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 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本部门应向已设立并正在运营或将运营住房信托基金的城市、县、市县、部落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设立的慈善非营利组织提供配套赠款。这些资金应通过发布《资金可用性通知》(NOFA) 进行发放。本部门可制定指南以管理本章。本部门在执行本章时采用的任何指南均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尽管本章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本条的条款以及上述授权的指南应在与其他法规冲突时具有优先效力。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1) 提供配套资金的申请人,如果其资金来源并非住宅开发的影响费,将获得优先资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a)(2) 本部门应为新信托基金预留资金,具体定义由本部门根据本条通过的指南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 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资助的住房信托基金应具备以下特征: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1) 利用通过立法、条例、决议或公私合作关系设立的公共基金或公私合营基金,以接收特定收入来解决当地住房需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b)(2) 接收来自专用资金来源的持续收入,例如税收、费用、贷款偿还或公共或私人捐款。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c) 新设立信托基金的申请人最低拨款额应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或由本部门确定的更高金额。所有其他信托基金的最低拨款额应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或由本部门确定的更高金额。根据本条提供的所有资金应以一比一的比例与非任何州或联邦法律要求用于住房的资金进行配套,但根据第2.5章(自第50470条起)授权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些资金用于为区域住房信托基金注资。现有住房信托基金的申请不予考虑,除非本部门已收到当地配套资金存入当地住房信托基金的充分文件,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存入配套资金的证据,以及配套资金来源的身份证明。新信托基金的申请不予考虑,除非本部门已收到本部门确定的充分文件,证明已颁布一项征收或专用税费存入新信托基金的条例,或申请人已收到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将配套资金存入新信托基金。在所有配套资金存入之前,本部门不得向任何信托基金支付资金,且资金只能在合理时间内(由本部门确定)用于资助已确定将从信托基金获得贷款的项目所需的金额。申请人应被要求自拨款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继续从这些已确定的当地来源为当地住房信托基金提供资金,并继续运营该信托基金。如果资金未持续五年,则 (1) 本部门向当地住房信托基金提供的赠款金额,在信托基金有未支配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应立即偿还,以及 (2) 任何由当地住房信托基金资助的项目本应支付给当地住房信托基金的款项,应转而支付给本部门并用于该计划或其后续计划。根据 (1) 和 (2) 合计支付给本部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部门的赠款金额。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 资金应用于以下类型住房或项目的前期开发成本、购置、建设或翻新: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A) 租赁住房项目或租赁住房项目内的单元。所有受资助单元的可负担性限制应不少于55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B) 紧急避难所、过渡性住房和永久性支持性住房,这些术语的定义见根据本条通过的指南。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C) 待售住房项目或待售住房项目内的单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1)(B) 已向部门提交了《政府法典》第65400条所要求的年度进展报告,且提交时间在过去12个月内,如果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a)款第(2)项(B)分项采纳了相关表格和定义。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 非营利组织申请人若要获得资助资格,申请人应同意仅将本章项下提供的资金用于位于城市、县或市县的项目,且这些城市、县或市县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A) 拥有已通过的住房要素,且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5条认定其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2)(B) 已向部门提交了《政府法典》第65400条所要求的年度进展报告,且提交时间在过去12个月内,如果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400条(a)款第(2)项(B)分项采纳了相关表格和定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d)(3) 根据本条获得资助的城市、县或市县,除非其拥有已通过的住房要素,且部门已根据《政府法典》第65585条认定该要素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条起)的要求,否则不得动用任何项目资金。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g) 受助方应已举行或同意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以讨论和描述将由本条项下提供的资金资助的项目。作为根据本条获得拨款的条件,任何非营利组织应同意每年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用于选择资助项目的标准。该会议应向公众开放,并应提供会议的公开通知,除非城市或县的任何类似会议被允许以闭门会议形式举行。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h) 拨付给部门用于本计划的资金中,不得超过5%用于支付部门管理本条的费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也可允许受助方将拨款的最多5%用于行政费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i) 地方住房信托基金应在收到资金后60个月内动用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此外,对在2013年1月1日已签订合同的地方住房信托基金的任何拨款,应延长12个月,但须符合部门设定的进展基准。在该期限内未动用的任何资金应归还部门,用于本计划或其后续计划。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50843.5(j) 受助方应按要求向部门提交关于根据本条提供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在本计划拨款的每年12月31日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已设立的信托基金数量、所支持项目的描述、受助单元数量以及收到的配套资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