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稳定经济适用住房法案
Section § 5061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强调了该州的住房危机以及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它指出许多居民无力承担市场租金,导致沉重的租金负担和无家可归。该法律旨在建造250万套新住房单元,其中很大一部分将指定为低收入至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的经济适用房。
它强调了联邦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的重要性,但也承认该计划不足以满足住房需求。该立法提倡建立社会住房部门,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并免受市场投机影响,以此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该法律还强调了州和联邦政府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大幅增加资金和政策改革,以扩大加州的社会住房部门。目标是定义社会住房,确定实现住房目标的策略,并根据对资源和机遇的全面研究探索未来的立法。
Section § 50612
本节定义了住房相关章节中使用的术语。“负担得起”和“可负担的”指租金支出不超过收入的30%。“可负担租金”、“极低收入”、“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非常低收入”的特定含义均参考其他条款。
“部门”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由《民法典》定义。“使命驱动型非营利实体”包括某些非营利公司和社区土地信托。“公共机构”涵盖各种政府实体。“社会住房”是由公共或非营利实体为无法负担市场租金的人群提供的住房,并包含不同收入水平的混合。
社会住房提供免受不公正驱逐的保护,保障居民参与决策,并确保住房单元和土地保持公共所有或非营利性质。“社会住房开发项目”涵盖新建、保留或翻新的住房。最后,“研究”指法律要求的一项关于社会住房的特定研究。
Section § 5061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住房部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项名为《加州社会住房研究》的详细报告。该研究将分析为中低收入人群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房和社会住房的潜力和挑战。研究将涉及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无力承担市场租金的居民。
分析的重点将包括资金和公共土地、公共机构的需求、融资和维护等障碍,以及加州内外使用的各种社会住房模式。此外,研究还将审查租户保护、就业创造影响以及满足住房需求所需的联邦支持。该研究还将就有效利用资源满足这些需求、克服障碍、确定新的收入来源以及可能设立一个州社会住房管理局提出建议。
研究结果将纳入加州住房部2027年的年度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