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住房部门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计划,以帮助解决农业劳工的住房问题。该计划必须解决为农业工人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挑战,探索不同的资金来源,并确定这些工人对永久性和临时性住房的需求。

为制定这项计划,将成立一个工作组,成员将来自各种相关组织,包括代表住房、基础设施、农业以及农业劳工本身的组织。该计划必须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制定或修订,如果更广泛的《加州全州住房计划》被推迟,该计划可以单独发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5(a) 该部门应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农业劳工住房援助计划以及相关的政策、目标和宗旨,以纳入《加州全州住房计划》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5(b) 农业劳工住房援助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识别阻碍为农业劳工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障碍、联邦、州和地方的融资来源、私人资金来源、可作为范例的创新融资方法、对永久性和流动性住房需求的分析,以及为满足农业劳工住房需求而需要实施的措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5(c) 该部门应设立一个工作组,以协助制定农业劳工住房援助计划。该工作组应包括参与规划和提供农业劳工住房、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州住房部门和机构的代表,以及来自地方政府、农业组织、农业劳工组织以及服务于农村地区农业劳工和低收入居民的组织的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5(d) 该部门应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前制定或修订农业劳工住房援助计划。如果该部门未能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前根据第50452条更新或提供《加州全州住房计划》的下一次修订,该部门应将农业劳工住房援助计划与《加州全州住房计划》分开发布。

Section § 50455.6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等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面临严重的经济适用房短缺。他们的目标是确保在开发、维护或升级住房时,优先考虑专门为这些群体设计的住房。这包括增加能够满足他们独特需求的服务。

Section § 50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部门收集并向公众分享有关住房和社区发展的各种法律信息。他们还可以提供与住房相关的统计和研究服务。

此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部门必须完成一项研究,评估向新建住房项目收取的当地费用是否公平合理。这项研究包括关于如何修改《减免费用法案》以大幅降低新建住宅项目费用的建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6(a) 部门应收集、公布并向公众提供有关联邦、州和地方住房和社区发展法律的信息。部门可以提供统计和研究服务,用于收集和传播影响住房和社区发展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6(b) 截至2019年6月30日,部门应完成一项研究,以评估根据《政府法典》第66000条(b)款定义的新开发项目所收取的当地费用是否合理。该研究应包括关于《减免费用法案》潜在修正案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以大幅降低住宅开发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50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加州建立一个住房和社区发展信息系统。该系统旨在收集和提供重要的统计数据和人口统计数据,以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规划和执行其项目。

如果有资金,该部门将在至少两个县或区域建立并测试这些系统。他们可以自行运营这些系统,也可以与地方政府或机构合作运营,并且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发现。

部门应制定本州住房和社区发展信息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组织规范。该系统应包括统计、人口统计和社区发展数据,以协助地方公共实体规划和实施住房和社区发展项目。
部门应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在两个或更多县或多县区域建立原型住房和社区发展信息系统。部门应运营这些原型系统,或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县,或与一个或多个县和一个或多个市,或与一个包含一个或多个县的区域机构签订合同,以运营一个或多个原型系统,并就此向立法机构报告。

Section § 5045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一个部门需要协助并指导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完成法律其他部分中列出的具体任务。

该部门应协助并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提供建议,以履行《政府法典》第 (65040.3) 条规定的职能。

Section § 504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住房要素的指导方针,住房要素是加州社区如何满足其住房需求的详细计划。这些指导方针必须符合州政府的要求和联邦社区规划法规。部门还必须审查这些住房要素,以确保它们符合州法律,特别是与住房规划和开发相关的法律。此外,部门每年必须报告住房要素的现状,说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一个城市或地区申请住房贷款或赠款,部门也可以要求审查其住房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a) 部门可以为以下任何事项制定并适时修订指南: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a)(1) 按照《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三章第65302条和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要求编制住房要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a)(2) 编制一份同时符合以下两套要求的文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a)(2)(A) 按照《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三章第65302条和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对住房要素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a)(2)(B) 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24编第91部分要求,对社区规划和发展项目综合提交材料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b) 部门应审查住房要素及其修订案是否实质性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规定,并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5条报告其审查结果。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c) 部门应在1995年4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在第50408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中,纳入一份关于住房要素现状及其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部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要求程度的报告。部门还应将此报告提供给任何其他请求副本的公共机构、团体或个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59(d) 部门可以,在与提交给机构的任何贷款或赠款申请相关时,要求向部门提交任何住房要素以及根据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案》(公法93-383)通过的任何地方住房援助计划以供审查。

Section § 5046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一个部门制定指导方针,帮助公共实体为因公共项目需要搬迁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搬迁援助。该部门可以提供建议并协助更新与此过程相关的规定,但它也可以要求这些公共实体支付所提供援助的费用。每两年,该部门必须审查搬迁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部门应采纳与公共实体(如《政府法典》第 (7260) 条所定义)搬迁援助相关的指导方针,依据《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7) 分部第 (16) 章(自第 (7260) 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向这些公共实体提供起草和修订与搬迁援助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咨询和技术援助。部门可以要求这些公共实体偿还部门提供的任何援助费用。
部门应每 (2) 年审查根据第 (33411) 条制定的搬迁计划,以及计划的实施进展。

Section § 50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其运行的每个项目创建一个追踪系统。该系统必须包含申请过程每个环节的截止日期,并且这些信息应在部门的网站上在线提供。

Section § 504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制定并提出关于若干住房相关问题的规定。这些问题包括确保住房项目的公平营销实践、设定出售房产以惠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标准,以及允许提供赠款以使租金可负担。它还涵盖了搬迁援助的规定、收入标准的建立、租金收入比的限制,以及确定有住房需求的区域。此外,它还讨论了在住房项目中纳入非住房设施的问题。然而,这些规定在生效前需要获得特定州官员的批准。

部门可以发起、制定并提议由机构采纳的法规,并在董事会提议的法规生效前对其进行审查,涉及以下方面: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a)  寻求机构财政援助的住房发起人的平权营销计划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b)  证明根据第51061条或第51251条出售或转让房地产将主要惠及居住在住房开发项目或住宅结构中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准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c)  允许机构向住房发起人提供赠款的法规,旨在使机构资助的住房开发项目实现可负担租金。此类赠款不得使用债券销售所得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d)  规范因机构或住房开发项目或社区改善贷款的住房发起人行为而流离失所的个人和家庭的搬迁援助的支付、程序和资格的法规。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e)  个人、家庭和住户作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较低收入住户或极低收入住户的资格标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f)  规定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可用于住房成本的最高收入百分比的法规,在第50052.5条所定义的“可负担住房成本”一词的含义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g)  规定全州住房建设或改造所需地理区域的法规,如《加州全州住房计划》中所确定的,确定现有住房购买或改造资金不足的住房市场,确定有特别严重住房需求的住户类型,或建立选择作为住房开发项目或社区改善贷款资助的住宅和项目的优先标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2(h)  在机构资助的住房开发项目中纳入非住房设施的准则。
机构在这些职责领域提出的法规,未经主任、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部部长或部长专门指定负责此类审查和批准的代表的同意,不得生效。

Section § 50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批准地方住房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并且还赋予部门定期检查和更新这些代理机构认证的权力。如有必要,部门还可以根据审查结果取消其认证。

部门可以认证地方住房代理机构,并可依照第51252条的规定,定期审查、重新认证和取消此类地方住房代理机构的认证。

Section § 50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调查加利福尼亚州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问题。他们可以组织政府、行业和私人团体召开会议,以解决该州的住房问题。此外,该部门可以研究不符合标准的住房,研究现有的住房法律法规,并审查住房管理机构的记录。他们还旨在促进那些旨在增加体面住房供应的组织。此外,他们可以与交通部合作,确保住房和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部门可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a)  对加利福尼亚州的住房和社区发展进行调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b)  召集各级政府、行业和私人团体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加利福尼亚州的住房和社区发展问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c)  调查并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及其产生的问题,以及为纠正此类状况所做的工作。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d)  研究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住房、建筑、分区和细分法律法规的运作和执行情况,以及住房融资、税收、重建计划和公共住房项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e)  审查住房管理机构和重建机构的记录,并随时向其索取报告和记录副本。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f)  促进旨在增加全州人民充足住房供应和适当居住环境的组织的成立。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4(g)  与交通部合作,调查并报告州、地方和联邦住房计划与项目以及州、地方和联邦交通计划与项目之间的一致性。

Section § 50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水资源部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为受中央谷地防洪计划保护的区域提出新的建筑标准。这些标准旨在减轻在200年一遇洪水事件中洪水可能超过三英尺的区域的洪水风险,确保这些区域的生命、安全和建筑物的完整性得到保护。

在提出这些修订之前,该部门必须咨询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州建筑师司和州消防局。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5(a) 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前,水资源部应向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提议,以供其采纳和批准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更新要求,适用于受中央谷地防洪计划设施保护的区域,在200年一遇洪水事件中,预计洪水水位将超过三英尺。对《加州建筑标准规范》的修订应足以降低洪水损害的风险,并保护这些区域的生命、安全和建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5(b) 在该部门提议根据(a)款要求修订《加州建筑标准规范》之前,该部门应咨询中央谷地防洪委员会、州建筑师司和州消防局。

Section § 50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获得资助的任何住房开发项目,必须允许居民在其家中饲养常见的家养宠物,如狗和猫。这项规定符合州和地方关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和防止虐待动物的法规。从2023年1月1日起,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使用特定税收抵免的开发项目。居民可以遵守关于宠物的合理规定——例如行为和牵绳政策——但不能因宠物品种或体重而被禁止饲养。允许收取可退还的宠物押金,但不得收取额外的宠物月费。该法律确保不限制获得税收抵免,也不影响其他关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或残疾人便利的法律。房东仍有责任防止居民宠物对第三方造成任何伤害。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1) 部门应要求根据本分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资助的每个住房开发项目,授权住房开发项目的居民在其居住单元内拥有或以其他方式饲养一只或多只常见家养宠物,但须遵守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和防止虐待动物相关的适用州法律和地方政府条例。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2)(A) (i)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门应要求根据本分部或由部门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资金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资助的每个住房开发项目,授权住房开发项目的居民在其居住单元内拥有或以其他方式饲养一只或多只常见家养宠物,但须遵守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和防止虐待动物相关的适用州法律和地方政府条例,并须遵守其他合理条件。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2)(A)(ii)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任何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2206、17058或23610.5条获得任何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住房开发项目,应授权住房开发项目的居民在其居住单元内拥有或以其他方式饲养一只或多只常见家养宠物,但须遵守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和防止虐待动物相关的适用州法律和地方政府条例,并须遵守其他合理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2)(A)(B)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干涉根据《民法典》第1950.5条收取可退还押金的能力。但是,不得对住房开发项目中常见家养宠物的拥有或饲养收取月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a)(2)(A)(C) 就本款而言,“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滋扰行为的政策、牵绳要求、携带责任保险的要求、根据单元大小限制单元内动物数量,以及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4分部第9章(第31601条及后续条款)确定的对潜在危险或凶猛犬只的禁令。“合理条件”不包括禁止某种常见家养宠物品种或限制常见家养宠物的体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b) 就本节而言,“常见家养宠物”指一种驯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狗或猫,通常在家中饲养以供娱乐而非商业用途。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c)(1) 本节不应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2206、17058或23610.5条下的任何抵免的资格,或在合规期内作为事项被纳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c)(2)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与公共卫生、动物管理和防止虐待动物相关的适用州法律和地方政府条例,或要求为饲养动物以提供协助、服务或支持的残疾人做出合理便利的其他法规或法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c)(3) 本节不改变或影响房东在控制或防止居民宠物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Section § 504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开发一个模板,地方政府可以使用该模板来评估住房项目在特定收费水平下是否具有财务可行性。这个模板将有助于计算费用对新建住房的影响。

该部门可以与非营利组织或学术机构合作创建这个模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5(a)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一份影响费关联性研究模板,供地方管辖区使用。该模板应包括一种计算在特定收费水平下建造住房可行性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5(b) 该部门可与非营利或学术机构签订合同以完成该模板。

Section § 50466.6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部门在2028年7月1日前为拟议的住房开发项目制定一个收费标准模板。这个模板将帮助市县了解与住房项目相关的费用,例如减免费、经济适用房的替代费用以及新单位的特别税。它还应涵盖公共艺术和公园用地捐赠的费用。

此外,部门必须提供一份关于地方管辖区呈现费用信息的最佳实践清单。他们还可以为市县创建一个费用估算工具。该项目可以邀请非营利或学术机构协助准备这些资源。

关键定义包括住房开发项目的可负担性要求,以及哪些项目符合住房开发项目的条件,例如住宅单位、某些混合用途开发项目以及过渡性或支持性住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 部门应在2028年7月1日或之前创建以下两项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 供市县使用的拟议住房开发项目收费标准模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A) 该模板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A)(i) 子段 (B) 中所述的费用和征收清单,并附有每单位或每平方英尺的近似成本。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A)(ii) 每项费用适用的区域或社区。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A)(iii) 每项费用适用的用途。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A)(iv) 应联系谁以计算总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 在可行范围内,该模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i) 《减免费法案》(《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5章(自第66000条起)、第6章(自第66010条起)、第7章(自第66012条起)、第8章(自第66016条起)和第9章(自第66020条起))中描述的费用或收费。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ii) 满足可负担性要求的替代费用。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iii) 建筑消费税。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iv) 住房开发项目提供公共艺术要求的替代费用。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v) 根据《政府法典》第66477条征收的公园用地捐赠替代费用。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1)(B)(vi) 根据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政府法典》第5编第2分部第1部分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对新建住房单位征收的特别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a)(2) 关于地方管辖区征收的费用和征收信息呈现的最佳实践清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b) 部门可以创建一个费用估算工具,供市县用于满足《政府法典》第65940.2条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c) 部门可以与非营利或学术机构签订合同,以完成收费标准模板、最佳实践清单和费用估算工具。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1) “可负担性要求”是指作为住宅单位开发条件而施加的要求,即该开发项目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单位,其租金或售价对收入不超过第50079.5、50093、50105和50106条规定的中等收入、较低收入、极低收入或极端低收入家庭限制的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2) “住房开发项目”是指包含以下任何一种用途的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2)(A) 仅限住宅单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2)(B) 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的混合用途开发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6.6(d)(2)(C) 过渡性住房或支持性住房。

Section § 504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加州发布经济适用多户住宅贷款的资金通知时,必须明确说明允许将旧建筑用于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贷款计划也支持自住房屋所有权,这些规定也适用。通常,“适应性再利用”是指将现有建筑改造成新住宅,除非贷款计划对“适应性再利用”有自己的具体定义。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7(a) 由该部门发布的任何针对经济适用多户住宅贷款计划的资金可用性通知,应声明将财产适应性再利用以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目的,是一项符合条件的活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7(b) 如果任何经济适用多户住宅贷款计划也允许自住房屋所有权,则本节也应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7(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就本节而言,“适应性再利用”指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和重新利用以创建新的住宅单元。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7(d)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7(d)(c)款仅适用于在法规、机构指南或规章中未定义适应性再利用的经济适用多户住宅贷款计划。

Section § 50468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集合过渡储备金,以支持面临租金补贴丧失或耗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向获得特定租金或运营补贴的项目收取的费用、普通基金的拨款以及捐赠等其他来源。

部门负责维持这项集合储备金,以帮助在补贴用尽时减轻对租户租金的影响。本法适用于由各种州和联邦计划资助,但尚未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完成永久贷款结清的某些多户住宅项目。

部门可以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和费用,以支持这些规则的统一应用,但无需遵循典型的规则制定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a) 部门不得要求任何受合格项目租金或运营补贴约束的单元设立项目专项过渡储备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b) 集合过渡储备金特此在州财政部内设立,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设立和维持集合过渡储备。该基金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b)(1) 部门在永久贷款结清时向获得合格项目租金或运营补贴的项目收取的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b)(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来自普通基金或其他基金的款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b)(3) 来自任何其他来源的款项,包括为本部分目的而作出的任何私人捐赠或赠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c) 部门可以向在永久贷款结清时获得合格项目租金或运营补贴的每个项目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部门为储备金资本化和支付行政费用所产生的合理成本。所有费用应存入集合过渡储备金,并用于本节目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本款授权的费用资本化,以确保多户住宅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长期可负担性,在此情况下,资金可以在永久贷款结清时转入集合过渡储备金。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d)(1) “项目专项过渡储备金”指为特定经济适用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设立的储备账户或预留资金,以应对租金或运营补贴丧失或耗尽对租户造成的影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d)(2) “集合过渡储备”指由部门设立和维持的基金或账户,旨在减轻(就(e)款所述的住宅单元而言)租户租金因合格项目租金或运营补贴的丧失或耗尽而受到的影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d)(3) “合格项目租金或运营补贴”指联邦来源的租金援助或运营补贴,由旧金山市县或洛杉矶县运营的当地租赁住房补贴计划,或部门确定的其他租金援助或运营援助方式。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 本节适用于由部门管理的任何项目资助的、其永久贷款结清未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多户住宅项目的单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1) 《建设住房和就业法案》(第2.5章(第50470条及后续条款))的竞争性组成部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2) 小乔·塞尔纳农场工人住房补助计划(第3.2章(第50515.2条及后续条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3) 多户住宅计划(第6.7章(第50675条及后续条款))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4) 交通导向型开发实施计划(第13部分(第53560条及后续条款))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5) 健康加州住房计划(第14.2部分(第53590条及后续条款))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6) 2014年《退伍军人住房和无家可归预防法案》(《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部第6章第3.2条(第987.001条及后续条款))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7) 经济适用住房和可持续社区计划(《公共资源法典》第44部第1部分(第75200条及后续条款))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8) “无处不似家”计划(《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3.9部分(第5849.1条及后续条款))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9) 联邦社区发展整笔拨款计划(《美国法典》第42卷第5301条及后续条款)。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10) 联邦HOME投资伙伴关系计划(《美国法典》第42卷第12721条及后续条款)。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8(e)(11) 根据2008年联邦《住房和经济复苏法案》(公法110-289)设立的国家住房信托基金,以及实施的联邦法规。

Section § 50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不会要求符合州政府资金接收资格的部落放弃其部落主权豁免权来获取这些资金,除非有其他法律要求他们这样做。但是,这不适用于某些经济适用房条款。该法律还强调,通过让指定的部落联络员参与与部落的讨论,来加强州政府与部落之间的合作。这位联络员或其代表必须接受文化能力培训,以便有效地与部落进行互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9(a) 部门不得要求符合州政府资金接收资格的部落放弃部落主权豁免以获取州或联邦资金,只要不要求放弃豁免不与适用法律冲突。本款不适用于第 (50237)、(50244)、(50675.1.1) 或 (50675.1.3) 条,或部门根据这些条款管理的任何经济适用房计划。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9(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9(b)(1) 为促进部门与符合州政府资金接收资格的部落之间更好的协调,部门应在可行范围内,将其指定的部落联络员或其指定代表纳入与符合接收资格的部落进行的所有讨论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469(b)(2) 部门指定的部落联络员及其指定代表应在与部落进行这些讨论之前完成文化能力培训课程,以使部落联络员及其指定代表具备与部落有效互动的必要知识、技能和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