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部落住房重建与韧性法案
Section § 50651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联邦认可印第安部落住房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谁可以申请住房援助,描述了合格的申请人,例如印第安部落、部落指定的住房实体以及与非营利赞助商的开发伙伴关系。
合格的开发伙伴关系必须签订对部落有利的公平协议,包括在费用和所有权权益中占有重要份额。本节还解释了住房的形式,如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和庇护所。必要家庭是指对部落社区福祉至关重要的家庭。本节进一步概述了印第安人区域和部落的构成、住房资格中位数收入的定义,并提及了一个代表部落在住房项目中利益的委员会。
Section § 50651.1
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部落住房补助计划信托基金,旨在支持州内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的住房需求。基金中的资金受到保护,不得转入其他基金,以确保其专门用于部落住房目的。
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州预算拨款以及多户住宅和退伍军人住房等其他住房计划的一部分资金。此外,选民批准的债券也可为部落提供专项拨款。
百分之九十五的资金将根据尚未确定的公式分配给部落,以整笔拨款的形式用于住房活动;其余百分之五则用于支持部落的技术援助。
获得这些资金的部落必须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和报告,并且资金的总体分配必须考虑地域公平。分配方式的指导方针将根据部落的意见制定。
Section § 50651.2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使用资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活动。这些资金可用于多种目的,包括购房者援助、房屋翻新贷款和租金援助。其他用途包括提高能源效率、无障碍设施升级以及托儿和就业培训等社区服务。
这些资金还可以支付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成本,例如施工、场地准备和现有建筑改造。它们还支持管理服务和行政成本,包括规划、申请撰写和合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经批准,超过20%的资金可用于行政开支。
Section § 50651.3
这项法律规定,分配给经批准申请人的资金必须惠及特定群体。这些群体包括居住在印第安人区域内的印第安人及基本家庭。它还涵盖居住在印第安人区域内的家庭,其收入用于租赁住房的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的80%,或用于自有住房的不超过120%。此外,在高成本区域,部落可以帮助年收入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150%的家庭实现自有住房,但这项援助不能超过分配资金总额的10%。
Section § 50651.4
这项法律规定了获得部门资助协议的受款人使用分配资金的时限。对于项目和服务,资金必须在五年内使用;对于工程项目,则在七年内使用。
如果受款人进展良好,他们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资金。如果根据年度审查,资助的活动未能按时完成或预计无法按时完成,该拨款可能会被转移到其他项目、减少或取消。
然而,已用于批准活动的资金不会被收回。在重新分配或削减资金之前,受款人必须解释延误原因,并提出另一个合格项目,或提交修订计划以按原定完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