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许多租房者面临高昂的租金和不适宜的居住条件,并且由于就业、年龄或残疾等因素而有特殊需求。州政府曾通过多个小型计划提供帮助,但管理这些计划既复杂又耗费成本。为了提高效率,现提议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多户住房计划,该计划将以一个成功的现有计划为基础,统一规则并能快速适应各种需求。这个新计划将取代现有计划,旧计划将不再获得新的资金拨款,但它们仍将管理现有的贷款。未来的资金将全部拨给多户住房计划。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a)  加州大量租房者面临过高的住房成本,居住在拥挤或不合标准的住房单元中。这些租房者中有许多人还因其就业状况、年龄或残疾而有特殊住房需求,并且居住在缺乏投资的社区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b)  在过去几年中,州政府曾试图通过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运营的一系列小型计划来解决加州租房者的需求,每个计划都提供针对特定人群或建筑类型的融资。这些计划在解决当地住房和社区发展需求方面通常非常成功。然而,由于每个单独的计划都有一套独特的规则,这些计划对州政府和计划使用者来说,管理起来往往成本高昂且耗时。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c)  解决租房者住房需求的一种更有效方法是,运营一个以现有成功计划为蓝本的综合性多户住房计划。这个综合性计划将提供一套适用于所有住房类型的标准化计划规则和特点。当识别出特定需求时,可以轻松快速地进行定制以满足这些需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构成这个综合性多户住房计划,并且该计划应以部门现有的《加州法规》第25篇第1部第7章第8分章(自第7670条起)所确立和描述的加州住房改造计划为基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e)  多户住房计划旨在取代以下部门计划: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e)(1)  由第6.5章(自第50660条起)设立的延期付款改造贷款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e)(2)  由第9章(自第50735条起)设立的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e)(3)  由1988年法规第30章第5条设立的家庭住房示范计划。
废除设立这些计划的法规将在行政上存在问题,因为该部门仍在管理这些计划的贷款组合。因此,代替废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不再向这些计划进一步拨款,并且任何和所有原本将拨给这些计划的未来资金,都应转而拨给多户住房计划。

Section § 50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多户住宅计划,该计划提供延期付款贷款,以帮助支付住房项目的某些开发成本。这些贷款不包括其他章节中列出的特定类型的援助。自2008年1月1日起,这笔资金的一部分必须用于支持老年人住房,其比例应根据人口普查数据,与低收入租户中老年人的比例相符。管理这些资金的部门不必资助不符合最低标准的项目。某些特定项目适用排除条款,合规性评估期至少为一年或两个资助周期。如果符合老年人资助份额的申请不足,剩余资金可以用于非老年人住房。必须每年提交关于老年人住房和普通住房资助的详细报告。资助标准遵循既定计划,并要求申请人公开资金来源。最后,本法律不允许修改选民授权的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多户住宅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 根据本章向项目提供的援助,不包括根据第50675.1.1节或第50675.1.3节提供的援助,应以延期付款贷款的形式提供,用于支付下文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开发成本,或根据第50675.15节 (b) 款另行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 除 (3) 款另有规定外,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本章项下提供的总援助中,分配给老年人专用住房单元(根据《民法典》第51.3节 (b) 款 (1) 项的定义)的百分比,应与州内低收入老年租户家庭占低收入租户家庭总数的百分比成比例,该比例根据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基于最新美国社区调查或美国人口普查局进行的后续调查报告的数据确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1) 如果分配的援助不低于按比例份额的1%以下,则视为部门已履行其在本款项下的义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2) 本款不要求部门向未能满足第50675.7节 (b) 款规定的最低门槛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3) 根据第50675.1.1节或第50675.1.3节资助的项目援助,以及符合第50675.14节 (b) 款 (3) 项定义的项目援助,应从本款项下的总援助计算中排除。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4) 部门应确定衡量本节合规性的时间段,但该时间段不得少于一年或两个资助周期,以较长者为准。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5) 如果在部门确定的时间段结束时,赞助商提交的合格申请所涉及的资助总额低于按比例份额,部门可以将剩余资金分配给非老年人专用住房单元。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6) 部门根据第50408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分配给老年人专用住房单元和非年龄限制住房单元的资助细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d) 本章应由部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制定贷款或赠款的条款。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 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资助可用性通知中,或对于通过使用与多户住宅计划或第6章 (自第50650节起) 授权的CalHome计划一致的评级和排名标准提供的任何资助,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所申请资金的来源和金额。该要求可以载于申请材料或资助可用性通知中。部门根据本款施加的任何要求,均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章 (自第11340节起) 规定的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 本章之外提及以与多户住宅计划或第6章 (自第50650节起) 授权的CalHome计划一致的方式对申请进行评级和排名,或以与多户住宅计划或CalHome计划一致的方式管理资金,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与选民通过全州倡议或全民公决批准的资助标准或要求相冲突的资助标准或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g) 本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50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2020年预算案和联邦CARES法案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助因COVID-19而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人。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或修缮各类住房,例如汽车旅馆、酒店或公寓,以及租赁物业。它支持将建筑物转换为居住用途、购买房屋以及提供运营费用。资金分配时应考虑无家可归人口多、COVID-19感染率高的地区以及新建永久性住房的潜力。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2021年4月1日之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分享调查结果。最多2%的资金可用于行政管理费用。使用这些资金的项目可免除某些地方规划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第50675.1条(b)款的规定,在2020年预算案或与2020年预算案相关的法案中拨款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从联邦《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CARES)法案》(公法116-136)设立的冠状病毒救济基金收到的款项,用于为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节定义正在经历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并受COVID-19疫情影响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的资金,应根据本章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进行拨付,包括作为赠款拨付给城市、县和其他地方公共实体(如有必要),用于以下用途,并符合适用的联邦法律和指导: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 收购或翻新汽车旅馆、酒店或旅社。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 物业的整体租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3) 收购其他场地和资产,包括购买公寓或住宅、成人居住设施、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预制房屋以及其他具有现有居住用途且可转换为永久性或临时性住房的建筑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4) 将持有汽车旅馆、酒店或旅社入住许可证的结构中的非居住单元转换为居住单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5) 购买单元的经济适用性契约和限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6) 因现有单元翻新而流离失所的个人的搬迁费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7) 使用本节提供的资金购买、转换或改造的单元的资本化运营补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 在可能的情况下,(a)款所述的资金应由部门在分配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 全州范围内的地理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2) 无家可归人口多且COVID-19感染率高的地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3) 申请人资助持续运营储备金的已证明能力。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4) 创建新的永久性住房选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5) 国家为资本化运营储备金提供资金,从而通过本计划使更多住房单元在财政上可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 本章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的其他要求与本节之间的任何冲突,应以本节为准,具体可根据本节授权的指导方针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d)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采纳关于拨付给该部门的资金支出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 为本节拨款的资金中,最多2%可用于本计划的管理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 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前,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与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局协调,向立法机关各财政委员会和各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报告本节所述资金的使用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1) 用于本节所述用途的资金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2) 使用资金的任何物业的地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3) 使用资金已建成或计划建成的可用住房单元数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4) 使用资金已安置或可能安置的个人数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5) 使用资金已资本化或计划资本化运营补贴的单元数量及其地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6) 解释如何对收购、转换或翻新项目或资本化运营补贴做出资金决策,包括在做出这些决策时考虑了哪些衡量标准。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7) 从资金使用中吸取的任何经验教训。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g) 任何使用冠状病毒救济基金资金用于(a)款中规定的任何目的的项目,应被视为符合并与任何适用的地方计划、标准或要求一致,并允许作为结构所在区域内的允许用途,且不受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自由裁量许可证或任何其他自由裁量审查或批准的约束。

Section § 50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住房项目提供资金,旨在帮助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特别是那些受COVID-19等疾病影响的人。这些资金可用于购买或翻新酒店、公寓等物业作为住房。市、县及其他公共实体可获得这些资金用于多种用途,包括新建住宅、将空间改造为住房,或在现有住房翻新导致居民搬迁时提供帮助。至少8%的资金必须用于无家可归青年的住房。该法律还允许部分资金用于支付管理费用。此外,它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影响。使用这些资金的项目可以绕过一些地方规划障碍,并被视为允许的用途。资金通常必须在拨付后八个月内使用,但可以申请延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50675.1条(b)款,为正在经历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个人和家庭(根据本条定义),以及因COVID-19疫情或其他传染病而受到固有影响或面临更高医疗疾病或状况风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住房而拨付的资金,应根据多户住房计划拨付,包括作为赠款拨付给市、县、市县以及所有其他州、区域和地方公共实体,包括政府委员会、大都市规划组织以及《政府法典》第29532.1条中指定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视需要用于以下用途: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 收购或翻新,或收购和翻新汽车旅馆、酒店、青年旅舍或其他场地和资产,包括公寓或住宅、成人居住设施、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预制房屋、商业地产以及其他现有用途可转换为永久性或临时性住房的建筑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 物业的整体租赁,用于非聚集性住房。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3) 将非居住单元转换为居住单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4) 新建住宅单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5) 购买单元的经济适用性契约和限制。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6) 因现有单元翻新而被安置的个人的搬迁费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7) 使用本条规定资金购买、转换或改造的单元的资本化运营补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 在可能的情况下,(a)款所述的资金应由该部门以考虑以下所有因素的方式进行分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 全州范围内的地理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2) 申请人已证明的为持续运营储备金提供资金的能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3) 创造新的永久性住房选择。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4) 州、联邦或地方资金用于资本化运营储备金的潜力,以通过本计划使额外住房单元在财政上可行。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a)款所述资金的不少于8%应可用于服务无家可归青年或有无家可归风险青年的项目,根据《联邦法规》第24篇第578.3部分中的定义。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d) 本章设立的多户住房计划的其他要求与本条之间的任何冲突,应以本条为准解决,如本条授权的指南中所述。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制定指南,用于该部门所获拨款的支出以及本计划的管理。该指南不受《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的要求约束。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f) 从联邦《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ARPA)(公法117-2)设立的冠状病毒州财政复苏基金获得的并为本条目的拨付的资金中,最多5%可用于管理本计划的费用,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g) 为本条目的拨付的任何普通基金资金中,最多5%可用于管理本计划的费用。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 该部门根据第50408条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1) 用于本条所述用途的资金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2) 任何使用资金的物业的地点。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3) 使用资金已建成或计划建成的可用住房单元数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4) 使用资金已安置或可能安置的个人数量。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5) 已使用资金资本化运营补贴或计划使用资金资本化运营补贴的单元数量及其地点。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6) 解释收购、转换或翻新项目,或资本化运营补贴的资金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包括在做出这些决策时考虑了哪些指标。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7) 从资金使用中吸取的任何经验教训。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h)(8) 为解决吸取的经验教训而对计划提出的修改建议。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i) 任何使用根据(a)款规定目的所获资金的项目,应被视为符合任何适用的地方规划、标准或要求,以及任何适用的(地方或其他)海岸规划,并被允许作为建筑物所在区域内的许可用途,且无需办理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自由裁量许可证或任何其他自由裁量审查或批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j) 根据(h)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k) 经立法机关为本节所述目的拨款后,本部门应按照下文规定的时间表管理资金,但须遵守指南中规定的任何修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k)(1) 本部门可接受资金申请并以持续的、柜台办理的方式授予拨款,直至资金用尽或法律另有规定。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k)(2) 每笔拨款应在拨款之日起八个月内,用于(a)款授权的用途,并应符合申请中所有相关的陈述和说明。申请人可根据指南中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向本部门申请延长此期限。部门主管在对申请人的延期请求进行全面和善意审查后,应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来批准或拒绝此类延期。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l) 就本节而言,“无家可归或面临无家可归风险的个人和家庭”指符合《联邦法规》第24卷第578.3部分规定的合格定义的个人和家庭。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m) 为推进第50675.1.1节或本节中规定的目标,本部门可将服务对象范围扩大到超出(l)款规定的范围,具体按照本节授权的指南规定。

Section § 506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开发某些住房项目的规则。如果这些项目符合特定标准,它们可以绕过一些传统的审批流程,成为“当然使用权”项目。这意味着只要开发项目位于特定区域(主要是城市区域)并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就能减少官僚障碍。这些住房不应涉及工业用地,并且必须遵守安全和劳工法律。

地方政府需要迅速批准这些项目,除非它们明显与既定的规划规则相冲突,并且有严格的回复时限。设计审查必须是客观的,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项目也不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驳回。

本条款还概述了程序豁免,例如不需要全面的环境审查,并要求住房项目做出长期可负担性承诺。开发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豁免通知。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5965.04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提供住房的项目,应为一项当然使用权,并应根据(b)款的规定,接受简化、事务性的审查程序,如果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A) 其位于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多户住宅用途、办公、零售或停车是主要允许的用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B) 场地周边的至少75%与已开发为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C) 其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3.4条(a)款第(6)项中(B)至(K)分项(含)规定的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D) 其不位于或不邻接任何场地,在该场地内,超过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专用于工业用途。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E) 该开发项目将符合以下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设计审查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E)(i) 适用的客观标准应为以下两者中允许更高密度住宅用途的区域的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E)(i)(I) 该地块的现有分区指定,如果现有分区允许多户住宅用途。
(II) 邻近地块的分区指定,该地块允许的住宅密度被认为适合容纳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如《政府法典》第65583.2条(c)款第(3)项所规定。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E)(ii) 适用的客观标准应为根据本条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申请时生效的标准。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E)(iii) 根据本条提出的开发项目,应有资格获得相同的密度奖励、激励或优惠、开发标准豁免或减少以及停车比例,适用于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5条(b)款第(1)项(G)分项所规定标准的项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F) 未通过征用权取得任何住房单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G) 住房单元在入住时应处于良好、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H) 该项目符合《政府法典》第65912.130条和第65912.131条所载的劳工标准。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I) 该项目为符合《福利与机构法》第5830条(a)款规定标准的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住房。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1)(J) 长期契约和限制要求住房单元在不少于30年内仅限于符合《福利与机构法》第5830条(a)款规定标准的人员居住。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A) 就本款而言,仅由街道或公路分隔的地块应被视为相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A)(B) 就本款而言,“专用于工业用途”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A)(B)(i) 该建筑面积目前正用于工业用途。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A)(B)(ii) 该建筑面积最近获准的用途是工业用途。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a)(2)(A)(B)(iii) 该场地在地方政府于2022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最新版总体规划中被指定为工业用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 该项目应遵守以下简化、事务性的审查程序: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 如果地方政府认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客观规划标准,其应批准该开发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B) 如果地方政府认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开发项目与本条规定的任何客观规划标准相冲突,其应向开发提案人提供书面文件,说明该开发项目与哪些标准相冲突,并解释冲突的原因,在以下时限内: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B)(i) 在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60天内,如果该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B)(ii) 在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90天内,如果该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C)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根据(B)分项提供所需文件,该开发项目应被视为符合所需的客观规划标准。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D)
(i)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D)(i) 就本节而言,如果存在充分证据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得出结论该开发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则该开发符合客观规划标准。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D)(i)(ii) 就本节而言,如果申请包含充分证据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得出结论该开发符合客观规划标准,则一项开发不应仅仅因为申请材料未包含在内而被视为与客观规划标准冲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1)(A)(E) 根据本节提交的拟议项目是否与客观规划标准冲突的决定,不属于《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5条所定义的“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2) 开发的规划设计审查可由地方政府的规划委员会或任何负责规划设计审查的同等委员会或理事会进行。该规划设计审查应是客观的,并严格侧重于评估项目简化、事务性审查所需的标准合规性,以及地方管辖区在开发提交给地方政府之前通过条例或决议发布和采纳的任何合理的客观规划设计标准,并且应广泛适用于管辖范围内的开发项目。该规划设计审查应按以下方式完成,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抑制或排除本节提供的事务性批准或其效力(如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2)(A) 如果该开发项目包含15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则根据本节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90天内完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b)(2)(B) 如果该开发项目包含超过150个住房单元,则根据本节向地方政府提交开发提案后180天内完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c) 《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地方机构为根据本节建造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提供财政援助或保险而采取的行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d) 申请人应按照《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2条(b)款和(c)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和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豁免通知。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1) “客观分区标准”、“客观细分标准”和“客观规划设计审查标准”指不涉及公职人员个人或主观判断,并且可以通过参考在提交前开发申请人或提案人以及公职人员均可获取和了解的外部统一基准或标准进行统一验证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体现在市或县采纳的替代性客观土地使用规范中,并且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叠加区、特定规划、包容性分区条例和密度奖励条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2) “权利使用”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开发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2)(A) 该开发项目不需要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规划单元开发许可证或其他地方政府的酌情审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e)(2)(B) 就《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而言,该开发项目不属于“项目”。

Section § 50675.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提供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活动的关键定义。“可负担租金”与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的规定保持一致。“受资助单位”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得益于一项特殊贷款,并遵循特定的收入限制。

“维持可负担租金水平”意味着租金每年可以增加,就像联邦税收抵免规定下允许的那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至少有五个单位的建筑物,其中除一个单位外,其他所有单位都可以出租。“翻新”涉及为保持住房可负担性而进行的维修。

“招租成本”是指单位已准备好但尚未租给首位租户所产生的费用。“发起人”的定义与另一相关章节类似,通常涉及合伙企业。“支持性住房”提供长期住房并为居民提供额外服务。“过渡性住房”是临时的,并在规定时间(不早于六个月)轮换给新租户。

本节的定义应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活动。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第1部分第2章(自第50050节起)所载的定义也应适用于本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a)  “可负担租金”应由部门确定,以符合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管理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所施加的租金限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b)  “受资助单位”指因根据本章提供的贷款而使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的单位。为确保与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保持一致,受资助单位的入住应限于收入不超过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规定限额的家庭。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c)  “维持可负担租金水平”指发起人每年可增加租金,增加幅度应与项目受联邦《国内税收法》第42节设立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要求约束时所允许的幅度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d)  “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指具有共同融资、所有权和管理的单一结构或一组结构,且总共包含五个或更多住宅单位,包括效率单位。住宅单位中,作为结构所有者的人或家庭,其主要住所不得超过一个。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e)  “翻新”除第50096节规定的含义外,还包括为保持其可负担性而购置的住宅结构所进行的改进和维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f)  “招租成本”指单位在住房市场上但尚未租给首位租户期间所产生的成本。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g)  “发起人”具有第50669节(c)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并且还包括发起人或发起人的关联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h)  “支持性住房”指入住期限无限制、由目标人群居住、并与现场或非现场服务相关联的住房,这些服务旨在帮助支持性住房居民保留住房、改善健康状况,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在社区生活和(如果可能)工作的能力。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2(i)  “过渡性住房”和“过渡性住房开发项目”指配置为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建筑物,但根据项目要求运营,这些要求规定在未来某个预定时间点(不得少于六个月)终止资助并将受资助单位重新分配给另一符合条件的计划受益人。

Section § 5067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政府为本住房项目提供的任何资金,或本住房项目下贷款的偿还款,都将存入一个名为“住房改造贷款基金”的专项基金。这些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运作,而负责部门只能将其中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其自身的行政开支。

Section § 5067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住房项目获得贷款的资格标准。要符合资格,项目必须涉及建造新住房、翻新现有住房或将非住宅结构改造为住房。对于翻新项目,贷款必须防止租金上涨导致低收入居民流离失所,或确保接受补贴在经济上可行。发起人必须保持租金可负担,并同意支付建设工程的普遍工资,并在贷款结清时进行认证。如果资金仅用于降低租金或支付行政费用,则这些工资条件不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a)  为获得贷款资格,拟议项目应涉及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a)(1)  开发和建设新的过渡性或租赁性住房开发项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a)(2)  翻新,或收购并翻新过渡性或租赁性住房开发项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a)(3)  将非住宅结构改造为过渡性或租赁性住房开发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b)  对于翻新项目,为获得贷款资格,贷款必须是避免每月债务偿还额增加所必需的,且该增加会产生以下任一影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b)(1)  导致租金上涨,造成在翻新前居住在该开发项目中的低收入人群永久性搬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b)(2)  如果发起人同意接受补贴,则使其在经济上不可行,无法接受可用于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可负担租金的补贴。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c)  为获得贷款资格,发起人应同意以下两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c)(1)  设定并维持受资助单元的可负担租金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4(c)(2)  支付通过该计划资助的建设工程的普遍工资率。在执行本款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此要求适用于建设的进行依赖于计划资金承诺的建设工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的执行职责应限于通过贷款文件强制执行此要求。部门应要求,作为贷款结清的条件,提供一份签署的证明,证明已支付或将支付普遍工资,符合《劳动法》第7部分第1章(自第1720条起)的要求,并且劳动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任何执法机构。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计划资金仅用于实现较低租金和支付相关行政费用的项目。

Section § 506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开发住宅单元、过渡性住房、托儿所、课后照护以及与受资助住房单元相关的社会服务设施时,哪些费用符合获得资助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费用包括购买房产、为确保租金可负担而进行的贷款再融资、新建建筑或翻新旧建筑。为安全和健康进行的改善,例如厨房和浴室的改造以及新电器的安装,也包括在内。

此外,它还允许必要的现场和场外改善、合理的开发商和咨询费用、初始运营成本以及用于更换和运营的资本化储备金。这些储备金可用于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

部门将根据资金的可得性、项目的财务需求以及开发商之前的融资努力等因素,决定项目是否符合获得这些储备金的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a)  符合条件的费用应包括开发住宅单元、过渡性住房、托儿所、课后照护以及与受资助住宅单元紧密相关的社会服务设施的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  符合条件的费用类别应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1)  房地产购置,包括在必要范围内对现有债务进行再融资,以将偿债水平降低到与提供可负担租金和项目财务完整性相符的水平。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2)  新建或翻新,包括将非住宅结构改造为住宅用途。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3)  为纠正不安全、不健康或不卫生状况而必需的一般物业改善,包括翻修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厨房和浴室的改造、新电器的安装、园林绿化以及中央空调的购买或安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4)  必要且相关的现场和场外改善。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5)  合理的开发商费用。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6)  合理的咨询费用。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7)  住房单元的初始运营成本。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8)  用于更换和运营的资本化储备金。在开发商已从其他潜在资金来源寻求资本化储备金后,部门应向支持性住房单元提供资本化运营储备金。部门可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资本化运营储备金,为由部门确定的收入低于限额(且不得超过极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限额)的家庭所保留的受资助单元提供租金补贴。受资助单元可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性住房单元。部门可以赠款形式提供用于运营和支持性服务的资本化储备金。为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资本化运营储备金的条件,部门可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8)(A)  资金的可得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8)(B)  项目的个体财务需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8)(C)  开发商是否已从其他潜在资金来源寻求租金或运营补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8)(D)  部门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5(b)(9)  部门授权的任何其他翻新或新建成本。

Section § 506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发起人申请贷款,用于开发租赁或过渡性住房项目。资金可以来自各种来源,以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负担得起住房。专门用于地方法规执行工作中翻修的贷款,其期限必须至少为20年,而其他贷款的期限必须至少为55年。

如果这些改变有助于使住房项目符合监管协议,部门可以延长贷款期限或调整条款。此类延期必须至少为10年,但不得超过55年,如果需要与税收抵免条款匹配,则不得超过58年。贷款年利率为3%,且支付可以延期,某些结构化支付除外。

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期限结束时到期,尽管用于儿童保育设施的部分可能会被免除。部门将要求最低支付额以弥补项目监测成本。部门还设定了贷款价值比和每单元/每项目贷款限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a)  发起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租赁住房或过渡性住房开发项目申请贷款。住房开发项目可以利用联邦、州、地方和私人财政资源的任何组合,以确保在州监管协议的期限内,该开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b)(1)  根据第50675.7条(f)款,由地方公共实体作为其法规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向涉及翻修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发起人发放的贷款,其期限不得少于20年。所有其他贷款的期限不得少于55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b)(2) 对于根据本章发放的贷款,只要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以符合监管协议的方式运营,且该开发项目需要延期才能继续以符合本章的方式运营,部门可以批准现有贷款的延期、现有贷款对新债务的次级化,或税收抵免股权的投资。每次延期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且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5年,或者,如果需要与税收抵免限制的期限相匹配,则不得超过58年。延期贷款的利率应为3%的单利,或部门根据第50406.7条授权的利率。所有贷款支付应在贷款的整个期限内延期,残余收益支付除外。这些残余收益支付应进行结构化,以避免仅因部门贷款支付条款的变更(而非因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或其他支付)而减少地方公共机构贷款的支付金额,且应符合部门的统一多户住宅法规(《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5篇第1部第7章第19分章(自第8300条起))或后续法规。部门可以收取交易费,以弥补其处理此类重组交易的成本。如果部门认定某个特定开发项目或某类开发项目无力支付这些费用,则可以免除或延期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c)  本金和累计利息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到期应付。贷款应按每年3%的单利计算未偿本金余额。部门可以免除用于支付儿童保育设施开发成本的贷款部分。部门应要求每年支付最低限额的贷款,以弥补项目监测成本。在贷款期限的前30年内,所需贷款支付金额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零点四二 (.42%)。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d)  部门可以设定最高贷款价值比要求,适用于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资助的部分或所有类型项目。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6(e)  部门应设定适用于所有项目类型的每单元和每项目贷款限额。

Section § 50675.7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了住房项目贷款的发放方式。遴选过程应与其他主要住房资金来源协调,以确保资金的均匀分配。项目必须靠近公共交通,开发成本合理,项目可行,且赞助方必须有能力。

在满足这些基本条件后,项目将根据其他标准进行评估,例如是否服务低收入家庭、解决当地严重的住房需求、由经验丰富的实体管理、为家庭或特殊需求人群提供住房单元,以及有效利用现有资金。对于专项资金,可以设立替代程序。租赁和过渡性住房贷款可直接办理,并且可以向地方实体提供用于翻新项目的拨款。这些拨款随后可在当地作为贷款发放。特定项目或目标人群可以获得预留款项。所有这些规定均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贷款应通过部门建立的项目遴选程序提供,该程序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a)  在可行范围内,此程序应与其他主要住房资金来源(包括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的程序)协调,并应确保资金的合理地域分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b)  该程序应要求项目申请符合最低门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b)(1)  拟议项目应位于合理邻近公共交通和服务的区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b)(2)  拟议项目的开发成本应与当地可比项目的成本相比合理。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b)(3)  拟议项目应可行。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b)(4)  赞助方应具备拥有和开发拟议项目的能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  符合门槛要求的项目应根据加权承保和评估标准进行资金评估,这些标准应考虑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1)  在符合长期可行性的前提下,考虑区域差异,服务于最低收入水平的家庭。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2)  解决当地已确定的最严重的住房需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3)  将由具有丰富成功经验的实体开发和拥有。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4)  包含相当比例的家庭或特殊需求人群住房单元。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c)(5)  在有其他资金的司法管辖区内,利用其他资金。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d)  部门可以为特殊用途拨款设立替代的项目遴选程序、门槛要求和优先事项。这些替代程序、要求和优先事项应与资金拨款所针对的具体需求和目标挂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e)  租赁住房开发和过渡性住房的贷款可由部门直接审查、批准并向赞助方提供资金。部门应确保赞助方在提交申请前通知当地立法机构其贷款申请。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f)  部门可以使用立法机关为支持法规执行而预留的用于翻新或购置和翻新的资金,向地方公共实体提供拨款。地方实体随后应将这些资金作为贷款提供,并可被允许收取和保留贷款偿还款,前提是这些偿还款按照本章关于支持法规执行所用资金的要求重新发放贷款。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g) 部门可以为特定项目类型或服务特定目标人群的项目设立预留款项。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7(h) 本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0675.8

Explanation
在为建设租赁住房提供贷款资金之前,部门必须与发起人签订一份监管协议。该协议确保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家庭能够以可负担的租金租住房屋,规定了租户的选择方式,并监督居住规则。它还规定了检查和财务审查,允许发起人根据单元数量获得收益,并且其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即使房屋被出售或贷款提前还清,该协议仍然有效,并且必须在房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记录。

Section § 50675.9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的联邦资金或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规定与本章要求冲突,本章规定可以调整以符合联邦或税收抵免规定。对于小的不一致,部门主管可以豁免本章规定,以避免额外的行政工作。

Section § 50675.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部门拨出最多1.5%的资金作为应急储备,以防止其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出现贷款违约或止赎问题。这笔储备金被称为“违约准备金”。

部门可以使用这些储备金来维护或修理为保护其投资而购买的住房开发项目。这些资金的使用决定完全由部门自行决定,任何人都无权要求获得这笔钱。任何用于防止或解决违约的支出都将计入受助人的贷款中,并且受助人必须在被要求时偿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0(a) 部门可以指定不超过根据本章拨付用于的资金的1.5%,用于纠正或避免财务援助接受者在任何贷款或其他义务条款上的违约,或在任何止赎出售中竞标,如果该违约或止赎出售将危及部门根据本章援助的租赁住房开发项目的担保权益。如此指定的资金应称为“违约准备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0(b) 部门可以使用根据本节提供的违约准备金,用于维修或维护根据本章援助的任何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该项目是为保护部门的担保权益而获得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0(c) 部门根据本节支付或预支资金应完全由部门自行决定,任何人均不应被视为有权获得该等资金的支付或预支。部门为纠正或避免违约而支出的任何资金金额,应计入由租赁住房开发项目担保的贷款金额中,并应在部门要求时支付给部门。

Section § 5067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立法机关为某个项目拨款两千万美元或更少,该部门可以使用自己的指导方针管理这些资金,而无需遵循常规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如果拨款超过两千万美元,该部门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指导方针,无需遵循常规程序,但仅限于前15个月。

如果立法机关为本章目的拨款金额为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或以下,则该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方针管理这些资金,且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的约束。如果拨款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则该部门可以依据指导方针管理这些资金,为期15个月,在此期间,这些指导方针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5067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其年度报告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其援助的住房项目和单元的数量和类型、它们的位置以及成本。它还需要报告有多少项目服务于特殊需求人群。在发布资金通知后,部门必须评估服务于家庭或特殊需求群体的项目在获取资金方面的表现。如果这些项目难以竞争到资金,部门必须调整标准或时间安排,以确保这些群体在未来的资金轮次中获得适当的支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 部门应在第50408条规定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描述以下所有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1) 通过该计划获得援助的项目数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2) 通过该计划获得援助的单元类型。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3) 获得援助的项目和单元的位置及地理分布。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4) 每个项目的平均成本以及每个单元的成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a)(5) 已获得援助并服务于特殊需求人群的项目和单元数量,以及与所服务特殊需求人群类型相关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2(b) 在根据该计划发布每份资金可用性通知后,部门应评估服务于家庭或特殊需求人群的项目竞争性获取该计划资金的能力。根据其分析,如果部门认定这些项目无法申请或成功竞争资金,部门应进行其认为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在随后的资金可用性通知中充分服务这些人群。这些调整可包括但不限于,对门槛要求、评估标准或资金可用性通知发布时间进行调整,以确保为包含服务家庭和特殊需求人群所需支持性服务的更复杂项目保留合理的资金。

Section § 50675.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拨款时,部门应优先考虑某些类型的项目。优先考虑侧重于填充式开发的项目,即在现有城市区域内空置或未充分利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在配备公共基础设施的已开发区域内对现有建筑进行再利用的项目,以及邻近公共交通、学校、公园或就业中心的项目,也获得优先权。此外,采用可持续建筑方法的项目也会获得加分,特别是如果它们符合特定的严格标准。部门还可以考虑其他有益因素来支持填充式开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 就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而言,部门应为项目授予合理的优先评分,以优先考虑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1) 填充式开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2) 在配备公共基础设施的现有已开发区域进行适应性再利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3) 邻近公共交通、公立学校、公园和娱乐设施,或就业中心的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4)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可持续建筑方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4)(A)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4篇第10325节(c)款第(8)项所列标准或任何后续法规确立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a)(4)(B) 由部门与加利福尼亚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协商,为资助受本节约束的开发项目之目的而确立的,且比(A)项更严格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3(b) 部门可在农村地区利用其他因素来促进填充式开发。

Section § 50675.14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关注支持性住房项目的资金问题,特别是那些帮助无家可归者、退伍军人以及从机构环境中出来的人等特定群体的项目。它允许住房发起人在特定条件下优先考虑退伍军人入住。部门必须确保这些项目中至少有 40% 的单元服务于长期无家可归者或无家可归青年等群体,但如果需要,这一比例可以降低。项目需要为居民提供服务或与服务机构合作,并鼓励关注可衡量的成果,每年向部门报告。更高的贷款限额有助于为目标群体维持可负担的租金。最后,必须向部门报告居民的入住情况、就业和收入变化数据,以评估项目效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a) 本节仅适用于使用为支持性住房项目拨款的资金资助的项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1) “可将入住限制为具有退伍军人身份的人员”是指发起人可将入住限制为符合分节 (j) 的第 (1) 和 (2) 款标准的人员,涉及以下任一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1)(A) 开发项目中任何此前未被占用的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1)(B) 开发项目中任何随后空置的单元,空置期不超过 120 天。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2)(A) “目标人群”是指符合《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1302 节所定义的“无家可归者”的人员(包括残疾人)和家庭,或符合《政府法典》第 12957 节分节 (e) 第 (2) 款所定义的“无家可归青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b)(2)(A)(B) 目前居住在支持性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如果在其目前居住的支持性住房项目获批入住时,该个人或家庭符合《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11302 节所定义的“无家可归者”,则其符合“目标人群”的定义。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1) 部门应确保在支持性住房计划下资助的每个开发项目中,至少 40% 的单元面向以下一个或多个群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1)(A) 正在经历“长期无家可归”的个人或家庭,其定义参照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持续照护或合作申请人计划超级资金可用性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1)(B) “无家可归青年”,其定义参照《政府法典》第 12957 节分节 (e) 第 (2) 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1)(C) 离开机构环境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医院、拘留所和精神疾病机构,这些人在进入机构环境时无家可归,患有残疾,并在该环境中居住了不少于 15 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2) 如果部门在发布至少一份资金可用性通知后,认定该计划认购不足,则部门可以减少满足第 (1) 款所列标准的所需单元数量。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c)(3) 目前居住在支持性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如果在其目前居住的支持性住房项目获批入住时,该个人或家庭符合第 (1) 款分段 (A)、(B) 或 (C) 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则其符合本分节下的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d) 支持性住房项目应提供或证明与提供满足支持性住房居民需求的服务项目进行合作。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e) 部门制定的支持性住房项目选择标准应优先考虑那些注重可衡量成果和评估计划的项目,该评估应由借款人每年提交给部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f) 部门可根据合理需要提供更高的单位贷款限额,以提供和维持目标人群可负担的租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g) 在评估或排名借款人的开发和所有权经验时,部门应考虑其在过去 10 年内获得的经验。
(h)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1) 借款人应在支持性住房项目入住后的第二年开始,在其提交给部门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以下数据。但是,根据分节 (e) 提交年度评估的借款人,可以改为将此信息包含在评估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1)(A) 报告期内每位支持性住房居民的入住时长,如果居民已搬离,则说明搬离原因以及居民搬入的住房类型(如果已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1)(B) 上一年每位支持性住房居民就业状况的变化。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1)(C) 上一年每位支持性住房居民收入来源和金额的变化。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1)(D) 租户入住前的住房状况,包括租户无家可归的时长。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h)(2) 部门应将本节所述支持性住房项目的汇总数据纳入其根据第 50675.12 节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中。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i) 部门应考虑,从资助的第二年开始,修改其法规以增加小项目资金使用率的可行性和适当性。在此过程中,部门应考虑其运营需求以及资助支持性住房设施的过往历史。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j)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支持性住房开发项目的发起人可以将入住限制为具有退伍军人身份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j)(1) 这些退伍军人存在严重的社会再融入和就业障碍,需要专门的治疗和服务,这些障碍是由于身体或精神残疾、药物滥用或长期无家可归的影响造成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j)(2) 这些退伍军人否则符合入住受资助单元的资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4(j)(3) 发起人也提供或协助提供专门的治疗和服务。

Section § 50675.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项旨在通过提供住房和特定合格服务来帮助无家可归者的计划。“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此定义为正在经历无家可归,并能通过各种豁免和计划获得特定服务的人。到2023年底,该部门将向那些愿意将其部分住房单元专门用于这些符合条件的个人,并能证明将这些单元与必要服务连接起来的项目申请人提供激励措施。

这些激励措施包括更高的贷款限额,以及在服务提供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免除某些要求。这些项目必须接受地方系统的转介,并与医疗服务部门合作,以确保服务整合顺畅,同时努力减少任何行政障碍。该法律还提到在这些住房项目中创建替代护理场所,以提供此类服务。

此外,该部门将聘请一名顾问来评估服务资金上限应如何应用,并在运营第一年之后,对租户结果进行分析,包括人口统计细节和住房保留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1) “符合条件的个人”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个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1)(A) 该个人正在经历无家可归,如本章所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1)(B) 该个人或户主有资格获得合格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2) “经历无家可归”与“无家可归者”和“无家可归状态”的含义相同,这些术语均定义于《联邦法规汇编》第24篇第578.3节(该节截至2022年1月1日的文本),但进入机构环境时无家可归的人员,无论在机构环境中居住时间长短,在出院时仍应被视为无家可归。就本款而言,因机构化(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护理机构、急症医院、精神病院、看守所和监狱中的机构化)而失去住房,且出院时无家可归的人员,无论在机构环境中居住时间长短,均被视为无家可归。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3) “合格服务”包括以下所有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3)(A) 根据州法律和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c)节(42 U.S.C. Sec. 1396n(c))通过“辅助生活豁免计划”获得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3)(B) 根据州法律和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15(c)节(42 U.S.C. Sec. 1396n(c))通过“居家和社区替代豁免计划”获得的服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a)(3)(C)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8.75章(自第14591节起)通过“老年人全方位综合护理计划 (PACE)”获得的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部门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1) 对于根据本章提供的资金,向同意以下所有条款的项目申请人授予(c)款所列的激励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1)(A) 为符合条件的个人预留至少20%的项目单元。如果项目包含超过100个单元,申请人应同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预留不超过50%的项目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1)(B) 证明将单元与合格服务挂钩的可行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1)(C) 接受来自地方协调入境系统的转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b)(2) 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确定在本章资助的住房项目中整合合格服务的最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加快入学(或入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豁免和PACE计划,减少在公共补贴住房中使用合格服务的行政障碍,在开发商和合格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及制定开发商和合格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或合同范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c) 该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提供以下激励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c)(1) 受影响单元的贷款限额高于为其他无家可归者单元提供的限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c)(2) 项目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本节预留单元的服务计划,只要项目申请人已与合格服务提供者签订了提供预留单元服务的执行协议。该部门应确定所提供的合格服务是否符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5节的适用要求,以及每个项目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部门关于员工与客户比例的适用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c)(3) 根据数据和最佳实践分析,服务提供者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服务上限,或免除部门施加的服务上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c)(4) 允许项目申请人使用本章提供的资金,为与PACE或其他服务空间相符的项目创建替代护理场所,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其他合格服务。替代护理场所的运营资金应符合州法律、部门法规和计划指南。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5(d) 该部门应聘请一名顾问,审查在本章资助的任何项目中,通过项目运营预算支付的支持性服务金额需要设定上限的程度。

Section § 5067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洛杉矶的一种情况,即住房管理机构被允许在无家可归者入住补贴住房后核实其收入。如果发现他们不符合收入要求,只要住房业主在两年内纠正问题,就不会受到处罚。他们还需要制定一项计划,将这些租户过渡到经济适用房。“负面行动”包括在申请中扣分或罚款。

法律还规定,如果租户在入住前曾无家可归并符合某些收入条件,即使他们最初不符合典型的收入要求,也可以在单元中居住24个月。必须满足多项标准,包括收入核查和住房协调工作。如果年龄不是住房要求的一部分,租户可以自行申报年龄。

如果发现租户收入过高,可以调整租金上限。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7月31日或联邦豁免到期时(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1) 在洛杉矶市和县,如果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已授予根据第34203条定义的机构一项豁免,自2024年8月17日起生效,允许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对根据或与《联邦法规》第24卷第5.110条相关的项目寻求入住的无家可归人群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如果业主或管理代理将补贴住房单元租赁给无家可归者,并且随后得知并核实该无家可归者不符合适用的收入要求,那么该部门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不得对业主或管理代理采取任何负面行动,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1)(A) 业主或管理代理已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纠正了违规行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1)(B) 地方住房管理局和持续照护体系已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制定并发布了一项计划,描述地方住房管理局和持续照护体系将如何与业主或管理代理协调,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将不符合适用收入要求的租户迁入其有资格入住的经济适用房。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租户应保留其无家可归者目标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2) 就本款而言,“负面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2)(A) 在当前或未来的申请中给予负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a)(2)(B) 施加经济处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 如果业主或管理代理与该机构、该部门或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之间的协议将某个单元限制给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租户,那么在(a)款(1)项所述的24个月期间内,该租户应被视为符合本计划的收入要求,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1) 租户在入住该单元前曾经历无家可归。就本项而言,“无家可归”的含义与《联邦法规》第24卷第578.3条中定义的“无家可归者”相同。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2) 租户自行申报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3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3) 第三方核实显示租户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的50%,除非租户根据联邦收入资格要求另行符合条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4) 租户的收入证明已根据计划规则在租户取得单元占有权之日起90天内得到充分核实。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5) 至少50%的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30%的受资助单元由经核实的、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居住。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b)(6) 签发住房管理局和持续照护体系,与其他公共机构协调,与业主或管理代理协调,并在(3)项所述的第三方核实后,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的24个月内,将发现家庭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50%的租户迁入租户有资格入住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且不依赖(a)款所述的相同豁免。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租户应保留其无家可归者目标资格。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c)(1) 本节不修改附属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的援助的任何其他资格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c)(2) 只要该部门与业主之间的协议不施加基于年龄的人口目标要求,租户自行申报的出生日期应予接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c)(3) 如果满足(b)款所述的条件,在没有补贴计划的租金设定方法的情况下,入住时调整后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租户,其单元的有效租金上限应重新指定为区域中位收入的50%;或者,如果租户的核实收入高于区域中位收入的50%,其单元的有效租金上限应重新指定为与该收入水平相称的区域中位收入水平。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675.16(c)(4) 如果限制为区域中位收入30%的受资助单元中,超过50%的单元由入住时调整后收入超过区域中位收入30%的家庭居住,业主或管理代理应停止使用(a)款所述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