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Cal-First 首次购房者法案》。
加利福尼亚州首次购房者总则
Section § 52501
加州住房金融局负责监督本法律的这一部分。第3部分(从第50900条开始)的所有规定和指导方针都适用于该机构如何管理本节,只要它们不与本部分特有的规定相冲突。
加州住房金融局 管理 规定
Section § 52502
本法律在一个特定机构内设立了首次购房者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处理特定法律部门所概述的与首次购房者相关的某些权力和职责。当委员会执行这些任务时,其行为被视为该机构自身的行为。
此外,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与该机构董事会成员相同的规则,这些规则从第50900条开始。
特此在该机构内设立首次购房者政策委员会,旨在行使本部门明确规定的该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且在行使这些权力和职责时,政策委员会的行为即视为该机构的行为。
政策委员会成员应以与该机构董事会成员相同的方式,遵守第3部分(自第50900条起)的规定。
首次购房者 政策委员会 机构职责
Section § 52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政策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由五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由州司库或其指定的主席领导。
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州长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根据特定条款任命的另外两名董事会成员。
如果同一个人身兼数职,则会通过任命另一名成员进行调整。此外,如果某个职位空缺,州长可以任命一名人员,任期六年,但需经参议院确认。
财政总监和该机构的执行董事这两名无投票权成员也参与其中。
政策委员会由五名有表决权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成员应包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03(a) 州司库,或其指定代表,其应担任政策委员会的主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03(b) 根据第50901条任命的董事会主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03(c) 根据第50902条(b)款由州长任命的董事会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2503(d) 根据第50902条(h)款和(i)款任命的两名董事会成员。
如果董事会主席和根据(c)款任命的人员是同一人,则政策委员会的第五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应是州长根据第50902条(d)款任命的董事会成员。
如果董事会中没有根据(c)款任命的人员,州长应任命一名符合该资格的人员加入政策委员会,该被任命者任期六年,并须经参议院确认。
财政总监和该机构的执行董事应担任政策委员会的无表决权当然成员。
政策委员会 有表决权的成员 主席
Section § 52504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首次购房者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会自动拨付给负责使用它的机构,用于支持首次购房者。该机构可以将这笔钱用作债券或其他与首次购房计划相关的财务目的的抵押品。所有为此目的收取的资金都将存入该基金,并且如果需要,可以分成不同的账户进行管理。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首次购房者基金。基金中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该机构,用于执行本部分的宗旨,且基金的使用应遵守第51000条的规定或其他适用法律规定。该机构可质押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作为支付根据本部分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利息和赎回溢价的担保,并为此目的或为实现该机构根据本部分的其他任何目的所必需或便利,可将基金划分为独立账户。该机构根据本部分获得的无论来源如何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首次购房者基金 州财政部 持续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