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住房金融局学校设施费经济适用住房资助计划
Section § 51450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为经济困难或收入从极低到中等的购房者和租房者实施计划,来支持经济适用房。这些计划特别侧重于减轻学校设施费对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影响。
加州总务部负责与加州住房金融局签订合同来管理这些计划。该机构将根据其既定权限,向新房购买者和住房开发项目发起人分配资金。
Section § 5145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两项计划:购房者首付款援助计划和租金援助计划,两者都旨在帮助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解决学校设施费问题。
购房者首付款援助计划为经济困难地区的新建住宅提供首付款帮助,但须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房屋须由业主自住至少五年,并符合特定的价格门槛。
租金援助计划通过支付学校设施费来帮助低收入住房开发项目的住房发起人,但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租金限制以及长期提供给极低收入家庭。
Section § 51451.5
2002年购房者首付款援助计划旨在帮助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的新建住宅支付学校设施费。该计划使用2002年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信托基金法案的资金。要符合条件,开发项目必须位于经济困难地区,有一定数量的新建建筑,并满足特定标准,例如自住至少五年。销售价格必须在基于当地中位数价格设定的限额内。符合收入要求的首次购房者可以获得援助。如果房屋未自住满五年,部分援助必须偿还。
Section § 51451.5
2002年购房者首付款援助计划为经济困难地区的新房购买者提供经济帮助。它利用特定教育债券法案的资金支付学校设施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可获得首付款援助,主要在高失业率和新建项目地区。
要符合资格,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在基于县中位数的限制内,且业主必须自住该房屋至少五年。如果房屋提前出售,援助金必须部分偿还。首次购房者必须符合收入限制才能获得资格。
Section § 51452
本法律设立了学校设施费用援助基金,该基金曾用于资助各种与学校相关的项目。基金中的资金由综合服务部管理,并可用于特定目的。法律还详细说明了1998年至2002年间每年向该基金拨款数百万美元的情况。这些资金分配给特定项目,任何在18个月后未使用的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其他项目。从2002年起,某些预留不再兑现,剩余资金将转回普通基金。截至2014年7月1日,该基金被废止,任何剩余资产将转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以支付任何未偿债务或义务。
Section § 51453
本法律规定了五千万美元的资金如何分配,以帮助支付学校设施费用和新建住宅购买者的款项。其中一半资金,即两千五百万美元,用于特定的住房项目,并且必须在两年内使用;如果未达到,该机构可酌情将资金转用于另一个指定项目。另一笔两千五百万美元的资金也适用于相同的规则,用于不同的项目。如果在四年后,总资金的很大一部分仍未使用,则可以将其重新分配以支持首付款援助计划。此外,任何偿还的资金或产生的利息都将返还至该基金,以供未来分配。
Section § 51453
这项法律提供了2500万美元,用于学校设施和与住房相关的支付。其中一半资金(1250万美元)用于一个特定的住房项目,但如果在两年内未使用,可以重新分配给另一个项目,以满足不同的住房需求。另一半资金也适用同样的规则。如果四年后总资金的20%以上仍未使用,这些资金可以转用于首付款援助计划。任何还款或赚取的利息都将返还到基金中,以便进一步分配给这些项目。
Section § 51453.5
本法律拨款2500万美元,用于学校设施和住宅开发援助。这笔资金平均分配给两个项目。如果两年内资金使用不足一半,机构执行董事可酌情在两个项目之间重新分配。
四年后,如果超过20%的资金仍未使用,可将其转用于帮助购房者支付首付款。此外,任何还款或利息收入都将重新存入基金,以支持持续的援助项目。
Section § 51454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在2001年1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构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评估根据本章设立的某些计划的实际效果。
Section § 51455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学校设施费用援助项目和基金的运作时间表。首先,除(b)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第51450、51451、51452和51454条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生效。其次,直到2016年7月1日,学校设施费用援助基金及其相关项目仅针对与援助相关的偿还责任或援助条件继续运作。第三,2016年7月1日之后,第51451.5、51453和51453.5条也停止了运作。最后,学校设施费用援助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或收益都将转入购房援助基金,并按照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特定目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