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快速且负担得起的住所,同时致力于他们的康复和自给自足,不损害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它鼓励无家可归者尽快过渡到自给自足的生活,并寻求公共机构在此项工作中的协调。该法强调全年性住所的必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遵守传统住房计划的人,包括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设立“安全港”。

它设立了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并确保该计划与联邦《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及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和尽可能快的速度向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并提供有效的个人康复和自给自足发展服务,同时不损害住所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包括鼓励无家可归者尽快从住所过渡到自给自足的环境,鼓励为尽可能多的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服务,鼓励对无家可归者服务进行兼容和有效的资助,并鼓励资助或向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之间,以及将人员从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机构、医疗保健项目以及监狱和看守所)释放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由于许多社区目前仅在寒冷潮湿天气期间向无法或不愿遵守传统住房计划的个人提供住所和有限服务,并且由于全年性住所将鼓励这些个人接受服务并迈向永久性住房,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包括增加全年性住所的供应,以满足这些个人的特殊需求,包括提供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支持性住房的“安全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b) 兹设立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c) 在可能的情况下,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不得与1987年7月22日批准的联邦《斯图尔特·B·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引用为Public Law 100-77)及其不时修订的条款以及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或其继任者据此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Section § 50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与住房相关的紧急情况,除投资目的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果基金收到偿还款、利息或新资金,这些资金将保留在基金内。

旧的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的资金将转入这个新基金。该部门可以选择投资这笔资金;然而,任何投资收益都将归还给基金。

立法机关可以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特别是用于支持性住房项目。第46号提案和第1C号提案中未使用的债券资金可以转移用于支持特定人群的多户住房。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5(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所有资金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以执行本章的宗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任何偿还款、利息或新拨款均应存入该基金。基金中的资金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16300条起)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除非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5(b) 在增加本章的法案生效日期,根据在增加本章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第50800.5条设立的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转入由 (a) 款设立的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5(c) 该部门可要求将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的资金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三节(第16470条起)的规定进行。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这些投资产生的所有利息、股息和金钱收益均应归入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5(d) 在立法机关提供资金的范围内,基金中的资金可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三十一部第二章第十九节(第50899.1条起)的宗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0.5(e)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将任何未使用的第46号提案和第1C号提案债券资金转入住房改造贷款基金,减去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确定的用于支持未决奖励的州运营所需资金,用于根据第6.7章(第50675条起)授权的多户住房计划,并用于为第50675.14条中确定的目标人群提供支持性住房。

Section § 50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住房和社区发展相关的关键术语。“部门”指的是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指定地方委员会”是一个符合部门拨款分配标准的团体。“主任”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合格组织”包括提供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紧急避难所”提供最多六个月的基本服务临时住房,不要求支付费用。“非城市县”是指人口少于20万的县,而“城市县”则人口更多。“区域”是指一个县或多个县自愿联合起来的团体。“安全港”是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支持性住房,旨在解决药物滥用问题。“过渡性住房”提供长达24个月的支持,旨在帮助居民过渡到永久性住房,费用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a)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b) “指定地方委员会”指一个团体,包括社会服务提供者和地方政府代表,该团体已符合本章规定由部门分配赠款的部门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c) “主任”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d) “合格组织”指提供或与社区组织签约提供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或两者兼有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公司。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e) “紧急避难所”指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支持服务最少、无家可归者居住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住房。任何个人或家庭不得因无力支付而被拒绝提供紧急避难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f) “非城市县”指人口少于20万的任何县,该人口数据以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人口统计研究部门编制的最新版《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和县人口估算,E-1》为准。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g) “区域”指一个县或由指定地方委员会行动自愿联合起来的县联盟。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h) “安全港”指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的支持性住房,其中许多人同时存在药物滥用问题,他们无法或不愿参与高需求的住房项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i) “过渡性住房”指为近期无家可归者专门指定和提供的、提供长达24个月支持服务的住房。过渡性住房包括自给自足发展服务,其最终目标是尽快将近期无家可归者转移到永久性住房,并将租金和服务费限制在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对低收入人群补贴住房要求合理一致的支付能力公式范围内。为过渡性住房支付的租金和服务费可以全部或部分预留,以帮助居民搬迁至永久性住房。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j) “城市县”指任何非非城市县的县。

Section § 508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相关部门为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制定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资金公平分配,并使计划有效运行。地方委员会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必须遵守公平和高效的标准。

收容所必须按先到先得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因个人无力支付而拒绝提供住所,但可以接受通过凭证支付。然而,收容所可以根据性别、年龄(针对青年收容所)以及军人退伍军人身份(如果退伍军人需要特殊服务)来限制服务对象。对于家庭,收容所必须尽力让所有家庭成员住在一起,无论其年龄和性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5(a)  部门应制定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应根据本章的宗旨和规定,管理资金的公平分配,并应确保该计划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实施。这些条例应规定向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合理授权,确保当地的优先事项和标准合理地旨在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需求,并确保指定的当地委员会符合包容性、问责制、非歧视和诚信的合理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5(b)  根据本节通过的条例应确保紧急住所和服务将按照收容所规定的任何时间段,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提供。任何个人或家庭不得因无力支付而被拒绝提供住所或服务。本规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收容所接受通过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计划提供的支付凭证,只要不为此目的在日落之后保留任何收容床位。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135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紧急住所或过渡性住房的提供者基于以下任何原因限制入住: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5(b)(1)  性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5(b)(2)  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11139.3节专门向24岁或以下人士提供的紧急住所或过渡性住房,基于年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1.5(b)(3)  军人退伍军人身份,如果所服务的退伍军人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药物滥用或长期无家可归的影响而面临社会再融入和就业的重大障碍,需要专门治疗和服务,并且紧急住所或过渡性住房的提供者也提供这些专门治疗和服务。
然而,对于家庭,紧急住所或过渡性住房的提供者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在其服务范围内提供足够的设施,以便家庭所有成员可以一起居住,无论年龄和性别。

Section § 50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每年至少有20%的资金必须分配给非城市县,如果这些资金未被使用,则可以在下一年重新分配给城市县。资金分配会考虑每个地区的贫困水平和失业率。

拨款会尽快发放,且只有不超过5%的资金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部分资金以可免除贷款的形式提供给住房项目,例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紧急避难所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如果这些资金被滥用或房产过早改变用途,贷款必须全额偿还。最后,如果收到资金后一年内未开始施工,合同将被取消,除非延长一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a) 部门应确保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内,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中不少于20%的资金分配给非城市县。如果指定用于设施运营并分配给非城市县的资金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前未拨付,则这些未支配资金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分配给城市县。用于资本开发的资金如果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前未拨付,则应在随后的财政年度分配给城市县。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b) 部门从紧急住房和援助基金分配给每个区域的资金数额,不包括根据 (a) 款分配的资金,应基于一个公式,该公式对以下每个因素至少赋予20%的权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b)(1) 根据最近的联邦人口普查,该区域低于贫困线的人口相对数量,如果可能,由财政部估算更新,并与城市县的总数进行比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b)(2) 根据有可用数据的最近一年期间,每个区域内失业人口的相对数量,并与城市县的总数进行比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c) 拨款资金应由部门尽快拨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d) 部门应使用不超过本章规定可用资金的5%来支付部门根据本章产生的行政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应将为第50803条 (a) 款 (2) 项和 (7) 项所列活动目的而拨款的资金,以可免除的延期贷款形式作为拨款发放,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1)(A) 资金应以贷款形式提供给每个项目,修复期为五年,大规模修复期为七年,购置和修复或新建期为十年,或转换为面向无家可归家庭和个人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期为二十年。每笔延期贷款应以信托契约和本票作担保。只要项目用作紧急避难所、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或过渡性住房,贷款偿还即予延期。在指定年限期满时,贷款应予免除。但是,如果在此之前发生项目财产的转让或转移,导致该财产不再用作紧急避难所、永久性支持性住房或过渡性住房,部门应终止拨款并要求全额偿还延期贷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1)(A)(B) 如果财产从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转变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并服务于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贷款也可以根据 (A) 项予以延期和免除,如同其仍为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一样。在转变之前,项目应获得部门批准才能转变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以确保拟议的转变符合本款规定。在考虑是否批准转变时,部门应评估以下因素:建筑物用作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适宜性以及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根据本款转变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项目,其贷款期限应自其被批准用作面向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之日起算20年。如果已转变的项目财产不再用作面向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者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部门应终止贷款并要求全额偿还延期贷款。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1)(A)(B)(i) 就本分项而言,“永久性支持性住房”与第50675.14条 (b) 款 (2) 项中定义的“支持性住房”具有相同含义。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1)(A)(B)(ii) 就本分项而言,“无家可归者”是指《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302条以及《政府法典》第11139.3条 (e) 款 (2) 项中描述的个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2) 资金申请应根据部门发布的全州范围的“资金可用性通知”提出,无需额外规定。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e)(3) 部门应在“资金可用性通知”中列出评估申请的标准,并应根据最符合标准的申请发放延期贷款。

Section § 50802.5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住房部将如何管理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资金。部门会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并与当地委员会一起,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拨款申请。对任何单一组织可获得的资金金额设有上限,并为运营拨款和资本拨款设定了最高限额。

如果当地委员会认为受到不公正限制,可以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每个组织在每个区域的每个资助轮次中获得的拨款不得超过一百万美元。部门直接处理合同要求,允许当地委员会使用一小部分资金支付行政费用。由合格当地委员会评估的拨款不需要部门进行二次审查,并且2002年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信托基金法案中经选民批准的资金有其自身的管理规则,这些规则受到当地委员会优先事项的影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a) 部门应在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资金可用后,尽快向潜在申请人和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如适用)发布一份或多份资金可用性通知。每份资金可用性通知应说明本计划下可用的资金数额和类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b) 指定的当地委员会,或在没有指定当地委员会的情况下由部门,应通过公开、公平和竞争的程序,征集、接收并选择符合本章规定的合格组织的拨款申请。这些申请应由指定的当地委员会进行排名和选择,或在没有指定当地委员会的情况下由部门进行排名和选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c) 尽管有 (b) 款规定,如果申请所要求的金额超过部门确定的限额,并且部门认定指定的当地委员会不具备评估该申请的资格,部门可以限制指定的当地委员会选择任何请求用于资本开发的拨款申请。部门应制定标准,以区分可能受到此类限制的指定当地委员会和不会受到此类限制的指定当地委员会。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可以就部门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向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提出上诉。部门应在2001年6月30日前考虑将运营拨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三十万美元 ($300,000),将资本拨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五十万美元 ($500,000)。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d) 部门,或适用的指定当地委员会,不得向任何符合条件的组织在同一资助轮次中拨款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即使该符合条件的组织提交了多份申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e) 部门应确定拨款合同的要求,并直接与拨款接受者签订合同。部门不得将此职能委托给指定的当地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指定当地委员会可以使用区域拨款资金的一定比例来支付行政费用。部门应确定该比例,且该比例不得超过2%。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f) 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应在其区域内监管任何拨款合同的履行,但须受部门监督和部门设定的要求约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g) 部门不应对那些已由指定当地委员会根据部门批准的当地排名标准征集、接收和选择的拨款申请进行二次评级或排名审查。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2.5(h)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2002年住房和紧急避难所信托基金法案获得选民批准,根据第53533条 (a) 款 (2) 项分配的资金应由部门按照2000年预算案第2240-105-0001项第3款所载的限制和授权进行管理,但该项中的任何拨款不适用。部门使用的竞争性系统应纳入指定当地委员会设定的优先事项,以及他们对指定当地委员会所在县内提交的申请相对于这些优先事项的相对优点的意见。
此外,本节所载的资金限制不适用于该预算项目中的拨款。

Section § 50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发放的拨款如何使用。这些拨款旨在支付帮助无家可归者的相关费用,包括运营设施、支付水电费和员工工资。它们还可以资助庇护所和过渡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并可用于支付行政费用、租金援助或临时住所租赁。

还可以提供贷款,用于将庇护所转变为永久性支持性住房。

此外,还包括针对无家可归者的快速安置策略,例如街头外展和住房稳定工作。

在非城市地区,资金使用范围更广,例如可用于租赁酒店房间作为紧急避难所,但对于其他地区,此项支出限制在15%。部门规定,拨款中用于行政费用的部分不得超过5%。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 部门根据本章授予的拨款,应由受助人用于支付部门法规或指南中定义的合格活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1) 运营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人员工资、维护、维修、水电费、设备和债务减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2) 提供资本开发项目,例如为无家可归者收购、租赁、建造和翻新紧急避难所和过渡性住房的场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3) 行政费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4) 与监督和辅导客户相关的运营费用。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5) 提供住宅租金援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6) 租赁或租用房间以提供临时住所。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7) 用于将紧急避难所或过渡性住房转换为无家可归家庭或个人的永久性支持性住房的资本开发贷款。部门应在资金可用性通知中规定贷款的最高限额。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a)(8) 提供有效方法以迅速安置无家可归的客户。合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无家可归者系统评估、街头外展和住房与服务参与工作、协调护理服务、住房定位和稳定服务,以及租金援助费用,包括押金和入住所需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b) 根据第50802条(a)款分配给非城市县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租赁或租用独立单元、酒店客房或汽车旅馆客房作为紧急避难所的费用。分配给非城市县以外地区的资金,用于此目的的支出不得超过15%。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3(c) 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一个水平,不超过拨款总额的5%,任何合格受助人可使用该部分资金支付行政费用。

Section § 508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当地委员会设立一个渠道,供民众对其决定提出异议或上诉,并确保它们遵守本章中规定的规则以及任何相关法规。

Section § 50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地方委员会制定并向州政府部门提交一份紧急避难所策略以供批准。该策略必须包含目标、优先事项以及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申请流程细节。它还应鼓励开发全年开放的避难所,并解释如何满足无家可归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包括因被驱逐而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家庭和个人。该部门将设定提交截止日期,一旦获得批准,该策略必须与当地避难所提供者和其他相关方共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  每个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其所在区域的当地紧急避难所策略以供批准,该策略应描述遵守本章及根据本章颁布的法规要求的程序。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每个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应在策略中包含的信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1)  目标声明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2)  优先事项声明以及这些优先事项如何补充当地的持续照护规划过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3)  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的申请流程和排名标准的描述。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4)  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将用于评估拨款申请的紧急住房和援助计划申请表副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a)(5)  一份关于如何鼓励拨款接受者开发全年紧急避难所和过渡性住房的声明,以满足包括家庭、青年、身心障碍者、酒精和药物成瘾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退伍军人、老年人和孕妇在内的无家可归人群的各种需求。此外,还应描述当地计划如何满足因被驱逐而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个人和家庭的需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b)  部门应设定一个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前,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应提交策略供部门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c)  部门批准策略后,指定的当地委员会应将该策略广泛提供给其所在区域的避难所和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Section § 508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项目预算在遵守部门设定的限额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它还规定,分配给某个区域的资金必须在部门规定中明确的某个时间段或资金限额内使用。部门可以为不同类型的项目设定不同的时间或资金限额,例如建筑项目与其他项目。如果当地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这些资金,这些钱将返还到一个普通基金中进行再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5(a) 项目预算可以在部门设定的限额内更改。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4.5(b) 分配给某个区域的资金,应在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间段或金额限额内,仍可用于该区域内的资金申请。部门可以指定用于资本开发资金分配的时间段或金额限额,该限额可以不同于用于非资本开发资金分配的时间段或金额限额。当指定的当地委员会无法在部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配资金时,该资金应返还至基金以供分配。

Section § 5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咨询机构,专门处理紧急和过渡性住房问题。该咨询机构将协助住房部门制定指导方针,并评估全州无家可归者的需求。它还将协调各机构与无家可归问题相关的工作。该机构必须在法案生效后30天内成立,并将由多元化的成员组成,例如曾无家可归者、非营利倡导者以及来自住房和避难所服务的各类利益相关者。然而,该机构的资金不能来自本章所分配的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5(a)  主任应设立一个全州范围的紧急和过渡性住房咨询机构。部门应在以下方面咨询该咨询机构:制定指定地方委员会认证的法规和指南、地方紧急避难所策略的要求、评估全州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的需求、协调州机构的服务和资金,以及与本章相关的总体指导和方向。主任应在本章所依据的法案生效之日起30天内设立该咨询机构,且部门应开始与该机构进行协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05(b)  根据本节设立的咨询机构应由主任任命,并由主任酌情决定其任期,且应代表全州范围内指定地方委员会、紧急避难所提供者和过渡性住房提供者的广泛代表。其中应至少有一名无家可归者或曾无家可归者;至少有一名代表关注无家可归问题和低成本经济适用房的全州性非营利倡导组织成员;一名代表指定地方委员会的成员;一名代表关注无家可归者问题的联邦机构间委员会的成员;一名代表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州服务的成员;一名住宅楼业主或经理;一名商业楼业主或经理;以及一名公众成员。部门不得使用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来资助该咨询机构的活动。

Section § 508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根据第50802.5条正式公布资金机会之前,制定紧急法规来管理和分配特定项目的资金。这些紧急法规被认为是紧急保护公共和平与福祉所必需的。任何法规变更都将在部门发布的资金通知中注明。

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章,涉及资金的授予和项目的管理,在部门根据第50802.5条发布首次资金可用性通知之前,在必要范围内。紧急法规的制定应被推定为是必要的,以立即维护《政府法典》第11346.1条所指的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部门根据本条对法规所做的任何修改,应在部门根据第50802.5条发布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