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和贷款保险贷款损失担保计划
Section § 5168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管理一项贷款损失担保计划,以鼓励银行和贷款机构为建筑物的抗震安全升级提供贷款。这些升级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士,如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规划。相关财产必须被地方当局认定为在地震中可能存在危险或具有危险性。
Section § 51681
本法律条款规定,修复贷款损失担保通常只能用于独户住宅或拥有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建筑物。对于这些建筑物,商业空间必须限制在地下室和底层,或占用总建筑面积的不到15%。
然而,当该计划与针对低收入住房的多户住宅抗震改造计划结合使用时,可以免除商业空间15%的限制。这项豁免有助于改造旧建筑以抵御地震,尤其有利于经济适用房。
Section § 51683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机构通过贷款损失担保,承担一笔贷款实际损失的最高25%。但是,该基金不会承担超过物业永久贷款融资额度的任何损失。要获得这项担保,该物业必须获得经批准的贷款人出具的无条件的永久融资承诺,并且业主必须在该物业中拥有至少20%的股权。
Section § 5168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机构会收取贷款损失担保的保费,这些保费会存入保险基金内的一个专门账户。这个账户被称为“地震修复贷款损失担保账户”。
收取的保费连同其他收入,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贷款损失索赔,然后是项目的实际运营成本,最后是偿还任何转入的资金。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应用于扩大该项目。
该账户中的资金是独立保管的,只能用于指定的担保,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发生索赔或损害,只有该账户中的资金可用,而不能动用更大的保险基金或州政府资产。
Section § 51685.5
加州住房保险基金可以从地方机构债务基金借款180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账户,以弥补与地震修复贷款相关的潜在损失。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负责管理贷款转账,这笔贷款必须用为贷款担保收取的保险费加利息偿还。贷款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偿还,除非该法律因项目成功而延长。借来的钱也可以用于支付保费未覆盖的初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