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a)(1) 任何寻求将犬只带入本州或为转售或所有权变更目的将犬只进口到本州的人,应当取得该犬只的健康证明,该证明须由执业兽医填写完成,且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犬只带入本州之日前10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a)(2) 寻求将犬只带入本州或为转售或所有权变更目的将犬只进口到本州的人,应当按照 (c) 款的规定,将健康证明提交给县卫生部门。该人应当通过接收机构接受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和传真,将健康证明提交给县卫生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b) 完成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表格7001(即《美国州际和国际小型动物健康检查证明》)应满足 (a) 款的要求。接收机构接受的其他犬只健康证明表格也应满足 (a) 款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c) 为转售或所有权变更目的将犬只进口到本州的人有责任将健康证明发送至犬只将被出售的县卫生部门,或发送至直接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来源购买或接收犬只的个人的居住县卫生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720(d) 接收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健康证明上的信息。