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管理一项贷款损失担保计划,以鼓励银行和贷款机构为建筑物的抗震安全升级提供贷款。这些升级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士,如土木工程师或建筑师进行规划。相关财产必须被地方当局认定为在地震中可能存在危险或具有危险性。

该机构可以管理一项贷款损失担保计划,以鼓励私人贷款机构为抗震改造工程提供建设贷款,这些工程旨在根据土木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师为某处财产制定的计划,提高抗震结构安全性。该财产已被地方管辖区认定为潜在危险(定义见《政府法典》第2篇第1部第12.2章(第8875条起)),或在地震发生时具有危险性(定义见第13部第3部分第2章第4条(第19160条起))。

Section § 51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修复贷款损失担保通常只能用于独户住宅或拥有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建筑物。对于这些建筑物,商业空间必须限制在地下室和底层,或占用总建筑面积的不到15%。

然而,当该计划与针对低收入住房的多户住宅抗震改造计划结合使用时,可以免除商业空间15%的限制。这项豁免有助于改造旧建筑以抵御地震,尤其有利于经济适用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该机构仅应发放修复贷款损失担保,用于独户住宅或拥有五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建筑物,且这些建筑物中的任何商业用途仅限于地下室和底层,或商业用途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足15%的情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1(b)  为将本章颁布的计划与第50668.5节授权的多户住宅抗震改造计划结合使用,可免除(a)款要求的商业空间15%的限制,以促进低收入住房的抗震改造。

Section § 516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机构通过贷款损失担保,承担一笔贷款实际损失的最高25%。但是,该基金不会承担超过物业永久贷款融资额度的任何损失。要获得这项担保,该物业必须获得经批准的贷款人出具的无条件的永久融资承诺,并且业主必须在该物业中拥有至少20%的股权。

机构可以发放贷款损失担保,金额为根据本条规定担保的贷款实际损失的25%。该基金不得担保任何超过该物业永久贷款融资金额的贷款损失。对于没有获得机构认可的贷款人出具的具有约束力、无条件的永久融资承诺的物业,不得提供担保;也不得为所有者股权权益低于20%的物业提供担保。

Section § 51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机构会收取贷款损失担保的保费,这些保费会存入保险基金内的一个专门账户。这个账户被称为“地震修复贷款损失担保账户”。

收取的保费连同其他收入,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贷款损失索赔,然后是项目的实际运营成本,最后是偿还任何转入的资金。任何剩余的资金都应用于扩大该项目。

该账户中的资金是独立保管的,只能用于指定的担保,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发生索赔或损害,只有该账户中的资金可用,而不能动用更大的保险基金或州政府资产。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4(a)  机构应收取贷款损失担保的保费,依照第51657条规定。所有保费应存入保险基金内的地震修复贷款损失担保账户,该账户特此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4(b)  保费应按以下金额计算,当与账户的其他收入相加时,将足以按以下优先顺序支付: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贷款损失担保项下的索赔损失,支付项目的实际运营成本,并偿还根据第51685条规定转入该账户的款项。机构有权从该账户中划拨其管理本计划所需的实际运营费用。任何超额保费应保留在该账户中,并用于扩大本条规定的贷款损失担保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4(c)  账户中的款项应与保险基金的其他款项分开,且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从该账户中转出,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构为建筑贷款人或借款人利益发出的贷款损失担保,应明确规定,只有该账户中的款项可用于支付贷款损失担保项下的索赔,且保险基金的其他资产、机构的资产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资产均不可用于支付因贷款损失担保而产生的索赔或损害赔偿。

Section § 51685

Explanation
转入保险基金的资金可以用于弥补贷款担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该计划中保费收入未能覆盖的初期行政开支。

Section § 51685.5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保险基金可以从地方机构债务基金借款180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账户,以弥补与地震修复贷款相关的潜在损失。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负责管理贷款转账,这笔贷款必须用为贷款担保收取的保险费加利息偿还。贷款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偿还,除非该法律因项目成功而延长。借来的钱也可以用于支付保费未覆盖的初始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5.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住房保险基金可从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6.5条(自第16496条起)设立的地方机构债务基金借款一百八十万美元 ($1,800,000),旨在根据第51642条 (d) 款的授权,在该基金内设立地震修复贷款损失担保账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5.5(b)  应机构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应从地方机构债务基金转拨本条授权的款项,并按照机构和委员会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根据本条借入的款项应构成一笔贷款,应以统筹资金投资利率计算的单利偿还,且仅从机构根据本章为地震修复贷款损失担保收取的保费收入中偿还。机构的其他资金不承担偿还地方机构债务基金贷款的责任。经授权的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应不迟于最后一笔已发行未偿贷款损失担保到期之日起一年内,或不迟于 January 1, 2010,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到期并应付,除非立法机关因本项目的成功和持续需求而延长本项目的日落条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85.5(c)  根据本条转拨给机构的款项可用于为本章授权的贷款损失担保设立准备金,以及用于本项目未被保费收入抵消的初始行政开支。

Section § 51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负责监督本计划的机构拥有本部分授予的所有权力,只要这些权力不与本章的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51687

Explanation
本章的规定不会生效,除非资金按照另一条规定拨付到某个专门的基金,并用于另一条规定中提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