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首次购房者首次购房者债券法案
Section § 52527
本法律条款在加州设立了首次购房者融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以及加州住房金融局的主席。财政部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该委员会被称为“委员会”,而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董事会则被称为“董事会”。
Section § 5252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州产生高达1500万美元的债务。这笔债务的资金旨在支持首次购房者,并将存入首次购房者基金。
Section § 5252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委员会必须根据董事会的请求来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债券。该请求应说明债券资金将如何使用以及他们希望发行多少金额。委员会还决定出售债券的数量,并可以允许州司库在司库选择的时间出售这些债券。
Section § 52529.5
这项法律允许政策委员会授权州司库以特殊方式出售债券,以使销售更有效。债券可以以低于每年两次的频率支付利息,并且首次付息可以在债券发行一年后进行,以使支付与预期的收入日期保持一致。此外,如果需要,债券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但折扣不得超过其原始价值的6%。
Section § 52530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出售和交付某些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该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意味着加州完全承诺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为此,州政府每年将与常规州收入一起征收额外资金,以确保按时付款。
任何来自债券溢价和利息的收入将通过普通基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支出。此外,如果存在由债券收益资助的对州的偿还款项,这笔钱也将进入普通基金,用于报销已由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费用。
Section § 52531
这项法律允许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费用。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为另一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52532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授权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首次购房者基金,提取金额上限为计划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数额。这笔钱会存入基金并按照本章规定使用。一旦首次购房者偿还贷款,这笔钱就会回到普通基金,还会加上如果这笔钱留在州投资池中本可以获得的利息。
Section § 52532.5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对某些州债券的收益和投资收益进行单独管理,前提是这些债券有法律意见确认其利息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满足联邦法律中所有能保持债券免税地位的要求,比如支付回扣或罚金,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