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住房金融局收益债券
Section § 5135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发行债券,为住房开发项目及其他相关目的筹集资金。这些债券由司库管理,司库负责协调其销售并确保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法律对可发行的债券总额设定了上限,但允许通过特定日期随时间增加。这些增加与立法修正案相关联,并明确了债券限额可以增长的金额,同时考虑了过去的发行和再融资安排。
每个分节都概述了具体的增量和增加条件,确保任何新发行都尊重先前的债券义务。机构可以续期或赎回现有债券,但须遵守关于未偿债务和溢价的规定条件。
Section § 51350.5
Section § 51352
Section § 51353
这项法律解释了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授权和构建。机构决定债券的形式、日期和到期时间,最长到期期限为50年。债券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如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并且在每个到期日,其本金或利息金额不必相等。债券可以按不同的利率计息,有不同的面额和形式(如息票式或记名式),并享有特定的登记特权。它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付,可以在特定条款下赎回,并可能包含由机构决议决定的特定条件。这些债券由州司库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方式出售,价格可以低于面值,具体取决于预先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51354
Section § 51355
本法律条文主要概述了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包含的条款。这些条款是与债券购买者签订的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包括多项规定。例如,债券合同可以规定如何质押机构的收入或资产作为担保,如何使用抵押贷款收入,或设定债券销售所得资金的使用限制。
它还可以涉及准备金的设立及其管理方式,控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并规定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如何修改。此外,它还可以限制机构的运营支出,界定哪些行为构成违约,并分配受托人职责。
本质上,本条文旨在确保与债券担保和偿还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得到明确界定,以保护机构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Section § 51357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作出质押时(无论是收入、资金还是财产),该质押会立即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质押的资产会自动受到留置权的约束,这意味着无需实际交付或额外步骤即可生效。此外,无论其他方是否知晓该质押,此留置权对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无论是合同纠纷、事故还是其他法律问题引起的)都具有强大的效力。重要的是,质押无需在任何正式文件或决议中进行登记。
Section § 51361
Section § 51362
Section § 51363
Section § 51364
Section § 51365
Section § 51366
Section § 51367
Section § 51368
这项法律在加州住房金融基金中设立了补充债券担保账户,用于帮助担保住房机构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时,可以设立单独的准备金账户,以确保这些债券的偿还。
一旦所有债券义务偿清,任何剩余资金将首先用于偿还州政府预支给该账户的款项,然后转入住房金融机构的普通账户,除非另有其他用途。
如果债券的准备金低于所需水平,机构将从补充账户中划拨资金以满足要求。这些补充账户也可以直接支付与债券相关的费用。
这些资金还可以为根据本法律资助的住房开发项目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以保护其价值。“债券”一词包括来自法规特定章节的应税证券。
Section § 51370
Section § 51371
Section § 51372
本法律条款允许出售再融资债券,或将其与现有债券进行交换。出售这些新债券所得的资金可以用来回购、赎回或支付旧债券。在这些资金用于上述目的之前,可以根据债券协议规定的特定条件进行投资。这笔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金、利息、赎回溢价或相关费用。
Section § 51373
本节保证,加利福尼亚州不会改变与债券相关的权利或协议,直到这些债券和任何相关费用完全付清。负责监管这些债券的机构可以在其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中包含这项承诺。
Section § 51374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州或其下属机构(发行债券的特定机构除外)的债务。这些债券将仅使用指定资金支付,并且明确声明,州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其征税权均不为此类债券提供支持。
州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无需使用税收收入或进行任何拨款来偿还这些债券。但是,发行这些债券的机构可以承诺其自身的信用和资源来确保支付。
Section § 51375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的债券在加州被广泛认可为合法投资,适用于包括政府官员、保险公司、银行和受托人等各类实体。私人金融机构可以使用这些债券作为公共存款的担保。此外,这些债券还可以合法地存放在政府官员和机构那里,用于目前或将来法律允许存放州政府债券的任何目的,例如担保公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