § 50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必须与相关部门合作,并管理其运营以覆盖自身成本,无需普通基金提供额外的州政府资金。该机构应以一种能够独立为其行政开支提供资金并偿还其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方式运作。

Section § 50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批准一项开发或建设贷款会导致永久性失去现有补贴,或者因为机构没有使用当前可用的补贴而导致未来获得更少的补贴,那么这项贷款就不应该被批准。

Section § 50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住房发起人抵押贷款的限额。对于大多数发起人来说,贷款不能超过住房开发总成本的95%。但是,如果发起人是地方公共实体或从事租赁或合作住房项目的非营利组织,他们可以借贷高达开发成本的100%。

根据本部分向住房发起人(地方公共实体以及租赁和合作住房开发项目的非营利住房发起人除外)发放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该贷款所针对的住房开发项目开发成本的95%。根据本部分向地方公共实体和非营利住房发起人发放的贷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开发成本的100%。

Section § 50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住房开发项目购买者和居民。它允许这些人提起法律诉讼,并执行与住房规定和法规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它并不妨碍其他人根据需要对政府机构或部门提起法律诉讼。本条也不允许对作为住房规定一部分的债券或保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Section § 50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向个人发放的、没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必须明确说明这是一笔有追索权的贷款。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来抵债或出售以偿还债务。

针对未以不动产担保且向个人(不包括公司、协会、合伙企业、组织、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形式的其他团体)发放的贷款的贷款文件,应当声明该贷款为有追索权债务,且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可能被留置或根据留置权出售以偿还该债务。

Section § 50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将住房设置在公共交通路线附近,以便居民更容易使用公共交通服务。

Section § 509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获得财政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中提及的相同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