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州机构权力,使其能够执行贷款保险计划的职责,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它允许该机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其目标。该法律还要求基金保存关于该计划的详细和最新的记录,包括抵押贷款问题(如逾期付款或止赎)、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导致人们流离失所的影响。这些信息必须包含在该机构的年度报告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a)  就本部分的实施而言,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该机构应拥有第51050条、第51058条以及本部分所规定的普遍权力,此外,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其宗旨并履行本部分明确授予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b)  该基金应制定并维护关于贷款保险计划的完整且最新的统计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b)(1)  已保险贷款的抵押贷款拖欠、违约和止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b)(2)  因上述拖欠、违约和止赎而产生的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b)(3)  由已保险贷款的可用性所引起的迁离程度。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c)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0(c)(b)款所要求的信息应依照第51622条的规定在机构的年度报告中提供。

Section § 51611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在州金库中设立,取代了加州住房保险基金。法律中旧的提及现在都指向这个新基金,它持有资金用于担保贷款和债券,并支付行政费用,无需考虑州财政年度。保险费存入该基金,现有抵押贷款保险保持有效。

该基金的支出不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但预算必须根据特定条款进行审查。司库被指示将任何未使用的资金投资于指定的证券或加州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此外,如果法律允许,资金还可以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债务或转入另一个州投资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1(a)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1(b)  加州住房保险基金特此更名为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法律条文中所有提及加州住房保险基金之处,均应视为提及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保险基金中的所有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机构,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为贷款和债券提供保险,以及用于支付该机构在运营这些贷款和债券保险计划时产生的行政费用。所有保险费应存入保险基金。加州住房保险基金根据保险凭证生效的抵押贷款保险,在本法生效后应继续有效,不受中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1(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二点五章(第12850条起)、《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三章第二条(第1332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保险基金的支出不应受州政府任何其他官员或部门的监督或批准。但是,该机构关于保险基金的预算应根据第50913条的规定编制和审查。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1(d)  该机构应不时指示司库将保险基金中非当前所需资金,投资于该机构从《政府法典》第16430条规定或法律另行允许的证券中指定的合格证券。该机构可指示司库将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存入在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州立银行、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机构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将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债务。该机构还可要求将保险基金中的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以便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篇第四部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款(第16470条起)进行投资。

Section § 5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机构对保险基金的完全控制权和权力,就像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机构一样。他们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管理该基金或相关业务。 该机构还可以设立工作组和咨询委员会,就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成员可能包括保险专员或各部门主管等公职人员。

Section § 5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法典》中的某些条款如何适用于某个机构管理保险基金。这些条款通常涉及政府的普遍运作,但也有一些具体的例外。这些例外包括该机构在设定保险费率和保费方面的活动、处理保险和再保险的投标或合同,以及为保持其在抵押贷款保险行业竞争力所需的其他事项,比如开发金融产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5(a) 《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中的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条起)、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第4章(自第1137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适用于该机构对保险基金的管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5(b) 尽管有(a)款规定,该款所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5(b)(1) 该机构与确定费率和保费相关的活动和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5(b)(2) 涉及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投标或合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15(b)(3) 为保持该机构在抵押贷款保险行业的竞争力所必需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开发。

Section § 51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家的财政责任是有限的。对于任何相关义务,国家支付的金额不会超出保险基金的现有资金。

Section § 51620

Explanation

负责保险基金的执行董事拥有多项关键职责和权限。他们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如果风险不符合特定标准或对基金来说风险过高,他们可以拒绝承保。他们被允许对任何风险进行再保险,并制定针对基金的索赔如何结算的规则,包括如何以及向谁支付款项。此外,他们可以签订其他合同,按照特定法律的指导投资基金的资金,并处理与基金相关的任何其他业务事项。

在管理保险基金的业务和事务时,执行董事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a) 签订保险合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b) 拒绝承保任何不符合保险基金最低要求或超出保险基金安全承载能力的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c) 对任何风险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再保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d) 制定针对保险基金的索赔结算规则,并确定款项的收款人和支付渠道。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e) 签订与基金相关的任何合同或承担任何义务。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f) 按照本部分或第3部分(自第50900条起)的规定,投资和再投资属于基金的资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0(g) 开展与基金相关的所有业务和事务,并执行所有相关行为,无论本部分是否明确规定。

Section § 51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可以聘请私人公司或公共机构来帮助审查和管理贷款及债券保险计划。机构必须每两年准备一份报告,评估计划的运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此外,每年都必须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检查该计划的财务状况。这些报告必须在11月1日之前提交给政府官员,并供公众查阅。财务审查必须遵循特定的会计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2(a) 机构可以与任何私人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以审查本部分的管理并协助实施本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2(b) 机构应就本部分授权的贷款和债券保险计划的状况编写一份两年期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对计划成本效益的评估,并应包括改进计划的建议和立法建议(如有)。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聘请独立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基金根据本部分开展的活动进行年度商定程序业务。年度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和两年期报告的副本应提交给州长、参议院和众议院住房政策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参议院和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并应在每年11月1日之前提供年度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供有关方面审查,以及每两年11月1日之前提供计划评估报告供有关方面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2(c) 就本节而言,商定程序业务应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鉴证业务准则公告第10号》进行。

Section § 51623

Explanation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仍然存在,并作为保险基金运作。该基金拥有可随时使用的资金,用于为贷款和债券提供保险,或支付与这些金融保险相关的行政费用。该基金由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用于这些特定目的。

所有保险费都存入该基金,并且之前从该基金做出的任何财务承诺对其原定用途仍然有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3(a)  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依照本部分新增法案生效日期前第51653条的规定,继续存在,并且,根据第51603条,被称为保险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保险基金中的所有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机构,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本部分为贷款和债券提供保险,以及用于支付基金在运营这些贷款和债券保险项目时产生的行政费用。所有保险费应存入保险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3(b)  保险基金应由该机构管理,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为贷款和债券提供保险。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从该基金或向该基金进行的任何拨款,应继续可用于其原定的目的。

Section § 51624

Explanation
每年12月1日前,该机构必须为其下一财政年度的活动制定一份初步预算。这份预算随后将由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财政总监以及立法预算联合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51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保险基金中多余资金应如何管理。负责机构必须以与私人保险公司处理投资类似的方式投资这些额外资金。这些投资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应重新存入保险基金。然而,这笔资金受到保护,除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外,不得转入其他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5(a)  该机构应促使保险基金中超出现有需求的所有款项,不时地以《保险法》第1部第2编第2章第3条(自第1170节起)为私人保险公司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投资和再投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2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节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应存入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4部第2编(自第16300节起)的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Section § 5162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本法律条文规定,保险基金在政府财政体系内,其设立是为了像企业一样运作,旨在通过自身创收实现自给自足,就像一个公共企业。

Section § 5162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保险账户里的钱是用来支付与保险有关的损失,以及法律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工资和其他相关开销的。

保险基金的资产应适用于支付因保险而遭受的损失,以及支付根据本部分规定由其承担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51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运营的保险基金应该自给自足,这意味着它不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赚取额外利润,也不应该蒙受损失。然而,它仍然可以管理其运营以建立额外的财务储备。这是为了确保该机构能够提高其提供保险的能力。

该机构在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它可能建立业务)后,应与其他保险公司具有竞争力,并且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保险基金最终应实现既不盈余也不亏损的自给自足。然而,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保险基金以允许该机构通过运营创造额外储备金的方式运作,以便该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承保能力。

Section § 5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部分,任何与代表保险基金行事的机构活动相关的索赔,不适用通常针对政府实体的索赔所适用的某些政府法典规定。

Section § 51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由某个机构根据本部分规定管理的保险基金,不受那些通常适用于所有州政府机构的通用规则的约束,除非这些规则明确提到了这个保险基金。

Section § 51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管理保险基金的机构必须如何遵守某些政府人事规定,这与其他州雇员类似。它允许该机构将最多五个职位标记为“管理职位”,这是一种根据管理职责对职位进行分类的特定方式。对于所有其他职位,他们必须遵循加州《政府法典》的指导方针,以确保他们招聘和留住合格的人员。这有助于确保该机构在管理其保险基金方面保持高效。

Section § 51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机构为未赚保费、损失和重大经济衰退维持准备金。机构不能从这些准备金中提取资金,如果提取后会使其低于设定的最低限额,除非需要偿还与保险相关的债务。如果准备金低于要求,机构必须停止作出新的保险承诺,直到准备金恢复到所需水平。

Section § 51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作为保险基金一部分的债券保险准备金账户,必须保持在一定的最低水平,以支持通过债券保险合同作出的承诺。负责机构必须确保该账户余额不低于规定金额,除非是为了支付债券保险负债。如果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该机构必须停止签发新的债券保险合同,直到余额得到补充。

Section § 5164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该机构根据需要,在保险基金内设立额外的账户,以有效实现其目标。

该机构可以在保险基金内设立其认为有必要或方便的其他账户,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

Section § 516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机构和州政府对贷款或债券保险赔付的责任,仅限于保险基金中根据相关保险合同可用的金额。本法律不要求州立法机关动用州财政总基金的税款来支付这些义务。本部分的贷款或债券保险,不会直接、间接或附带地要求州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征收或抵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此拨款。

所有根据本部分担保贷款或债券的保险合同,都必须在合同正面明确声明:“加利福尼亚州的信用和征税权均未被抵押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本金或利息。”

保险基金中的资金,特别是那些来自《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就业投资债券法》的债券收益,只能用于运营单户住宅的贷款和债券保险项目,不能转作他用。机构也不能动用它控制的其他资金来支付保险合同产生的债务。

机构可以代表或为了加利福尼亚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的利益,从各种来源借款或接收资金,以在保险基金中设立或支持贷款或债券保险的准备金。机构还必须为多户住宅开发项目的抵押贷款保险设立一个单独的准备金账户。

单户和多户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计划的准备金必须分开管理,不能混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a)  机构和州根据担保贷款或债券的保险合同支付任何保险赔付的义务,不得超过保险基金中根据各自保险合同可供使用的金额。本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立法机关从州财政总基金中向保险基金拨款以履行这些义务。本部分项下的贷款或债券保险不得直接、间接或附带地要求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为此征收或抵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其支付作出任何拨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b)  根据本部分担保贷款或债券的所有保险合同,其正面应载明以下声明:“加利福尼亚州的信用和征税权均未被抵押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本金或利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c)  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和就业投资债券法》发行的债券收益中收到的保险基金资金,除为支付本部分授权的单户住宅贷款和债券保险计划的运营费用所必需外,不得转入机构的任何其他基金;机构也不得利用其指导和控制下的任何此类资金(保险基金中的资金除外)来履行因本部分授权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d)  保险基金中的资金,除为支付本部分授权的贷款和债券保险计划的运营费用所必需外,不得转入机构的任何其他基金;机构也不得利用其指导和控制下的任何资金来履行因本部分授权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责任。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e)  机构可代表或为了加利福尼亚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的利益,向机构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私人实体借款或接收资金,或可抵押加利福尼亚州住房金融基金的资金,以根据本部分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授权,在保险基金中设立或支持贷款或债券保险的准备金。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f)  机构应为担保多户住宅开发项目的抵押贷款设立一个单独的准备金账户,该账户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f)(1)  重建机构根据第33334.2节转入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第33334.4节的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f)(2)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部分规定,可用于担保多户住宅开发项目抵押贷款的任何其他资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2(g)  单户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计划和多户住宅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计划的准备金不得混用。

Section § 51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不必为基金拥有的任何财产或该财产产生的收入支付税款或评估费。

Section § 51643.5

Explanation

该机构必须遵守与抵押担保保险公司相同的准备金认证规定。这些规定载于《保险法》的指定部分。

除非本节另有说明,《保险法》的其他部分不适用于该机构的保险基金运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3.5(a)  该机构应遵守并符合与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6部分第2A章(自第12640.01条起)获得许可的抵押担保保险公司相同的准备金认证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1643.5(b)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该机构在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不应在其他方面受《保险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