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04.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关于在超额国有财产上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一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部门”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地方政府”包括各种形式的地方管辖区和机构。“计划”指的是侧重于经济适用房的超额地块地方政府配套赠款计划。“选定开发商”是根据第N-06-19号行政命令选定在国有财产上进行开发的合作伙伴。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0(a)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0(b) “地方政府”指市、县、市县、公共住房管理局、联合权力机构,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169.4条设立的机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0(c) “计划”指根据本章设立的超额地块地方政府配套赠款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0(d) “选定开发商”指根据第N-06-19号行政命令计划选定的开发伙伴,与州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超额州有财产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Section § 50704.81

Explanation

加州设立了一个名为“超额土地地方政府配套拨款计划”的项目,旨在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拨款。这些拨款的目的是帮助将多余的州有土地开发成住房。

该项目预算为3000万美元,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将进行分配。负责部门会将这些资金提供给选定的开发商,用于支付开发初期和实际建设工作的成本,重点是加快住房建设。

此外,部分资金还可用于匹配地方政府的捐款,并且总预算中最高5%可用于项目管理和提供技术支持。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1(a)(1) 超额土地地方政府配套拨款计划特此设立,旨在向选定的开发商提供一次性拨款,用于开发活动,以实现在超额国有土地上的开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1(a)(2)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将根据本章规定在该计划下分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1(b) 该部门应管理该计划,并根据本章要求,向选定的开发商授予拨款,用于前期开发和开发成本,以加速在超额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建设,并与地方政府为选定开发商的前期开发和开发成本提供的捐款相匹配。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1(c) 在根据本章拨款的总金额中,该部门应预留最高5%用于计划管理,包括州运营支出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5070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剩余州有财产上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提供配套拨款。该计划的资金将分配给获得地方政府支持的开发商。拨款申请必须包括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预算、对资金金额和用途的解释,以及对社区外展的承诺。

这些资金应加速住房建设,涵盖前期开发、开发、社区参与和临时人员等费用。最高拨款额为1000万美元,但根据地方出资、地理需求和创造新住房的潜力等多种因素,可以超过该金额。影响拨款的因素包括地方出资的价值以及获得其他资金的可行性。

剩余土地地方政府配套拨款将提供给获得地方政府出资的选定开发商,具体规定如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a) 根据本章拨款的资金应分配给获得地方政府出资的选定开发商,以支持在剩余州有财产上开发经济适用房。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1) 地方政府和选定的开发商可以根据本节规定,通过提交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的申请,联合申请拨款,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1)(A) 一份经地方政府决议批准的包含所有资金来源的预算,表明地方政府为选定开发商在剩余州有财产上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前期开发和开发成本提供的出资金额,以及从该计划中申请的金额。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1)(B) 对地方政府和该计划拟议金额将如何支持并加速选定开发商在剩余州有财产上进行住房建设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1)(C) 地方政府承诺并制定策略,支持选定开发商在剩余州有财产上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社区外展计划和招租工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b)(2) 部门应快速审查根据本款提交的申请。根据本节规定,在资金申请获得批准后,部门应拨付选定开发商符合条件的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c) 根据本节规定获得资金分配的选定开发商应使用这些资金加速在剩余州有财产上的住房建设,具体如下: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c)(1) 将资金直接分配给住房和基础设施的前期开发和开发成本,以符合州规划优先事项、住房、交通、公平和气候目标的方式,加速在剩余州有财产上的住房建设。前期开发成本可能包括环境修复和缓解、岩土工程评估以及与现有改进的抗震改造相关的活动。开发成本可能包括与适应性再利用项目相关的改进。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c)(2) 制定并实施社区外展和参与计划,或招租策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c)(3) 支付与第 (1) 和 (2) 款所述活动相关的临时人员或顾问需求的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 根据本款规定,选定开发商可能获得的最大计划出资额不得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在评估申请和确定拨款时,部门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1) 地方政府出资的价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2) 全州范围内的地理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3) 创造新的永久性住房选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4) 州政府资金和地方出资通过该计划使额外住房单元在财政上可行的潜力。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d)(5) 其他替代资金来源的可用性以及获得此类资金的可行性。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e) 尽管有 (d) 款规定,部门在考虑 (d) 款所列因素和其他因素时,可以向选定开发商拨付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计划出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e)(1) 场地的大小、规模和历史用途。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e)(2) 现有改进的存在和状况。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2(e)(3) 其他替代资金来源的可用性以及获得该资金的可行性。

Section § 5070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开发商在闲置国有土地上获得经济适用房项目拨款的报告、监督和合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每年提交关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经济适用房影响的报告。部门会公开记录拨款申请人和接收人的信息。他们还可以监督并确保合规,必要时要求返还资金。部门会发布必要的表格和指南,这些不受某些程序性规定的约束。拨款申请的决定是最终的。在租赁土地上的项目必须被认定为公共工程,需要支付现行工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a)(1) 根据本章获得拨款的选定开发商,应在收到这些资金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以部门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a)(1)(A) 资助申请中列出的地方政府出资和拨款的拟议支出和用途的状况。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a)(1)(B) 对闲置国有财产上经济适用房开发的相应影响,根据第50704.82条 (c) 款规定的合格用途进行分类。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a)(2)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以满足其他适用的报告或审计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b) 部门应维护以下记录,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提供该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b)(1) 每位拨款申请人的姓名以及该实体的申请状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b)(2) 部门收到的拨款申请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b)(3) 针对每位拨款接收者的 (a) 款所述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c) 部门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监督申请人和受赠人的支出和活动,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d) 部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或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或受赠人返还资金,或因未能遵守项目要求而依法寻求其可用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e) 部门可以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通过发布表格、指南和一份或多份资金可用性通知来实施该项目,以行使本章赋予其的权力和履行其职责。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表格、指南和资金可用性通知,特此豁免《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f) 部门根据该项目批准或拒绝拨款申请或请求的决定,以及其对提供资金金额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4.83(g) 对于根据本条租赁的财产上的开发项目,发布的任何资格预审请求或提案请求,应将该项目标识为公共工程,为此应为《劳动法典》第2编第7部第1章第1条(自第1720条起)之目的支付现行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