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经济适用房循环开发和购置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一个贷款基金,提供资金用于购买房产,以建造或保留经济适用房。

负责部门将制定该计划的运作指导方针,但这些指导方针无需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他们还将在启动任何使用贷款偿还或其他来源资金的项目之前,制定相关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5(a) 经济适用房循环开发和购置计划特此设立,旨在为购置房产以开发或保留经济适用房提供资金。该计划将由一个贷款基金组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5(b) 部门应制定该计划的运作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部门应在发布任何由贷款偿还或其他来源提供资金的资格预审请求之前,为该计划制定法规。

Section § 50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遴选一家私营公司来管理一个专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贷款基金的流程,管理期限为五年,并可能延长。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一家具有丰富贷款经验和充足资本的非营利性贷款机构,将负责贷款申请的审查、批准和管理。他们必须提交一份详细说明财务控制的商业计划,并证明能够快速完成贷款。

组织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以开发或保留低收入住房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申请者必须证明获得地方政府支持、拥有额外资金、具备组织能力,并有成功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记录。

法律要求制定遴选基金管理人和申请者的最低标准,建立在资金超额申请时的积分系统,并优先考虑可负担性水平最高的项目。此外,如果物业用途从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其他目的,任何非借款人最初出资的股权收益必须归还给州政府。还将设定基金管理人的费用结构,并且在48个月后未使用的资金必须转入自助住房基金,用于CalHome项目。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 部门应发布资格预审邀请,以遴选一家私营实体来管理贷款基金,管理期限为五年,且该协议可每次延长五年。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和批准贷款申请、发放和管理贷款,并制定贷款申请的条款和条件。该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A) 是一家非营利性贷款机构,具有在本州发放类似贷款的经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B) 已发放和管理总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的贷款,这些贷款用于开发或购置经济适用房,其中包括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或更多的购置贷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C) 至少有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自身资本投资于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提供的贷款,这些开发商的特征与基金管理人将在新的缺口购置基金下实施的标准相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1)(D) 是使用银行或其他投资者资本发放总额达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或以上贷款的发起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a)(2) 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者应提交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描述该实体如何打算满足贷款基金的要求。商业计划应包括对适当的财务和内部控制以及承保标准和程序的描述。该计划还应证明贷款机构将如何快速完成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b) 申请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不动产以开发或保留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房。根据本节发放的贷款最长五年期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 申请者须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1) 不动产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拟议开发项目的支持。支持可通过管理委员会或住房或社区发展部门经理的信函证明。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2) 可用额外资金等于贷款金额的三倍。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3) 足够的组织稳定性和能力来执行为购买该物业而拟议的开发项目。能力可通过从事类似活动的大量成功经验,或通过部门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证明。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c)(4) 完成不少于五个住房开发项目,每个项目至少有百分之四十的单元以第50052.5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出售,或以第50053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租金出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 指南和规定至少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1) 制定基金管理人和申请者所需满足的最低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2) 建立积分系统,用于在任何特定年份申请超出该项目可用资金时优先处理申请。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3) 优先考虑提出具有最高可负担水平的开发项目的申请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4) 规定,如果物业被出售或转让用于非经济适用房目的,任何非借款人最初出资的股权应归还给州政府,用于本项目的目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d)(5) 制定合理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6(e) 基金管理人可获得资金后48个月内未发放的资金,应解除限制并转入根据第50697.1节设立的自助住房基金,用于根据第6章(从第50650节开始)设立的CalHome项目的目的。

Section § 5070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向借款人收集特定信息,并将其纳入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中。这些信息包括本计划下开展活动的描述、每项购置房产的详细信息(如购买价格、资金详情以及对可负担性的影响),以及任何房产销售的信息,并对该计划在促进经济适用房方面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部门应向每位借款人收集以下所有信息,并根据第50408条的规定,将其汇总纳入其于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最后一份年度报告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8(a) 根据本章开展的活动的一般描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8(b) 对于每项购置的房产,应包括购置价格;所利用的非州资金的金额和条款,以及关于州购置资金对于利用这些其他购置资金是否至关重要的说明;项目租金或销售限制的到期日描述;创建或保留的受资助单元数量;每个创建或保留的受资助单元所需的州资金金额;以及所维持的可负担性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8(c) 如果任何借款人出售通过这些州资金援助购置的任何房产,应描述购买者的名称和地点、购买价格以及总交易成本。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708(d) 对这些资金作为创建和保留经济适用房工具的有效性进行总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