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525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1982年首次购房者债券法案,该法案旨在帮助首次购房者。

Section § 52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使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来指导本章授权债券的发行、出售和偿还过程。这就像该法的详细规则直接包含在本章中一样。

Section § 525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在加州设立了首次购房者融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以及加州住房金融局的主席。财政部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在《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该委员会被称为“委员会”,而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董事会则被称为“董事会”。

首次购房者融资委员会特此设立。委员会应由州长、审计长、财政部长、财政局长以及加州住房金融局董事会主席组成。财政部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应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加州住房金融局董事会应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董事会”。

Section § 52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州产生高达1500万美元的债务。这笔债务的资金旨在支持首次购房者,并将存入首次购房者基金。

委员会特此被授权并有权为加利福尼亚州产生一项或多项债务、负债,总计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该项或各项债务、负债的产生旨在提供资金,用于第 52505 节中规定的目的,并应存入根据第 52504 节设立的首次购房者基金。

Section § 525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委员会必须根据董事会的请求来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债券。该请求应说明债券资金将如何使用以及他们希望发行多少金额。委员会还决定出售债券的数量,并可以允许州司库在司库选择的时间出售这些债券。

委员会在收到董事会的请求后,该请求应说明拟使用债券的目的以及拟发行债券的金额,应确定根据本章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是否必要或可取,如果是,则确定届时将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委员会可以授权州司库在州司库确定的时间出售本章授权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Section § 52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策委员会授权州司库以特殊方式出售债券,以使销售更有效。债券可以以低于每年两次的频率支付利息,并且首次付息可以在债券发行一年后进行,以使支付与预期的收入日期保持一致。此外,如果需要,债券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但折扣不得超过其原始价值的6%。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政策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实施本部分的规定或进行有效销售时,可授权州司库在以下任一或两种条件下出售任何一期债券: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29.5(a) 付息频率低于半年一次,且首次付息日期晚于债券发行日期一年,但该付息日期不得晚于债券到期日,并尽可能地与委员会认为可行的方式,与根据本部分预计将存入基金的估计收入的日期和金额相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29.5(b) 如为有效销售所必需,可低于其票面价值出售,但根据本款规定折价不得超过其票面价值的6%。

Section § 52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利福尼亚州出售和交付某些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该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意味着加州完全承诺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为此,州政府每年将与常规州收入一起征收额外资金,以确保按时付款。

任何来自债券溢价和利息的收入将通过普通基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支出。此外,如果存在由债券收益资助的对州的偿还款项,这笔钱也将进入普通基金,用于报销已由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的费用。

本章授权的所有债券,凡已按照本章规定正式出售和交付的,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被用作按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的担保。
每年应以与征收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除州普通收入之外的、为支付本章规定的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一笔款项;法律规定所有负责征收此类收入的官员有义务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存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源自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应计利息的,应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根据任何要求向州偿还款项的法律规定存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由本章授权债券的收益提供资金的,应可转入普通基金。当转入普通基金时,该款项应作为对普通基金的偿还,用于偿还已从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2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与债券相关的特定费用。它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为另一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行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且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特此从州金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31(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规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之款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31(b) 为执行第52532条规定所需之款项,该款项的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52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授权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首次购房者基金,提取金额上限为计划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数额。这笔钱会存入基金并按照本章规定使用。一旦首次购房者偿还贷款,这笔钱就会回到普通基金,还会加上如果这笔钱留在州投资池中本可以获得的利息。

为执行本章规定,财政部长可通过行政命令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总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支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给首次购房者基金的任何款项,应由首次购房者基金从首次购房者收到的还款中返还给普通基金。此类从普通基金中提取的款项,应连同其若存入集合资金投资基金本应获得的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525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对某些州债券的收益和投资收益进行单独管理,前提是这些债券有法律意见确认其利息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满足联邦法律中所有能保持债券免税地位的要求,比如支付回扣或罚金,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必要的措施。

尽管本债券法案或《州一般义务债券法》(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720) of Part 3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根据本债券法案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认为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可免于联邦税收目的的应税总收入,则财政部长可以为已投资的债券收益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回扣、罚金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只要是联邦法律为保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而要求或认为可取的。

Section § 52533

Explanation
首次购房者基金里的钱只能用于法律本章中列出的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