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发育障碍者、精神障碍者和身体残疾者的特殊住房项目
Section § 50680
Section § 50682
Section § 50685
Section § 50685.5
这项法律定义了哪些人符合获得住房援助的“需要支持性服务的人员”的资格。这些人是那些无法独自负担住房,并且正在参与康复、教育或社会服务等项目的人。他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患有发育障碍、精神健康障碍或身体残疾,但不需要机构护理。相关的州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必须做出相应的认定。
Section § 5068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申请联邦住房补贴,以便为需要额外支持服务的人提供住房。法律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此类服务的住房合同将转交给地方公共住房管理机构,但前提是这些机构承诺继续向残疾人提供这些服务。管理机构必须为需要支持的申请人保留一份单独的名单,并在一封信中阐明其意图。它们还必须每年报告与这些服务相关的活动。在任何转让发生之前,联邦当局需要确认“后续护理”计划的受益人将继续获得服务。
Section § 50687
Section § 50687.5
本法律条款允许相关部门在与州发展服务部等其他州机构协商后,制定或修改管理本章的规则。它还要求该部门为需要额外支持服务的人员申请联邦住房补贴。
Section § 50688
Section § 50689
这项法律旨在为从机构过渡到独立生活的人提供住房援助,特别是那些有发育障碍、身体残疾或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目标是通过地方持续项目帮助这些人搬到更独立的环境中。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与州政府合作提供这种支持,确保住房符合联邦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的经济适用房指导方针。任何申请此项援助的机构都必须说明它将如何帮助服务对象独立生活。对同一建筑物中可获得援助的单元数量和人数有限制,个人在获得援助的单元中居住时间最长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