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租赁住房建设激励计划
Section § 50745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与机构或地方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为通过特定融资或联邦援助建设租赁住房的发起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开发成本。
地方金融机构可以不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融资,而是利用联邦资金等其他补贴来有效降低租金。
合同要求机构或金融实体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监督其设计和施工,并在融资未偿还期间或30年内(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管理该住房开发项目。部门必须制定标准,以确保这些实体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具备执行这些任务的能力。
Section § 50745.1
本法律允许部门在1982年州长宣布的火灾灾害后,为阿纳海姆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建设提供财政援助。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受灾地区,以帮助缓解住房困难。
部门可以为这些住房开发项目设定租金水平,以确保其可负担性,并且此项援助不受某些现有法律百分比要求的约束。这些租赁单元的优先入住权将给予因灾害而流离失所的低收入家庭。
部门还可以从年金中拨款或将资金返还至租赁住房建设基金。为这项援助制定的任何一般性规则均可免于《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监管程序。
Section § 50746
这项法律规定,与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的合同必须在县记录官处备案,并包含具体条款,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租金。合同必须说明付款将如何支持可负担租金、预计租金水平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居住的单元数量。它强制要求建筑工程支付现行工资,并定期报告住房开发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维护情况。在执行协议之前,需要获得部门批准;不遵守协议将被视为违反监管协议。其中包括租户选择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长期获得单元的条件、执行协议的条件,以及对非营利性发起人的收益限制。它还概述了租金和年金基金付款的管理方式,以确保经济可行性并维护州利益。
该法律规定了调整租金的授权,并要求包含为实现本章目的所需的任何额外条款。
Section § 50747
Section § 50748
法律允许部门管理一个年金基金,以帮助降低租金水平,使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租赁住房。这些资金旨在持续到协议或合同到期,并且不被视为补贴或预付款。
部门必须获取年度报告并进行审计,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如果基金的资金超出维持可负担租金所需,多余的资金可以转入租赁住房建设激励基金,或者用于帮助更多住房变得可负担。
为此目的分配的资金中,至少20%必须根据本节使用,但如果转入租赁住房建设基金,则可用于本章允许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50748.1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管理年金基金的投资,该基金是租赁住房建设基金的一部分。部门可以指示司库将暂时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特定的政府证券或加州银行的计息账户。或者,资金也可以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所有投资收益都将回到年金基金,并且这些资金除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外,不能转入其他任何基金。
该法律还允许部门请求将年金基金中最多五百万美元 ($5,000,000) 转入预开发贷款基金。这些转账被视为贷款,必须在三年内以 7% 的利率偿还。如果年金基金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其需求,并且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整体财务状况没有受到威胁,偿还可以延期。
Section § 50749
本法律适用于获得财政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这些项目必须遵守由项目发起人与机构或地方金融实体之间达成的监管协议。这些监管协议必须在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或在备案文件中提及,并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为满足第50736节和第50739节的要求,对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内住宅单元入住的限制。
(b)要求在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建设中支付现行工资标准,并且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招聘中采取平权行动。
(c)授权机构或地方金融实体不时确定和修改租金表,以在与维持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财务完整性相符的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可负担的租金。
对于由机构提供资金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任何住房发起人不得增加租金,除非符合第51200节的规定。对于由地方金融实体监管的单元,任何住房发起人未经该实体事先许可不得增加租金,且该许可仅在发起人明确证明该增加是为支付必要的运营成本或避免危及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财政完整性所必需时方可给予。在任何租金上涨生效之前,住房发起人应书面通知每一受影响的租户,举行与住房发起人的非正式会议以审查拟议的租金上涨。每个租户应要求获得根据本分节提交给地方住房金融实体的信息。
尽管有第51200节的规定,对于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如果机构或地方金融实体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60天内未对租金上涨请求采取行动,则该上涨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任何租金上涨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d)实施发起人选择租户标准的规定,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首次入住和持续入住,并符合第50736节和第50739节的要求。
(e)实施入住协议条款的规定。
(f)管理和保护根据第50748节设立的年金信托基金,以及根据第50746节的(n)和(o)分节收回和重新分配年金基金支付款和租金收入所必需的规定。
(g)为实现本章目的和行使本章授予的权力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只要机构或地方金融实体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提供的任何融资尚未偿清,监管协议就应保持有效,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30年。监管协议可由部门、机构或地方金融实体或本章项下受资助住房的任何预期受益人,根据第50746节的(m)分节,对发起人或发起人的任何权益继承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