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可以签发书面许可证,允许将部门根据第 (121790) 条指定的任何野生动物进口到本州,前提是经认定,依照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该进口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
野生动物进口许可证
Section § 12182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签发许可证,将某些野生动物带入本州。只有在经认定公众健康和安全不会因此类动物进入本州而面临风险,并且遵守许可证的所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批准该许可证。
野生动物进口 公众健康安全 进口许可证
Section § 121830
如果您想获得将某些野生动物带入本州的许可证,您必须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其中包含具体细节。您需要列出每种动物的数量和学名,它们将如何以及在哪里首次抵达,以及您进口它们的目的。您还需要提供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此外,您必须说明动物将在何处进行隔离,以及负责检查它们的兽医是谁。
许可证的签发仅限于希望进口该物种的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列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a) 申请许可证的每种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真实学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b) 每批该物种的承运人以及在本州首次抵达的可能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c) 进口它们的目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d) 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e) 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f) 动物将被隔离的地点或场所,直至完成本章所要求的许可证条件中可能由部门规定的检测、兽医检查和观察期。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0(g) 根据本章规定,由部门指定的负责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执业兽医的姓名和地址。
野生动物进口 进口许可证 隔离地点
Section § 121835
这项法律规定,每份为野生动物入境签发的许可证必须包含特定信息。许可证必须列出获准入境的动物物种的数量和确切学名,详细说明其入境的条款和条件,明确任何检疫安排,并概述由相关部门确定的任何必要检测、兽医检查、观察时间和检疫期限。
每份签发的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5(a)
获准许的野生动物物种的数量和真实学名。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5(b)
允许该物种入境的条款和条件说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5(c)
如有要求,检疫的地点和条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835(d)
部门可能规定的检测、兽医检查、观察期和检疫期的说明。
野生动物许可证 物种学名 入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