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置业援助
Section § 50775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向居住在即将转换为公寓或类似所有权形式的租赁住房或移动房屋园区的特定家庭提供资金帮助。这项援助也可以帮助那些在园区外购买移动房屋的家庭,前提是这些移动房屋必须固定在永久地基上。
这项资金帮助不得超过购买价格的49%,并且购买者必须支付至少3%的首付款。关于谁有资格获得此帮助,有一些规定:家庭收入必须等于或低于该县的中位数,他们目前不能拥有住宅物业,且至少三年内未拥有过任何住宅物业(有一些例外情况),他们以前不能获得过此类帮助,并且他们必须需要这项资金援助才能完成购买。
本法律中的“住宅单元”包括移动房屋园区中租赁的空间、移动房屋本身以及某些工厂建造房屋。
Section § 50775.5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旨在为1982年阿纳海姆火灾中流离失所的人们提供财政援助。它允许这些居民获得州援助购买各类住房,例如公寓或合作单位,即使他们之前并未居住在那里。该援助仅限于收入不超过该县中位收入150%的家庭。
第50778条中的具体百分比规定不适用于此类住房,且实施此援助的规则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下的常规程序。此外,任何从援助中偿还的资金必须继续按照本章规定使用。
Section § 50776
本节解释了与第 50775 条相关的财政援助如何由部门直接提供,或通过经认证的贷款机构提供。这些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当有人获得购买房屋、移动房屋或住房合作社部分股份的财政援助时,他们必须同意,如果出售,将部分援助款项偿还给部门。偿还金额基于援助所覆盖的购买价格百分比,并包括因任何改进而增加的价值。
法律规定,受助人必须自行支付房产税、保险费和维护费用,同时遵守居住规定。州的权益必须通过向县备案的适当法律文件进行担保。
部门可以使用资金来防止可能危及其在房产中权益的违约或止赎销售,并且可以维修因担保原因而获得的房屋。此类资金的使用由部门自行决定,并计入受助人对部门的债务。
Section § 5077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部门向非营利公司以及中低收入人群提供财政援助,以购买或开发移动房屋园区,或购买拥有这些园区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最终将所有权转让给中低收入个人。财政援助的上限为与园区内低收入居民数量相关的任何购买或开发成本的49%。
要符合资格,个人在过去三年内不得拥有房地产,并且必须需要财政援助才能负担得起购买。合同确保援助条款得到履行,例如在园区或股份出售时向部门偿还款项。部门还设定了一些条件,例如保持最低首付款,并要求居民居住在所购买的物业中。
合同可以允许在出售前进行部分偿还,并且必须以信托契据或其他在县级备案的担保作为抵押。出售园区的非营利组织或合作社需要按比例偿还援助款项,并考虑所进行的任何改进。
Section § 50778
本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住房援助基金,以支持住房自有计划。该基金持续供部门用于特定目的,其收益也保留在基金内。至少一半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并且至少20%的受援助住房单元必须位于农村地区。
资金应根据住房需求在全州范围内分配。自1992年7月1日起,部门不再需要发放新贷款,但可以管理之前的贷款,并保留资金用于在此日期前已承诺的贷款。
到1996年7月1日,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应转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未来的收入和资源也将存入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