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向居住在即将转换为公寓或类似所有权形式的租赁住房或移动房屋园区的特定家庭提供资金帮助。这项援助也可以帮助那些在园区外购买移动房屋的家庭,前提是这些移动房屋必须固定在永久地基上。

这项资金帮助不得超过购买价格的49%,并且购买者必须支付至少3%的首付款。关于谁有资格获得此帮助,有一些规定:家庭收入必须等于或低于该县的中位数,他们目前不能拥有住宅物业,且至少三年内未拥有过任何住宅物业(有一些例外情况),他们以前不能获得过此类帮助,并且他们必须需要这项资金援助才能完成购买。

本法律中的“住宅单元”包括移动房屋园区中租赁的空间、移动房屋本身以及某些工厂建造房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a)  部门可根据本章规定,向居住在租赁住房或移动房屋园区(其中这些家庭租赁空间)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这些住房或园区将转换为公寓所有权、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03条所定义的规划开发所有权,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03.2条所定义的股份合作公司所有权,旨在协助这些家庭购置住宅单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使其有权居住该住宅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b)  部门还可提供经济援助,旨在协助家庭购买第18008条所定义的、位于第18214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园区之外并固定在永久地基系统上的移动房屋。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c)  根据(a)或(b)款提供的经济援助,不得超过家庭为住宅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支付的购买价格的49%,且在任何情况下,该援助不得用于将购买者的首付款降至总购买价格的3%以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d)  部门可为此类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设定最高购买价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e)  获得该经济援助的资格仅限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家庭: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e)(1)  其收入不超过该县的中位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e)(2)  这些家庭目前不拥有住宅物业,且至少三年内未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但未固定在永久地基上的移动房屋除外。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e)(3)  这些家庭以前未根据本章获得任何援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e)(4)  这些家庭若无根据本条提供的经济援助,将无法购置住宅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f)  在本章中,“住宅单元”指家庭所居住的住宅单元,或其现有租户未在同一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或移动房屋园区内购买的另一个住宅单元。“住宅单元”包括第18214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园区中的一个空间,并包括与该空间一同租赁的移动房屋。“住宅单元”还包括第19971条所定义的工厂建造房屋,无论该家庭是居住在该工厂建造房屋,还是居住在同一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或移动房屋园区内的其他工厂建造房屋。

Section § 5077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旨在为1982年阿纳海姆火灾中流离失所的人们提供财政援助。它允许这些居民获得州援助购买各类住房,例如公寓或合作单位,即使他们之前并未居住在那里。该援助仅限于收入不超过该县中位收入150%的家庭。

第50778条中的具体百分比规定不适用于此类住房,且实施此援助的规则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下的常规程序。此外,任何从援助中偿还的资金必须继续按照本章规定使用。

为向因1982年4月23日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阿纳海姆火灾而流离失所的家庭提供救灾,可按照本章规定向流离失所的阿纳海姆居民提供财政援助,但须符合以下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5(a)  拟使用州财政援助购买的公寓、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003条所定义的规划开发项目或股份合作单位,可包括现有公寓、规划开发项目或合作单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5(b)  获得州援助购买公寓、规划开发项目或合作单位的家庭,无需在购买前居住在此类单位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5(c)  获得州财政援助的资格应限于其收入不超过该县中位收入150%的家庭。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5(d)  本节援助的住房不受第50778条中百分比要求的约束,且根据本节援助的单位不应用于确定是否符合第50778条中包含的百分比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5.5(e)  部门在执行本节规定时采用的任何普遍适用的规则、政策或标准,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行政程序法》要求的约束。
源自根据本节分配的“住房所有权援助基金”的任何资金偿还,应由部门根据本章使用。
1982年第312章法规的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经1983年法规修订后,应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5077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第 50775 条相关的财政援助如何由部门直接提供,或通过经认证的贷款机构提供。这些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当有人获得购买房屋、移动房屋或住房合作社部分股份的财政援助时,他们必须同意,如果出售,将部分援助款项偿还给部门。偿还金额基于援助所覆盖的购买价格百分比,并包括因任何改进而增加的价值。

法律规定,受助人必须自行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维护费用,同时遵守居住规定。州的权益必须通过向县备案的适当法律文件进行担保。

部门可以使用资金来防止可能危及其在房产中权益的违约或止赎销售,并且可以维修因担保原因而获得的房屋。此类资金的使用由部门自行决定,并计入受助人对部门的债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a)  根据第 50775 条提供的财政援助可由部门直接提供,或通过经部门认证参与第 50775 条授权计划的政府机构或抵押贷款机构提供。抵押贷款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信托公司、抵押贷款银行家、联邦特许或州特许的储蓄和贷款协会,或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经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规定通过的法规认定有能力,为获得财政援助的住宅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合作社的股份提供服务或抵押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b)  部门、政府机构或抵押贷款机构应与根据第 50775 条获得财政援助的每个受助人签订合同,要求受助人在出售或转让获得援助的住宅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时,向部门支付与根据第 50775 条提供的财政援助所支付的初始购买价格百分比成比例的金额。合同可规定部门收到的金额不得少于根据第 50775 条提供的援助金额。但是,如果受助人对住宅单元或移动房屋(视情况而定)进行了改进,则因改进而导致的该单元或移动房屋公平市场价值的增加,应在这些改进完成之前立即计入受助人在该单元或移动房屋中份额的公平市场价值,以确定受助人相对的财务参与度,从而计算应支付给部门的金额。为此目的可计入购买价格的改进应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430 条起)通过的法规界定,并且应限于对受援助的住宅单元或移动房屋进行的实质性维修、翻新或增建,这些维修、翻新或增建增加了住宅单元或移动房屋的价值,或使该住宅单元或移动房屋符合地方或州的建筑或住房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c)  根据本条的任何合同可允许财政援助的受助人在向部门支付如果住宅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在偿还时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则应欠部门的金额后终止合同。这些合同,在部门通过的法规的约束下,也可允许在出售或转让前进行部分偿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d)  根据本条的合同应要求根据第 50775 条获得援助的家庭支付全部财产税、保险费和正常维护费用,并遵守部门要求的居住限制,包括自住。本条要求的每份合同应以信托契约、担保或其他经部门认定足以保护国家利益的权益作为担保。这些信托契约、担保或其他文书应在住宅单元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e)  合同应要求财政援助的受助人遵守以住宅单元为担保的任何文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支付其要求的所有款项。
(f)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f)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f)(1)  部门可预留或使用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用于纠正或避免财政援助受助人任何贷款或其他义务的违约,或在任何止赎拍卖中竞标,如果违约或止赎拍卖会危及部门根据本章援助的住宅单元的担保权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f)(2)  部门可预留或使用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用于维修或维护根据本章援助的、为保护部门在该住宅单元中的担保权益而获得的任何住宅单元。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6(f)(3)  部门根据本分节支付或预支资金应完全由部门自行决定,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有权获得这些资金的支付或预支。部门为纠正或避免违约而支出的任何资金金额应计入信托契约担保的任何贷款金额,并应在部门要求时支付给部门。

Section § 50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部门向非营利公司以及中低收入人群提供财政援助,以购买或开发移动房屋园区,或购买拥有这些园区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最终将所有权转让给中低收入个人。财政援助的上限为与园区内低收入居民数量相关的任何购买或开发成本的49%。

要符合资格,个人在过去三年内不得拥有房地产,并且必须需要财政援助才能负担得起购买。合同确保援助条款得到履行,例如在园区或股份出售时向部门偿还款项。部门还设定了一些条件,例如保持最低首付款,并要求居民居住在所购买的物业中。

合同可以允许在出售前进行部分偿还,并且必须以信托契据或其他在县级备案的担保作为抵押。出售园区的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需要按比例偿还援助款项,并考虑所进行的任何改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7(a)  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政府机构或抵押贷款机构,并受第50776条(a)款规定的约束,向非营利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提供财政援助,以使这些公司能够开发或购买移动房屋园区,其所有权将在合理时间内转让给属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的股东或所有者。此类财政援助不得超过移动房屋园区的购买价格或开发成本的49%,该比例可直接归因于将入住该园区的、收入不超过该县中位数收入的人员或家庭的数量或比例。根据本款提供的援助不得使个人或家庭失去根据(b)款获得援助的资格。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7(b)  部门可以直接或通过政府机构或抵押贷款机构,并受第50776条(a)款规定的约束,向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收入不超过中位数收入的个人或家庭提供财政援助,以使此类个人或家庭能够购买拥有移动房屋园区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为了符合根据本条获得援助的资格,这些个人和家庭还应限于以下家庭:(1)目前不拥有住宅物业,且在至少三年内未拥有任何住宅物业(不包括未固定在永久地基上的移动房屋);(2)此前未根据本章获得任何援助;以及(3)若无根据本条提供的财政援助,将无法获得住房单元、移动房屋或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此类援助不得超过家庭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支付的购买价格的49%。部门可以为此类股份设定最高购买价格。根据本条获得援助购买的股份在出售或转让时,股东应向部门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与部门根据本条提供的财政援助所支付的初始购买价格的百分比成比例,并根据公司或股东进行的改进进行调整。援助合同可以要求部门收回的款项不低于最初提供的援助金额。改进的调整应按照第50776条的规定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7(c)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a)款或(b)款提供的援助均不得用于将购买者的首付款降至总购买价格的3%以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7(d)  根据本条获得援助的移动房屋园区在出售或转让时,拥有该园区的公司应向部门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与部门根据本条支付的初始购买价格或开发成本的百分比成比例,并根据公司进行的改进进行调整。援助合同可以要求部门收回的款项不低于最初提供的援助金额。改进的调整应按照第50776条的规定进行。为此,“改进”应由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的法规进行定义,并应限于实质性维修、翻新或增建,这些维修、翻新或增建增加了移动房屋园区或公司股份的价值,或使根据本条获得援助的移动房屋园区内的此类移动房屋园区或移动房屋符合地方或州的建筑或住房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7(e)  财政援助应根据合同提供,该合同除其他事项外,要求对入住进行限制,包括业主自住维护以及股东支付全部税款和保险。本条要求的每份合同均应以信托契据、担保或其他由部门认定足以保护国家利益的权益作为担保。信托契据、担保或其他文书应在移动房屋园区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50778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住房援助基金,以支持住房自有计划。该基金持续供部门用于特定目的,其收益也保留在基金内。至少一半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并且至少20%的受援助住房单元必须位于农村地区。

资金应根据住房需求在全州范围内分配。自1992年7月1日起,部门不再需要发放新贷款,但可以管理之前的贷款,并保留资金用于在此日期前已承诺的贷款。

到1996年7月1日,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应转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未来的收入和资源也将存入该基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a)  住房援助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持续拨付给该部门,用于本章目的,包括第50775.5条,以及用于第50745.1条的目的。部门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存入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基金中资金投资或存款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应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部分(自第1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b)  基金中不少于50%的款项应专门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所援助的单元中不少于20%应位于农村地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c)  可用于本章目的的资金应由该部门根据已确定的住房需求在全州范围内分配。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部门不再需要根据本章发放贷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d)(2)  部门可在基金内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管理和监督1992年7月1日之前发放的贷款,以及用于根据1992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贷款承诺发放贷款。部门还可以保留准备金,用于纠正或避免可能危及部门任何担保权益的违约。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78(d)(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或之后,未支配的基金余额和准备金应转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后续收入和资源应存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