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6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社区公平与增长 (BEGIN) 计划和基金,旨在帮助首次购房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BEGIN 基金向积极减少或消除住房障碍的城市和县提供赠款。这些赠款主要用于 BEGIN 项目中新建住宅的首付款援助。贷款偿还的资金将由地方政府保留,并用于住房翻新和购房者咨询等进一步的援助计划。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0(a) 社区公平与增长 (BEGIN) 计划和社区公平与增长 (BEGIN) 基金特此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0(b)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BEGIN 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提供给该部门,并由该部门根据 CalHome 计划(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0650))进行管理,以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县或市县提供赠款,这些城市、县或市县提供本章规定的激励措施或减少或消除监管障碍。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这些赠款应主要用于向购买 BEGIN 项目中新建住宅的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首次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援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0(c) 任何贷款偿还款应由符合条件的城市、县或市县保留,并重新用于首次购房者首付款援助、住房翻新、购房者咨询、住房购置和翻新,或为 Section 50093 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自助抵押贷款援助。

Section § 5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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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BEGIN计划的资金可用时,通知所有相关的地方政府。该通知将包含有关计划条款和申请截止日期的详细信息。申请必须说明为减少或消除监管障碍所做的努力(按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要求),以及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所做的任何类似努力。

部门应向所有市、县或市县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说明BEGIN计划何时有可用资金、计划条款以及申请截止日期。申请应包括对根据第50863条设立的激励措施或监管障碍减少或消除的描述,以及市、县或市县为已确定的项目提供的激励措施或障碍减少或消除的描述。

Section § 5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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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使用“BEGIN基金”的拨款,为购买新建房屋的首次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援助。要符合资格,购房者必须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房屋必须是购房者至少居住五年的主要居所。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购房者必须立即偿还贷款。

获得“BEGIN基金”拨款的市、县或市县,应当将拨款收益用于向潜在的首次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援助,该购房者须与该市、县或市县内已确定的新建项目的发起人或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新建住宅或新建的、置于永久地基上的预制房屋,前提是该首次购房者符合第50093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的资格。任何获得“BEGIN基金”提供的首付款融资援助的住宅,购房者应持续将其作为主要居所居住至少五年,自信托契约记录之日起计算。如果购房者未能满足此条件,贷款金额应立即到期并支付给受赠的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508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首付款援助将以第二抵押贷款的形式提供,这意味着它是在主要抵押贷款之外的额外贷款。贷款金额将由当前的《资金可用性通知》决定,但绝不能超过房屋销售价格的20%。这笔贷款将收取单利。

根据本章提供的首付款援助应以第二抵押贷款的形式。贷款的最高金额应在当前的《资金可用性通知》(NOFA) 中设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贷款不得超过住宅销售价格的20%。该贷款应计单利。

Section § 5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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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拨款只能给予那些已努力鼓励此类住房建设的市或县。这些努力包括提供激励措施或减少高监管要求等障碍。政府将制定指导方针,说明哪些行动可算作激励措施或障碍减少。他们可能考虑的行动例子包括改变住房密度规定、项目设计、停车要求、加快许可证办理和降低费用。

拨款仅限于授予已证明其针对已确定或指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了激励措施或减少或消除了监管障碍的符合条件的市、县或市县联合体。该部门应制定其认为适当且可客观衡量的激励措施以及监管障碍的减少或消除的地方政府行动类型。这些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与住房密度、项目设计、停车要求、许可证办理和费用减免相关的标准。

Section § 5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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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某些住房项目时,如果城市、县或市县的住房规划符合加州政府的特定要求,将获得额外加分。如果项目服务于低收入购房者、属于填充式开发(利用现有土地),或者靠近公共交通、学校、公园或娱乐区,也会获得额外加分。如果项目位于洛杉矶、旧金山等主要就业中心或其他加州大都市区,同样会获得额外加分。

部门应通过为每项标准分配分数,对根据第50863条确立的标准进行优先排序和量化。城市、县或市县的申请,如果其住房要素经部门认定实质性符合《政府法典》第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要求,应获得额外分数,但不得超过第50863条中任何一项标准所授予的分数。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目标的申请可获得额外分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a)  项目旨在服务低收入购房者的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b)  项目位于指定为“填充式开发”的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c)  项目位于靠近公共交通、公立学校、公园或娱乐设施的地点。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  项目位于以下任何就业中心: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1)  洛杉矶和长滩大都市统计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2)  橙县大都市统计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3)  圣地亚哥县大都市统计区。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4)  旧金山大都市统计区。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5)  奥克兰大都市统计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6)  圣何塞大都市统计区。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7)  萨克拉门托大都市统计区。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8)  弗雷斯诺大都市统计区。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64(d)(9)  莫德斯托大都市统计区。

Section § 50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使用不必遵循常规正式规则程序的指导方针来管理BEGIN计划。但是,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之前,他们必须至少与可能受益或参与该计划的人进行一次咨询,例如地方政府和房屋建筑商。

部门可以通过指导方针管理BEGIN计划,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章 (3.5) 规定的约束,但需至少与该计划的潜在受益人和参与者进行一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和房屋建筑商的代表。

Section § 508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BEGIN基金中最多只能有5%的资金用于支付行政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